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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检查人员培训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实业部工厂检查委员会。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工厂检查人员养成所规则》规定,工厂检查员应行训练的事项为:工厂工人各项统计的训练,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的训练,工人待遇及福利检查的训练以及推行劳动法令的训练。设所长一人,综理全所事务;教务主任一人,教员,事务员及雇员各若干人。人所训练的人员应为国内外工业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或曾在工厂工作十年以上有相当学术技能者,由各省市政府考送之。训练期限为三个月,合格者由所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