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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權

  第一節 業主權

  第二節 役權

  第三節 贌權

  第四節 典權

  第五節 胎權

  ·第一節業主權·

  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

  第二款 業主權之界限

  第三款 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

  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

  第二項 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

  第一 墾單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諭示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札飭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稟呈

  第一五 札飭

  第一六 札飭

  第一七 札飭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二一 札飭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執照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墾單

  第二六 執照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墾照

  第二九 執照

  第三○ 墾單

  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

  第三二 墾字

  第三三 墾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墾字

  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

  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議

  第四○ 墾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著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盡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歸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開墾田契字

  第四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 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第五一之一 鬮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絕杜賣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轉胎借字

  第五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四 賣盡契字

  第五五 鬮書字

  第五六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換田合約字

  第六二 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第六三 杜賣盡根園契字

  第六四 墾單

  第六五 墾批

  第六六 定額大租字

  第六七 永遠定額大租單

  第六八 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第六九 定額租約字

  第七○ 定額租字

  第七一 結定租約字

  第七二 定額田園大租字

  第七三 定額租約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墾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墾批

  第七八 墾字

  第七九 永遠定額鐵租單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第八九 奏議中之一段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諭示

  第九二 當大租銀字

  第九三 諭示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諭示 

  第九六 諭示

  第九七 諭示

  第九八 諭示

  第九九 諭示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議定收租合約字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一一 諭示

  第一一二 稟呈

  第一一三 諭示

  第一一四 諭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諭示

  第一一七 鬮約字

  第一一八 諭示

  第一一九 墾批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二一 出墾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賣契字

  第一二五 僉先盡契字

  第一二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總借約

  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飭

  第一三一之二 稟呈

  第一三二 諭示

  第一三三 諭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諭示

  第一三七 諭示

  第一三八 墾字

  第一三九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四一之一 墾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第一四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四九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五○ 轉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第一五二 賣杜絕契字

  第一五三 轉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單

  第一五五 永佃執照

  第一五六 奏議

  第一五七 奏議

  第一五八 諭示

  第一五九 丈單

  第一六○ 丈單

  第一六一 諭示

  第一六二 諭示

  第一六三 諭示

  第一六四 奏議

  第一六五 總括圖冊記載

  第一六六 札飭

  第一六七 官莊田總括圖冊

  第一六八 諭示

  第一六九 諭示

  第一七○ 總括圖冊

  第一七一 記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冊

  第一七三之一 札飭

  第一七三之二 諭示

  第一七四 諭示

  第一七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墾照

  第一七九 執照

  第一八○ 執照

  第一八一 諭示

  第一八二 總契字

  第一八三 盡歸墾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諭示

  第一八五 諭示

  第一八六 建設隘寮規約

  第一八七 隘務規約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墾字

  第一九一 墾照

  第一九二 諭示

  第一九三 諭示

  第一九四 諭示

  第一九五 諭示

  第一九六 諭示

  第一九七 諭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諭示

  第一墾單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懇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併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准給單示,以便報墾陞科」等情,業經批:「准行」,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併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為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炤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陞科,不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拏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干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第二佃批

  接廣第二號佃人林子欽執照

  立佃批淡水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有課一所,莊名擺接,東至秀朗溪,西至擺接溪,南至擺突突,北至武勞灣。今有佃丁林子欽前來認佃,經撥犁分半張,實開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臺例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粟務須車到公館,經風搧淨,炤數交納,以資輸課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奸,牽牛擾番眾打架滋生事端,干犯憲禁;如有等情,聽業主鳴官究逐,招別佃頂耕。如本佃要將田佃轉賣他人務須報知業管查明果系誠實之人,方許頂耕。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炤。

  別買陳王田二分四釐三毫二絲,計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絲納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給

  業主 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圖章  管主 擺接莊管事林元高圖記

  第三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分併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准,其租首二、三年,炤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晒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炤。

  業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四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准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併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咸知遵炤。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併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發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併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擾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新收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穀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照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穀,除扣外尚餘若干,仍准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斷不准借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併不准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併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典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俟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戮,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穀,散給番丁,不准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穀,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陞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第五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祥褘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契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理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併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給。

  第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在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候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雜餉均免再徵,其各稟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給。

  第七諭示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徵數目,從輕照同安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併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臺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開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准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啟徵,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併遵照核定等則照繳丈費。此系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立即一併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黏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費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洋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准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併非按年之款,以後永不再收。

  一、臺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踴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逈別。官紳殷富為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徵叛產、生息產、書院膏伙產、縣徵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踴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准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故意指為不符,或藉詞緩延,或逞刁軌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員驗契,秉公核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單費之外,不准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臺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穀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穀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穀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如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准各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為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僱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辦辛俸屯餉,本由官給,毋庸別議。

  第八諭示

  欽加提舉銜、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批候飭差協同查抄完糧事。緣本縣下車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是以議立加三章程,示諭遵完,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併未通盤籌議,茲經訪悉輿情,若不論租數多寡、田畝肥瘠,一概照此貼納,雖於大租戶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似應變通另議,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貼納;若每甲完租穀至七石以上者,即著各小租戶邀同會議,酌量貼納,總須兩得其平,大租戶不致吃虧,小租戶亦不致有礙,方昭公允;倘大租戶藉端刁難,小租戶恃頑抗欠,均干提究。爾迅將應完十六年錢糧,先行按數清完,掣串呈驗,毋得推諉干咎。抄此附。

  第九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啟徵新糧,所有民番田園大小租戶應完新糧章程,節經示諭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戶曉,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糧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新糧,務各遵照後開章程完納,毋稍違延,切切,特示。

  計開:

  一、民田、民園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歸大租戶領單承糧。凡向完重供,此次改為輕賦,其中僅有便宜,譬如從前每年應完正供十元,現在新糧只完七元,計便宜銀三元,應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七成便宜銀二元一角,歸小租戶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糧之數者,其中不無吃虧,譬如從前每年僅完正供五元,現在新糧應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應五元,亦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戶貼出三元五角,併歸大租戶完納。四六對半分收者,炤此類推。

  一、民田、民園大租戶,向系二八抽收者,歸小租戶領單承糧。譬如從前每年大租戶應完正供十元,現歸小租戶完納七元,應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尚便宜銀三元,應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八成銀二元四角,歸小租戶收回。又如從前每年大租戶僅完正供五元,現歸小租戶完納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一元,再由小租戶出四元,歸小租戶完納。一九分收者,炤此類推。

  一、屯田向系官贌佃收租,現應改為賦,按則陞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隘田向系隘丁墾種,配完屯租,現應一律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大平等莊近山一帶番埔,原給番人耕種,續典於民,向納番人埔底租,每穀數十石中,約抽一、二斗,或折錢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陞科,應由典主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楠仔仙大溪西東番田、番園,向由社總通事等抽收租穀,名為撫番租,每穀十石,約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陞科,應由墾戶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其原納社總通事等撫番租,永遠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園,如無大小租者,祗一承糧業戶,掣給司印丈單,不給縣照;有大小租者,如歸大租戶承糧,則大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小租戶另給縣印執照;如歸小租戶承糧,則小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大租戶另給縣印執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給。

  第一○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特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除札飭臺南、北各廳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併飭經理清丈各委員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計粘單一紙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轉飭各委員紳一體遵照憲檄指飭,妥速辦理,毋稍違延,致干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第一一札飭

  署理臺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札發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炤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寬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併無弓書,除移淡水縣查復,併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執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併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臺灣府知照外,相應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一條,發給承領。為此行縣即便遵照,迅將發去量繩弓式查收備用,仍將收到日期具報查考,毋違,此行。

  計發量繩弓尺式樣一條。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第一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遵辦事。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憲陳批,據前代理縣武令具稟:移查量繩,併請飭派弓書委員,趕辦丈量,及親身督丈各情形緣由,蒙批:既據逕稟,仰臺灣府飭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正在轉行間,即准臺北府雷移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炤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妥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併無弓書,除淡水縣查復,併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本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現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併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發縣查收應用外,合就移知。為此移請,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因。准此,併據稟到府,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除將所稟委員暨弓書另札飭遵外,合飭接辦。為此,札仰該縣官吏遵照,速將清丈田園一案,趕緊查報妥辦,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三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議覆事。案據前代理縣武令稟稱: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炤得全書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為此札飭,札到該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撫憲劉札,由憲臺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憲臺批准遵辦一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併無弓書,應請憲臺轉飭臺、鳳兩縣各派弓書二名,到恆應役,併請遴委幹員四名,幫同辦理,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一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又據別稟:辦理清丈,必須耐勞幹練之員方為得力。查明試用縣丞馮廷桂、留閩補用從九品滕久嵩、指閩試用從九品柳繼慈、儘先千總蔡大慶堪以委用;可否,仰懇加札,以資臂助,稟請示遵。再馮廷桂現署枋寮巡檢,有與枋寮附近之楓港、■〈艹〈束刂〉〉桐腳、南勢湖一帶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據此,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所舉四員是否堪以幫同清丈,合飭查議。為此,札仰該縣遵照,剋日確查議覆。其弓手算書,就近之臺灣、鳳山兩縣堪否派撥應用,併候札查覆到飭遵,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四稟呈

  敬再稟者:竊照清丈一事,現已遵辦具稟;惟卑邑尚有為難下情,敬為我仁憲縷晰陳之。查戶部則例內開:臺灣東界內,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炤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王喬〉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立碑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後,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等語。又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憲臺、撫憲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民人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已經墾熟,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陞科,官為徵收,以之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併支給屯辦屯丁俸餉,及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之用,等因,在案。查從前臺北裁廳改府之時,設局舉辦清賦,各紳民執以番地無糧之例,抗不遵辦,經前臺北府陳守、前臺北府憲陳,於淡水廳任內,以番地番耕,固屬無糧,番地而歸民耕,自應完賦,剴切開導,始據陸續呈報。此次憲臺、爵撫憲奏准舉辦清丈,所有番地應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臺各縣均在前山,自無量至番地之勢;而卑縣情形與他邑逈異。卑縣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設縣而後,招商集市,募民墾闢,十數年來,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參半,錯雜而居。若番地不丈,則民間藉為口實,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軒輊,無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與民田一律勘量,則該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陞科納賦,今忽一旦改絃,恐致未撫者阻其向化之誠,已撫者復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動,居無定所,耕無定方,聞番耕種山地,以三年一換,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從驗等則之高下;番人作輟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應如何另籌妥善章程,以期允協之處,卑職檮昧淺識,未敢妄議,合將卑縣番田應否一體丈量緣由,據實附陳,仰祈憲臺察鑑,迅賜訓示遵行,實為公便。肅具寸稟,恭請勛安,伏乞鈞鑑,卑職□□謹再稟。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第一五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飭知事。案蒙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補恆春縣知縣李時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辦。除札該員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知照,此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一六札飭

  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斐凌阿巴圖魯隨帶加二級陳,為札飭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據准補恆春縣李時英詳稱: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炤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令該員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辦,合行札飭。札到該令,立即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職叩辭時,經奉爵撫憲面諭,將奉札緣由,詳請憲臺札飭現代恆春縣何令會同查看,稟覆察奪。除分別詳請本府外,理合具文詳請察核,實為公便,等由,到道。據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會同查看,稟覆核辦,毋延,此札。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第一七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行知事。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灣現在舉辦清賦,所有南北各屬丈量田畝,稽核勤惰,繪造圖冊,事務繁重;將來丈量完竣,酌量損益,按則科賦,以及裁併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供,頭緒繁多,必須綜核精詳,絲絲入控,非設立全臺清賦總局,遴派總辦大員,提綱契領,不足以歸一律,而專責成。查有全臺總糧臺沈前藩司、臺灣陳前署道堪以委令,會同總辦全臺清賦總局,除分批飭遵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通飭所屬一體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札。

  第一八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復全臺田畝,歷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隱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國課。現在南北兩屬,將次丈量完竣,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或曾經投稅,或空執白契,或現丈與該業戶內前執田契不符,以及新墾溢田,暨從前有田無契者,統不劃一,此次清丈後,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為契據管業。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為據,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亦准照給丈單。所有應收丈量單費,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諭,定明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飭各縣遵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嗣後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稟追,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內有私索丈費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准即來轅指稟查追抵繳,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九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憲唐札開,准臺藩司移,奉臺藩司移,奉總督部堂楊憲劄,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臺灣辦理清賦,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擬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就田抽收丈費,除撥還清賦經費外,其餘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應俟收齊,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別歸案造報,附片一件。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遵照,併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將某則田園若干?共收丈量費若干?撥給清賦經費若干?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若干?以及支銷細數,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核,毋稍遲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請煩查照轉飭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即將收支丈費細數,逐一分晰造報,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第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據該府詳稱:案奉憲札,飭將各屬清丈經費核實具報等因,業經分飭遵照;併據各廳、縣按月造冊到府,又經轉送;併將卑府局用款,造冊報銷在案。茲查卑府屬清丈,現已於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應即截數,查造總冊具報。計自開辦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給清丈各款共銀九萬一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內除臺北府在於清賦捐收款內,移解銀七千兩外,尚挪動徵存戴案等叛租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理合造具四柱總冊,具文詳送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再嘉義、鳳山、彰化、恆春縣查造八筐魚鱗冊,俱未申送;惟嘉義僅將員薪書伙造報,即經匯轉。至鳳山、彰化、恆春三縣造冊用款,俱未請銷,將來送到,附入給單收費案內造報,合併聲明等由,到司。據此,除各屬所報用款,由局另行核辦外,惟清丈經費應在徵收丈費內核實支銷,所有該府屬挪動戴案等叛產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應按各屬原挪銀數,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由府催提,撥還戴案等叛租,解儲司庫,備給加餉等項之需,以清款項。除呈報爵撫憲,併移請賦局查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提補具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將該縣領用清丈各款銀兩,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提撥解府,以憑歸還挪動叛租款項,解司備給加餉,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第二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任候補道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二次吳,為炤抄札發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臺地田園清丈給單將次報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應准首報補丈,現經由司出示曉諭,以杜隱漏,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府立即照抄轉發所屬,分別抄寫多張,粘貼曉諭,毋延,切切,此札。計發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發。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發來告示照抄多張,分別粘貼曉諭,仍將收到日期,併貼過處所具報藩憲,併報府查考,毋違,切切,此札。

  計發照抄告示一道。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諭示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沈,為示諭事。照得臺地此次清丈,填給丈單,原為各戶執業承糧之據。現在各屬給單陸續辦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准於□日內報明帶領補丈;倘逾延不報,一經察出,田園入官,併究以欺隱之罪;其本人不報不認,經田鄰或鄉族首報引丈者,將田園截半充賞,給單承糧,以一半撥充公用,先由縣召佃收租承糧,以杜隱匿,合亟示諭。為此,示仰各屬糧戶人等一體知悉:自此次示諭之後,果有隱匿別經發覺者,定即分別究辦,決不姑寬,毋貽後悔,凜之,特示。

  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二三執照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懇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耕。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詧施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陞科,以杜爭端,切切,須炤。

  拑享第二十一號。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二四執照

  臺灣府彰化縣談,為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堡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炤例陞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糧給。

  第二五墾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來,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卹土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陞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陞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第二六執照

  執照

  特派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徐,為懇恩給墾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據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稟稱:祥蒙恩憲暨前憲准允大里簡隘民壯首小心督夥,防禦兇番,巡護行人,未常有誤。因隘寮前後有砂石瘠地,於嘉慶十七年,祥父吳宋起赴翟前憲報墾,續於同任內報陞,尚有寮後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併墾透,叩乞給照招墾等情。計粘山圖一紙,業經飭差查勘在案。茲據該差稟復前來,除分別批示外,合行給照招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即便遵照後開給墾山地四至界址,招佃開墾,限年報陞,毋許籍照越界侵佔,致干查究,無違,須照。

  計開:

  墾戶吳安祥給墾山地,東至海自界為界,西至崙頂擴仔寮及水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為界,北至嶐嶐石圍汛革嶺頂遠望坑隘界地為界。

  右照給墾戶吳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七執照

  執照

  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請定報墾給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戶部咨,廣東司案呈,本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條奏: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發執照,給業戶收執一案,請嗣後民間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刻執照,鈐蓋司印,預行頒發各州縣,俟墾戶呈報勘明,即將業戶姓名、畝分數目及四至,填明照內,給發業戶收執;所有給過司照數目,及業戶姓名、畝分、四至,歲底造開彙報藩司查核。其開墾成熟者,於應行起徵之年,照例催徵;其認墾之後,或因丁壯消亡,或因地土磽薄,實在墾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該地方官勘明銷繳。如業戶不請司照,即以私墾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實,擅行濫給,亦即嚴行查參。庶豪強不得兼併,官吏無從欺隱,而貧民業開墾之利矣!於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各該督撫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今開:

  宜蘭縣墾戶林隆報墾不入則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內外石空莊地方,東至山崙處,西至山崙處,北至坑底處,實係自墾田地,應以光緒二十年起科。

  右照給宜蘭縣墾戶林隆准此。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號。

  第二八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資。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張福成即便收執,將所管安屬內武定里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勻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承耕下園□坵,計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鹽園□坵,計丈□□□,又中塭一口,計丈三十五甲七分三釐九毫七絲六忽正;又下塭一十二口,計丈一十一甲九分九釐九分毫四絲一忽六微正。

  右照給墾戶張福成收執。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號。

  第二九執照

  (前文略)給照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囒、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魯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准予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併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給炤。為此,炤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陞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炤。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炤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折,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炤。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批炤。

  第三○墾單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併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併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陞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干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中華營務處林。

  第三一開墾佃耕字

  立出開墾佃耕字人臺邑郡城內大東門業戶林道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業在新豐里。其業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內,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應額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不論年豐歲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稅銀;如有拖缺稅銀者,聽林道記起耕加稅;若無拖缺,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稅。保此山業果系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稅,從上年收給憑單,聲明存炤。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同治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楊國瑞

  立出開墾佃耕人林道記

  第三二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亦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種,永為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於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乾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付。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第三三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畬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大、陳願、陳是、陳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收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運到公館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存炤。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

  管事陳魁、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第三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為界,西至曾厝崙大圳岸為界,南至范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托中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併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併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穀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車水銀照例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系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併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炤。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章程、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第三六招佃墾字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不得濕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併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炤。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炤。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

  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吳意、吳杞等,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鄭光顏認墾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內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方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杜頭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無力清還,願將此園底退還林業主,以抵清完。託中言明,蒙林業主許允,即日將園收管,併積欠伊份內之大租,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以憑洗清。意等一退千休,異日此園或留或棄,自當聽林業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退佃字一紙,併繳約字一紙,共二紙,執為炤。

  批明:方、杜二頭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納無欠;道光十六年以後,林業主自應理完,合再炤。

  道光十六年月日。

  為中人吳育、吳佑

  立退園底字人吳意、吳杞

  代筆許玉泉

  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

  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氏大租塘五■〈石屚〉,方頭家五■〈石屚〉,杜頭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擔。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先姑棄世多年,尚未歸土,茲欲擇日安葬,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時踏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稅完租,永為己業。氏一賣千休,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保此園果系氏承佃返還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契一紙,併繳退還字一紙,原約字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二月二十日。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驗契三紙填給司單。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男林注在號、林啟東號

  為中人胡葵號

  立賣盡園底契人林張氏號

  批筆人林啟東號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穀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出底銀六大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炤。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炤。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第三九奏議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為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事。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多系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為臺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眾多,則良姦不一,恐為地方之害。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繫、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於為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為,實安靜臺境之一策。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查得臺灣府所屬縣之中臺灣一縣,皆系老本住臺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致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子,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滅;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就臣愚昧之見,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若欲搬眷住臺,其貿易、雇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准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併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系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為,甘與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給照,撥眷前往,查明著落,業戶保領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臺未滿五年;及雖佃田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確查,又可以其田產多少之概,併系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為有益。至現今甫往臺灣,求田耕種之人,即系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准帶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將情節繕摺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第四○墾批字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炤。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收過盤儀銀完足,再炤。

  業主張。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已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界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併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炤。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替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第四二著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缺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缺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著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來契內銀元,抵還大租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第四三退盡佃字

  立退盡佃字大崙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坵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炤。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崙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穀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穀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田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字一紙,送歸本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炤。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為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第四五退耕歸管字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窯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崙仔,各為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懇出工本銀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王忠助、王進布、張士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厝莊崙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濬,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穀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元。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穀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穀五十四石四斗正,炤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炤,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托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炤。

  第四八開墾田契字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橫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併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元,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元,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炤。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第四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原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國榮等,有承祖父遺下管收里族莊莊業佃租,歷掌收租,炤完供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莊業佃租為質,托中引向林安邦借過番銀四百大元,三面言議,全年願納銀主租利大租穀三十六石。其銀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親收足訖;其遞年應納銀主租利穀三十六石,即就里族莊屬佃林安邦之現耕,遞年分作早晚二季,對半交納,早季六月內交納早穀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內交納晚穀一十八石。其穀務要晒乾搧淨,按年按季照數交納,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濕冇之穀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願補足交納,不敢異言。借約三年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遞年照納銀主租利穀外,聽光注叔侄備足原借番銀四百元,贖回莊業佃租借字;若無備銀取贖,仍應聽林按年就伊現耕控抵租穀三十六石,不得異言。此系現銀明借,出自甘願,併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一紙,併繳贖回林得三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質借銀字內番銀四百元足訖,再炤。內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保人林居觀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親筆

  同侄林國榮

  第五一之一鬮分字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陞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各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著東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已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系仁義合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某

  在場人某

  佃戶某

  業戶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絕杜賣契字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侄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捒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裡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併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華叔侄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併四十一年間,先後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侄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元,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耕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炤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賣契一紙併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併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炤。

  批明:華叔侄原留祖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炤。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外帶北莊倉廒一坐,併歸楊宅,再炤。

  批明:此業原帶朴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壙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場母潘氏、潘氏

  侄孫潤瓊、潤番、潤奎、潤玉

  知見兄仁揖、叔澄瑞

  為中謝大木、石媽慎、楊振翰

  侄錫泰

  秉筆侄雲川

  立找絕杜賣契張觀華、鳳華、會華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有承父鬮分應分大武壟新莊魏媽光應分,每年該納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借過何諒觀佛面銀四十大元,願將魏媽光大租糖三百觔付與銀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為滿,聽元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字,不得刁難。其銀如至期未便,仍付銀主收管,不得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其上手大契系與別房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炤。

  嘉慶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士傑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

  代書人自己

  批明:嘉慶八年再加來佛銀十六元,批明又炤。

  代書長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張■〈派,去氵〉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諒兄借出佛銀四十大元,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典銀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時,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與他人,聽從其便,元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系元自置,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但上手契遭匪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四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嘉慶十七年十一月,再借過佛銀十八元,又炤。

  嘉慶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張永達

  胎借銀字人張■〈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陞,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嶺後街徐府合記借出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付與銀主以抵利息。限八年為滿,聽陞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至期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典與他人,任從其便,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果系陞承父在日,將銀借與張■〈派,去氵〉元,經元將園付掌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張家遭匪擾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如張家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親立轉胎借字一紙,併繳張■〈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記來六八銀一十元,每月願貼利息銀二角正,限至贖業之日,母利一齊清還明白,不敢短欠,何高陞親筆,批明再炤。

  咸豐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妻陳氏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陞

  執筆人自己

  為中人董事黃光正

  第五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油行尾陳鉗,有承祖父明買盡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內。至於光緒十年間,父親陳高陞乏銀費用,抽出大租穀九十五石,向過嶺後街徐合記徐天賞承典佛銀五百大元,其業隨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大租穀九十五石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過徐合記徐江漢三面言議,找買盡根佛銀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計共一千大元。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是鉗等承祖父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或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實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找盡根契字一紙,併連上手契字十二紙,合共十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百大元,連前典契面銀共一千大元,再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洪安官

  知見人陳火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鉗

  代書人林德福

  第五四賣盡契字

  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內陳火,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坐落土名東西煙;又一所坐落土名內茄茇;其東、西、南、北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此界內歷年應抽大租穀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先父在日,將此界內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過徐合記,上手契內經已批明,火所收歷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額大租草地出賣,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大租隨即踏界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果系是火承祖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再炤。

  光緒丁酉年八月日

  知見人妻李氏

  親立賣盡契字人陳火

  為中人王水

  第五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嚴樟港、嚴清池、嚴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戶在鹿陶洋、東西煙等處。今因人口浩繁,同請公親相議,將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應得一份,餘尚伸一份,公同妥議,交付樟港歷年掌收,以為祭祀諸費。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每人各執一紙收執為炤。

  計開各房應份大租粟石列明於左:

  一、議:嚴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張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錦成若干石,江寬裕若干石,江光記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樟港掌管,聲明炤。

  一、議:嚴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田府元帥若干石,江長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額妉若干斗,江興若干斗,江稅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張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清池掌管,聲明炤。

  一、議:嚴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長記若干石,江賀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條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江淮掌管,聲明炤。

  一、議: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順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貴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貴四人公若干斗,江鳥、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見共若干斗,張鐵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併抽戶名嚴先進、益隆所收租稅店稅,一切交樟港掌收,以為祭祠諸費,聲明炤。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妉母江氏

  同立鬮書字人嚴清池、嚴樟港、嚴江淮

  為公親人林美

  代書人林美

  第五六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斗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斗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兩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分二釐,併帶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分,永為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受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炤。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書人邱啟南

  為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佃戶:

  吳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對、徐文對原田二甲五分三釐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釐二毫五;

  吳立記原田八分八釐一毫六;徐紅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吳石才漁池九釐;蔡長流宅四釐二絲五;

  吳貫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開原田二分六釐三;

  吳乞食原田八釐;邱獻廷原田三分二釐二;

  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甲九分六;

  吳和尚原田二釐二毫五;邱禮興原田三分二釐二;

  邱禮皮原田三分二釐二;錢祐原田二分;

  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佃二分;

  詹禮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分四;

  詹戇原田二分四;盧興露原田五釐四毫三。

  第五七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小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賸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內莊雅橋吳昌記,緣昌記於道光四年閏七月間,承買陳錦官等大租產業,併退佃田底,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大小租業一宗,址在安邑羅漢外門田螺窟莊、梨仔坑莊、白樹林、浸水寮莊,舌仔尾莊、頂莊、頭崩崁莊、猴坪莊、紅花園莊、頭社莊、茅埔莊、金瓜寮莊、頂公館莊、九屎坑莊、王爺崙莊、牛寮莊、石門坑莊、芋匏莊、柑仔林莊,東至頭崩崁分水崙,西至石門坑山分水崙,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廟,北至枕頭山腳,四至明白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記給領丈單,自行完糧收租外,所有大租,當經與小租戶商議定妥,由小租戶領執丈單,本館則就小租戶帶納大租額徵,以十成抽出二成,貼歸小租戶承完錢糧;以八成照納本館所有大租錢糧,貼歸小租戶永遠照樣議承納,與本館無干。定議之後,所有十四、十五兩年小租戶應納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館亦照數承收,分別給付完單,各無翻異。緣昌記因從前積欠府轅公款,為數甚鉅,奉憲催追,乏項繳案,願將田螺窟、錦豐大小租館出典,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內下橫街蔡自記,即蔡福謙堂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契面銀三千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螺窟等莊大租業、併退佃田底小租、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併公館一庭,一盡踏明界址,逐照額徵,對佃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分別收租納課。其業限至於十五年為滿,聽昌記備足契面銀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果系昌記承買陳錦官等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昌記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一紙,印照一紙,約字一紙,小租丈單七紙,串單七紙,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公館原有損壞,應行翻蓋,估值須工料銀一百二十元,將來贖契之日照估數承坐,不得藉端推諉。

  一、批明:此典契應行投稅,將來贖契之日,自當照數坐還典主。

  一、批明:館中存有家器等件,點交典主收用,登記在簿,贖契之日,由典主交還;如有損壞,應毋庸議。

  光緒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吳仲楊、陳岳生

  知見人敦達、敦追

  立典契字人吳昌記

  代書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執為炤。

  家長叔儒珍、元德

  房長叔仁財、仁亮、仁萬

  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見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併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併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炤。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炤。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炤。

  批明:無利紅花銀四元,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炤。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炤。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炤。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為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在場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第六一換田合約字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毫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併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安糧納租。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為中人林元昌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

  第六二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穀原二十石零七斗,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元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元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主完糧,大租粟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穀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元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大租穀銀出賣於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穀銀六元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穀銀果系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遺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弊,會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炤。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

  第六三杜賣盡根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記,有明買過林毛氏園一宗,分為三段,址在八獎溪後莊。其一段,東至羅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羅家園崁。又一段東至張、羅二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又一段,東至自己園,西至路,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納林業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穀六石,其東西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不合意,願將此園三段概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信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三段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贖之論。保此業系記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中間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不明、積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記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繳連縣給印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書人林克修

  為中人李日陞

  知見人郭士記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炤。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系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記念世誼,願將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炤。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系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為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得將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致廢香祀,定招陰譴。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墾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於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蠔殼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陞科在案。併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壢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穀一九五抽的,明約租穀車運至倉,風扇乾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炤。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壢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壢車路為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併帶伯公壢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內限至三年開闢,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別佃,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墾批

  本莊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崙對面埔頂。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荳、雜子。未成水田,炤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併參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崙頂;四至明白為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炤。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業主郭印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里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鑾,有承管水田、埔園、壙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穀系隨年豐歉,炤依莊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為准。即將該佃業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穀三十六石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穀,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乾淨租穀,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炤,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    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里四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目下凶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眾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卹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勘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斗正,俟早季收場曝乾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扇淨,過租斗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斗。至於凶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注明,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為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為憑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將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蠣殼港後莊,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為界,西至往上槺榔後莊車路立石為界,南至大坑透出後莊圳,至路、車路為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後莊車路為界,併帶坡塘、水圳、雜業等項,悉載夥買契約內注明。但此業原系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闢成田,方足灌■〈氵蔭〉。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爭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內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內,每年結定供納大租穀二十三石六斗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於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夥買契內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炤。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討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將此佃戶王來初夥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陞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陞科租,系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干佃戶王來初之事。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內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炤。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游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將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晒乾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炤數憑租斗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系田業兩願,併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七○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穀,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炤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穀,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炤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游德來、游德粦,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游德來、游德粦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穀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納,務宜風扇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系業佃兩願,併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佃人游德來、游德粦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為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凶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穀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壢大崙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崙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併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晒乾扇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併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炤。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穀抵納,立批,再炤。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租斗,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穀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炤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併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立招佃批業主

  第七五墾批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晒乾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炤。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穀,俱系佃人之事,再炤。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炤。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管事

  業主張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穀務要晒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業主張給

  第七七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穀務要晒乾風淨完納,永為定例。但莊眾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陞科官發採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炤。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炤。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第七八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炤。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隨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併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斗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陞科等情;如有勘丈陞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為炤。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炤。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

  第八○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崙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鍾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別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炤。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業主驁西堂林

  管事吳松英

  第八一佃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過朥■〈月胥〉。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開水圳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扇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穀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知見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崙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崙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穀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穀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崙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銀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穀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炤。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穀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炤,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炤,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號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內,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內。合共四段。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釐,併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為業產。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元,併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鬮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炤。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併繳上手鬮印契七紙。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內,併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炤。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產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併雜物等項盡在內,坐落擺接堡,土名里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產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為中人徐江、呂欽

  在場見人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陳同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闢併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產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產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炤。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將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併門窗、戶扇在內;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內。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內界內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併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內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炤。

  批明:舊鬮書併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炤。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為貴

  為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在場見族叔得壽、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雙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產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炤。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其田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陳聖王田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至大崁為界。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為界,西至郭家田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為界,北至郭家竹圍為界。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為界,西至郭家竹圍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大溪連顏家園為界,四至界址各明白。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釐七毛二絲。又園明丈四分八釐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釐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產租粟二石四斗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夥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贌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保此田業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內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字內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炤。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俊哲

  為中人戴榮泰

  知見人洪保勝、洪三監

  在場人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即頭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系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勹外云内〉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云内〉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併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第九○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臺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註明,租單鑿據,通臺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闢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於上聽。為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鑑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臺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准一律陞科,改租為賦,旋經臺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臺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藉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稟復,業經藩憲通飭全臺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復核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復徵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穀,系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併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干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第九一諭示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准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陞,已經題陞入額,難於請轄。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陞;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陞,此亦耑指示斷還番者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眾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於原佃人承種,炤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週;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陞,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穀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穀二斗正,遞年共有利穀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當人之事。此系叔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炤。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場中蘇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第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墾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裏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裏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系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捲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併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墳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標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籐釣鹿,燒炭煮鹼,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三也。缺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將社屋折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第九四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為稟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稟,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為社棍。窺伺社眾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俥估剝刻,番愚將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佔為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為夫婦。妻佔而屋併踞,致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棲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採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為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稟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佔,番業變為民產,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饑膚餓殍之慘。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寧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別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俥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佔姦踞屋,以致番無棲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本分府為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九五諭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臺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諭完納番租事。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歷經示諭完納在案。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稟稱:陳東將田賣與別人,恐將來番租無著,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稟,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第九六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為出示曉諭事。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里乞蚋稟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飭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准延欠,致干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諭。

  第九七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系赴轅占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穀,業經本縣選妥占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併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炤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飭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第九八諭示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為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併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干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併實系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於借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第九九諭示

  臺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為示諭照納事。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臺一律照收,毫無更異。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將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為應收應納之款,炤前臺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將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併二十九年份一併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眾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諭。

  第一○○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前剴切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陞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併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准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陞源等簽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穀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簽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陞科,曾奉大憲准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賸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氓,國家已准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第一○一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穀;如無單者,即將租穀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諭飭充當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麻豆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財、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僉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饑,歷由老番稟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徵收,概由通事蓋戳徵收。無如,前充通事陳朱陞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貽欠,以致番黎啼饑之患。今清丈陞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為番食。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眾議,取具認充保結,僉懇賜准充當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為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諭。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諭。

  第一○三諭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稟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討交還,僉乞示諭等情。併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徵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疊經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徵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討還。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遵。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稟,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甚至估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併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右諭通知。

  第一○五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穀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穀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諭。 

  第一○六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准出示諭佃按佃照納在案。罔如東方總理余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穀。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炤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穀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准拖欠;如果與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賠。自示之後,余清源不准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七諭示

  欽加運同銜、准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穀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諭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穀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併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穀,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穀,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著,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徵收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八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穀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徵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穀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炤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余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准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願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穀一千,即將所繳租穀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穀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穀,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炤。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穀,向西角支領,炤。卓肉、埔阿密二名租穀,向東角支領,炤。故莫、馬來二名租穀,向南角支領,炤。望麒麟、大麾二名租穀,向北角支領,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巫宜福、余清源、潘進生

  第一一○諭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為給諭歸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佔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併無恆產可以自給,本分府軫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篤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歷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陞,水裏、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里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內抽出租穀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為養贍貲本,不准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恆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系督律、澳漏產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復有潘三彪指稱系伊岳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戶,分段爭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為憑,應塗銷附卷。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惻,應即將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爭,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著於每年收穫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內租穀,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贌佃承耕,收租管業。此系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產唯許收租,不准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併該田充公,決不載貸。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發給印諭,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為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諭。

  第一一一諭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諭飭遵照事。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恆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贌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復蒙前埔社廳華斷,將該田充公,乞恩飭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產,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飭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產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准該番稟官起佃另贌等情,當經批准在案。該化番祗須年收租穀併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仰埔裏社廳立即查明,傳諭遵照,黏抄併發等因到廳。奉此,合行傳諭。為此,諭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諭。

  右諭,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准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諭。

  第一一二稟呈

  敬稟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諭轉飭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穀若干?詳開清摺,稟送憲局查核彙轉等因。蒙此,□□遵即飭差分赴各莊差復,併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穀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別無所謂隘租者。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檳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訪之輿論,亦復相同。是卑邑境內,併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謹稟。

  一夾單稟。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稟覆卑邑併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嚴切。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云内〉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著,宿債得清,至今閤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云内〉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著,口糧有資,閤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穀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飭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穀,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穀,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併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第一一四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併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系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纍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系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干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併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併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三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併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併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歛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為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薰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併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聽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穀,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併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併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炤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炤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發貼岸裏社曉諭。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磐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系釐明買為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併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炤。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為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第一一六諭示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贌論。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併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裏社公館曉諭。

  第一一七鬮約字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穀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炤。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併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穀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穀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穀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穀二十石。配文昌奕莫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穀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穀十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穀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穀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炤。

  批明: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眾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復,批炤。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穀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眾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炤。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鬮約字。

  第一一八諭示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炤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壙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併阻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壙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發岸裏社掛曉諭。

  第一一九墾批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陞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著珯充當業戶,呈報陞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穀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穀。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穀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併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穀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第一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標勘丈陞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陞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穀,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諭,併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併據具結以應完新陞正供,併加一耗穀,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核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併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併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內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炤。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馬抵、朗肴、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釐、愛女、雜班、右貳乃、加■〈口六〉或、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鍾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併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併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於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炤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系各願,併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別創,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炤。

  一、批明:於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併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為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口六〉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炤。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穀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系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口六〉或、北斗鄰

  馬力、瓦釐

  白番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愛女、虎狗釐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囉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柵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斗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事

  為中人謝慶雲、男天釐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大哈含彌

  女子大飛越

  代書人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銀費用,托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炤。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婦大哈含彌

  第一二四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壟二社美郎允番婦大勝魯、姪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斗,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為界,西至鄭家園為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將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內各等番親,不能承買。甘願托中引就漢民黃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隨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埔青園系是朥魯自置,與本社內番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魯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大朥魯、侄噍吧逸

  為中人印

  知見人大人抵、大寧

  代書人葉純

  第一二五僉先盡契字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陞,不比從前供免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眾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升合。此系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併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炤。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臘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徵收漢佃大租穀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徵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併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炤。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顏成

  作中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眾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併崙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穀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崙仔厝崙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壙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眾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炤。

  一、批明:併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炤。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

  第一二八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眾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眾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穀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眾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眾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眾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併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穀石儘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眾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眾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炤。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炤。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炤。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蘇占鰲官、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第一二九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願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年

  為中人潘便生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細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穀滿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將此大租穀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穀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穀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炤,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併為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烏義九

  第一三一之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臺灣府程守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併據該府稟同前情,各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併分別移行外,合併行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復察奪,毋違,此札。計粘單一紙,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復,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第一三一之二稟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臺南府、調置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竊奉爵撫憲札開,據彰屬現隸新設臺灣縣所屬麻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釐等具稟: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諭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全臺番業已一律陞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為然。今該千總等輒請免征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臺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併將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併查議覆奪,飭遵辦理,毋再妄瀆,致干重咎,切切,此繳。印發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計粘抄稟。奉此,卑府遵查全臺番租已詳蒙恩准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將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現在該九屯輒請免糧,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飭行稟請懲辦。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飭令各縣隨時為之追辦,以示持平。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復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闢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將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准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准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第思臺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緣租輕供重;漢民心願納之。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為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為請,此中亦有苦情。既不准其取贖,再不准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於收租之外,餘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雖云准其稟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現在編藉為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併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准予變通杜賣。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穀數,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為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啟爭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偽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為准。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准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原價,均不准屯番再事翻騰。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併,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臺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將遵札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肅此寸稟,恭請崇安。除稟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鶚謹稟。

  第一三二諭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併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准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丑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眾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併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核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准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炤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啟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著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准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穀二石;次年納租穀四石;三年納租穀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穀俱系莊中滿斗。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穀六石;兩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炤。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鍾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眾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崙,在竹林莊後,土名大崙,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本崙山腳為界,南至犁壁崙坑中為界,北至中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將此山崙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號、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崙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歷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保此山崙系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十月日。

  在場□□

  知見□□

  為中□□

  代筆人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併將竹屬各社屯租穀數,清冊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核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併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齎執戳單,承收六成租穀,造冊送校,內有餘穀,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穀,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第一三七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炤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炤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炤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准情酌理,另立章程,併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併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併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併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併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炤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八墾字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為界,北至廖卻園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穀二石三斗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第一三九諭示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併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下他里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釐□毛□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干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釐□毛□絲□忽;撥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裡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併將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第一四○諭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眾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慾,非遭鎖拏,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眾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諭。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崙仔山,東至吳家崙上水流落為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為界,南至本湖頭崙上水流落為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斗滿正,不論豐歉,風煽干淨,抬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臺;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號 業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囉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崙仔山,東至吳家崙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崙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併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斗滿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炤。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日。

  為中併代筆人李克昌

  知見人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郭長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於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斗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歷管收租納課無異。茲因乏銀別創,願將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炤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異言。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別張重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併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干買主銀主之事。典限十年為滿,聽生於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併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炤。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內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炤。

  一、批明:於山場內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將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炤。限滿之後,炤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為中人某

  知見人某

  在場人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鬮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裡薛內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為界,北至自己陂為界。併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為界,南至坡為界,北至高派春田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併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隨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保此二所田業系鬮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繳鬮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鬮分約字,系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炤。

  一、批明:蘭自己鬮分約字內有載帶別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炤。

  一、批明:內添註「田」字、「分」字共二字,炤。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兄派協

  為中人族侄孫烶河

  知見人母親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鬮分應得鬮約內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釐,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陳天浩園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為界,西至王章志園為界,南至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陳天浩田為界,南至厝後圳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四段田園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併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覬覦生端滋事。保此業系合、姣鬮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明買明賣,併非抑勒,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併繳鬮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炤。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墳一穴,炤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炤。

  批明:塗云「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炤。

  光緒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為中人王溪中、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柯氏

  胞兄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其田東至抄封田,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保此田系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耀輝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乾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厘正。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為業。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併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系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併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鬮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號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內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炤。

  批明:添「物」字一字,炤。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以西

  為中人陳朝和

  場見人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乾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莊北勢大沙塭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內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鬮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母親陳氏號

  為中人孫正號

  立賣盡根絕契人孫魁號

  代書人孫元號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炤。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鬮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址在本莊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麻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園系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併繳鬮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謝永

  知見人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楊拔、楊吉侄份

  代書人呂吉夢

  第一五○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號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廍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為界,西至劉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園系是氆、杯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併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年月日。

  代筆人胞叔文杉

  為中人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謝氆、謝杯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磘,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廍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永絕找贖。此園的系磘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兼代筆人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賴磘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內門莊尾厝游知仔、侄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本莊,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釐,年配納佃首隆恩租穀四石八斗二升正。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托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果子在內,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併繳連續回典契一紙,併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炤。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游天賞

  為中人游旺

  代書人游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游知仔、游胡光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詰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釐,年帶趙頭家租穀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釐,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穀二石六斗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為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集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王慎脩

  知見人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李集興號

  代書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產有芝蘭三堡砲臺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斗,務須晒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穀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佈。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併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准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穀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磧地隨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磧地銀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產租務佃首蕭,為遵示給批永佃事。今據港西里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並具認耕字一紙,贌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產田一甲三分二釐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徵額租穀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徵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餉,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將情稟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為恆產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准,出示曉諭,准給永耕。該佃務將所贌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致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著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將田園起耕換佃,斷難狥 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稟究,勿謂言之不早也。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為炤。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產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里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號

  第一五六奏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摺具奏在案。茲將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臺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裡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劄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臺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併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弊,即行咨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佔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陞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他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併械鬥給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炤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准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該屯弁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陞。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瑯■〈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併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游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穫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併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薄徵租賦,番地免其陞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炤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將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併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併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炤准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穫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碑,仍交臺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裡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製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銃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准,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併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臺灣人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臺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第一五七奏議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臺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摺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併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茲據該督週歷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摺,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臺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糸索〉社,系臺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糸索〉社九十里,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臺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臺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壟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裡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裡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衝衢要道,應設一小屯。由東螺社六十里,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適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由麻薯社舊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熖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該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臺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儘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臺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准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儘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臺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裡、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斗生統轄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糸索〉、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糸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里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准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劄辦理,不得遲誤。該辦等本系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併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臺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著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眾,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議,屯弁分給劄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准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臺灣鎮道製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查臺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准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眾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劄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眾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又著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閑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併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臺灣鎮道就近製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茲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查臺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炤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餉銀,毋庸核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將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前項議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就近處所,炤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一款。據稱臺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炤原數科收,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炤額連徵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徵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臺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陞,民產薄徵,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奏請將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別陞免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陞,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炤例辦理。其未陞各戶,亦據臺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紆回,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陞。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陞,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臺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陞科;其賣斷與民者,炤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併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陞,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陞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炤數查明,造冊報陞;其三貂地畝請免陞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核算,免其陞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於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檔,以便核實等語。查臺灣已墾田園併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陞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炤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徵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臺灣界外田園,逼近內山,凡即侵佔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徵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穀,彙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彙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如有刁佃將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陞科租賦,每穀一石折徵銀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彙發等語。查臺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穀一石折徵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彙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系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系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恤公費之用。併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系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併令嚴飭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練兵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樸,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照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隨同支領。至臺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支放屯餉,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系為番情鈍樸,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准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核。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臺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准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造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臺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槍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槍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查臺灣熟番,前隨同官軍打仗,甚為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將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今復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為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槍一項送官編號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均系體卹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製備,不必官為編號,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據稱臺灣近山之地,炤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內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為表裏,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查臺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系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為給發等語。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爭越一款。據稱臺灣地土膏腴,易於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爭端。於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佔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為准,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守。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跡剝落,石碑坍損,即時更換,以垂永久。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穀,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絲。

  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籐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芉蓁崙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釐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釐。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水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

  又丈萬斗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併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丈校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藔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糸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糸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三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蕭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裡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芉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曆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裡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標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水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水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二釐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裡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裡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釐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裡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朥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裡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裡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一毫九忽。

  龜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釐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籐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併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鳳、嘉、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併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炤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鐶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產,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穀,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穀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穀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二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糸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裡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曆巴來積積、校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穀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共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第一五八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陞租,官為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歷臺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佔,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卹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徵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併應徵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併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臺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臺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佔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炤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穀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杰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杰等園每甲徵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併五十七年五月,倫等疊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併徐元杰等妥議,炤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准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併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穀一石,奉文折徵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第一六一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額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徵租額,按丁攤減,併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賦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耑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禦生番,就地墾闢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為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藔,添僱隘丁堵禦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炤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嚴禁事。照得臺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臺灣鎮奎公、前臺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諭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臺灣闔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佔。其有民贌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徵屯餉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飭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贌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准折,或恃強侵耕霸佔,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徵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內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給八元,於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之用。嗣因間被水衝沙壓,徵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復控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餉,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併備臨時征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於屯丁內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眾者,均應革換。茲查各屯弁內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致屯務日形廢弛。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餉,欺凌番眾,併不革換。已飭鎮道暨理番確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於三日內呈報理番同知。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該同知將出缺之處,一面轉報臺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稟報本部堂查核。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臺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於番眾內僉舉接辦。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為奸,剝削番眾,勾通屯弁,侵蝕屯餉,殊堪痛恨。嗣後通事遇有事故,於番眾內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併立定章程,飭令理番同知將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鋪刻成,將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戮陋例,索費甚多;併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蹟,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其頒給新戳併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禦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定有撥給隘丁口糧。乃不肖通事將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致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採買物件及派辦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嗣後採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採辦;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產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系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乃近年以來,匠首採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併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製料,任聽小匠入山製雜料,抽籐、燒炭、煮鹼、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製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借端訛詐,深為可恨。除將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借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採,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為可惡。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採,即行拏察。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系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禦;若聞番丁意存疏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徵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穀石,殊屬不法。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穀石,許屯番捦拏送官究辦。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姦佔,尤為可惡。查姦佔良家妻女為妻妾者,律應問絞。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併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姦佔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為淳樸,乃有無籍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為人心之害。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併將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併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內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別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諳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致番黎典賣田園,准折租餉,受累無窮。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炤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併於番地擅築墳塋,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干例禁。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內天后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為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輒為差追,致干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炤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炤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第一六三諭示

  署淡水分府張,諭飭督收完繳事。照得屯租穀石有關解給屯餉,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歷經督收在案。除飭差押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稟赴轅,以憑拘追。收竣之日,將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稟繳察核;毋得侵漁違延,致於查咎,稟遵特諭。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又流水一本。

  一、諭仰前銜,為特飭嚴押完繳事云云。照前敘,除諭飭督收外,合行飭押。為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將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第一六四奏議

  粘抄雙銜,奏為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摺仰祈聖鑑事。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臺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隨軍進剿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此外,復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徵收租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穀折銀八十元,共折徵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餉,是為屯租。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餉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隸臺南、北各縣,由縣徵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於二、八月間由臺灣道委員會廳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為屯費,以備旱潦之需。此昔年設屯授地、徵租支餉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徵不足額,屯餉則減半放支,歷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為世業,萬不甘心。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絃更張,不足以收實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內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為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餉、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狽為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現當查辦全臺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內,分別陞科。將各屯編籍為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併示以踐土食毛之義。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徵。第知歲徵租額責成佃首完納,併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磽确而易沃產以及竊佔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沖沙壓例報而例蠲之。以故積欠歲增,餉額日絀,欲清其源,非改租為賦不可。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陞科,所有屯餉仍於此款改徵項下提存支放,於租例不無減增,於餉額仍無出入。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餉,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覘,貧蹙滋甚。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為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覬覦,始抗其租,繼踞其產,以致番丁失業甚多。至其屯餉歲本無多,復以屯租闕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復從中剋控,為數更實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餉愈徵而治生愈絀,疾苦之情莫由控訴。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臺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擬將全臺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內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營帶哨弁即飭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將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臺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以後屯營坐餉,每年仍給八元,統歸臺灣鎮支發,行糧統將就近發給,以期兵歸實用,餉不虛縻,即於撫馭屯番之中,併仿寓兵於農之制,似於屯務、供賦兩有裨益。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徵正供若干?除俟歸入全臺清賦案內分別查核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摺,由驛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再,此摺系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穀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額徵蕭壟租穀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里各計若干?每甲穀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臺南府正堂唐,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開:案照臺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徵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併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併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徵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臺、彰分治,該三屯劃臺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臺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臺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徵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徵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臺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併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併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儘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釐,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併於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儘限兩個月內分別清釐,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臺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里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徵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里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消,系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陞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穀,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臺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分擾而體卹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穀一款向徵本色,今奉飭改定折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不准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諭。

  第一六九諭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諭事。案奉臺藩憲沈札開:照得縣詳臺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徵穀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併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臺一律,鳳、嘉為數較多,穀價業照臺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徵租穀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彙案詳請奏咨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徵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臺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陞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徵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徵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併賚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干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七○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陞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記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里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陞科起則之地,准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貓里、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斗,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穀,永遠著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臺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穀,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穀二石,收為營中公用。茲又新陞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臺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陞隘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陞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陞,早、晚兩季共收租穀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炤依時變價,早穀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穀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穀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樑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毛二絲。

  第一七三之一札飭

  欽命臺灣布政使司邵,為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於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臺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誌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陞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臺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陞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陞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陞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陞科,若惟此項莊地不陞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徵,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為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為營莊,實系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陞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斗之穀可以變價陞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陞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眾擎易舉,庶錢糧有著,民佃亦不致吃虧,較為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著,庶為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為武職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徵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該縣知照」,等因。併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札開,據臺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因。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穀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一七四諭示

  福建臺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併草埔、山崙、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崙莊、下崙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陞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納廍餉半張,征銀二兩八錢。報陞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意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穀,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炤例交納租穀,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併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賚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僱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塭。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穀餉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陞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炤。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鬮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內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內。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梘柱、水梘引水通流灌溉,併帶陡門一半。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穀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釐,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釐四絲到田通流灌溉。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梘柱、水梘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產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釐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釐七毫五絲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隨將該田併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併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產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併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灶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鬮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內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所有鬮書尚有別業,不能併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內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為中人陳銳金、羅心婦

  知見人長男昌建

  在場人胞弟貴洲、貴盛、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為界,西至柯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釐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釐,又應納叛產租穀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釐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訖,即日立契為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隨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物概無留保。此業系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掛欠叛產錢銀,併他人財物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干買主之事。此系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併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香雨

  為中人許士國

  知見人胞兄江澄

  在場人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稟:鯽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暉,為年限期滿,諭戳應換,懇恩批准聯辦,以資公款而卹下情事。緣永康里鯽魚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漲衝流汎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為完繳膏伙津貼經費。向章定限四年為滿,應行請換諭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內諭充鯽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准記接充在案。又蒙前道憲劉任內,准於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在案。併蒙憲臺准於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又在案。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夥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壟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札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內,或遇風颱,或遇水旱,糖穀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徵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諭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為限,所有每年糧膏伙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理合將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稟乞欽憲大人恩准給換諭戳,俾得聯辦董事,炤章辦理,實為德便,沾感切叩。

  欽命福建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准予聯辦,候給發示諭遵炤。戳記原系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稟。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鯽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徵餉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復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昇等七十二佃爭控,多年不墾,復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內潭亦多變為荒埔。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餉項,稟歸聲備資給墾,併聲認充督墾在案。聲爰招同眾佃參議,眾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餉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干。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為此,炤給該佃人即將現掘荒埔,炤後開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致累餉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稟官追餉,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炤。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炤。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眾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炤。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別處不得援為例,又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鯽字第七號。

  第一七九執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余家驥、余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稱: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僱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併嘉屬竹仔港、塭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併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硃紙劄及祭祝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鬆浮,往住潮水沖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陞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臺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額陞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征。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霉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准,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准,合行給照付執。為此,炤仰八房首書余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炤。

  右給八房首書余家驥等准此。

  一、標明鐤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塭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將沙壓餉塭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牘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陞道飭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塚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准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塭餉在案。茲本司道札委陞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稟,復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併據該書具稟: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於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於溪北等情。各據此,除將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陞墾。為此,炤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餉公費,不得抗缺,致於察究,毋違,須炤。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八一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為給發諭戳,以專開墾責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稟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兇番疊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諭令陳長順為合興莊墾業戶,准給諭戳,以衛地方,深為德便。諭著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於合興莊等處地方開闢青山,傭募隘丁,建造砲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兇番,人民無慮番害。傭募丁佃開闢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彌補資本,報丈陞科各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致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計開:

  給發印諭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諭。

  第一八二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為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於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禦兇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著,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以籌辦。爰集眾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將南河內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餘埔,併及山林,即日當眾踏界,東至內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崙,透中坑內為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為界;四至界址會眾公同踏明。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闢,繪具確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為己業。源等即於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准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併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將前墾同為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欲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欲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為據。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稟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諉,亦不得違約。保此各處該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干,併無干墾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眾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炤。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敏騰

  鹽菜甕陳阿海、邱大四

  水坑莊黃義順、羅乾登、黃清蘭

  石壁潭姜鹽曉、劉清寶

  通事錢菜選、廖寶森

  燥坑曾保生、梁觀德

  上橫坑溫阿羅、廖孝、吳若

  下橫坑萬嘮嗄、衛一均

  董事朱觀妹、杜光玉、范志三

  十股林曾天賜、潘雀、王魁三

  山豬湖劉阿勝、楊遜顏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衛壽宗、劉引源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將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為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為把隘之費。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將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為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於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將錢糧改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於官,尚未判斷。幸蒙公人婉勸,願將此墾底等歸於各田主按照隘糧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併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內。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內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釐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侄亦不敢別生枝節,一盡永休。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炤。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內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成該管歸於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內,不堪照明,批炤。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頂字約,在田主手內,作為廢紙,批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羅碧玉、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疊出,擾害眾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眾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批示併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將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雇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剋減丁糧,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前銜,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云云,炤前敘。至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系為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禦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致滋貽誤於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稟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將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眾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闢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櫓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為界。前將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致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去年劉秉先願將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今眾佃合議將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禦,與他人無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系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系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諭戳,該處併無別人充當隘首。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臺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僉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將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砲拒,僱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該墾戶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諭。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諭。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雖前憲吳建設石碎崙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諭飭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將來生理已有贏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將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炤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合將一切條規開列於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併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炤。

  一、議:奉憲飭捐拈夥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稟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炤。

  一、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餘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炤。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併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餘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炤。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寧莊、復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乾、賴長春、巫連文、潘凌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復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眾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磧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佃收回。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併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眾佃得以樵牧種植。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眾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眾佃隘穀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為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眾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干眾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若界內失其覺察,致誤一命者,眾議幫貼棺槨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眾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闢,妄自樵採;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乾、吳復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凌雲、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僱募隘丁,堵禦兇番,則將拋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茲有佃人范縣、劉奐、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鐘、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崙尾石門內,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崙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穀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隨照界踏付佃人范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不論栽種五穀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覆。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山批銀二大員,再炤。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眾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倒水為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眾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眾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別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斗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眾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胡定妹、李發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諭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崀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糧,儘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將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併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一給千休,永斷葛籐。此系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內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陞科,批炤。

  再批明:字內添一「業」字,立批,再炤。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張宗鈺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范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添生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懇恩給墾等事。案據大里簡隘丁首吳宋稟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崙;南至嶐嶺;北至內沙灣。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給墾開闢,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飭差丈量去後。茲據該差稟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併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內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稟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佔及逾限不開,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大里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釐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內抽出大里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為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爭執,批炤。

  第一九二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貼示諭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鑾、周邦正稟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陞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嗣蒙臬道憲札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於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著鑾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鑾亦已遵諭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稟歸與屯把總向仁鎰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將石碎崙、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鑾歸收,以資給發,現諭可據。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穀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歷有多年。邇來尖山隘廢墜,系鑾遵諭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穀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鑾收發丁食,方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隨藉此出阻,致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崙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穀乃系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幸逢下車伊始,蒞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准差拘訊究,斷歸飭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據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鑾等遵諭復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鑾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穀六十石,歸與姜秀鑾、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致干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完納,以資隘費事。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稟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於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又蒙諭將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崙、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內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諭在案可據。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內面各處山場墾闢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茲蒙憲臺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鑑田園多寡,莫能隱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穀,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將各處貼納隘糧佃名穀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諭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內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據此,業經前分府批准出諭,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穀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稟,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四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諭事。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稟稱:邦等建銃柜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併銃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稟請諭飭各佃插標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將金廣福內山墾成田園一併覆勘等情。當經前分府諭飭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於武林清游等稟內,批飭定期親勘。復據金廣福以缺費稟退久經撥給充公穀石,併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茲本分府蒞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稟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復出滋擾,腹裏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隱匿者多,以致隘糧不敷。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復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併插標,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所有隨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稟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諭。

  第一九五諭示

  代理臺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稟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陞,徵納隘糧各在案。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禦兇番,併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邇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致遭拋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眾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肥磽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銃柜,堵禦兇番等費,併免劣地丟棄荒蕪,亦免佃人互爭美地等弊。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致地拋荒。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稟請示諭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復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穀,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禦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佔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諭通知

  咸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九六諭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臺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諭飭舉充事。此案,據該差稟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飭舉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剋日邀集議僉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內僉具呈結,稟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諭。

  咸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諭。

  第一九七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業據該差等稟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泄玩。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飭封儲。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諭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稟,定於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諭。

  第一九八

  憲臺札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併先後稟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彙總具報,毋任藉詞隱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斷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穀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穀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兩屬合計隘穀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彙造總冊,送呈稟報爵撫憲大人察核。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鑑。職道汝梅謹稟。

  計稟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稟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復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今職道奉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疊次親赴各隘諄諄剴切傳諭。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細查其由,皆系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鉅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為難。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里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復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確切傳諭,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飭縣將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征定完納起封。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穀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隱匿玩抗,甚至阻抗別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併請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飭提之處,出自鴻裁。伏念職道自愧菲材,疊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臺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稟。茲將新、彰兩屬確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彙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瀆稟明爵撫憲大人察鑑施行。肅稟,恭請崇安,伏祈慈鑑。職道汝梅謹再稟。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穀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穀,設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內灣、食水坑等莊隘穀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穀,設寮八座,僱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穀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穀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別隘,實堪痛恨。應請飭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穀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里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歷巴等處隘穀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穀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穀貼入阿里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穀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穀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穀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穀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銃頭、車籠埔等處隘穀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斗六等處隘穀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穀四十四石,尚有隘穀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內,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穀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穀一十二石,尚有隘穀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內,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穀五十四石,尚有隘穀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內吳鏡收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穀一百石。

  查該處隘穀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內木柵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穀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穀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穀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穀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穀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穀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內吳鏡佔收,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諭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移請吊銷諭戳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諭。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諭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曉諭完納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飭將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飭會辦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除將墾戶隘首前領諭戳飭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為此示仰閤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製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僱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佔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設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佔番地,為橫鄉里。現經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併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陞科之後,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於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賦,於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合約字

  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給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 出給墾字

  第九 墾地基字

  第一○ 杜賣契字

  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墾單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磧地銀字

  第二○ 現銷字

  第二一 現銷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賣契字

  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轉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單

  第五二 店地單

  第五三 店地單

  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墾批

  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 賣契字

  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 賣契字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賣地基字

  第七六 給墾字

  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 執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痴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實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祐,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併設碑記於廟側,莊人週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嘵嘵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諭示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臺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准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週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拆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週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艹〈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炤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註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祐、詹廳、詹春盪、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濬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內牛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監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寧、張雄才、詹文光、劉經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元,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系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併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託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炤。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併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業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併不干承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炤,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坎併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討墾,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炤。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元正,再炤。

  批明:東北竹腳系大戇栽種,各不得混掌,批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同立給墾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孫生源、得仁

  第九墾地基字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眾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為界,右與徐其發店為界,前至東路為界,後至水溝為界,依魯班尺量為度,自前面至後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為止。茲因開市鬧熱,情願托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炤。其地基自給墾之後,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為業,日後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承領日後或回內地,或別置創,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月日立墾批字。

  中人陳江印

  代筆張彩印

  第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有承父圖分得店地一間,坐落艋舺渡頭水仙宮前街右邊,坐北向南,從三角窗店順數第四間,東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號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創,將此店地托中引就賣與日升號,著時價銀一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腳起,至店後一直計深一丈闊,一丈,六尺實內,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店屋,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其店地議約每間每年貼納本宅地租銀三錢正,不得異言短欠。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為楚

  林珩光

  為中人蔡明輝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頭,土名土地宮後埤仔墘,東至埤,西至車路,南至楊宅店,北至本宅園。內撥出店地兩間,明丈三丈六尺闊,憑中給賣與梓叔、記英同買,明約時值價銀十一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聽梓叔、記英前去蓋屋,永為己業。遞年應納地基銀五錢,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侄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買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給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給賣契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當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黃參、黃峨、黃統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勢長,東至埤,西至街路,闊一丈八尺。今欲有憑,立均分契為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黃爾成

  知見中人黃向叔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議,永將此空地付其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允許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屋,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立批,再炤。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第一三墾單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為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炤。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炤。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第一四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議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議;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系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炤。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炤。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炤。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去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拆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系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簷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炤。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拆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炤。

  又批明:此系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炤。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簷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築土岸為准,以免移越弊端,炤。

  光緒二十五年戊戌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蓋,兄弟相商,備出無利磧地銀托中保引向與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擺接堡山腳莊令本宅西畔式後厝外,新造瓦厝二間。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五祥親收足訖,逐年認納該地基銀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屆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滿之期,祥應用之時,祈先備早通知,令自當將此二間瓦厝拆起,將地基交還付祥掌管,無利磧地銀元併信字兩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難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令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親收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併代筆人張維明

  在場見併保認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磧地銀字

  立磧地字人簡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門街,坐東向西,長至四結界,闊一丈八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稅與吳晉鄉身邊出首承稅,三面議定磧地佛銀十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地段,交付吳晉卿官任從築蓋厝宅,每年該納地基稅銀五大元正交清,不許少欠。其地基銀自咸豐六年正月稅起,其厝不拘年限清還。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過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日後地基如系要買賣,價銀五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

  咸豐六年正月日。

  代筆人江阿屘

  知見人江瑞

  為中人程是

  立磧地銀字人簡山

  第二○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林江永前來給出起蓋店屋,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不計丈,坐西向東,東至車路中為界,西至港為界,南至自己壁中為界;北至自己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林江永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王興順號前來給出蓋店,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十二丈,坐東向西,東至佃首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自己興順壁中為界,北至許成發號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十元正,每年配納地基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王興順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連生、高連坡、高天賞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坎,貫在拳山保景美頂街,坐西向東,東至瑠光圳,西至後進滴水外二丈六尺實,南北左至右闊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基托中招與高標心前來承贌起蓋店屋,同中三面議定現銷地基銀四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仍約標心每年應納高五合同地基銀一大元,割單執憑,以為理納大租。至於地基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標心自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開張生理,出稅收稅抵利,永為標心店屋地基之業,不敢異言阻擋滋事。保此地基系連生兄弟承管應得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標心之事。此系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地基字內現銷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店屋地基內不許設造油車對■〈石臼〉廁池等礙,炤。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標心之事,炤。

  批明:後進外地基要留大路,廣狹業佃公留,聲明,炤。

  光緒七年五月日。

  秉筆人房親烻謙

  為中人同上烻買

  知見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連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官壙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潘從龍

  第二四批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起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籍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捧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今欲有憑,給批為炤。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主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礜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併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炤。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步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第二六鳩地貼換約字

  同立鳩地貼換約字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求等,因公議慶安宮前城隍廟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來貿易,礙沈莢有店起蓋在先,當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鳩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議,將沈莢當途店屋一間拆去,以為街衢,眾等各炊店共測出店地一間,付莢自蓋店宇掌管,永為己業。當日托中見同眾議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黃財源交界之處,坐北面南一間,深長與各店一列,闊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議,俱各甘願鳩集測出,擬定實額,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莢欲求加闊起蓋,其地照時價公估,奢等亦不得異言生端刁難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鳩地貼換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拆店為街,眾等鳩地貼換是實,再炤。

  嘉慶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鳩地貼換字人林求、林玉成、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廣壞

  再批明:眾等鳩地闊狹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慶懷出地闊一尺,林玉成出地闊五寸,林求出地闊五寸,黃財源出地闊四尺。

  第二七執照

  臺灣噶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併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道,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奇請給天后宮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炤。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炤。

  右照給吳翰奇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後進地,東至官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過水併至車路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後面實內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內寸土無留,葛籐永斷,日後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仁義交關,併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日。

  為中人吳旾連

  代筆併中人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姪何瑞淵、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東至課館,西至陳家,南至車路,北至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創蓋店字併門窗戶扇等件一概在內,遞年配納番業主地基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用,甘願將此店業變價出賣,先盡問族親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買主江兆立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店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宇帶連地基暨及物業等件,隨即當同交付與買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築開張納課,永為己業,併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業系若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永無異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四十六大元正,批炤。

  一、批明:上手契字經被火燒遺失,倘異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炤。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長男高山

  代筆人黃光旾

  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見人族親許騰章

  在場人次男許香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啟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為界,後至消水溝為界,左至林家店為界,右至楊家店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明白。其左右壁系遠等買家齊自置,併無依附他人壁路為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後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振發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併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併帶舊底磚石牆壁一概在內,交付買主振發號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寸土無留,日後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系遠等承祖父葉啟昌明置之業,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併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貴

  為中人廖鳳川

  在場人侄文元、孫

  知見人堂侄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侄葉芳遠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觀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明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炤。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

  第三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侄瑞騰,有自置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廚艋舺波頭北皮寮,內撥出店地一處,東至陳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牆,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憑中賣與族叔行公前來承買,時值銀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蓋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賣主侄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歷年地基稅銀三錢,交還地主侄騰以代納租餉,不得少欠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為中人兄泰公

  知見男耀祖

  立賣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給得陳元記店地基一坎,址在臺北城外大稻埕市場後長興街,坐東向西,自前至後五丈四尺,寬兩邊三丈四尺,計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東至林自己店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路中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牆中為界,四至明白,年納地基銀三元零六錢正。茲扁不欲起蓋,托中引就賣與林湧泉身上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現銷銀六十一元二角正。銀即日同中交扁收訖,隨將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永遠掌管。自此一賣千休(以下略)。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日。

  執筆人林次人

  為中人陳為

  知見人母親彭氏

  立杜賣盡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倉邊竹圍,內曠地一所,踏明界址,丈聲四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蓋厝宅,先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與洪建觀出首承贌,三面言議時定無利磧地銀六大元。銀即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貼納地基稅銀三大元,訂約六月交還,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內厝場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或出稅他人,聽從其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倘日後厝宅損壞,聽銀主翻蓋修造,任從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稅銀,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遺下應的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保無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地基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贌字內銀六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厝後帶壙地一所,闊各基路,深至溝墘各為界,永為庭宅,不得起蓋混爭滋事。每年該納稅銀一元五角正,聲明,炤。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書併為中人潘得春

  知見人黃清元

  在場男萬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立繳賣地租契人連沙,有明買過林泰公地基租銀三錢,歷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銀永為己業。今因乏銀費用,將明買泰公地租托中引就與鄭集記邊盡賣出劍銀一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地租即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日後斷無異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無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併繳上手契一紙,再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弟連糞觀

  併代筆人侄連浸觀

  知見人胞弟連富觀

  立賣地租契人連沙觀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蓮花池六房公記林瑞茂等,有承祖遺下公地一所,址在蓮花池邊。前年王寶卿官承父明買陳皆自買上手店屋一座二進,內闊一丈八尺,前後一十二丈,東至駱家壁中為界,西至蔡家壁中為界,南至大巷中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當面踏勘明白,逐年納本六房地基租銀四元,歷收無異。因今本六房等乏銀別用,叔侄公議,願將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賣於人,先問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王寶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來銀十五元,叔侄公議願將逐年地基租銀卸減三元外,每年應納地基實銀一元。其銀即日同中當面親收足訖;其店地歸銀主王家掌管,任從修創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應實銀一元,永遠歸林瑞茂約年終交清給收,取完單存炤。此系各相甘願,不得反悔,亦不得異言再滋舊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遺下之業,與諸親疏叔侄人等無干,亦無先借別家,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澤、永合等出首力擋,不干銀主王家之事。口恐無憑,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內來銀一十五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月日。

  代書人張雲騰

  為中人林來慶

  經手知見人林金球、林中澤、林永合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記等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頭,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界內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賣,東自許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頃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後各為界。內抽出黃盛嬸一坎在外,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城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界址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立即過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價值千金,成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地基契字內佛面銀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屯丁業主

  光緒辛巳年十月日。

  為中併代筆人許光輝

  知見人族兄媽福

  在場見人妻朱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

  第三八賣地租銀字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有店地一間,在艋舺路頭舊橫街,坐東向西,先年給佃起蓋,年應納本宅地租銀三錢。將此地租賣與謝宅一大元,即日收訖。自此以後,逐年免納。此系二比甘願,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字一紙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為中人吳志叔

  知見人翁老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

  第三九借銀單

  立借銀單人地主王振發,今有朱垂訓承買店地基一所,每年應納發地租銀三錢,歷年清楚。發欲回內地,願將每年地租銀與人胎借抵利。親向店主朱垂訓相商,借出佛銀五元交發收訖,言約銀無利息,每年地租銀免納。約明後日發還銀之時,每年地租銀照舊完納,不得刁難。今欲有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為炤。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楊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黃世貴遺下地基、菜園、廁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橫街、帆寮口、滬尾渡頭王公宮邊後菜園等處,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後菜園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戶,直透錦珠館巷,至王公宮邊為界,北至竹巷尾橫街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用,托中賣與山田海三,時同中三面議定價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訖;其將地基、菜園、廁池一切,交與買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遠為業。保此等系楊波及四房等親承高祖遺下,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楊波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大契連司單一紙,又菜園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契內銀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賣主交地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取贖此地;而買主交金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向討價金,聲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號。

  奎府園及地基。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為中代筆人蔡石奇

  在場知見人四房等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證黃樹枝、黃楊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熟,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吳償店後,東至何家,西至吳家,南至吳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為界,年稅吳償願貼地稅六八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曾萬益借出七三銀八元正,每年願將地稅抵利,不限年月,聽熟備足母銀贖回借字一紙,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間借字銀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

  為中人林蔭

  知見人妻吳氏

  同立胎借字人黃熟

  代書人陳泉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立賣盡根地基字人鹿港北頭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坐東向西,東至魚池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施宅為界,北至章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為家兩難,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新興街稅戶蕭李氏,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其銀隨即交收足訖;其地基付銀主前去掌受,不敢異言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仁義交接,甘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地基契一紙,付執為炤。字內批明:上手契為戴逆反亂遷移失落,不得繳連,再炤。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地基契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足,再炤。

  光緒壬午年十月日。

  為中人施水珍

  知見人母親廖吳氏

  立賣盡根契字人廖松

  代筆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保此業乃虎、鎮等承祖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鎮、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炤。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為中人吳越

  在場知見人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蕭虎、蕭鎮

  代筆人黃正斌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同立杜賣盡根厝地皮字人黃萬,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闊一丈八尺,長六丈,自備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東至蔡家厝為界,西至黃萬自己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黃韭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項別用,將厝地皮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向與宗叔黃韭承買,三面議定地皮價佛銀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將佛銀五十元付交黃萬親收足訖,就將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親黃韭前去掌管起蓋,日後價值千金,黃萬不敢言及贖回。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如有來歷不明,黃萬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恐口無憑,字乃有據,同立賣地皮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逐年要納林本源地基銀,不干賣主之事,買主自當完納,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隆

  為中人吳趖

  在場知見侄女黃氏

  立杜賣盡根地皮字人黃萬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炤。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炤。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面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炤。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業遺下地基店地坎半,連過水,土名貫在擺接堡枋寮街大橋頭,坐西向東,前去陰溝為界,後至林本源菜園為界,左至翁滔店為界,右至游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林業主地基租銀一錢五分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自己情願將此店地基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來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銀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親收足訖;隨將地基盡行踏明,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掌管永遠為業。保此業系是炎自己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葛籐永斷,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字一紙,併繳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簡賜水賣契二紙,又帶上手字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炎收過契字內盡根價銀十一大元足訖,再炤。

  光緒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筆人李開春

  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見人胞叔林士也

  在場人胞兄林田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轉退賣地基字

  立轉退賣地基字人黃泉,緣於上年間承買過吳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側,東至黃家為界,西至蘇家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地基租銀一角五點正。其厝適於乙未年被亂焚燬,今剩基址,因無力興建,今兼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基址退賣於人,托中引就與柯士九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時黜退盡根價銀十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同中兩相交付親收足訖,隨將前踏明四至內基址,付買主前去架造高堂,永為己業。保此基址委系泉明買過吳家之地,與別人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擔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但此基地一賣盡休,葛籐永斷,四至界內寸土無留。築建大廈,異日身及子孫不敢找贖覬覦滋端。此系現銀明買,亦非債估,併無迫勒,各無反悔。口恐難信,今欲有憑,立轉退賣盡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泉同中親收過退賣盡根字內價銀十元正足訖,炤。

  業主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臘月日。

  代書人李十人

  為中人呂天來

  在場見人沈永傳

  立轉退賣盡根基地字人黃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立退桁桷茅屋蓋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遺下有向福仁季等贌過舊屋,自備修葺,當日言定遞年該納稅地租銀共一元正,其厝埔園交付掌管。迨至咸豐二年,茅厝被風颱損倒,時將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續後邀永再復架造,劃定界址,東至陳淡水牆為界;西至廖孟牆為界,南至前溝水溝車路為界,北至廟後牆直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備工本架造茅厝二進,永遠居住。當日議定遞年該實地租銀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經永同侄等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自架造茅厝二進,桁桷、門窗、戶扇一應在內,盡行出退與人,先送房親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與廖文盛姊夫前來出首承退,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兩相交付親收足訖;其屋宇等項,併前福仁季劃定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一概盡交付盛居住,任從架造瓦厝,修築永遠為業。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業,與房親等人無干涉,併無來歷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無典當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擋,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茅厝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氏同長孫楊塗親收過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維中

  為中人簡娘屘

  在場見人媳婦楊呂氏

  立杜賣盡根茅厝字人楊門陳氏,同長孫楊塗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崙二社業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江家竹圍為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為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主補給墾批,炤舊管業。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為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遺下之業,併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業,不許聚賭窩匪,逞凶滋事等弊。日後佃戶倘要別創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主過佃,不得私授。此系兩願,併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後日若有架造店鋪,地租加伸,炤街眾所行,不得刁難,批炤。

  業主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補給。

  代筆社記

  第五一店地基單

  立店地基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街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張來發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二坎額,坐北拱南,長連車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張來發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明延欠,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二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稻北門口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黃紫官交到現銷銀二十四元五角,隨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額,坐南拱北,長車路中三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一元九角二點正,聽付黃紫官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林源記。

  第五三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議收現銷,給地蓋厝,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陳球交到現銷銀一十四元五點,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一尺五寸,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一元四角零五點正,聽付陳球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有承先父莊朝宗在日,於光緒十五年間,明買吳錦坤遺下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戶。其店坐東向西,東至本店後進曠地外消水溝為界,西至店前車路港墘為界,南至駱家合壁為界,北至莊家壁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深井攑頭,以及門窗、戶扇、楹桷、樓枋、浮沈、磚石,一切等項俱全。計闊實內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納黃家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屋出賣於人,先盡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與鄭王氏粉涼出首承買,時同中見三面依時估值議定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玉如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所有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等項,上至天,下至地,併本店後界內曠地,一概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請官登記過戶納稅,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物無留,日後玉如及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莊朝宗明買遺下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見人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則有據,特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一紙,併繳現買印契連司單一紙,前手典過楊家贖回典字一紙,計三紙。又前地基完單一張,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玉如同中親收過典賣盡根店屋字內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西界雖至車路港墘,而買主鄭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築;倘後日如有要用之處,須向賣主莊家相議,方可舉行,批明,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斗山

  為中人李周記、黃東明

  場見人母莊陳氏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

  第五五墾批

  給墾批業主余貴長,有草地內草厝一落,併厝後曠地一所,址在桃園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大車路為界,左至楊家厝為界,右至林家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毀壞,舊佃林宇來久欠地租無力收築,是以情願退佃,今郭沛麟前來給墾認佃。自給之後,任麟蓋築居住,歷年照舊例應納地租二錢正,給出完單為炤,不得少欠。其厝內亦不得窩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稟逐。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炤。

  業主

  嘉慶四年八月日給。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人呂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買得陳敬老、鄭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載地基租銀一錢一分六釐正,址在錫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車路為界,後直透至竹圍為界,左至林店為界,右至王店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進瓦店一座,中進茅屋一座,後曠地基一所,併帶門枋、戶扇、水井一切等項,俱各在內。今因乏銀別創,將店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高興利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店屋地基等項,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併繳印契連司單一紙,併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五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勇親收過店契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訖,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格、呂圳

  場見併筆人男海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茅屋契人呂士勇、呂清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標泰明買得高接枝店前後兩進、過水天井、併地基一座,坐東向西,貫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東至高家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劉家合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族親高但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林親收足訖,願將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門枋、戶扇、桁桷、雜物等項,一切在內,悉付買主但進入居住,或再翻蓋,任從取裁,一齊悉付買主掌管,永遠己業。今既賣價足業敷,一賣永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林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買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一紙,又繳郭廉買契賣契合共三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林親收過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財建

  為中人黃進益

  在場知見人招婿廖阿財

  立杜賣盡根厝契連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遺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間,坐東向西,土名貓裡街坑仔底,店前街路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連牆為界,北至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盡天,下及地基,內帶門窗、戶扇。情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店出賣,憑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劉駱氏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契併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字過渡清白,併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包賣他人之業。保此業委系承翁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增取贖。自賣以後,踏交銀主永遠掌管居住;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方一力抵擋。此乃二比歡悅,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字一紙,又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同治二年四月日。

  說合中人何如禎

  店鄰徐雙二

  在見劉鼎綱

  知見堂弟蔡旺

  依說代筆徐時中

  立杜賣盡根瓦店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木、陳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間。茅厝二間,前後共四進,及帶店窗、戶扇、樓楹等項,俱各在內,址在街仔頭,坐東向西,東至水溝路為界,西透涼亭,至大車路為界,南至蘇家店壁中為界,北至陳家店壁中為界,四至界址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功兄弟等相議,俱情願將此應分歸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帶等項,一切盡斷根出賣,先問親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瓦茅店價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帶等項,一概照界踏明,交付買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籐永斷,日後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之物業,與親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字四紙,又歸管字一紙,又付管字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其鬮書字二紙,前經遺失,倘日後有尋出,不得橫用,聲明,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郭允有

  在場人陳全盛

  知見人陳門張氏

  為中人陳東權、陳藤

  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才、陳柳

  第六○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曠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轆頭西畔,東至東路為界,西至自己店後為界,南至五興觀厝為界,北至李益觀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願將此茅屋及曠地托中引就與陳賜觀前來承買,時三面言議,賣出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茅屋及曠地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起蓋居住,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杜賣盡絕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紙不帶在內,批明,再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榮高

  中人蔡運觀

  知見母親白沈氏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有自置林開耀瓦店一座三進,又茅厝一進,又過水瓦厝一片,內門窗、戶扇、水井、前後樓全院,坐落土名在牛罵頭街東片店,東至山後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陳家店為界,北至廖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感恩社業主地基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盧言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門窗、戶扇、水井,及瓦過水,又帶前進樓枋,上至天蓋,下及地基,併店後牆圍雜器等物件俱各在內,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慶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等情。保此店系是慶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慶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墾單一紙,上手字六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無繳,一概作為廢紙,日後不敢提出爭競滋事,聲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邵永錫

  為中人楊流水

  知見人清年

  在場人母親王氏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自筆)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線東堡彰化城內北門街二百十五番戶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門,其謄本一五九番地三釐二毫二絲,年納足光佛廟七兌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屋及埕地出賣,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內總爺街第二十七番戶吳德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開拆應用,或造牆起蓋,尤盾不敢異言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贖回,歷年聽銀主自向定光佛廟納地基稅。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厝地字一紙,併繳謄本一張,家屋稅領收證一張,合同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中人黃象娘

  知見人顏蔭娘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筆人許錦標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陳寧老,自己與夥記承坐明買瓦店一座,前後二進,坐在北港媽祖宮邊,坐北朝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併店內大桶、研石、家器、雜物各件登明契後齊全。今因乏本營生,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日升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出得員劍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店併家器物業一齊隨時款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納稅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寧自己與夥記承坐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寧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聽寧備契面銀足數送還,贖回原店契;若無銀向贖,任憑銀主掌管收稅,永不敢言及。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及夥記分拆願字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內員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楊允廈

  作中人楊世春

  立典契人陳寧老

  知見人長男陳興英

  計開家器物件:

  大桶八個、研石一塊、中桶二個、小桶一個、踏枋及後撞三塊、吹籠五極、板凳四塊、擇心三枝、大櫥及廚仔二件、布規一個、大鐤一個。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打貓堡甘蔗崙莊謝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買瓦店二座:一座三進,在大莆林街頭,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塚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薛地基租銀三錢。又一座二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油車店後曠地,起蓋餘地一丈三,北至劉家店,南至油車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基銀三錢。今因乏銀費用,蕃薯、芋等相議,願將此二座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莆林街張阿六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蕃薯、芋等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贖。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田螺

  代書人盧清泉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謝蕃薯、薛芋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立杜賣絕根契人三角仔莊簡廩生,有明買簡景太、簡伯基瓦店二坎三進,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東向西,東至薛家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吳家店辟為界,北至巷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租銀六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併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吳義裕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稟親收足訖;其瓦店併地,又帶門窗、戶扇、楹桷、杉木、磚石、籬笆,隨即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瓦店系稟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絕根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炤。

  道光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併知見人一兄簡五倫、許進源

  代筆人簡一水

  立杜賣絕根契人簡廩生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併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併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後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併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繼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日。

  知見人施勇石

  為中人施廚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書人傅聘

  再批:內帶樓梯一張,以及內外進門榔全備。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承隆泰號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進,帶水井半口、楹桷、磚壁、門枋、戶扇、浮沈、石器、出入門路,年登地租二間,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勢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後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吳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隆泰號生理前年罷止,拖欠他人賬項乏銀清還,願將此店屋出賣,先盡問親屬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二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瓦店屋帶地一座二進,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別稅,收稅納地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贖滋弊。保此店屋的系騰承隆泰號物業,與別人無干,併無重張典借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上手契繳連共八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頭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見併為中人朱仰企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

  第六八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後面曠地一所,坐在鎮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問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宅,著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併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系是自置,併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併上手繳連一紙,併串票,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炤。

  雍正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糧長陳鑑官

  立賣契人陳質忠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上至厝蓋,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歡慈寮街中節,東至謝家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陳金記邊盡根絕賣出時價佛頭銀一百三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店厝即搬空,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或翻蓋起造,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併無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孫亦不敢藉端詐嚇。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盡根絕賣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

  知見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書人(自筆)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埤頭街本城內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夥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後灶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後面曠地一所,店內油車及車內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夥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後內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自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系是絞承父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併繳連合夥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聯

  知見人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張絞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後批明:店內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炤。

  契尾

  計開:大竹里業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陳光傳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有明買得瓦店一座三進,坐落阿緱下街,坐北向南,東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納地基稅銀一錢五分。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瓦店一座三進出賣,先問盡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鄭宅出頭承買,上至磚瓦、楹桷,下門窗、戶扇,以及水井、磚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進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店的系遺明買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盡賣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其餘若有上手契,日後尋出,無用物,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詞觀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

  知見人蔡柯

  代書人許玉衡

  契尾

  計開:業主鄭蟾觀買蔡遺瓦店,坐落阿緱街,用價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納稅銀四兩九分八釐。

  布寧一萬八百五十五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鄭蟾觀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港西里萬丹中街泉源美號,即是南安縣十一都霞宅鄉陳獻琛,領兒祈謀、元英、籌謀、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臺,有承祖父鬮書份內義記應得瓦店一座,前後五落,連過水中央疊樓閣後,併菁礐、菁桶在內,坐落土名萬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積欠新莊仔莊洪印振隆號賬項,至光緒十四年間較討,難以了局,嗣後二比敢公理處,泉源美號等自思無力抵還,願將義記應得鬮書內抽出壞瓦店五落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本街石振復興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將五落瓦店及樓閣,併菁礐、菁桶、前後門窗、戶扇,併浮沈、磚石、水井所載之物,一切點交銀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壞瓦店系是泉源美號等應得祖父鬮份之額遺下物業,與主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號立即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義記鬮書一本,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歲己丑)蒲月日。

  代筆人朱文良

  族親中人陳蕃薯、陳旺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泉源美號(即陳獻琛)

  領男祈謀、元英、祈籌、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恆春縣城內董投,有自己開築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為界,西至店後公館牆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本店為界,四至註明為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郭炎塗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願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為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業,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為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炤。

  光緒六年正月日。

  知見人許拜、許振

  立賣契字人董投

  代書人施國泉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臺南府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管業事。照得光緒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吳而、林來、陳四民、鍾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餅、陳其前、吳富、許全等開許窩匪烟館各房屋,出示招變在案。茲據業戶許達記以伊情願承買各房屋,繳到契價四百元,稟請給照管業等情前來,除批示將銀撥充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許達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管業,須至照者。

  計開:

  吳富店一座,店主吳芋,東至吳家壁路,西至曠地,南至曠地,北至車路。

  右照給業戶許達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給。

  縣行

  第七五賣地基字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等,有承父遺下自己應份股額,得王能官起蓋店地基一坎,歷年應收稅租佛銀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地基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後壟街大帝爺出首承買,值時價佛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地基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遠記收。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炤。

  一、即日批明:會欠大帝爺佛銀四十大元,再批炤。

  咸豐元年月日。

  代筆人杜有理

  為中人杜臺山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

  第七六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曠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元,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他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陞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元,併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元,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曠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買賣。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炤。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余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

  代筆人莊振良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納,不干買主之事。立憑准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炤。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為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吳中湖、吳朝清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斷,一賣永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系輝叔侄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業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餘地不能併繳,倘日後買主要看之日,輝叔侄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炤。

  一、批明:該業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過往約,均系輝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聲明再炤。

  一、批明:字內塗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李維清

  為中人張樹三

  現佃人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執照

  執照

  官商同仁局為執完單事。今收過黃秋發完光緒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銀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給單,付執為照。

  每年完銀七角四點。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單。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林登應納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銀三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丁酉陽月 日。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呂寬官應納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錢九分,共銀二兩二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給。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銷銀九元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去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銷地基銀九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陞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第二款業主權之界限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稟呈

  第一諭示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事。案據職員王松、莊捷王、陳大用,廩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稱:竊豎碑原防於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轆沙坑山,前因楊、林二家互相爭控,以致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塚,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沒。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佔,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飭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塚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歷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懇清釐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偏處樹木,瘞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內,綽號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即得葬,忤即行兇;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塋,盡行挖壞,歷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為殺曜,龍體竟無完膚。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燐化碧,盡成哭夜之悲;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松等爰生惻隱,合再瀝陳,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即縣龍無虞,閤邑有賴。仍懇札飭該處坑仔內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灶,半線通土李璇璣、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等,各將所轄地段傳諭佔墾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隨稟究辦。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將令名與碑俱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此案歷經示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札飭各該總董等諭禁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閤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塚界內,如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堀取紅塗山石,侵佔開墾,致礙縣治龍脈,併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等指稟赴縣,以憑拏究。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莊捷王

  給勒石董事職員王松、陳大用

  紳士張金芳、表啟俊、陳光第、林開泰

  鋪戶(略之)同捐立

  第二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嚴,為曉諭嚴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據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莊生員魏讚唐,墾戶金廣福,即姜榮華,職員劉嵩山、吳殿華,監生詹國和,莊耆鄭家茂、吳金准,暨殷戶、鋪戶人等稟稱:緣一堡九芎林等莊自開闢以來,時近百年,其來龍發祖,原由麻竹窩至赤柯寮崗過一小脈,由是層巒疊嶂,始分枝幹。先年擇於公館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國王聖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數千家,葬為墳者不僅數千穴。前嘉慶二十餘年,有棍徒將赤柯寮龍脈欲為斬鑿,時幸姜秀鑾、錢茂祖偕莊紳耆人等踴躍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將龍脈鑿破處所僱工修補,備禮祭賽,安鎮龍神。誠恐日後又被穿斬,則神明之宮壇、廟宇被其害者難言,民間之家口墳墓受其傷者莫測。自此龍脈分出,該地併金廣福等處無論大小龍脈以及沙手關闌等處,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場風水,架斬索銀,非蒙嚴禁,貽害匪輕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堡紳耆、總董、居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地脈有關,凡有附近居民不許私行開闢掘毀,斬鑿龍脈,致有貽害。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鄭璧

  第三稟呈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生員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業戶許德豐、謝慎德,暨總董黃以仁等稟:以陳玉石變名陳保興,串謀內五莊別開新圳,擬將許家該管頭埤內圳界,勢欲強斬橫過,以奪水源,併傷公塚龍脈。街眾囂囂,鳴鑼傳單,不肯任斬。恐釀臣禍,乞迅差傳諭止由。

  彰化縣鐘批。

  ·第三款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 諭示

  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讓與字

  第六 恩謝契書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諭示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諭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產業,全以原契為憑;而呈官訓斷,亦以契券為據。閩省詞訟,半由田產契載不清,以致雀角紛爭。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贖無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系暫典田房產業,則同中見人等一手售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如系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併將從前典契、老契一併歸於買主。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產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於民俗為便,今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產,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將出售田地畝數、坐址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如系典產,即寫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為據,以便於回贖時,原主執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如系絕賣者,原系永遠斷絕,不復取贖,故可不立下契。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爭端,毋違,特示。

  賣契式

  立賣斷契某人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將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號,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穀米若干,納錢糧銀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得價銀若干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兩)。其銀即日全數收明;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某等不得別生枝節,言找言贖。一切老契、典盡契歸買主收執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炤。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見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盡根田契字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有承先父謝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裏來厝莊西片,四至界址併配納供租及水份俱載上手契內明白。前年先父已經出賣劉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難度,亦實惟難,再托中人就向原買主懇求出佛銀二十四大元,將此田找洗盡根,即日立字,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一找千休,日後子孫永斷找贖,而益熙子子孫孫永遠可為己業。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找洗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炤。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人李木榮

  在場知見人堂叔謝養

  秉筆人何日興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

  第三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後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為界,西至二房田壟底面大崁直下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唇埋石為界,北至三湖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穀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為己業。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後,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贍一股水田字內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系祖妣養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後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說合人叔公廷運

  代筆人劉秋如

  在場中元、伯登華、燕貴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新崙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崙莊陳百發、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言後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併佛銀三十元,與薯為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為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穀六十石抽出與薯執掌,併現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至於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併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系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願,日後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房親併代筆陳壁輝

  族長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百樹、四大房堂侄百發、百智

  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群我

  代書人謝標名

  第六恩謝契書字

  同立恩謝契書字人鹽水港橋南街王秋繼男王火、學甲堡紅茄萣三房侄孫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熱園一宗,東至蔡家園,西至郭家園,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有憑。除出長房之額,尚伸次房、三房之業,抽出受種地瓜二十籠,年帶郭、蔡頭家租,就園二八抽的,東至長房園,西至次房園,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無所依,寄寓與學甲堡紅茄萣莊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義;又兼三房侄孫王赦幼時身無怙依,荷蒙耍撫育長大,今已成人,無以為報。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艱辛,邀同諸侄討議,從二十籠之園恩謝與郭耍養老之資,少答微恩,永為己業,不敢翻異。恐日後子孫世久多變,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謝契字一紙,付永存炤。

  一、批明:此園系是答恩之業,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秋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長房王掌

  立恩謝契書字人(王秋繼男)王火、三房侄孫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乾

  為證人鹽水港、蘇景成

  芋仔寮莊陳時雨

  同莊陳彩雲

  代書人王德餘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莊內莊吳元記,因前年有承過李家公館大租草地一所,帶埤一口,址在海豐厝莊,逐年收稅無異。因福德爺禋祀缺乏,莊眾相議,向以元記懇求將此埤赦以福德爺為禋祀。記已許允,願將此埤一口,喜赦與海豐厝莊福德爺掌管,以作香煙,永為公埤。記已喜赦,日後不得阻當異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與記無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喜赦埤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吳元記

  ·第二節役權·

  第一 墾批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約書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賣田契字

  第一○ 杜賣田契字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園宇

  第二七 甘願約字

  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約字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第三七 書田序

  ·第一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牆為界,西至陳順公共牆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舖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系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炤。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第二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後進三間、灶廚一間、厝後巷一所,內帶門窗、戶■〈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並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後厝滴水,後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後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系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日。

  為中人林長嘴

  知見人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於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炤,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後不得違塞,批明,再炤,行。

  ·第三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涂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歛,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柵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為界,西至本祀分田為界,南至關聖祀田為界,北至初十聖母祀典田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穀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聖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內灌蔭。牛車路依原規,由車路典田經過,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內諸友別創良規,不敷應用,將此祀田出賣於人,盡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託中引就於內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歛祀典物業,並無包買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等項,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系自己甘願,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杜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內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於余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於李攀榮經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於合同人經管,不干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內添一「半」字,又「游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日。

  秉筆人黃玉椿

  說合中人黃慶恩

  在場涂端淑、李端義、李端禮、涂慶官、李鴻謙、黃振棟、涂慶棟

  涂作楨黃九信

  賣田契字人李祥謙、黃富磷、涂添增、李福謙、黃慶宜、黃玉椿、李秦綱

  黃定隆、遊振興

  ·第四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築圳路引水,適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界內經過。裕記爰即懇托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願將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築圳道,其餘田地尺寸不許侵害。遞年圳主鄭裕記願貼早季租穀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不敢異言。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穀當作罷論。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穀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新築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穀一十石正;如有滯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萬曆辛丑七月日。

  代筆人傅子顯

  公親戴珠光、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

  業主郭黃氏

  ·第五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第一百號界墘圳地,開築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內各執為炤。茲因下節圳路復被沖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托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將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萬善祠後第一三五號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壟鑿圳,引水灌田。每年鄭裕記願甘貼納圳底穀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穀三十石。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晒乾搧淨量足,付業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濕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如裕記水租穀遞年炤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又約定圳頂一三五號等諸田地仍系郭黃氏管業,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餘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郭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穀當作罷論。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即日業主郭黃氏將該業一三五號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壟鑿圳。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穀,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穀三十石正,批明,又炤。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曆辛丑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鶴舫

  認納租穀埤長謝林福

  公親戴珠光鄭養齊

  業主郭黃氏

  圳主鄭裕記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號、泉安號、珍記號、益勝號,因有置田業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託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為充灌溉,每年願貼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十九年月日。

  代筆人□□□

  為中保認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前以水尾田之業主眾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法,是以未得應允。今經面議妥協,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為限,應當貼溝路租穀道斗十二石,每年分為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炤,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林烈堂

  臺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鐘福、鐘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崙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姪鬮分內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隆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帶隆恩大租穀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鐘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系兩比甘願,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為中人鐘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在場姪馨萬、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鐘康福、鐘康祿

  ·第九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後壟田寮莊水田一處,經憲丈明田甲七分七釐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其田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今因別創,願將此業出賣,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送於聖母祀內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於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交與祀內永遠耕種管業,日後良佐、良佑兄弟子姪人等不敢言贈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炤,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內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兄良彬

  說合中姪輝漢

  在見戚林英文

  在場姪仁章、鳳章

  姪孫洪榮、求章、孔章、接興、彥章、群章、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第一○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壇莊頭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釐正,東至劉灣漢田為界,西至楊宅嘗田為界,南至田崁為界,北至河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買,情願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業,並無包買包賣,亦無重復典當等情,上首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來歷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其田自賣之後,即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有鍾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內共有田甲四分五釐,今賣出田甲二分五釐與李千五耕管為業,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照,行。

  批明:契內之田系炤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劉思伯

  業主蘇陞觀、親京元

  在場見弟毓禮、姪佛慶

  親人張青候楊雲紀

  依口秉筆火男鍾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

  ·第一一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系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釐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為界,西與尾崙莊水溝會田為界,南與攀祿田為界,北與文公會並龍祠會田為界,四至明踏分明。茲今乏銀應用,托中引就於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准債短折等情。自賣之後,任從雙龍兄耕管為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東勢敬聖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並文公會田經過,所批是實。

  咸豐十一年二月日。

  說合中見舅鍾福官

  在場見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祿

  代筆兄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余阿標、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毗連為界,西至巷路為界,南至楊家業毗連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內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圍、餘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內。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此系公司歡約,在於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其菜園、餘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系毗連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後不得異言推諉等情。此系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餘阿標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炤。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系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炤。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系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炤。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系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炤。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鐘奕崑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陳阿武、余阿標、劉楊氏

  ·第一三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瓦店一間一廳一房,並後蓋一間,在寧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後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為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為界。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保此店屋系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後不得言找言贖。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典轉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並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內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店後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內,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嘉慶六年七月日。

  知見人坊長

  知見人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

  為中人陳守觀

  代書人劉任高

  ·第一四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嗣於光緒元年十月間,經父手拆燬前破屋後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又後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簷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築街牆,直透前進後。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後至本屋新築牆,左至門路本屋牆,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將後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撥典與陳啟成處為業,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或自己居住,或轉租轉售他人,悉從其便。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干,明贖屋之日,甘願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系業主自行完納。保此屋果系明父遺鬮分份下物業,與別房親疏伯叔兄弟姪無干,亦未曾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至現典屋價業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後,不敢別生枝節。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此系兩相允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炤。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於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將該中進厝屋於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得價銀八十元,現時乏項備贖,無從繳付。是以邀同現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將後進撥典與福州陳啟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日後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併標炤。

  光緒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陳明

  中友張明

  代筆郭玉輝

  ·第一五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內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並南畔通巷一條,系池鬮分應份之業。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內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內日用飲食。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隨即炤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池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買之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炤。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陳氏

  為中人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

  代書人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釐。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號。右給臺灣縣業戶黃瑞記准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日。

  ·第一六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鬮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大房、一後埕,水井一口系與許姓公用。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系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後埕添建,亦戶鬮分應得物業,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所有前後兩進,四至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將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並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後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兩進瓦屋果系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炤,行。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吳雨水

  知見人蘇碰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蘇戶

  代書人張瑾山

  ·第一七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臺灣府臺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內店面一間,連樸順亭,後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用,年納官課厝餉一間半,即銀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干蓁壁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後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賣絕盡根字一紙。此店屋在鬮書內其合同已經遺失,後日不用,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炤,行。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黃氏、鄭氏

  次房孫許海老

  長房孫許應元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

  次房許順光

  為中人王在觀

  代書人張明遠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並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臺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第一九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朴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塗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厝地及破瓦塗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築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保此壞屋地基系交承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令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福生

  知見人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楊交生

  代筆人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後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准予黃家化時一家經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後翻蓋,立當留地准予經過,批明,再炤,行。

  為證人林活源

  ·第二○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抽前典出趙家。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將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內一廳、一房、灶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後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闈、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砛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為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遺下祖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賬項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後露出,不得行用,又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王氏、王君種

  知見人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瑞溪、黃瑞珍、黃允進、黃瑞符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內未及登載。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後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炤。

  ·第二一之一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為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餘伸後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其起蓋瓦厝,後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炤。而吳朝沈執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炤。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代書人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系木親置之業,與居內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並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再炤。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炤。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載明,合應再炤。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炤。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為中人陳鳥頭

  在場並知見人胞弟郭灶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木扇〉、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西至胞姪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崙頂中為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三段之業,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穀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炤,行。

  批明:子能界內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並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准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炤,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並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炤,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姪子便、胞姪子能

  在場母親遊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檳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內,帶竹木、檳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應份之宅,並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檳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並厝隨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咸豐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炤,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系二房銓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行。

  一、批:咸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在內,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後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餉銀炤攤,應完餉銀一錢一分正。今因乏銀起厝,將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內三角窗街丁標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並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內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此系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議將上手現契批明,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賣過丁標觀,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炤。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為炤。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炤。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炤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炤。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姪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姪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姪陳註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鰲棲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姪等隨即將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內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餘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炤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炤,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為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隨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明約其界內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至界內雜木有礙於墳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於墳者,不得擅伐,致傷和好之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姪振聲

  為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扞葬墳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范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為炤。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內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炤。

  批明:年皇行內添一「十」字,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摹)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里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後園頭,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光龍銀十大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為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雲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二間、帶灶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後進並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姪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行。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並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為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第三一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將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並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陳氏官

  為中人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灶阿、一花檯,並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並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砲為准,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並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偽印契並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炤,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炤,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於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臺南市第五區外宮後街一番戶吳磐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並空地一段,長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願將此地稅與磐石改向建築,並議中庭以及後落井准為公用;倘若轉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後,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並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干吳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磐石

  ·第三四之一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內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穀、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今所起蓋之厝經已拆壞,只留地基及牆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牆外石界,西至黃家界,並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館;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宗宅地及牆圍、樹木,內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臺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隨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系蘇琤穀等承先人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穀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為中人藍添福

  知見人蘇謝氏、蘇孝善、蘇楫、蘇桐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蘇琤穀、蘇石頭

  代筆人盧添筆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臺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穀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內。今因英國醫士馬雅各承本國會友贈銀,在臺南城內欲添設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士馬雅各出頭代為前去掌管起蓋。限九十九年為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保證人顏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吳道源、吳知甫

  代書人吳炳清

  ·第三四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牆外,東至本家公牆,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牆頭為界,南至黃宅牆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後巷。因乏銀完課,願將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並議帶本大厝後水井一分,聽銀主於東畔牆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空地果系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蘇老賽

  為中人並代書蘇松齡

  ·第三五兩願合約字

  同立兩願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爭控前後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著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牆壁,景安勢難遵批,以致案懸未結。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凶,爰是出為調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將景安前後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爭份。倘嗣後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從此二比甘願,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後不得藉端翻異。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一紙存炤。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親黃景周、陳漢記

  同立兩願合約字事主葉合成、陳景安

  代書郭德如

  ·第三六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鬮分應管用王美記公號明買陳鳥、陳斯、陳升等田產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耕佃人系是洪毿,每年租穀作早晚兩季完納。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將嫁,與李聯捷之令弟聯璧,亦既定聘禮成,於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於順親之道,十餘年之孝行純如也,前願將此份田產歷年撥出全份租穀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為花果優養之資。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此亦推恩顧復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後,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聲明,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

  ·第三七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於有所培,尤貴於有所資。書田者,養育人才之資也。故書田一立,則榮其身者並有以裕其家。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苟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馳商,悉獲優游自若,免致內顧之憂。相磨相勸,志不墮乎青雲;毋怠毋荒,名克膺於蕊榜,將未奪標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標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詎必沾沾範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也哉!則誘掖後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姪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將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餘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釐,址同上。買過賴中行莊支龍田一甲八分九釐五絲,址在犁頭厝。

  ·第三節贌權·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約字

  第三 招贌耕約字

  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五 招贌約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證書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認耕字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第一九 認佃字

  第二○ 贌園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磧地銀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約字人

  第二九

  第三○ 報明書

  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第三四 約字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第三七 贌園字

  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第三九 諭示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第四二 諭單

  第四三 諭示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佃單

  第四六 佃炤

  第四七 佃炤

  第四八 佃批執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賃耕字

  第五○之二 約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穀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乾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乾扇淨,一齊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穀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穀,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炤。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托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明約今年納小租穀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磧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討賠足數。該課租系業主自完,至於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炤上下田鄰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餘俟冬至日兩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穀一百三十石,內除早季應納利息穀七十八石,餘概歸於業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炤。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並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穀一百二十石,於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將磧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於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炤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准,其餘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並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別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此系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遊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穀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穀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穀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晒乾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田限贌三年為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贌新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炤田鄰比例而行,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並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並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內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於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於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贌,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罟盡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內定銀二元足訖,再炤。

  一、批明:字內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炤。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炤。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占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內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標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內。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議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以濕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炤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將磧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別贌,日後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限滿屆期,佃人即將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穀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穀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穀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穀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穀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主,業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醜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伍大員正。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隨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全年該納小租穀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穀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穀六石。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晒乾,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將磧地銀扣抵穀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將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滿應將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贌別佃;旺若無拖欠租穀,業主應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系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只、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並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炤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別贌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覲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穀一切章程列明於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穀□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穀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隨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別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於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准。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穀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住宅之內,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物件。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穀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炤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只、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穀,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炤確守,不得違背。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炤。

  光緒年月日(舊曆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佃人□□□

  □□縣□□堡□□莊番戶□□□

  認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壟莊土名後壟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後壟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釐五毫五絲;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釐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釐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將前記甲數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後壟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內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隨將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穀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僱工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穀無清楚,聽業主將磧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贌,不敢異言。其田五年為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磧地銀,起耕別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磧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諉。此系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代筆人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李坵

  批明:字內有寫「遇大凶之年,炤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准憑,須換作「豐凶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炤。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靜杜明華、杜純青、杜達臣

  五穀豐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贌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穀許江自收,免納業主。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徵收。此時江若不願炤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為江佃作;若江不願炤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別招佃作。此系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贌耕字一紙存炤。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吳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里新廍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斤,明過糖廍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裝糖籠籜,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另東海應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廍,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炤。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將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別佃,不敢異言。今欲有憑,合立贌耕字一紙,送執為炤。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認人陳贊司

  立贌耕字劉東海

  第一四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托中引就向陳頭家認贌埤仔尾廍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道認贌竭力耕作,歷年不論凶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廍青糖糧為准。議約頭遍鬮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別贌他人,不敢刁難抗拒。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羅援

  立認耕字人胡道

  代書人陳廷舉

  第一五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於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面議約定三年內收成五穀,業主無分;至三年外收成五穀,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釐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穀,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楊犁

  認人楊忙

  第一七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善化里西堡六分寮莊楊■〈氵床〉,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穀,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楊■〈氵床〉

  保甲局代筆人莊糞

  第一八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里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於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面議每年有耕種五穀,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託保向墾業主黃學源,即本淵老爺,認充佃丁,給出臺轄武定里附近鹿耳門內一帶新浮埔地前來搭寮居住。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內,佃人收成五穀,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所有早晚五穀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稟逐究治。但陶既為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凌弱,為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隨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別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為詞,恃強刁抗,致於稟究。倘陶情願自去別圖,當將原耕產業一並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別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復,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為炤。

  批明:此業將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將按年贌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贌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致吃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為始,只准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炤。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認人著姆

  立認佃字人鄭陶

  代書人黃淺元

  第二○贌園字

  許立贌園字人臺南廳善化里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贌過麻豆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簽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為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雇工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書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八年□月日。

  親立耕字人蕭起鶚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弔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炤,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磧地銀字

  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姪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穀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炤。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為中人林松茂、江水、涂荖、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

  偕姪全福、英華、贊賢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斗,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他贌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斗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炤。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磧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炤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係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四年十月終起。

  為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里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里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廍;又內新豐里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廍各器具一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穀、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炤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贌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穀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炤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哢

  臺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里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宮,於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穀一百四十八石,以為廟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咸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將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將包承租穀人等出具保結,分別存留臺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將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產坐落、應納錢糧、徵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於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云。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著,需銀急用,情願將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托中人問到卑南天后宮欲置祀產,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將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尾缺。至以上所買之田並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歷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干涉。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並原田丈單一併交執為據。憑中黃來成、區達生、張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貴、劉阿來、鄭清貴、蘇明標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釐二毫,價銀八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為界。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釐,價銀七十元。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計共大小五丘,計畝共一甲二分七釐二毛,價銀七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釐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二十七擔正。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計共大小二十三丘,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為界。計共大小五十六丘,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穀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穀一百四十八擔正。至應完錢糧,按炤臺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並在內,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釐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穀項下按年開銷,合併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產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只認包承人。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穀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年納租穀一百四十八擔。每年收穫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僱車,一律運送天后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乾水患,驗田收租。其租穀務要乾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藉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

  憑中保人王肇文、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釐二毛,每年納穀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釐,每年納穀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穀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每年納穀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釐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釐六毛,每年納穀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穀二十七擔。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穀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穀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穀一百四十八擔,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日。

  彝陵陳鴻江敬書

  (勒石)

  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贌耕,或有永遠贌耕。現年贌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贌,其租穀、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永遠贌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畑地並無別納稅金。至於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闢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穀是也。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

  第三一招贌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櫓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贌於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贌,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准,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保此業係論之業,與別無干;若有別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林生應份內栽種茶欉,租例炤約內所行,炤,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第三二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莊,土名坑內。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贌耕種,時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將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拋荒失種,亦炤五元完納。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將磧地銀控抵,任起耕別贌。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滿,將原贌界內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隨取磧地銀並字據,兩不得刁難。如佃人欲再墾贌,兩相面議。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炤,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內磧地銀五大元正,批炤,行。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干,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炤,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日。

  代筆人李春元

  認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約字佃人李雙和業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議定佃人杜鍼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討磧地銀元。業主將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准,佃人不敢刁難。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同立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行。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炤,行。

  一、批明:界內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炤,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鍼

  第三四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贌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廍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硤糖斤。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內各鬮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致誤課餉。認贌內之人或將■〈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稟逐,各無異言。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廍硤■〈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炤例抽帖廍餉,吳升等不得藉私。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將園底廍份並廍內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廍內上下枋車、鐤檛、火叉損壞,系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諉。其上下枋車、鐤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於值現年頭家收管;如有失落,該他坐還。今欲有憑,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再立約:准佃人轉贌他人,頭家不得阻擋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日具。

  業主李時協、王波、黃俊、陳郡、黃朝、黃卻、何妙、吳升、林舜、薛基、吳國

  吳贊、張水生、林昌

  第三五退耕佃歸管字

  立退耕佃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風圍、竹木、青苗物件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於咸豐十一年欲力耕作,前來向得富興莊經理人徐敏義等手內,贌過聖母娘祀典埔田一處,當日經眾議定每年應納埔租,無論新舊肥瘦,權宜抽的。其田園開荒既滿,依炤常情抽納。添茲因另行耕種,兄弟相商將此所贌田園及自己築造房屋一座、麻廍一項,概行廍內物件,全備器具、青苗、坡塘等項,退贌與人,儘問祀內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托友引就與徐敏義出首承耕歸管。即日經眾面定時隨概行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當場立約,銀、字兩交清白,添等日後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課祀友,分贌舞弊;如有此情,係添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歸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後,即交付於徐敏義居住掌管,永為耕種,竭力經理祀典,神人均屬兩便。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永炤。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同治八年(己巳歲)十二月日。

  代筆人祀友鐘步階

  說合人林陳福

  在場見祀友曾陳養、羅文鶴、徐阿才

  立退耕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竹木青苗物件字人徐阿添

  第三六贌耕園約字

  具立贌耕園約字人斗六廳大槺榔東頂堡北港宮口街姚捷三,茲因向本港蜊雅街吳釆修贌出聚奎閣園一宗,址在草湖圖一四二番,經丈一甲一分五絲,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定約每年贌價六八銀六大元,又納地租金三元四角六點四釐正。面定先繳稅銀,然後耕園。譬如來年稅銀,必須先於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納清楚,方准耕園;倘屆期未能繳清稅銀,應聽園主起耕轉贌他人,決無異言。恐口無憑,合立贌耕約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三十年(舊曆申辰)十二月日。

  立贌耕約字人姚捷三

  第三七贌園字

  立贌園字人臺南廳善化里堡溪尾莊第一番戶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東勢宅莊北畔,二甲四分,贌過社內莊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稅銀二十元,交付業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議定,限至五年為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三八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前有承贌瀛書院水田一段,全年小穀五十石,址在芝蘭一堡內湖大坡尾。其田經九歷耕無異,因上年九積欠租穀,無可清完,被本府憲雷責革在案,欲將田起耕別贌。礙因此田係近池邊,每逢水漲,十無三四可收,上年經九備資工挑土填高,並再築新田,所費資本甚多。府憲既欲將田起耕,虧九所費工本無歸,以此受押數月。旋總理陳景崧出為理處,勸改著令新佃張水文備出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為前費資本,並完繳所欠租穀五十石。九即甘願具結完案,即將所耕書院水田併再築前田一盡歸新佃前去耕作。此係憑公理明,出自甘願,日後永不敢翻異,口恐無憑,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行。

  即日九同公親親收過退耕收回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炤,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郭昆玉

  經理抄封兼辦登瀛書院委員公親總理陳景崧

  場見母親郭氏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

  第三九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熊,為咨行事。案蒙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札開,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孫劄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兵部咨:職方司案,呈准廂黃旂漢軍都統咨前事一案,相應原咨行文閩浙總督,轉飭查辦可也。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劄司,即便遵炤部文粘單內事理,轉飭臺灣府、縣遵辦毋違,計粘單等因。又為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准總督部堂孫咨,准兵部咨同前因,計粘單一紙到司。奉此,除行臺灣府轉飭遵辦,合就飭行。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炤部行,克日示諭各莊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為始,應完大小租粟:臺屬新化里大潭底莊,計八莊,應交陳慎端認佃給單管業;嘉屬椰樹腳等莊,應交石希盛認佃給單管業。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炤契內過戶征輸,仍諭管事陳集義速將該處耕佃姓名、田甲、租簿,並原值斗栳逐一檢交石希盛、陳慎端承受管業,併飭管事領回壓兩取具收領,交督墾交查。其鳳屬觀音里等莊,暨嘉屬史柳甲等莊,即飭蔡世澤承管,於本年秋間陸續辦理,均毋違延干咎,此札,等因。前府憲鄧札同前因,並粘單一紙各到縣。蒙此,業經諭飭督墾蔡世澤辦理在案。茲據監生蔡世澤具稟,請將椰樹腳等莊一併出示等情,除示外,合併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臺屬新化里大潭底莊磚仔井,及毗連嘉屬椰樹腳等八莊佃人知悉:爾等原有承耕施候地畝,歷年應納大小租稅,臺屬大潭底莊,計八莊,自道光六年為始,應納大小租稅向陳慎端交納,認佃給單;嘉屬椰樹腳莊應納大小租稅,向石希盛交納,認佃給單納課。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著陳慎端、石希盛等遵炤契內過戶徵輸。各該莊佃務須循炤舊規交納,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陳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稅,輒換耕佃滋擾。自示之後,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日給。

  貼椰樹腳莊曉諭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府八房首書蔡振聲、謝時泰、王璧輝、余炳金、呂觀瀾、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業戶黃樹德堂,為同立約字,以昭久遠事。緣府轅有鼎臍塭,東西四至原有定界,與黃樹德堂之北尾雙頭瀨塭毗連,年征塭餉銀三百一十兩。前於道光五年間,係樹德堂之黃化鯉認贌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請減價,年只納塭餉時用銀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樹德堂因辦鳳屬鹽課累賠封收,時係許協記用潘豐記名字頂贌鼎臍塭佃,府八房亦只收塭餉銀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雙頭瀨二塭,與府八房原無干涉。咸豐九年,樹德堂之黃景琦出頭執契,控討北尾二塭,雖有公親調處,亦系樹德堂與許協記互相理會,仍與府八房亦無干預。茲因本年樹德堂控蒙道憲提辦,公親出為調處,除勸令許協記即大雹,與現耕轉贌鼎臍塭田吳心婦等各降心相從,再勸令黃樹德堂墊還吳心婦等前被許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銀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斷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臍塭願炤舊章,自同治五年起,將該塭付贌黃樹德堂為永佃,而黃樹德堂每年納府八房塭餉六八銀三百六十元。以後該雖有豐歉,樹德堂不得推諉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餉,不得增稅別贌。自此一和千休,同為沆瀣,日後黃家子孫,府八房後起首書,均各遵約,永無異言。恐口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分執為炤。

  同治四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商滋成、王璧輝、周通、謝時泰、呂觀瀾、蔡振聲、田英才

  余炳金、黃樹德堂

  第四一永遠契約書

  業主府八房

  管理人余家驥

  業主永贌戶黃樹德堂

  管理人黃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臺南廳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等處鐤臍塭及田園業,址在六塊寮莊大洲莊界內,與修甫之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魚塭及田園業毗連,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黃化鯉為永佃。至同治四年,又與修甫之父黃景琦重新立約為永佃。本當永遠遵約而行,均無異議。前因土地調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園業主權,歸管理人余家驥等承認;其該塭田園之永贌戶,仍認定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各遵前約履行外,協議五條申列後。合立契約書一樣二紙,互換擦印,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議明:府八房承管鐤臍及塭田園業,與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塭及田園業,各有買受契卷印炤執管,本無相混。因昔時發給丈單十七枚,府八房、黃樹德堂及黃欽名字丈單內合名填寫,甲數多寡致難分晰。現協議將丈單分開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十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一枚,歸府八房承認執管;新化里西堡丈單四枚,安定里東堡丈單二枚,歸黃樹德堂承認執管。自今而後,業主權以及甲數多寡,憑炤各執丈單承認,以昭平和。

  一、議明:鐤臍塭及該田園炤舊約每年七三贌銀三百六十元,以循舊約。

  一、議明:贌戶如有抗欠稅項,應聽業主別贌;倘無抗欠稅項情事,業主不得異議改贌,以昭信守。

  一、議明:現在土地調查,從來錢糧增減,尚難預策;設或加增,屆時共同妥議,以昭平允。

  一、議明:契約書永遠信守,不得解除廢棄,以昭世守。右之契約,無相違約也。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戶鐤臍園塭業主府八房管理人余家驥、余家呂、許南琳

  曾瑞高、陳承宗、郭仲翥、楊奪元、商華延

  臺南市街總趕宮街八十七番戶北尾雙頭瀨園

  贌業主並鐤臍園塭永贌戶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

  第四二諭單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馮阿芳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穀五十六石,限至歷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乾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別佃,致滋事端。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內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四三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炤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每年議定納大小租穀五十四石正;其租穀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乾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濕冇等弊。如該佃戶楊灶生歷年租穀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並無拖延短欠,准其永遠耕種。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無負本學慇懃擇佃致意,此諭。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係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如該佃戶並無短欠租穀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將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該佃戶並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炤。

  右給佃戶楊灶生收執,准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第四四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給諭永遠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稟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准移交苗栗,以為書院膏伙;四方載德,多士沾恩。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伙不敷,安願加租穀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為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闢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闢為田,將來容有彌補。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將租穀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炤數繳清。粘連保結,叩請給諭永耕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炤,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穀務請精燥乾潔,不准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干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諭。

  第四五佃單

  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莊田一份、園一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得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內交納八石五斗,務須晒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佈。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給佃人 陳得收執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給

  印

  第四六佃炤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臺灣府龍,為給炤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係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穀一十石,懇為轉稟給予印炤,永遠贌耕,應否炤准?稟請察核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炤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炤。為此,炤給該佃潘蘭芳遵炤,永遠承耕,完納租穀,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干革換,切速,此炤。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執照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臺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堡莊佃潘蘭芳完抄封戴案。

  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穀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號。

  潘蘭芳

  第四七佃炤

  欽加道銜、署理臺灣府正堂周,為給發印炤管耕事。炤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穀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亟須給予印炤,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為此,炤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炤,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炤。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第四八佃批執照

  佃批執照

  管理各屬林、陳、許三案抄叛租總理,具為給批事。據佃戶張常榮前來認耕得大岸頭莊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釐四毫,年遵照認耕字內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無論豐歉,均應按季運赴本公館倉口,照例風扇乾淨完納,給與完單執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轉相頂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別招,不許爭抗。如無各等情,限以三年為滿,再行酌議,合給此批執炤。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沖壞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戶張常榮贌去墾耕,以後如無欠租等情,准其永遠承耕,此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第四九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業主陳士鬧、楊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豐里,土名鳥山腳,東至大山頂,西至崙頂,南至溝,北至崙脊,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向贌與余愛觀前去開墾,三面議約開荒三年終並無租稅,其餘議定每年貼納租粟一石三斗,至冬成付業主挑運,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別佃;若無欠租穀,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業係是陳、楊創置,與別人等並無干涉。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日。

  代書並中人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陳士鬧楊德吟

  第五○之一賃耕字

  立賃耕字人佃戶陳茶、陳王、吳慕等。茲因業主李進記明買過黃豐年給墾七十二份埔地一所,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仔,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妉股為界。址在安定里,土名公地尾。招陳茶等出為墾耕,現經成業,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業主完租,逐年炤約清納,不得藉端推諉,滯延短缺;倘無炤約,聽業主起耕換佃,茶等不得異言,亦不敢恃強阻撓,別生事端。此係二比明約,口恐無憑,合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佃戶吳恭、陳茶、陳王

  第五○之二約字人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今有自置黃豐年給墾埔地一所,址在安定里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沈股為界。今招佃戶陳茶等出為耕墾,現既成業,應納租項,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三七抽得,業主得三,佃戶應七,逐年炤約交納,許其永佃耕作;如無炤約,聽業主起耕別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強阻撓,生端滋事。此係二比明約定規,各無異言,茲特立約字一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號

  第五一贌永耕字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釘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認納租穀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炤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第五二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有承父遺掌福德祀園地一段,址在武營後,東至塚埔,西至橫路,南至吳壘園,北至鄭天送園各為界。今因帶欠課租不少,乏銀完納,願將此園出贌,托中招得吳松音官前來承贌耕作,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該園踏明界址,交付吳松音永遠耕作。年納園租銀六大員,除納課租三員交佃完納外,尚該銀三員,以為遞年祀祭福德爺壽誕之需。二月定銀六角,交食祭祀;餘二員四角,歸佃辦理。自贌以後,任憑吳松音子子孫孫永遠耕作,食及子孫不敢言及起耕找贖滋事。此系久遠配納福德爺祭祀,他人亦不得混贌。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經將二月福德爺壽誕配與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園租六角,因欲修改無資,懇向佃戶借銀三元,願將該園租六角任其遞年抵利,不敢異言,炤,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場見人菩觀詞

  在場人吳順日

  認耕人吳文海

  代筆人吳泓

  為中人吳元球

  場見人吳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眾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為界,西至大崗唇倒水為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為界,北至大路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炤。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五四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併帶來磧地銀二十元,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穀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斂,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穀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起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元,再炤。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贌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穀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托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財本。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並各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保此田係木承贌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將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將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字內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張明和

  代筆人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劉木

  第五五之二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兄弟,有自置承贌張茂義、張克華兄弟承贌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墓為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為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帶茅厝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掌管,全年應納佃首大租穀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後托中引就與林添壽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時值佛面銀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壽前去掌管,承耕納課,永為耕作,不敢阻執。保此田明係伯祿、伯福兄弟承贌茂義、克華、吳昌記抄封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祿兄弟一力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日後不敢生端異言。口恐無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又帶上手退耕字二紙在內,共三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銀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炤。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廖錫爵

  為中人羅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

  第五六轉墾永耕字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緣有承墾竹篙滿社番加老敏分籠界內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莊,東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來埔地疊遭洪水,流石沙壓,填成石灘,海雖經承墾多年,然而用費浩繁,無力開闢成業耕作,托中招得張成明官前來轉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訖;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承墾,用資墾闢成田報陞,徵納該社番銀。其荒埔異日墾成地段,價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孫不敢言添找贖滋事。保此荒埔明係海承墾社番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轉墾永耕字一紙,帶上手招墾永耕手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墾永耕字內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足訖,炤,行。

  咸豐五年(乙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汝史

  為中人張水

  知見人男旺、姪蘭

  在場人妻白氏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

  第五七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親堂兄弟世信、世理、世義,同姪大賓等,有承父自墾岸裏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處,坐址土名葫蘆墩腳,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西勢莊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車路無祠■〈土玄〉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坵角不計,自帶坡圳水路通流灌溉,併竹圍一所、茅屋一座、內外菜園、魚池、廁池、糞堀、禾埕、孔地、門路、田頭、竹埒、秧田、荒埔等項俱各在內,逐年配納通事社課穀五十石,又納各番名下共小租穀一百石正。茲因乾隆四十九年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承父此田業托中杜退與胞叔時聽出首承受,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列時值退永耕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即日叔父缺欠價銀未足,因此字未立。當時理等念及叔姪骨肉,依命寬限,隨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納課。後因爽逆作亂,田屋抱荒,平後年冬不豐,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臺,餘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來在臺,理向前取討,滴爰請房親尊長到家勸處退耕價銀母利一千六百大員正。當場銀字兩相交訖,理聽從公斷清楚,一退千休,永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生端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紙,付為收執存炤,行。

  即日同場見親收過字內銀一千六百大員正足訖,再炤,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紙數目未全交齊,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炤,行。

  批明:其屋東至護屋滴水為界,北至正廳後牆透東直過為界,批炤,行。

  批明:內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日。

  在場房親人世講、永新、時逞、世桃、大營、廷泐、大榮

  執筆男大菊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世信、世理,同姪大賓、世義

  ·第二款贌地基

  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第二 店墾字

  第三 永贌曠地字

  第四 地基出贌字

  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第七 永遠稅地字

  第八 合約字

  第九 合約字

  第一○ 合約字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第一三 收磧地墾銀字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第一六 佃批字

  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地基單

  第二一 店地單

  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三 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第二四 憑准字

  第二五 出贌字

  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元,曆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第二店墾字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里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坵園,號曰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為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為界,右至牆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元,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為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係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炤。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炤。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第三永贌曠地字

  立永贌曠地人西定下坊水門外街仔內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曠地一所,東南至蘇家,北至詹宅,西至長榮大壁,南至大溝,北至街仔內,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議,贌過街仔內洪水來,每年先稅銀三元五角。來當向沈家完納;而良皇宮大帝爺緣金歸來支理,捐納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議,此地交過水來掌理,日後房親人等叔兄弟姪不得多起稅銀。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贌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炤。

  批明:自光緒二十一年起,洪水來每年應納銀二元,餘一元五角歸洪誥姆、蔡墻、陳素三人分納,每人應納銀五角,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稅銀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沈潭、四房沈均、六房沈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門街二百二十一番戶管理人黃雨霖,同永炎、永龍、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廟東畔,東至魏家宅前許家牆壁為界,西至定公佛廟地為界,南至本家牆壁為界,北至吳家牆前為界,原為消水溝兼過路之所。今黃雨霖等願將此地基出贌,爰託中引就向彰化總爺街吳立軒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議定每年地基稅銀二大元,逐年向立軒領清,不得拖欠。自贌以後,聽立軒開築應用,隨其自便,黃雨霖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贌字內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筆人為中人許錦標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黃雨炎、黃雨霖、黃永龍、黃永造

  第五貸地建築立稅字

  為貸地建築立稅字人第三區保西宮街黃錦昆,今因無家可托,居處維艱,適幸安祿街曾燦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宮街第三番戶,其厝後有餘地一片,堪以起蓋房屋。於是托中向與曾燦懇求厝後曠地建築房屋居住,三面言議,每年願貼稅金七三銀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稅、家稅課項,錦昆自當納入,不干曾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今欲有憑,合立貸地稅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貸地建築房屋住居,若有餘地,不得擅允他人起蓋房屋,理合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朝

  知見母林氏

  立貸地稅字人黃錦昆

  代書人林水

  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炤。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

  第七永遠稅地字

  同立永遠稅地字人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張阿匏、張阿呆等,緣有五房承先父遺下園地一處,址在本城堡東門內。其園東西四至,俱載在丈單契內明白。內抽出一所,明丈實地,東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內抽出北畔三尺為路。今因各房相商,願將此地基憑中向與林應清官出首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應納地基稅銀七大元正,分作兩次納清;三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十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其銀即日同中交清等各親收足訖;隨即將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應清官前去掌理,任從經營起蓋瓦厝一座,永遠居住,清等不敢異言討回升價滋事。其地基稅銀務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同立永遠稅地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立永遠稅地字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太歲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遠稅地人張阿呆、張阿匏、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

  第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為家屋。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將來無以為據,於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討,不敢異言。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炤加。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干卓大松之事。此係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為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會人臺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蔡本錢、卓大松

  第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號。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併後進左壁一片。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炤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討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炤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歷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內。如店戶要別業,應將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炤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此係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別稅他人;倘有加稅,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嘉慶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

  同立合約字人店戶陳東山

  知見人黃君明、黃千鶴

  代書人黃知璋

  第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阿里港陳和泰、四房陳獅等,有承遺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後共七進。因癸丑年避亂以來焚炬平地,未得建築,幸因本港布店鄭敬老、黃允宗創立生涯,欲置居貨,於是向泰稅納。面議前中四進,每年定地租稅銀三十六圓,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儀佛銀四圓,現送各房分收為質,不在稅內。即日公同面議收訖,願將此地截界,付與宗起蓋營為生理。若風雨損壞以及街中雜派,仍是稅主自修自理,不干獅之事,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存炤。

  咸豐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陳和泰、陳獅、陳榜、陳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准,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准,銀到埔還,立批,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姪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

  同姪如信、金源、士信、士嚴

  第一二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內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今因無力起築,願將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戇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陳戇九

  第一三收磧地墾銀字

  立收磧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穀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穀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炤。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炤。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元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陞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永遠守管作為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炤。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曠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為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元,抵納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曠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為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窄,移築他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二比妥議,憑公估值,兩不得刁難。保此北畔曠地系韋浸、韋法、韋丁山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韋浸、韋法、韋丁山宜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為中人知見人陳爐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

  韋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併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官、柯沃官、黃屘同托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佃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穀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秤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為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控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併交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炤。

  再批明:此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官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官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柯孝嚴

  作知見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農、柯世情、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壓地字

  立厝地基壓地人鹿港保洽興街施豹官、施榮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興街,東至街路為界,西至盡路為界,南至黃金安為界,北至鄭老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托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厝內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日。

  為中人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施豹、施榮昆

  代筆人林記

  第一八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將厝炤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臘月日。

  黃其清記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系到水溝為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炤。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姪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竹圍塍一帶,堪為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為炤。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炤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為己業,亦無反覆刁難。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內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其店內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即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將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別人。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契單內注「拆」字一字,再炤。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胞姪孫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內。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佔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炤。

  第二一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炤。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炤。

  批明:欲領地單,須准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日。

  給店地單

  第二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噍吧哖街張王成號,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內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號地租銀六大元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宅仔內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為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並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明約倒店還地。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四月。

  為中人劉明捷

  知見人張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張王成號

  代書人張昌國

  第二三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炤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經於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段水田託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為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墳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為情。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墳地,炤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為准,實地二釐五毫六絲。日後界內若欲再修祖墳,不得越界爭田,以增墳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炤,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炤,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炤,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益修

  為中人林阿火、曾獲進

  在場人鄭金塗、曾廣印

  同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玉成、鄭新登

  第二四憑准字

  立憑准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姪等公田一段,併帶墳穴在內。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將此墳穴遷移別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為己業,立契確據。祗因林良敬兄弟姪等妥議,欲將舊穴留存,以垂久遠。於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為准,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姪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姪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礙田地。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姪等欲將墳地起遷另葬別處,該墳穴地段並憑准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姪等以為遷葬之需。此系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憑准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准字一紙是實,批炤,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准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內原有香薰,不計欉數,概行炤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鍾富郎

  代筆人姪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有承祖墾陞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為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系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炤。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眾炤配,上流下接,批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為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啟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占梅

  第二七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為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為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斗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斗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斗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斗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鬥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系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斗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

  第二八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牆毗連為界,北至牆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為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於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炤,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炤。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炤。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為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為界,南至王家園為界,北至王家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穀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托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炤。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炤。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穀,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炤。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為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第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岳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臺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號。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於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將該地基並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爭,經臺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茲輝等甘願將該地基給與陳孟庚等為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炤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黃老輝

  臺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黃瑞輝

  臺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黃岳輝

  立會人臺南第一區街長楊鵬搏、臺南第二區街長陳修五

  臺南第三區街長張建功、臺南第四區街長黃鷺汀

  臺南第五區街長郭炭來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於東至陳家地為界,西至楊及明店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店後山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眾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為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系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為炤。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炤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炤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炤。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炤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內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為炤。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李顯龍、楊雙明、林開連、曾榮高、曾以開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為界,西至店前落外簷滴水外路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為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炤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曠地之所,明系水之曠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為炤。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為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為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為界,右邊與鄧乙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托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炤。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麒,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炤。

  又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炤。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為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為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店前車路為界,北至伯公崙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炤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為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炤。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贌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一間,連灶下一間,並大廳水井在內,年帶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房間二間、灶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干銀主之事。其大廳並埕及水井應行公用。限至三年全為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炤。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鄭德生、鄭秋水

  為中人翁克明

  代書人鄭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崙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干居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炤,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王龍

  為中人曹灶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羅傳

  ·第四節典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第五 贌耕帶借銀字

  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轉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轉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獻業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執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第三三 轉典契字

  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轉典契字

  第三七 轉典契字

  第三八 轉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第四○ 繳典契字

  第四一 繳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第四四 賣典契字

  第四五 轉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第四八 繳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第五○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第一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特再剴切示諭事。炤得恆邑田園應收丈費,迭經各大憲勒限六月內具報完竣,業經本縣設局征收,出示曉諭在案。現查各業戶繳費領單者尚屬廖廖,凡爾民番食毛踐土,當知感戴皇仁,趕速依限完繳。況按則收費,各有定章,並於丈單內載明田園等則、坐址、戶名、糧額,一經領單執憑,既杜他人爭佔之端,永為子孫世守之業。惟田園或經典賣他人,此項丈單應由典買主承領,准於丈單內批明,將來原主取贖時,找還典主丈費。如田園坵畝與原丈不符,及戶名舛錯者,准各業戶赴局核對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單為他人承領者,該業戶既無丈單執憑,即無管業之責,不得藉詞混爭。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閣邑紳耆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田畝既經丈量,必須請領丈單,方能永遠管業。自示之後,務各遵炤前指,趕緊報完,切勿觀望挨延,稍有違抗;若再任意遲逾,即將未領丈單各田園查明,炤例充公,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貽後悔,切切,特示。

  一、示諭各莊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狀詞鼻仔頭莊民人趙隨、趙嘪、趙來貴、趙明成等,為恃勢抗贖,佔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竊貴等有遺下租田五埒,計二十一坵,坐落龍潭山仔下,東至車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為界。於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與加冬湖莊尤開元,領回價銀一百零五元,立契為執。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佔開贌耕。貴向較論,始則答以每年供穀十石,繼自同治十三年耕起,應完租穀百有餘石,顆粒不付,屢催延宕。貴常備銀向贖,元又不與。本年春蒔,貴欲邀叔姪前來擋耕,元知理虧,投經城內總理江順興、耆老陳阿三,措辨不清。際此昇平世界,富戶之家猶尚時恃勢橫行,貧者受欺,何安謀食?勢得瀝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爺秦鏡高懸,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開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贖;一面嚴追租穀,如數償清。俾富惡知儆,窮民有賴,沾恩上告。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尤開元開埔作田,而不納租,因有不合。但典業已歷數十年,何以早不向贖?究竟有無絕賣?其中是何情節?非訊不明,候傳訊察奪。

  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恆春縣正堂何,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鼻仔頭莊民人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等稟稱:竊貴等有遺下祖田五埒,典與加冬湖尤開元,貴備銀向贖,尤開元抗不依贖,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傳被告尤開元、原告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斷。去後毋延,切切,須票。

  一、標差:蔣發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單;差蔣發

  計開:

  原告:趙隨、趙來貴、趙明成。

  被告:尤青蓮、尤文和。

  此案契據系道光二十八、九兩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贖,斷無此理。不過當時田價賤,此刻田價貴,故翻控,冀增價耳!本應炤契判斷,姑念貧民無知,著總理江順與在外調處,稍為加增數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斷歸尤姓,與趙姓無干,其無後悔,切切,此諭。

  閏四月初四日。

  具告狀民婦陳趙氏,為藐孤絕續,乞恩俯憐,究斷追還事。痛氏生親龍巒莊趙保元生二男:長趙亮,次趙言,俱早世。各遺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來,年皆幼。元在時,承先人有田一所,現值銀四百餘元,坐落龍潭山仔下,於道光甲午年典與房親趙協兄弟,現趙隨即其後裔。時典過協契銀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隨將此田轉典加冬湖莊尤魁元價銀一百零五元。因家門孤苦,不能早贖,本年正月才備契銀向隨手贖,隨向魁元手贖,被依兜抗,現告訴在案。隨狀詞稱是依公田,又邀趙來貴、趙明成異房之人以為幫訟,而轉典遂不言明,實藐才等孤寡,欲絕續僥吞。本年三月間,氏與他計較,逞兇欲毀。似此凶惡,先則勸氏出銀費用,繼則混佔鯨吞,勢亟瀝情,哀乞青天大老爺臺前俯憐察奪,究辦追還,儆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查民間典業,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歸典主管業承糧,豈有數十年未贖之典產耶!此案本應斷令尤家憑契管業,本縣姑念趙隨貧民無知,從寬著令總理調處。該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預涉訟,特斥。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瀰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為界,西至瀏家親屋牆為界,南至柵門為界,北至宋家園為界,四處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說以劉仁柏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賃滿之日,價到屋還。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並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還交於劉仁柏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說合中人黃添桂

  代筆黃應寶

  在場宋水生、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黃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園字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連園三段,址在三部莊中州界內。其水頭第一段,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園為界,北至王貴田園。又第二段田園,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連生田,南至王日爐田園,北至王連生田園。第三段水田,東至王朝枝田,西至王連生田,南至小溝,北至大港各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鬮書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三段田園盡行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番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納銀無利,田無租,逐年任從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其田園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贖回田園之日,當於八月中旬先送定銀為准,至冬節備足銀元,如數送還典主,贖回原田,各不得刁難。保此田園系番承父遺下之業,與別房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起耕典田園字一紙,並帶火盛收執丈單二紙,王章收執丈單一紙,墾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番字內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番願甲水車一張,付典主應用,炤行。

  光緒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蔡和

  為中人陳翰元

  知見胞叔王貴

  在場母親王陳氏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帶借銀字

  立贌耕帶借銀字人劉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坐落土名搭寮坑莊軍工嶺腳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七分半正,果仔、雜物、竹木、茅厝一座,東至陳家崙頭分水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北至陳家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又帶過坑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一錢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趙家崙頭分水為界,南至石家小坑為界,北至游家崙頭分水為界。兩段界址明白。攀桂向與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與簡隆德,三面言定,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無租,銀項無利。如有上手來歷不明,與銀主無干,系山主一力抵擋。現耕銀主備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田二段,並果子、雜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現耕銀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為滿,到期銀交還現耕銀主,鬮書字紙交還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借字一紙,鬮書二紙,書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批明:鬮書書單破紙三張,為炤。

  再批明:字內添「界」一字,批炤。

  再批明:加「四」一字,為炤。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以能

  為中人簡進心

  在場人劉清琪

  知見人劉新興

  立贌耕借銀字人劉攀桂

  ·第六招耕帶借銀字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頂,土名樹林口莊,四至界址在大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面踏一段,東至王家園為界,西至淵自己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憑中引向蘇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將園稅抵利;其園遂即踏明交付銀主前來栽種。又另店稅銀五元,面對每年付銀主收入抵利。其園限二十年為滿,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淵須備足字內佛銀贖回埔園,銀主遂將埔園及茶頭連茶欉交還山主,各不得異言;倘至期若無銀交清,仍炤字內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帶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當日淵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完炤。

  再批明:銀主每年納山租銀二錢,交付業主完納,收炤。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稅人起店者,其稅銀對半均分,炤。

  光緒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錢光輝

  為中人李大魁

  在場母蔡氏

  知見堂兄德水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寧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將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今因乏銀別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限至三年終,被契內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此地並無與兄弟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干修之事。如恐後來別有纂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內地,將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內銀額,亦不敢刁難。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炤。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炤。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系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討。此系兩願,各無異端,再炤。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書兒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見人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吳祿

  代書人吳純玉

  ·第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啟戰,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園二項,坵數不計,又並帶厝地、竹木一應在內,土名坐落在崙背莊北勢,東至車路為界,西至上節廖泰山田下節至圳溝為界,又至觀音會竹頭魚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觀音會田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釐二絲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納張業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銀別創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此田園出典,先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崙背莊廖天筲、天桁同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出得時值典價銀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兩正。即日立契,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園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利納課租,不敢阻擋。保此田園厝地明系啟戰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啟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滿,准得啟備齊足銀取贖,兩不得刁難。此是兩比甘願,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根契、典契、鬮書、水契一十四紙,共十五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親收典面內銀六十大元完足,炤,行。

  批明:此園言約得銀主插竹圍起厝安居,若是贖回,炤稅銀列行,炤,行。

  光緒四年正月日。

  代筆人際春、鍾意

  為中人廖重醉

  在見人鍾孟意

  立轉典契字人鍾啟戰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內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戇,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旂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註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並深井亭基,隨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限至十年為滿,聽戇備足契面銀元取贖。至於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炤數坐還,該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保此基業果系戇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戇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九年八月日。

  為中人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丁氏

  立典契字人陳戇

  代書人金永昌

  再批明:陳戇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炤。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陳西昆

  代書人白灼龍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鄭宏三、鄭子雲,同姪海老、堅生,有承父明買過尹和生店一座三進。因遭亂,店屋門窗、戶扇盡被焚燬,僅存地基磚石而已,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三等有掛欠本家媽受等銀二百大元,願將此店一座三進遺存地基、磚石、土角、井磚等物,託中相議,付與媽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別稅他人。受約至五年豐滿,聽三等備銀取贖,受不得刁難。至受起蓋杉料、磚瓦計算若干?三取贖之時,應備足還受收取,三不得恃強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遺下物業,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同中立典字一紙,連上手司單印契七紙,共八紙,送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鄭海老、鄭宏三、鄭子雲

  鄭堅生

  為中人許時澄

  代書人陳恩魁

  ·第一○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埤頭中街鄭媽壽,有承父鬮分應得明典過鄭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東至許家店,西至許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業主租銀二錢,經於十二年稅與黃開北起蓋店屋,每年收納地基租銀十二元。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轉典,先盡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許振源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五十元。限至十年豐滿,任徒轉典主備足契面銀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備足前契面銀向取者,不在年限,亦聽贖回。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地基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保此地基系壽承父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自無反悔,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上手印司單契共八紙,又合同字一紙,收地租租字一紙,共十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契內註司單印共合四字,再炤。

  為中人秦君送

  立轉典契人鄭媽壽

  知見人曾永成

  代書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婦乃怡郎、乃金涼等,有承祖父開墾宅地一所,年帶番租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在過港莊,內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東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園,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宅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漢人鄭國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十大元四錢。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言約宅內若有栽插檳榔,上吐者每贌貼工資銀一錢;未吐者貼銀五分;荖葉每千枝籬坐銀三員。限至十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依舊仍付銀主收成抵利,業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中立典契字一紙,並帶贖回鄭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元四錢完足,再炤。

  咸豐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男天賜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涼

  為中人劉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婦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開墾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過港,竹木、果子在內,年帶納番租錢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筍交加。東至現耕鄭家宅,西至鄭家園,南至路,北至長枝竹在內,四至明白為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鄭石老出頭,三面言議添典佛銀五元四錢,並借字母利銀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銀十元四錢,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仍歸銀主栽種收成,掌管抵利。栽檳榔:上吐者每欉貼工資一錢;未吐者每欉貼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貼工資銀三元。限至十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坐工資理明,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典主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添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添典銀、借字銀、前典銀,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乃涼

  為中人劉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書人李連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銀字

  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同姪有用、來興等,有承祖父明買得金協福,即胡協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雜份寮莊,土名石灼坑等處,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錢糧、水源等項,俱各在大契內明白。父叔分管應得份下,亦各聲明在鬮分約內清楚。至於兄弟再分,亦各立約有據。經墾成水田,開築埤圳,栽種雜物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石灼坑再分應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業等項,各托中送就與黃金楊官起耕,典借出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立即將應得鬮分內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黃金楊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銀項面約,不拘年限,若要贖回,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頭銀為憑;餘備足,冬至前清楚,銀字兩還,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再育,同姪來興、有用叔姪等份下之額,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再育同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借銀字一紙,並繳各人鬮書合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借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內有所借銀項,再育系借過銀四十四元,來興系借銀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銀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鬮書為憑,任從各人清還明白,須各認鬮書合約贖回,各不得拖累,再炤,行。

  一、批明:大租應得三份,配納三斗,並帶銀糧配胡金益,大契內均分,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奇偉

  為中人宗弟青岩

  知見人堂兄金鰲

  同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

  姪有用、來興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臺中縣光山保三姓寮莊吳量,有承祖父沙園一坵,坐落土名本莊頂車路南,東至小路,西至藍投,南至吳陳園,北至吳陳園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保本莊吳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典出佛銀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踏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擋,後日子孫亦不敢言贖。保此園系是吳量承祖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缺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吳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吳云

  知見人吳滔

  立典契字人吳量

  代筆人吳量(自筆)

  ·第一五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典過許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一間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八十元,月可得稅錢一千六百文,除完該坊陳國清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錢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五紙,合共六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炤。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陳鴻,有代同鄉朱琴川病故埋葬後遺剩現銀一百大元。在臺並無親戚奉祀神主,所以將此款代買縣前右畔瓦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鴻欲回故鄉,前代朱琴川明買之物業,轉典與積善堂,收回契面銀一百大元。明約朱琴川神主配入積善堂祠內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掛念也。其銀即日收訖;其屋交積善堂管業。保此屋果系鴻代琴川明買之物業,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鴻自當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七二番銀一百大元,再炤。

  咸豐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陳鴻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臺屬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園四段,坐落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此內秧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園一段,受種三分,土名塗庫社後;又田一段二坵,受種二分五釐,土名過埤仔陳宅厝:以上共田園四段,計受種一甲零五釐,各四至載明上手契內為據。年帶納吳吉戶名正供穀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正。今因乏銀清還債缺,願將以上田園出典,先問親疏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城石太封芝圃出頭承典,同中面議著時典價佛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園隨即炤額對佃,付銀主掌管,任聽起耕換佃耕種,收租納課。限十年為滿,聽吉備足典價銀元取贖;至期無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業果吉自置之額,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別人財物,及掛缺供餉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宗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炤。

  咸豐十七年二月日。

  為中人李實

  立典契字人吳吉

  知見人妻鄭氏、男老獅

  代書人方簡如

  ·第一七之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郡城大西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今當臺郡培元總局領得學道憲大人發下育嬰生息經費項下,六八重番銀一千四百元,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正,炤章每百元每月納六八重息銀一元,統計全年應納息銀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領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納,每季應納息銀四十二元,並遵繳後開田園店屋各契共四宗,計一十七紙,契價銀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為滿,將原借銀兩繳還,贖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銀狀是實。

  計開:

  一、承買椰樹腳莊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紙,價銀一千八百元。

  一、承買外新街許如蘭店屋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五百二十元。

  一、承買塗庫社洋吳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一百二十元。

  一、承買柳仔林等處陳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紙,價銀二百大元。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領借銀狀郡城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讚)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衛社鄭騰,有承買葉銓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廳厝一間,並前後牆圍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錢別置,托中引就將瓦厝典與張宅上,取出銅錢八十千文。錢即日同中收訖;厝即付錢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終,備錢取贖;年滿不取贖,其厝永為錢主物業,後來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厝系騰明買之業,與堂親叔兄弟姪不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典主抵擋,不干錢主之事。倘被風雨損壞,聽錢主先出錢修理,登記在數,取贖之日,炤數清明,不敢少欠。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明買上手契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錢八十千文足,再炤。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約:此契留存與母親喪費之資,不許私自典借他人財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數,此約。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魯炤

  自立典契人鄭騰

  知見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捒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溢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為界,西至小溝外為界,南至黃宅田為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並溪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為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來歷、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並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鬮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炤。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元,併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炤。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併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炤。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併交,批炤。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在場見人賴庚

  代筆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觀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莊商條,有明買過盧應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塊厝前車路外田洋,東至蔡、胡二家田,西至盧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車路,坵數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東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車路,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年納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姪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限至十年為滿,備齊契內銀取贖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條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條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令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林正

  代筆同收銀人男鑑生

  立典契字人商條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條又有要事乏銀費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來銀一十大元,即日交訖。三面明約:自此找洗盡根杜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議找贖,該田聽從銀主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再批明杜賣盡根契字,永遠存炤,行。

  再批明:契後杜賣字人商條。

  知見男鑑生

  為中並代書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逕復者:本月初八日,准貴領事函開,以准臺灣總督府後藤民政長官函稱:光緒三年間,前福建撫院丁巡視臺灣時,奏准無論典契中有無取贖字樣,凡出典三十年後,均不得取贖等因一案,請飭檢查抄送,以便寄臺,使所修臺灣舊慣調查冊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當即飭承細心查檢去後,茲據覆稱:連日查檢舊案,因此件系臺灣公事,閩省現無存檔,莫從抄送。用特函復貴領事,請煩查炤是荷!耑此順頌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陳登高,有鬮分承父明買過陳朝澤瓦店一間,坐落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乏銀別置,將此店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光霞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估值時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明約:此三年以內如有損壞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損壞修理者,銀主、典主對半均分。約限至三年為滿,聽典主備銀炤數取贖;倘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恐風水不虞,聽銀主起蓋收稅,不敢阻擋。若取贖之日,炤起蓋之數清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鬮分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令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再批明:嘉慶十五年以前應納地租,典主自理,與銀主無干,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帶水井一口,批明,再炤。

  嘉慶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金受觀

  立典契人陳登高

  知見胞兄陳登瀛

  代書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錦安號,有明買過張家凝南上坊上橫街瓦店一座,併曠埕一所,水井半口,坐東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勢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鎮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與蘇宗面官,著下時價佛頭銀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座,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計共納稅銀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錦安號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後系銀主完納。限不拘年月,聽錦安備足契面銀取贖,銀主亦不敢刁難。保此店屋系錦安明買張家物業,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錦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十七紙,總共二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店稅言議每月向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聽銀主向各該店自收,錦俱不敢異言阻擋,理合批明。

  一、批明:錦安生理如系閉歇,願將安店屋隨時搬空,聽典主別稅他人。並將上橫街及北勢街二店,聽典主自向取稅,概不敢藉言刁難,理合批明。

  又再繳司單印契一紙,連上總共二十九紙。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慶、吳世

  立典契人錦安號

  知見人當事黃獻論

  代書人陳希傑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臺屬保西下里大人廟大學社陳傑、陳明、陳華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鬮分應得田一所,種一甲四分,大小坵數不計,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種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鉤釣溝墘,東至溝流水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溝墘,四至明白為界。又帶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納坡長粟二斗,年共帶納保西下里陳克紹戶名供穀十石正,其■〈勹外云内〉丁銀炤配。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郡城大西門外頂南河街石榮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典價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田即踏明四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課,或原佃,或起耕,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四年為滿,聽田主備足契價銀元取贖;至期如無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其所帶正供,從道光二十五年起,帶付銀主完納;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應完清,與銀主無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應得之業,與親堂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掛缺供課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亂被失,日後子孫尋出,不得藉此為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內葬明等仙父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又葬仙母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此兩穴風水,原擬要遷。若遷移之日,所伸墓陰當歸銀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應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來典價佛銀二百元,每元廈駝重七錢六分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劉朝、石侯、陳傑

  同立典契字人陳明、陳華

  知見人堂姪知

  書契人明(自筆)

  ·第二五盡起耕典契字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同姪媽引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月字號鬮分物業,座落土名金包里莊萬里加投田一段,在水頭,東至月字田為界,西至番仔田頭為界,並帶金面山直透山後中坑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月字溝漕田為界,北至水溝界。又撥舊厝邊田一小段,東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為界,南至田寮為界,北至山水分為界,並撥北畔番仔田頭節一小段,帶山在內。又帶麻里阿突坑頭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大租番口糧粟在內,茲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帶磧地銀五十元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應份物業出典起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九百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地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與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糧炤例抽的,系典主完納,不干閏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年,宜於九月間先送回居觀定銀,其餘的冬至前備足佛銀清還,贖回原契;如無銀清還,依舊聽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業系閏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閏與引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盡起耕典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價字內佛銀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永佃字一紙,系三房收執,典與李陽觀;若要用,務宜取出,不得刁難,批明。

  再批明:總墾一紙及番賣契二紙,共三紙,系長房孫允藏收執,出典繳帶林居官收執;要用之日,務宜取出,不得刁難,又炤。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恆閏

  為中人鄭用

  在場見人三房兄成宗

  在場見人大房孫允臧

  在場知見母親胡氏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

  姪媽引

  ·第二六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有自己明買過凝南坊三界壇街林勇記瓦店一座二進,坐南朝北,東至許家宅,西至巷,南至後曠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因前年乏銀生理,將此店屋,於光緒七年八月間,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紅契一紙,接造全宗,典過本街蔡豬哥佛銀二百元。後因生理不就,將所匿林永記紅契一紙,再造全宗,典過林英記佛銀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國生理倒罷事經發現,二比較掌此店。當時二比投明地保,並公人勸英記再備出銀一百二十五元,與國贖回蔡豬哥之契,歸英記掌管;而國將此店賣杜絕與英記時價六八佛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其餘尚欠銀五十元,國再立借單與英記收執。其銀同公中人即日收訖;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門窗、戶扇、磚石、地基諸物一概齊備,並繳先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一齊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國自買林勇記之物業,與別派房親人等無干,亦再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來歷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諸事,國自出首抵擋,與銀主無干。此系經公人所處,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找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印白契四紙,連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合共九紙,俱皆付執為炤。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見收過契字內六八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炤。

  光緒九年四月日。

  為中人地保徐品

  知見人范雨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范國定

  公人徐品

  代書人余進成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課、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遺下股份十五股,應得一大股,開墾公田二段,過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貫南枋寮莊,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載在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田典出於人,先問房親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葉坪觀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約時值典價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足訖,願將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保此田業系是課兄弟應得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此情,系課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言訂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滿之日,應備足字內銀贖還;如過限無銀贖回,依舊炤字內耕管行用。此系憑中甘願,不敢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典契字內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南枋寮莊十五股份鬮分約字多載別段,難以分繳,課兄弟承父開墾公田抽出,典與銀主葉坪起耕掌管為業,不得異言,存炤。

  再批明:歷年配番租穀三升正,聲明,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趙進興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第二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二所,分為三段,並帶竹圍、瓦屋、稻埕等項,址在北勢湖莊。第一段田四坵,毗連一處,東至牛路為界,西至游家田為界,南至官田並游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為界。第二段田,東至遊家並簡家及官田為界,西至王家田並店仔坡及高家田為界,南至簡家、高家田為界,北至公圳溝並許家、游家田為界,內帶私坡一口。第三段田,東至周家田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為界,南至店仔坡及陳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竹圍、瓦屋、茅屋、稻埕、菜園等項共一所,東至公坡並周家坡為界,西至周家稻埕為界,南至小圳為界,北至消溝為界。以上水田、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各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為界,年配納何業戶大租穀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應納番口糧穀一石一斗,原帶坑水、坡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並私坡一口,遺下與奎等兄弟掌管收租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奎等兄弟商議,情願將以上水田三段,並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帶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項盡行出典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暨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議炤值典價番銀七百元。其銀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親收足訖;其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項,即炤四至界址,同中踏明,盡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輸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三年為屆: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聽奎等兄弟備足原典價銀七百元贖回田業契字;若無備銀取贖,仍將水田、竹圍、瓦屋、茅屋各等項,炤舊付銀主掌管收租,不敢異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帶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遺下物業,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又無拖欠大租穀、口糧穀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願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現銀明典,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上手四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內番銀七百元足訖,再炤。

  批明:奎等父鬮分應得遺下之水田,當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買田業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現胞伯鬮分之水田,杜賣與蘇春喜掌管,契亦繳付蘇春喜執據;若要用之日,蘇春喜應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堂弟曾夏蓮

  代筆人許國

  為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戶安然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北勢山腳,土名又號番田。其首段水田現管界址在東西畔,東至第三房安然田頭豎岸,上透橫路,下透坡為界,西至鴨母嶺腳圳頂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為界,南至馬路坡為界,北至山腳吳家田,透屈尺坵,直透東畔田岸埋石曲上橫路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東畔橫路下,東至大路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頭豎岸透落坡頭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橫岸埋石為界,北至橫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歷年配納六成實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帶錢糧正耗銀三兩正。又帶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應得四十二分,炤舊圳路由田長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帶牛路,炤舊所行。又帶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帶私坡一口。茲因乏項別創,爰是叔姪相議,願將份下分管水田與人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傳身上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一千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親收足訖;立即將份下分管水田等項,炤四至內界址,點交銀主杜世傳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納課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屆期之日,訂是年中秋前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為憑領項,候至冬節前備出字內銀還清,贖回原契券,不得刁難。保此水田等項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應得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往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杜家之事。此系仁義相依,二比甘願悅從,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典水田契一紙,又繳分管鬮書二紙,又繳買番武律白契一紙,又帶公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其永遠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內親收過字內典價佛面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項抵還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傳身上借出佛面銀一百大元正。此條言約逐年貼納利息加一五行,若異日取贖,連字內典價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齊還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聲明,再炤。

  一、批明:石成田界內有帶舊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炤。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堂姪汝霖

  公親並為中人何慶炤

  在場見人何真傳、何光輝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執照

  業戶執照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即補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給照事。照得民間典賣田房,例應依限投稅,截給司頒契尾,付業戶執憑;違則罰半充公,仍應補完稅銀,久經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憲頒發契單,填用已完,先經備文批胥請領,重洋阻滯,尚未奉到;而稅銀有關帑項,例定按季報解充餉,難容停徵,應照向辦成案,權用本縣印照,一面詳明道府憲立案,並出示諭遵去後。茲據業戶劉誇將典過黃璜田契券一紙,並備稅銀投稅前來,除將稅銀暫行存庫外,合先給照付執。為此,照給業戶劉誇即便遵照執憑,俟續領司單發到,將所領印契繳房照舊仍號填稅粘連契尾,換給收執管業,再將所給印照掣同察銷,毋違,須照。

  計開:

  一、業戶劉誇於同治二年典過黃璜田一所,受種三分,坐落保西里,東至劉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契價銀六十六兩,該稅銀一兩九錢八分,現給臺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號印照執憑。

  右給業戶劉誇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給 限換日銷

  縣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經自己手創造有瓦屋三間,並帶後堂菜地一園,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園竹為界,左與井為界,右與增栳巷仔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帶瓦屋對門邱金波屋後菜地一園。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叔姪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宗兄李達倫引就於本新街謝興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二百大元正。當即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重複典當。竊此瓦屋系經自己創造之業,並無包典他人物業,不干至親兄弟叔姪人等之事。自典以後,即交與謝興郎經管為業。茲瓦屋、菜地,日後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方准贖回,至外人繳贖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瓦屋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瓦屋、菜地價銀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贖回之日,銀到契還;倘有親戚兄弟叔姪人等繳贖,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價以外,仍欠源興店賬銀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銀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損破要修整,用費出典人先行墊出,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中金筆資花押銀七大元五角正,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日後店中來去貨物、錢銀,但貨物不得算利,若支錢銀,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並菜地限五年贖回;若五年以後年限過期之日,不准贖回,立批。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歲)三月十三日。

  說合中人李達倫

  在場見人總理陳欽

  依口代筆人李天生

  在見人袁阿九、仁財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有承祖父基業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今因為乏銀費用,央托顏城老向與李燦哥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交付銀主居住。限十二年為滿,聽蟳備出佛銀取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厝字一紙,付執為炤。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足,再炤。

  光緒五年三月日。

  為中人顏城老

  知見母陸氏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

  代書人自筆

  知見弟卓海參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有明典過卓紅蟳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後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東至街路,西至後壁埕,南至張家,北至許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過吳府含能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面價六八番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銀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為滿,聽蟳備出契價銀取贖,銀主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燦哥明典之厝,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頭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六八番佛銀五十七大元足,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知見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

  為中人周坤老

  代書人卓紅蟳

  一、批明:茲因李燦哥要回內地,將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議約:此厝修理工料資費應開計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屆限之日,與取贖之人對半均分坐還,此炤。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含能,今有承典李燦老瓦厝一間,內一廳、一房、一埕,並後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茲因再興堂拜托本街簽首及滄海兄欲出頭承典此厝,能願將此厝轉典,言議契價六八佛銀四十九元。限至十年為滿,聽能備出契價銀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帶連上手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再炤。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書人陳萬浪

  轉典契字人吳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資,炤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建物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鑪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將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轉典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隨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地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並炤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並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為中人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吳允

  知見人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吳尚

  代書人林昆玉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標、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內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至於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炤數承坐起蓋銀兩並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炤。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見人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木戈〉、張國楷、張國榜、張國標、張國梅

  為中人林姜、董瑞、陳吞

  ·第三四轉典大租契字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計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炤。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陳宙觀

  代筆人黃金標

  ·第三五轉典大租契字

  立轉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內以義堂戶下王荖,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瓊仔埔墘,大租底張春代十餘石,從中抽出連車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諭四成叩實,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原佃陳乞食出首承典,時值價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後子孫皆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聽荖備齊轉典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仍依舊銀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交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典耕字內塗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炤,行。

  再批明:縣諭帶在別業,不得繳連,又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海

  立典契字人王荖

  代筆人王棟材

  ·第三六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致祥號,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家私棟,西至郭家私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為界。今欲將銀別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將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內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託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號,議依炤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其典價並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限不拘年月,若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並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回轉與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並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為炤。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並在內,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炤。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炤。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如榮盛號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炤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炤。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馮汝正、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石致祥

  代書人吳存心

  ·第三七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莊黃■〈風离〉,有承父轉典遺下竹圍宅地一所,坐落楊厝莊北畔。其宅東至竹巷大路,西至黃家宅,北至楊家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業主吳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宅地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問到本堡芎蕉腳莊黃義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價典值佛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宅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保此宅地系■〈風离〉承父轉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風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贖,付與鄭家備足契面銀取贖,與黃■〈風离〉之子孫不得取贖。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轉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大元正,庫平七十兩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書人李壺

  為中人黃朗

  場見人黃疏

  立轉典契字人黃■〈風离〉

  ·第三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鳳邑仁壽上里石螺潭莊沈彭、沈等、沈課,有承祖父鬮分應得典過黃樂記課田二坵,明丈六分四釐六毫二絲正,完錢糧一兩零三錢五釐,坐落土名在大埔洋,東至吳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吳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田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轉典與崙仔項莊吳粽、蘇追二人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糧。其田不限年,聽原舊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自己不能取贖,不得刁難。各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鬮分應得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光緒十七年桐月日。

  知見人沈主

  立轉典契字人沈彭、沈等、沈課

  為中人沈文、陳港

  代書人沈玉明

  ·第三九洗找轉典契字

  同立洗找轉典契字人長治二圖里大湖莊林長庚、林長春等,有應份同承父叔明典過本街林就等園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連,受種一甲二分正,年帶納王維俊供穀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窩社北畔,土名有應公前,東至車路,西至葉、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為界。此業前於光緒元年三月間,出典本街葉陽汜來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洗找盡典,先問叔兄弟姪親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仍向原典主葉陽氾出首找典,三面言議再找典價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訖;其田園仍炤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擋。不拘年限,聽上手林就等備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贖。保此業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過應份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洗找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八紙,庚等前典契一紙,計共十紙,一並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見人收洗找轉典契字內來六八足佛銀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計合共來典價六八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上手取贖,自當炤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穀應歸葉陽氾掌收。其租糖五百斤,應歸上手掌收,並應納供穀二石八斗正,亦歸收糖之人完納,與林慶汜即林長庚等無涉,須至批者,再炤,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妻蘇氏

  為中人陳煥章

  同立洗找轉典契人林長庚、林長春

  書(春自筆)

  ·第四○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崙仔莊,現時住笨北中秋街蔡天註,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沙園一坵,土名坐落新莊仔胡東勢。此園願典過本邑本保瓦磘仔莊蔡世宗,東至宅園,西至吳宅園,南至胞姪恆九宅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叛產依例抽的。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無力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邑本保瓦磘仔莊黃華觀、黃祐觀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出佛銀「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踏界址分明,前付銀主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系是世宗有自置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租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園不限年,銀主不敢向討;園主要征討者,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銀「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連兄弟宗業不得時繳明分拆,批明永行,炤,行。

  大清光緒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吳查某觀

  在場知見人堂姪蔡莫恆

  立繳典契字人蔡世宗觀

  代筆人蔡萬美

  ·第四一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將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門嶼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餉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內系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為四大分。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內網椇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銀項,托中將此溪塭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採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中間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炤,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炤,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吳判生、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吳光猛

  知見人圭滋、圭鉊、圭鈔、圭眺

  代書人房姪圭贊

  ·第四二起耕轉典田園字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緣有承祖父遺下典過莊義水、莊石乞田園二處,典價佛銀二千五百大員正,與長妄、蘆竹等鬮分之業。其一處址在四圍堡塭底莊,又一處址在頭圍堡三抱竹莊界內,其二處田園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載在新丈單典字內註明,並配帶圳水通流灌足。緣時與長安、蘆竹字據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銀並小租穀憑公親立約簿註明,各人應得之額自收,其甲聲地段尚未分拆,緣時應得之額典價佛銀九百二十大員正。現時田園拋荒,其小租並無量收,又課租數年概未完納,並前缺債項未得清還。今因乏銀應用,時甘願收減典價佛銀,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托中招得羅奇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該值依時典價佛銀八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過轉典主羅奇英前去掌管,任從轉典主自備工本招佃開闢成業,收租納租抵利,時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倘日後價增百倍,亦是轉典主之鴻福,時不敢異言贖回之理。及至莊義水、莊石乞等欲贖回田園之日,備足原典價佛銀,或足數,或減收,概歸轉典收貯,贖回字據,與時無干。保此業系時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字據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自出首抵擋,不干轉典主之事。此系二比喜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典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時、宗親收過起耕轉典田園字內價銀八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徐清年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將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隨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為滿,聽勇備銀取贖。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於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並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簷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同治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陳■〈金乾〉

  立典契字人葉勇官

  代書人曾階

  ·第四三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又賢於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並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用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內聲登為據。今賢因欲挈眷內渡,憑中將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為公業,三面議定應將賢手內起蓋修費並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其銀經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內均有載明。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炤。

  同治十年三月日。

  為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第四四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里方游,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里,土名塗庫社洋。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計共受種七分五釐,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為業。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炤。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王名芳

  知見妻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方游

  代書人洪呈祥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內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緣於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將店付記承管收稅。今因五欉龍眼內合敬堂玄天上帝眾爐下欠用公店,願將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並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系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其修理,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炤。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眾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為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將契胎借變賣,合應將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將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炤。

  光緒七年五月日。

  為中人胡為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姪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才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並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炤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炤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干,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疇同胞姪虎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炤。

  同治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姪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恆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臺郡大西外宮後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奉祖母命,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與郡城內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炤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為己業。限至十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炤。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為中人郭輝山

  知見祖母陳氏

  立典契字人黃約記

  代書(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系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隨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將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炤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此店與阮家毫無干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炤。

  ·第四七之一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其田每年應完供穀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穀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穀,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第四七之二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釐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崙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穀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內明白,並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埔姜崙後莊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崙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干;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高升、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姪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陳涼水

  代筆人陳廷瑞

  ·第四八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崙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崙,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今因乏銀別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將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內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楊氏

  立繳典字人許作仁、許作傑

  代筆人許泰和

  ·第四九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毛五絲,東至溪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黃家田為界,北至江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炤。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親國樑、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黃阿牛

  黃石旺、黃阿叫、黃阿氏

  ·第五○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廩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穀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帶廍餉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穀三十石。原系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餉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炤界管收,而供餉番租亦炤勻配輸納。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陳桃生輪值,均經炤約歸其管收明白。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將此項典業,並彰邑湖仔內莊業,請分別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致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茲榜願炤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將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內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炤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復。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餉番租,並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系榜之事,與銀主無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餉,概歸銀主收納,及將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保此租業果系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當官願炤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炤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炤,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見母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楊名榜

  為中人陳太原、楊必親

  代筆人楊全

  ·第五一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里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釐,年納租銀。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隨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保此園系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蘇敬

  代書人郭天

  ·第五二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咸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鬮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內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為界,西至林裁合壁為界,南至護厝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炤界踏交與來補掌管。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炤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將該店厝炤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並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倘有藉端覬覦,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火爐之事。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為永遠存炤。

  批明:贖厝字內價銀並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炤。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親代筆人林智掽

  公親人陳國賢、陳昭德

  在場人林王氏

  知見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里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釐。又鬮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釐,年納真君宮租粟二斗,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釐,年納地租金、錢糧租。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願將此田向與同里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匏收入;將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並無拖欠舊租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炤,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為中並代書人簡燦

  ·第五節胎權·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二 借銀狀

  第三 胎借銀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約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銀字

  第八 借銀單字

  第九 胎借銀字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銀字

  第一三 胎借銀字

  第一四  胎借銀契字

  第一五 胎借銀字

  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第一七 胎臘銀字

  第一八 胎借銀字

  第一九 胎借銀字

  第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一 胎借銀字

  第二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三 胎借銀字

  第二四 胎借銀字

  第二五 胎借銀字

  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銀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銀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銀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第五三 轉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第五八 碑記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小西門外吳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塊,配大八仙下棹一塊,並帶棹掛一塊、竹筊椅八塊,配几棹四塊,暨刻花雙胎眠床一張,厚皮大水矼一粒,帶踏枋一塊,又無花大床櫃二張,又蛀破入平花頂下又共棹二塊,又平面無花棹櫃一塊,又四角柴椅一塊,又蛀壞無遮風半床櫃一塊,又面桶架一張,以及烏金字聯一大幅等物件。今因先父前有向過檨仔林火王爺借出銀項,現迫討難堪,乏銀還款,托中引就與鄭朝卿為胎借出大八重銀一十八大元,每月願納利息銀四角五尖足。該物面約二年內不拘年月,聽物主備足母利銀交過銀主,其各件物願候銀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異言。銀隨交過,而物遂欲搬回。又約:此各物限至二年,如無備足母利銀取贖,願與銀主消滅,永不敢再言找贖。至於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損壞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再批明:踏枋一塊,粗八仙棹一塊,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再炤。

  批明:內塗去「仙」字一字,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日。為中人李志記

  為中人邱美記

  立胎借銀單字人吳佛

  代書(自筆)

  ·第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臺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炤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八末。願將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塭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炤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為一宗,共三十紙,墾炤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限一年為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炤、告示及領借銀狀。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塭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為炤。

  一、該塭址在鳳邑文賢里,聲明為炤。

  一、該塭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將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內,聲明為炤。

  一、該塭現贌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為炤。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福壽街陳棟記,有承祖父買過本街王印曠地契一紙,自己起蓋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間,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項,托中向與戴德記借出六八銀三十大元,三面言議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終,若是利息不能清楚,願將此厝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十大元,再炤。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

  為中保認人吳灶

  立胎借字人陳棟記

  代書(自筆)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內東安上坊府東巷吳登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鳳邑承管湖仔內莊林屘麊份園一宗五紙,又將墾租契約告示一宗三紙,向城外中街隆益號借出佛銀三百七十大元,言約每兩銀每月願貼利息二分行。限六個月為滿,備足母銀、利銀一齊清還,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業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還銀額,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墾租契約告示二宗八紙,共九紙,付為炤。

  七月二十一日,吳登旺再借出母銀二十大元,言約每兩每月炤貼利銀二分行。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銀字人吳登旺

  ·第五胎借約字

  立胎借約字人布嶼堡崙背莊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處,土名坐落在新竹圍莊西北勢,其甲數、丘■〈土叚〉、東西南北、水分,俱載上手契內分明。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借為胎,托中問到本保新竹圍莊李媽答身邊借過鏡銀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應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銀還字還,兩不刁難。如若至期無還,願將此田付原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完糧,以抵利息,永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願,並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特立胎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廖天造

  為中人廖春龍

  立胎借約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長治二圖里後鄉莊黃光英,有承祖父鬮分應份下則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種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後,年帶納戶名薛壽供粟一石六斗,東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托中引就向本莊蔡排老借出佛銀三十二元,面約每元每月貼利息銀二分四釐,限至年終月滿,清還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納課,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面銀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為中人黃能老、林顏

  立胎借字人黃光英

  知見人男三讓、三友

  代書(自筆)

  此宗田上手契有帶別業,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終收,炤時價折還。

  再批:田主若有清還一半母利,聽回田一半,重換借字。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戶余登賀,今因乏銀費用,將住居之厝契五紙,托中引就向與帽仔街馬獻河借出七三銀十元,面議每月每元利息銀二占。欲要取贖,當備母利銀算明清還,贖回原契並借字。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一紙,並厝契一宗計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光銀十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為中人鄭倬其

  立胎借字人余登賀

  書寫人(自筆)

  ·第八借銀單字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今因乏銀,托中引就借過尤吉記六八佛銀二十大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六角正,願將房中器具物件為胎,逐月清還,不敢短缺。其母銀限至戊寅年二月清還;倘限滿未還,聽保認人與銀主前來掌管房中器具物件。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銀單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認人黃品官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里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內明白為界,並帶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隨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為胎。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並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逐冬利粟,就於典田契內所贌租項,不論年冬豐凶,炤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雲從

  為中人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黃宗桂、賴映、曹丹旺、羅弼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邱怡興),有自己承買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莊南勢角,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親向郭源興號借出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早季應納利穀二十五石,對佃付源興號催車運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願將此田聽源興號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親收過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現耕認納郭書相

  在場周代

  為中郭媽生

  代筆郭蕉洞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郭怡興)

  ·第一一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眾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眾,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疊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眾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系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李夢熊

  為中人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將手內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口糧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潘林氏母子親收過借字內佛面銀六元大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銀一元,以上計合共銀七大元正。共貼利粟一石四斗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立批,再炤,行。

  一、批明:光緒七年十二月間,再添借佛面銀三大元正,以上計共借出母銀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內口糧粟完納,批炤,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國珍

  在場見人林再來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林氏水涼、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緣有承祖父鬮分應得田園五段,址在頭圍堡外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內詳明。今因生母故,喪費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字據出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於陳老紅手內借出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利息銀加二零行,計共利息銀三十七元正。言約利息銀一半,至六月冬預先交還;餘尚剩母利銀,俟至冬至交還銀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於保認人賠補足數,不得翻異。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於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鬮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宗

  為中保認人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內。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臺後,西至城牆,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愷園。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內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借為胎,當日托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將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保此業系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其上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司印契一紙,並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內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內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板桂

  為中人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陳慶隆

  ·第一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內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將自有苗慄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為胎,其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穀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穀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內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將此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業主不得異言。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異說。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人何某

  現佃人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慄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銀要用,願將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號保存登記為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內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穀七升,全年計利穀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濕冇抵塞,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穀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將租穀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其銀本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此系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內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炤。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謝阿李

  代筆男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臘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轆街陳合吉號,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轆街店後。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契為胎,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八升行,共的利息穀四十石正。至歷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將租穀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銀限至歷年十月中為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炤借字內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合吉號有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如雲

  為中人王東誨

  場見人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陳合吉號

  ·第一八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家叔厝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與洗源號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制。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炤街例估價坐贖。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契內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許開基

  親筆人啟侯

  ·第一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托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內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為中人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慶緣堂

  代筆人吳立盛

  ·第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托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炤。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光明

  為中人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王海觀

  ·第二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討業,失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穀一斗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穀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炤。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炤。

  再批明:內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立胎借銀字人黃傳

  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二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龍

  現耕佃人陳和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

  ·第二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問叔兄弟姪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號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將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別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乾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炤。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炤。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必達

  作中人曾文得

  知見胞兄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劉加蕊

  ·第二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鬮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穀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將此田為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歷冬租穀多寡,此系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干。保此田系豬等承父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內原母,銀主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並繳上手借字一紙,鬮書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炤。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黃螺、黃豬、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徐氏

  為中人黃番叔

  代筆人黃進為

  ·第二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莊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銀別創使用,自情願將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週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如週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將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稅納課。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炤。

  光緒十九年梅月日。

  為中保認人王阿暖

  為代筆人郭叭幣

  同立胎借銀字人王阿欉、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炤。

  ·第二六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檳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內明白。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汪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托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號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穀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張慶

  次房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號張文玉

  三房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張箎自筆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鬮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內。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與本莊王德觀出頭承借著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至八年備錢取贖,不得刁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干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炤。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方氏

  為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莊抱

  代書並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里三十四號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釐,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為界,北至家朗田岸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約銀每冬每元利穀五升,每冬共利穀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穀十二石四斗,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將母利若干,將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炤。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並付收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日。

  為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筆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喬〉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蟯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姪等概無人承典,無奈,托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內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炤。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日。

  為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傳

  知見人張克修

  代筆人趙德祿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爭。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著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筍、粗皮九仔、阿蚊巳,同眾番等。今因日食難度,又掛欠他人債項,土目同眾番相商,托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內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斗,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約逐年六月晒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濕冇之穀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將利穀結價,並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此系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內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筍、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龜劉武禮阿梢

  籠爻荖一斗乃斗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籠爻抵反九仔

  大謹抵反閣老爺賴返

  那爻老暖謝曰碌乃武禮

  房以荖衣擺那眉加筍龜劉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梘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茲因別置,託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穀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梘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築前港仔新梘,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炤依各佃成規完納。此系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炤。其承買水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又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炤。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炤。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姪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犭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嘉城內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面限六年為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是賴滾、賴■〈犭龍〉、賴乞食出典,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歷不明,■〈犭龍〉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炤。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林禮

  為中人賴現

  主典契字人賴滾、賴■〈犭龍〉、賴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灶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內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將此公店,灶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將灶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無出稅者,炤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灶等願搬移別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灶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灶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灶等兄弟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並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灶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為中人啟山伯、義開

  執筆(灶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內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批明:於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斗。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將此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並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內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炤。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為中人葉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其田甲聲並四處界址及水份並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內載明。今因乏銀應用,將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穀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內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八月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李張氏

  男阿秀

  執筆男阿雲

  ·第三六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冇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丘半。其田東西南北界址,並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內載明。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將田出按,向得源發號生過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穀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

  母張氏

  依命秉筆阿雲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釐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於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自按之後,將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贌穀十石,冬季贌穀十石,共穀二十石,即交於祀典經管為業。其每年應納大租穀五石,系祀典內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干祀典內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硃契系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日。

  在場說合人鍾煥智

  立按字人李端義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為界,西至溝尾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內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將此田交於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並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歷不明,不干銀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義

  在場見黃炳二

  ·第三九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里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釐,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為界。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穀九石六斗,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將該利為母再生利息,或將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欲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保此田系昂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並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丑)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張阿昂

  代書人黃鳳鳴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鬮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並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內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計共全年利息穀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穀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穀十一石。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滿之日,於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准,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鬮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內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激如

  現佃人謝順從

  為中人張慶昌

  場見胞叔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

  ·第四一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於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歷年應納錢糧、大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斗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其粟當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濕冇,屆時自當炤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將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於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餘至冬至前備足字內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溪泉

  為中人並現佃對納利息粟人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

  ·第四二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立甘願對本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人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承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有大租一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莊。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穀市斗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計共二石五斗正。配納定額,永遠定例,日後不得加伸。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處大租穀為質借,先問房親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來向得本佃銀主集福嘗手內借出佛母銀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昌親收足訖,中間並無估貨准折等情。當日三面言定,即將本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穀市斗二石五斗正,隨即付銀主集福嘗,任從集福嘗圖章出單,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遞年銀利,昌即給出完單二十張為據。其母銀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贖之日,銀還字還,昌理應給出完單退換補足;倘若至期無銀取贖,仍炤原字約而行,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之大租,與房親本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質借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昌並場見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昌同中實收到字內佛母銀一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又批明:光緒十二年二月間,昌再向銀主集福嘗手內加借出佛銀二十大元,即將加伸大租穀二石正抵為遞年銀利。連字內共借佛銀三十六大元正,連字內共大租穀四石五斗正,抵為銀利,銀還租退,不得異言,批炤。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四月日。

  男朝芳(批筆)

  為中人呂芳瑞

  在場男衛朝芳

  代筆人林其俊

  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

  ·第四三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緣有自置田園共一段,年贌小租穀十五石,址在利澤簡堡後崙莊,其東西四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起耕為胎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賴隆官手內借出佛銀九十大元,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火生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四址,交付銀主贌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早穀一斗一升正,計全年利息早穀九石九斗正。其田園議贌小租穀一十五石,分為兩季,早七晚三,早季該租穀一十石零五斗,抵還利息以外,尚剩早穀六斗,並晚季穀四石五斗,交還業主。其莊中科派諸費,依田鄰比例而行。大租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此銀約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還銀,務於八月前先送定銀為憑,俟冬至前備足銀元,如數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四紙,白契二紙,計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火生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沈採堂

  為中人葉埒

  場見人□□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

  ·第四四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勢八寶莊界內,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贌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內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如有鳩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系業主自理,不干銀主之事。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為准,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鬮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系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咸熙

  為中人陳阿厚

  在場知見人母親張林氏

  同立起耕胎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

  ·第四五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遊守度、游守嘉、游登科,同姪梓在五房等,緣有承先祖父遺下戶名游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頭圍保拔雅林莊,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媽喪費之銀,於是兄弟姪等相商四思,願將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族親德成號,即阿添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欽、嘉、度、科、姪在同等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起清踏明,交付銀主任從贌佃收租抵制。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計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兩季完納,早七晚三。其田願贌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兩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對佃人付業主收回,以應其課款大租以及莊中科派。年歲豐歉、被佃減租、捐題廟緣各等諸費,概系是業主自理,銀主無涉。其銀限借不拘年,要還之年,務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銀五十元為准,餘俟冬至屆期,業主備足銀元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欽五房兄弟姪等承先祖父遺下公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欽兄弟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給司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舊銷丈單二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分約字一紙,吳壘分約字一紙,上手白契十紙,計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欽、嘉、度、科、姪在同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一、批明:其丈單、契據各字內帶破空是實,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為中人康可邦

  知見人弟守湖

  在場人堂叔高山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游守欽

  游守嘉、游守度、游登科

  姪梓在

  ·第四六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等,緣有承先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四結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字據付質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姚希賢手內借出佛面銀二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榮兄弟等親收足訖,當場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共全年願貼利息早穀二十四石正。逐年利穀扣除抵足額,其餘所剩穀石仍交業主收回,完納課租諸費。倘遇年冬不順,田租多少俱系業主與佃人相商,與銀主無干。爰及莊中或有科田中諸費,俱炤田鄰比例而行。保此水田系榮兄弟有承父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榮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限借不拘年,銀主若要取回之時,榮等隨即備齊母利銀送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各無他言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三紙,舊丈單二紙,合約字一紙,分管合約字一紙,上手鬮書二紙,上手合約字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榮等親收過立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二百四十元正是實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游棟樑

  為中人林後生

  在場人母親陳氏

  知見人姪孫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

  ·第四七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緣有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寶斗厝莊,其東西四至載在契字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水田載地四分零出借為胎,外托中引向許正觀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十二元五角正,計共銀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觀起耕招佃,收租完課抵利。言約田無租,銀無利。其銀所借不拘年限,若欲還銀之日,當於八月前送定為憑,餘俟冬至備足銀元交還,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親立起耕盡租胎借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安親收過起耕盡租胎借銀字內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帶無利磧地銀在內是實,再炤。

  乙未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曉山穆

  場見人胞兄德火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

  ·第四八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緣有沙園一處,址在頭圍堡番社頭莊,歸管字載明應得一甲,換給新司單一紙載明九分五釐零,四至界址俱載在單據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外托中引就向與陳蒲官手內借出佛面銀八十四大元,並帶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將銀同中交釗親收足訖;隨即將該園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科派諸費,系是銀主理清,不干業主之事。其銀限借十二年:自舊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還,要將母銀、字據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盡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歸管字一紙,番字五十七號新司單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釗同中親收字內母銀八十四大元,並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計共八十六大元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舊曆丁酉)三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林星樞

  為中人陳呂鰲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

  ·第四九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里堡,土名南勢洋溪仔墘莊。其水田東至橫岸透溪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梘頭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崁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載在印契字內明白。年原配納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錢糧二兩六錢八分七釐四毛四絲正,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茲因乏銀別創需用,願將此水田連契據盡租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無可承借,外托中詢向與吳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銀九百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銀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元及契據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議定,逐年田無得租,銀無行利,概要付交銀主吳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銀約借三年為滿:自光緒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屆限之秋,當八月中,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正,餘俟冬至前備足胎借字內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原契據,各不得刁難擾索,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帶官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頂手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二紙,青墾一紙,清賦丈單一紙,計共七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清沂等親收過起耕胎借字內洋銀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壽卿

  為中人□□□

  在場人長男大目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內五層蛇莊界內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內,自帶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內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隨即將田並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穀六石,小租贌陳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將租穀依時結價抵利並完課;不足,將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炤,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炤,行。

  再批明:內添「註、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炤,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國定

  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內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內,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其銀無利,其園無稅。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干黃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內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再炤,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炤,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為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內。聲明:內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苧一應在內。茲因公項告急,願將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內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苧果收抵利息並工資。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至於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截串為憑。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屆限,銀主將所完納串單及字內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苧,復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將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倘此園若輪別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屆期若欲備贖,定於是年八月中交定為准,餘俟冬至兩相交清。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炤,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贌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內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其園依字炤約內原贌議園租並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為憑,合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炤,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內竹圍或隘界並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炤,行。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正光昭

  知見人堂伯家亮

  在場人親兄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將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今因乏銀應用,將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瓏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將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炤。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並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炤。

  又批明:店內酒灶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至於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干?批明契後。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炤。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炤。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瓏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炤。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炤。

  光緒元年九月日。

  為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於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莊,現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內各有註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並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於羅奇英手內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隨即將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內扣除二十石正,於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炤左右田鄰比例而行。至於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干。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宜於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干英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內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曹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

  ·第五五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於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將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為胎。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贌小租穀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願貼利息穀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其餘全年尚剩租穀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為完納課租等費,經於借字內寫明炳據。今成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為胎質借,託中向與林代官手內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應納利息穀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穀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穀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餘除納利息穀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為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倘風水為災,並年冬不順,亦炤上下山鄰比例而行。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

  為中人□□□

  保認人□□□

  在場人□□□

  知見人□□□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

  ·第五六之一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系水田二處為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月斗〉,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轉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將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內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別生支節。保此田系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八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妻吳氏

  代筆人劉禎祥

  為中人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月斗〉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再轉出為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穀二斗,全年計共利穀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濕冇及少欠升合,願將田付銀起耕。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別生支節。保此田系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上章

  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

  ·第五七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讚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讚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並帶李讚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李雲梯

  為中人胞姪千

  知見人長男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內大街境陳全記。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善哉言乎,人當敬之。茲我全記於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將伊自置山園並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將山園及龍眼交我全記收抵利息。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將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將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於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准,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將此業內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將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財物,以絕井記之香煙;倘將來若有他人出首爭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云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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