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外國人
第二節 番社
第三節 學事
第四節 宗教
第五節 慈善事業
第六節 公業
第七節 共有
·第一節外國人·
第一 札飭
第二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三 賣杜絕根田契字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第五 換塭地字
第六之一 調換田地字
第六之二 調換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札飭
第一一之一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一之二 永遠租約據字
第十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五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七 永遠租契字
第一八 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稅厝合約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稅合約字
第二一之二 轉稅厝字
第二二 執照
第二三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三之二 執照
第二四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遠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稅字
第二六 租店合約字
第二七 稅佃字
第二八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二九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 永遠租約字
第三一 執照
第三二 炤會
第三三 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四 執照
第三五 執照
第三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札飭
欽加監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縣道憲陳札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撫憲唐案行,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咨:炤得各國教堂租買房地,建造教堂,向係炤約辦理;惟相沿日久,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或致滋生事端,自應申明舊章,以免民教訟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門與法國公使柏大臣議定天主堂買產章程內稱:法國傳教士如在內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內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係賣產人姓名,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得專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議曾于是年函致江蘇巡撫,併由江蘇巡撫通飭各關在案。相應再為通行貴撫查炤,轉飭各關道及各處地方官申明舊章,遵炤辦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屬一體遵炤辦理,併行通商委員知炤,毋違,須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炤辦理,併移通商委員知炤,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炤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日札。
·第二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前金莊顏門謝氏併男顏旺、顏泰、顏下,有承父明買過吳門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勢洋。今茲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連,受種一分五釐,在前金西勢洋,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周家田為界,南至教堂田頭為界,北至黃家田圳溝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帶水堀水溝粟庭炤配,歷年帶納許家大租穀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帶租銀三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併作起厝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耕造厝,開井納租等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氏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為礙,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係氏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氏等執出紅頭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釐,賣過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明白,再炤。
批明: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炤。契內注「主」字、「契」字。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郭德光領單。
為中人許仕
代書人蔡向
同立賣杜絕田契字人顏門謝氏
男顏旺、顏泰、顏下
·第三賣杜絕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根田契字人前金莊周趂,有承祖父明買過顏媽諒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併風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種三分四釐二毫零一絲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帶水分、樹木、粟庭,各俱六分應得一分,東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三石四斗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等物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傳教土郭德光出首承買此業,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併作起屋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併無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造屋納租等件,任從其便,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趂趂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併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趂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契一紙為炤。
批明:即日執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應份田,賣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分明,再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年正月日。
為中人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母親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前金莊田寮黃振,有明買過鈴仔寮莊林國禎魚塭一口,內在雜樹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廟後,東至顏家田為界,西至海港為界,南至許家塭為界,北至趙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戶內餉銀二元正。振從前有求人預備多銀出借交振,今因乏銀還數,願將此魚塭等物出賣,出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莊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塭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出?起耕,飼魚收息納餉,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自己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係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振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塭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義有上手老契二紙,交林國禎收執;嗣後追問老契情形,國禎明報老契二紙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盜去,倘日後有人獻出老契,不得應用,立批,再照。內註「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馬阿鐵
代書人 蔡向高
知見 李秀
顏下
許合
林水連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 黃振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里局驗契給單訖。
·第五 換塭地字
立換塭地字人大竹里前金塭寮莊許德利等,有承先人明買黃芳塭一口,現另築塭外一所,周圍數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東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為界。今願與教堂黎鐸德有承先人明買荒田一所,現作塭地,周圍數十丈,成長方形,址在教堂墻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許家塭,四至明白為界對換,其有帶配租項,各願自己完納。即日同中見踏明界址對換,各自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換永休,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換塭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換塭地字人 許德利
代書人 楊圃志
·第六之一調換田地字
立調換田地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許蕃,承父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茲葛、蕃踏得田地一節,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三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此田地調換,托中引就前金教堂傳教土梁明嚴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教堂從前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五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教堂掌管為厝地,以作本處教堂公產,永為己業,日後葛、蕃子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炤。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
許蕃
·第六之二調換田地契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土梁明嚴,有承先輩傳教土郭德光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所以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茲嚴踏得田地一坵,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田地調換,託中引就前金塭寮許葛、許藔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葛、蕃等從前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節,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穀三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為己業,日後教堂教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炤。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士梁明嚴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里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顏瑪諒田一所,其田甲租聲,登載大契內明白。茲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塊,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東至顏家併周家園田為界,西至許家塭為界,甫至蔡家田併周趂贃田租給教士作建堂地為界,北至陳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兼帶水堀分樹木、粟庭、圳溝炤配。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地出租于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前金莊天主教堂傳教士出首承租此業。當日憑中三面言議,租作本處教堂公產,作屋地,併議壓地契面佛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其銀與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併無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房屋等件,一聽自便。上流下接,應為己業,日後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找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係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上手老契交加不明為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出頭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契內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為炤。
咸豐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許味、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
批明:光緒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館懇請業主,將周家田租內控除租穀五斗正,配過天主堂傳教士完納,付執為炤。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驗契給與記
田郭德光領單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驗契給與記
塭一口郭德光領單
前金莊周家同立總契滿雲、錐、仁基
·第八執照
欽命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給發執照事。為炤旂後砲臺邊曠地,擬蓋滿孫德福醫院,當經鳳山縣暨旂後通商委員鄧令,會同英國駐臺署理領事官何,勘得該地形勢斜方而帶曲折,統計全段自東北海邊至靠南駁臺級路止,計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級路至西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樹至正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東北海邊止,計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與駮臺公路及附近居民均無妨礙等情,自可准予租給。但按約祗准起蓋醫院,不作別用,其該地東北海邊,將來如有浮埔增長,應仍炤現在勘定丈尺為限,不得永以海邊為界。其醫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蓋瓦屋,不得搭蓋草屋,以杜火患。仍議明前項地段作為永租,每年租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須炤給英國滿孫德福醫院收執。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執照
大清欽加同知銜、署臺北府淡水縣正堂,為給發執照事。炤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間,經英國領事館阿,請將滬尾砲臺下西邊官地一所,租給英商起蓋行棧。量明四至,約租五十年,每年議納庫平洋銀八十兩,由英國領事館移交中國地方官收入,業經會同議妥,立約交租在案。現准英國領事館費,請將所租之地分租德記行、和記行、怡記英商賈士三家,逕由地方官發給執照,交于各英商收執等因。茲將該地炤原租丈數界內,大小劃為三塊,繪成地圖,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炤尾,租給英商和記行自行起蓋行屋,每年計納租銀二十五兩,屆期由英商和記行呈繳英國領事館,轉送滬尾口通商局代收。該地仍炤前約,自同治十三年,即英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賃五十年為准,此後按年應納租銀。英商或因遲誤缺租,或係無力完納者,地方官于經年後,即可炤會英國領事官查辦,或將該地追還,或令英商租納英領事官,作速酌辦。五十年限內,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為詞;五十年之後,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約,秉公辦理。英商如不願租,將地交還,所有起蓋行棧、木石、物料,先期亦任從折取。除炤會英國領事館立案外,合行發給執照,給交英商和記行收執為據,須至執照者。
再議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灘,為英商起卸貨物之要路,中國官民不得另築別業,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灘之上處起蓋行棧,致礙港道。至于左右後面,不屬英商所租者,將來官民另築別業,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炤。
計粘圖一紙。
大清光緒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給縣正堂行。
右炤給和記行准此。
·第一○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為轉飭事。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據署侯官縣程乏起鶚稟稱:竊炤華民將屋地租給洋人例約,應俟租據寫定,知會該管地保,據內蓋地保戳記,將據呈由領事官炤送地方官查明併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廬墓方向,蓋印分別移還附案。又毋論何人,將產租給洋人,應責成該處地保先行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價蓋戳。該處紳耆、族鄰等如謂不應租賃,即可于地保稟報之時,先向業戶剖說;若不遵從,稟官勸諭。倘業戶瞞收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即分別懲革,罰半價入官等因,歷經遵辦在案。推原例義,再三慎重事前,無非杜後來枝節叢生,別遺禍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無事。無如不肖業戶,每有以來歷不明及多關礙產業,經賣與洋人教士,炤例窒礙難行,于是勾結奸中,貪價先賣于教民,以為華人與華人賣買較省周折,一切可以隱瞞,久之歲月少深,即由教民轉租于洋人,取攜甚便,禍機伏而有時必發。上年三月間,卑轄鳥不石文昌宮有謝姓民居一間,係奸中劉為團,即向春經手賣給古田教民林姓為業,該契于劉前令將交卸時,被其朦混投稅。又于上年十月間,有烏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劉為團經手與古田縣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稅,業經由縣將契扣留,飭傳業主未到。茲查本月二十日,劉為團又勾串教民,欲將卑轄凱旋鋪相離烏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賣教民。卑職查悉後,立即拘到劉為團管押,尚諱賴未認成契。卑職查其先賣姚姓各契內,併無聲登租賃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轉租洋人教士,應以私相授受論,與例約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爭。第會垣三公地,業在永禁租賣之例,況該教民籍隸古田,而遠來省城,又必在烏石山一帶地方吐棄重價購買屋地,其併不為尋常居住,而別有用心亦顯然可知,若不預防,維恐旋施鬼蜮,別肇釁隙。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擬請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買賣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內蓋戳,併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外,方聽收價蓋戳。倘業戶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及匿不稟報;或稟報未蒙批准,擅蓋戳記;或于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似此量為箝制,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業售欺,教民不致因謊騙之言受罰,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劉為團身為裁縫手藝,節次勾結教民與華民賣買,自飽利壑,隱種禍端,實為不法莠民,若不從嚴究懲,何以昭烱戒而端趨向!除勒令劉為團將各出賣房屋分別贖回充公,併別文訊究詳辦外,是否有當?相應稟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據此,查本鹽道前署福州府任內,具詳洋人租賃房屋地基,責成地鄰知會紳耆公同查訪,如無來歷不明暨奸民冒認盜賣,以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准由該地保報明,收價蓋戳。倘係不應租賃,即先向業戶剖說;如其不從,稟官勸諭。倘該業戶串通地保濫蓋戳記,私相授受,立提該保責革,併罰收半價入官,業經由局密飭各屬一體遵辦在案。唯教民雖然奉教,仍屬平民,故與平民買賣房屋悉屬炤常,本無用其區別,祗以該教民一經承買,或開賣洋書店,或誦經禮拜,遇有滋事,該教士即挺身包攬,謂係由教會出錢承買,遂致轇轕不清,辦理毋形棘手。茲據稟,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賣買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內蓋戳,併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後,方准收價蓋戳;倘業主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匿不稟報;或稟報未奉批准,擅蓋戳記;或于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契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係為預籌防范起見,應准炤辦。至于契內,仍應載明係由該教民買作住家,併非作為教堂,與教會毫無干涉字樣,方免糾轕。相應由局密飭臺內各屬一體遵辦,除詳面院、將軍憲外,合行密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炤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炤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炤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領事館登錄第二十八號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花園一所,大小三坵,坐址臺灣縣轄郡城內彌陀寺後永康里西竹圍地方。其花園東至戴家水溝,西至塚埔竹圍,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園岸,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國教師監物醫師德順,當日收足永遠六八租銀四百二十元。其花園地內所有,聽憑教師監物等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醫院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鋪,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花園地係鋪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鋪應出頭承當,與教師監物等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供穀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屬永遠租給教師監物等,自應歸在教師監物等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約據一式三紙,併繳上手司單印契五紙,老契八紙,約字三紙,鬮書一本,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六八銀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蓋印。
中友高德耀
吳汶水、許溪水
在見葉占鰲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砲臺埔地方,今因別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內,四至明白為界。托中將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徵為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隨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別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別生枝節。保此埔地係順等自己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歷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爭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併聲明。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此段地內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併收訖。其余草房七間,約明限于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炤。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內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稟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徵議明,作為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為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為轉飭查復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炤得各國通商以來,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屬設堂傳教,或租屋賣書賣藥;或在城市,或在鄉鎮,處處皆有所租房屋;或係永遠租賃,契經地方官蓋印者;或係暫時租住,或租住幾年併未送官蓋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護難周。現當整頓洋務之際,合亟飛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炤,轉飭所屬各縣縣丞、巡檢,務于文到五日內,對所轄界內無論城市鄉鎮,設立何國教堂幾處,或教民賣書賣藥店屋,按處列摺。聲明某處某國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間,方圍若干丈尺,向華民何人租賃,是否永遠,抑或暫租,已未改造教堂講經傳教,或炤舊民房居住賣書賣藥,分晰聲敘。併將租契炤抄送府,彙造清冊二份,星馳送局,以資考核,而備保護。事關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炤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移行各縣丞、巡檢遵炤憲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聲敘,併炤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內,送由本府彙造清冊,轉送通商總局憲察。查事關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緒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飭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憲唐札開,本年十二月初二日,准臺藩司移,奉爵撫憲劉札開,案准英國班領事函開: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請于法兵墳園左右空曠官地借給一塊,俾便瘞埋等因。當經札飭基隆廳前往察查,妥為勘辦詳報去後。茲據該廳稟稱:遵即馳赴大沙灣法兵坆墓處所細加查勘,其左右雖有隙地,均屬窄小;惟法墓圍牆外後依有空山地一片,頗為合式,四面無礙。會商基隆洋稅關馬幫辦同往踏勘,亦稱堪以借給營造墳墓。卑職以此地祗可借為造葬洋船水手墳塚,不得起建亭臺及別作他用,以成善舉,而省周折,繪圖稟覆前來。除批:據稟勘查法兵坆圍後依山空地別圖,標明東西四丈,南北六丈,應准借給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臺、屋宇及別作他用。仰候炤會英國班領事查炤,飭知基隆關幫辦洋人馬定,按炤四至丈尺,會同該廳設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廳通報備案。此繳圖存印發,併炤會班領事查炤辦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炤,併飭臺北府暨臺北通商委員知炤,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臺北府併臺北通商委員查炤外,合就移請飭屬查炤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併通商委員一體遵炤,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炤,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後莊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一丈四尺;東至林家厝地,西至劉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進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係進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進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係厝屋地基總契,今分出厝後曠地,永遠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不用併繳,再炤。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妻林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鳳武、劉眼,今有咸豐十一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後莊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二丈一尺,東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眼等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係眼等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眼等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母白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眼、劉鳳武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今有承祖上遺下曠地一所,坐址鳳山縣轄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曠地以華弓量,山頂東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大英工部尚書,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七十五元,係工部所派馬委員經手料理;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公署居住。自派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送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係送承祖上遺下,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送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工部尚書,自應歸在工部尚書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十五元足。光緒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見盧大度
代書□□□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立永遠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緣堂有買地段一所,併起蓋樓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併東有溪為界,計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計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曠地計四百六尺,繪成一圖明白為界。茲堂願將此業永遠租與德記洋行,著下價銀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領訖;其樓屋地段,一概均歸德記洋行前去永遠掌管,不得翻異。保此地係堂自置業產,委實可永遠租與德記;倘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堂自出頭抵擋,或德記要另換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當隨時寫給,不敢挨延。合立永遠租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全宗,付執為炤。
計繳:
(一)干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紙,
(二)干隆三十四年李安業司單一紙,
(三)干隆三十三年周士管賣李安業契一紙,
(四)干隆三十九年邱本錦官司單印契一紙,
(五)干隆三十九年李天祿賣邱本錦官契一紙,
(六)嘉慶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單印契一紙,
(七)道光六年翼騰清賦林陳氏鬮書一紙,
(八)咸豐十一年林長,二、三、四房和順、和益、和發、和勝分管定界約字一紙,
(九)光緒十五年丈單一紙,
(十)光緒二十一年王復益等賣文禧堂契字一紙。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遠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立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今有承先父遺下自置田園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數不計,址在淡水滬尾,土名草寮莊外鼻仔頭,東至王宅厝邊豎溝透連稻埕併抽樹過埤仔頂路為界,西至港仔溝海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溝邊併上透■〈艹〈束刂〉〉仔埒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願將此界內之水田、園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頭地段,凡界內之物,併茅屋一座,一概在內,併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納舊緣天後宮香燈粟八石,又配納圭北屯社番口糧粟一石,又配納水租粟三斗。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永遠出租,先召房親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引就向英商范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遠租受,該受該租價銀二千四百大元。此業一次盡行交足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其銀即日當中見交與紀化三親手收訖,併無短缺分毫以及債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園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異日不得藉端爭論,併永遠不敢言贖言找。保此業確係紀化三自置,與房親及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數目交加等情;倘有來歷不明,係紀化三出首抵擋理明,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此斷根永遠出租字契一紙,併墾單一紙,清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計四紙,交與銀主收執存據。
一、批明:紀化三同中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即日親手收足契面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此炤。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內有風水墳墓,一概要遷往別處,不得留存。此地內所有遷移費用,併補貼銀錢等情,乃紀化三支理,不干銀主之事,此炤。
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
秉筆人陸滇生
知見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墾字乃許朝使經手給來所墾開耕之地,總名竽蓁林,內有別段田地,乃屬許朝使,不在此段之數內。倘許朝使或其後人遇有要事,須看此墾字作證據者,如有殷實人經手,范嘉士務須交出此墾字與許姓人,或其人與許姓人承買此墾字內之田地者查看,不得異言推諉,此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盡根永遠租斷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後街維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西曆五月一號,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將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為定期。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疊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干。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為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炤。
即日同中收契字內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為中人吳阿昇
知見張國華
立給出地基字人張怡記
業主張國榆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內出稅。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號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其稅銀明約于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別稅。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炤約字內所行,不得翻異。即日稅銀交清,隨將瓦厝內外各項,併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號前去居住,經商採買茶葉囤棧等貨。其曠地若起蓋民式棧房,聽從其便,議定不得增稅。所有新蓋棧房及成格各項,罷稅之日,一概歸興掌管,所用工料銀元均不得向興言討。倘舊厝被風雨損壞,當報明厝主修理。該厝限稅十年為屆,限滿之後,如厝主不欲再稅德記,議約所有起蓋棧屋料工銀,二比秉正,依時公估,應銀元若干,備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記即將棧屋一切搬移清楚,交還厝主,不得拖延。此係仁義交關,口恐無憑,合立招認稅厝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書人陳瑞圖
為中人陳星記
招稅人買辦黃連標
稅厝德記號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陳聯興
·第二一之一招稅合約字
立招稅合約字人陳拔記,即拔卿,有願蓋瓦厝一座,帶連護厝,前至庭路為界,後至滴水為界,長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間,經于庚午年稅過吳活官等起蓋民式棧屋經商,于上年被風雨損壞。茲因茶葉多收,增廣房屋,現水陸行買辦劉長成要再稅路下拔記曠地長六丈,闊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樓屋。前後議約每年該納厝稅銀四百元,即日先交納本年份稅銀四百元清楚,隨將願蓋瓦厝併路下曠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陸行前來居住,開張生理,採買茶葉等貨。其曠地任由成起蓋民式樓屋棧房等,均從其便。至于所蓋民式樓屋各項料工銀元,罷稅之日,應歸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記言討。其每年稅銀四百元,約于年頭完納,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該新舊樓屋等件概付厝主別稅他人;若無短欠稅銀,仍付水陸行經商,不得翻異。倘舊厝被風雨損壞,須報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稅。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招認稅合約字二紙,各執為炤。再約者:此次起蓋樓屋,因地方官禁約不能起蓋英人體式,若要起蓋樓式,須當炤候陳聯興稅德記經有稟請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舉行,不得擅自主張,此約,炤。
再批明:其所稅等厝及曠地,限至十年為滿之日,倘水陸行要再稅者,依舊稅銀四百,不得加稅,再炤。
再批明:每年稅銀倘長成回唐,約就承接水陸行買辦之人支取;如不承稅,務要就新舊樓屋一概交還厝主別稅,不得刁難,再炤。
再批明:所稅之地,前後原有通行之路及鄰居之地各不得起蓋塞絕,再炤。
再批明:前合約不得行用,再炤。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帶陳拔記字厝約字一紙,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子玉
在場知見人楊有佳
立招稅字人陳拔卿
·第二一之二轉稅厝字
立轉稅厝字人劉成,在水陸行當買辦,有向陳拔記租瓦屋一座,計房十一間,門窗、戶扇、內外磚石俱備。厝前帶園地,透港邊墘為界。每年議定厝稅銀四百大元正,議明稅銀年頭交納。因欲重起蓋乏項,故轉稅本行頭家出稅起蓋樓屋,以及歷年厝稅銀係水陸行頭家納交與陳拔記收,與成無干;倘內舊屋有壞欲修整著,向陳拔記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稅銀。其條約概在陳拔記字紙批明,今欲有憑,故立轉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帶陳拔記字稅厝約字一紙,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轉稅字人買辦劉成
·第二二執照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給發執照事。為炤和記英商在旗後本行地基面前,填築海灘一地,經委員積佐領府及鳳山縣會勘得該地,南至該行門首,北至海港,東至小牆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橫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東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係官地。惟西邊原有公路一條,量寬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內。其余併無妨礙民居、廬舍、墳墓、水道方向,現經和記英商請租,自可准予租給,專為起蓋行棧,不作別用。除公路一條仍留行走外,議租五十年,每年租銀三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將來或年限未滿,該洋商要將此點換過別號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該商稟請領事官炤會,自應准辦;或年限屆滿,該洋商仍欲行用,亦應稟請領事官炤會,即准換炤,如舊接租,均不得異議。如該商不稟請續租,即歸還中國地方官管理,須至執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給道行。
巡字第不列號
右炤給英商和記行收執。
·第二三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自于光緒十七年十月間,在臺北府基隆碼頭填築海埔一所;該地經請基隆分府林勘丈,載在契炤字內明白為界。又自蓋棧房一座,帶二攑頭,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歸棧出租,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永遠租與日斯國商瑞記行東嗎咁保,出的七錢二分,平銀三萬八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空地併棧房隨即交付與瑞記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聽從贖回,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併繳執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據,此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字內七錢二,平銀三萬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江漢東
為中人許綿齡、黃恭柱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
·第二三之二執照
欽加同知銜、本任南靖縣正堂、調署基隆分府林,為給炤管業事。案據職員蔣應茂稟稱:竊茂于光緒十六年八月間,遵守奉宮保前爵撫憲劉傳諭,承招基隆碼頭海埔空地填築成市,以資管業。茂遵諭措資,在于該處興工填築完竣,計闊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併蒙親詣覆勘在案。第茂所築該處海埔,未蒙勘丈給炤,無從管業,理合懇請察核,俯將填築海埔處所勘明丈數立案,併乞給炤管業。再茂填築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應請量予減等納稅,合併聲明,切稟等情前來。當經本分府帶同丈首親詣勘丈,該職員填築海埔,丈明屋地,折實方圍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納稅銀四點,共銀三元一角八點;空地方圍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銀二點尖,共銀二元八角二點;總共合銀六元,每年納稅,歸于崇基書院收用,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職員蔣應茂即便遵炤,承領管業,給諭執憑,毋違,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第二四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自于光緒十八年二月間,在基隆堡蚵亮港莊有向張火官給出山園一所,東西南北經載現銷給字內明白為界。迨至光緒十九年春,自起蓋瓦屋棧房一座,內一廳八房,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棧房出租,先問房親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日斯國商瑞記洋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職從取贖,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併邀租字一紙,計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二平銀二千元正。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雙喜、張湘洲
代書人康采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遠租地基字
立永遠租地基字人張火,有承先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址在基隆堡蚵殼港莊,東西南北四至計深十三丈,闊十一丈。茲有蔣士柏乏地起蓋及種花,面議永遠承租,願銷洋銀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數,給交蔣士柏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其每年,柏應配納地基租銀六元,付地基主給單執憑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遠租地基業主。
·第二五招稅字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有起蓋小店三小坎。內友得兩坎,西至意生店為界,東至王丁才店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拔記小巷為界。意得一坎,西至陳永順小店為界,東至王丁才店為界,南至東路為界,北至拔記小巷為界。招稅水陸行,三面言議,每年應納稅銀四十二元。即日現交來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元,余由甲戌年起,各年首應納稅銀四十二元。約不招年限,隨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陸行前來修理起蓋,任從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蓋工料諸費,倘日後水陸行若要辭還,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討。此係仁義交關,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稅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現收過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大元,再炤。
一、批明:友應得店二小坎,長二丈一尺,闊二丈三尺,每年應得稅銀二十四元,炤。
一、批明:意應得店一小坎,長三丈,闊一丈六尺,每年應得稅銀十八元,再炤。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水陸行買辦劉長成
在場土目陳三傳、總理陳玉記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約字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緣合發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內分連三進,坐落臺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車路,後至後街亭仔腳,左至德記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為界。于本年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緒十三年二月,租與英商德記洋行,當面議約,每年納租銀二百大元,經已立明合同約字。倘該厝如被風雨損壞以及水火不虞,應歸黃合發出資起造修理,不干德記行之事。其厝如黃合發不欲租與德記行,務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記行不欲承租者,均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黃合發。此係兩願交接,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此據。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鼎元、黃神福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
·第二七稅佃字
立稅佃字人業主復源號、佃戶恰記行,因復有瓦店一座,計四坎,各兩進,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後,左至義發,右至捷昌,後至公路,前至大港內,門窗、戶扇俱各齊全,外一總埕稅與英商怡記洋行,前去開設茶館等件生理。言議全年租銀五百大元,係先稅後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連鄰佑,交厝之後,佃戶不得擅自改作高樓,以傷鄰居內之厝屋。如被風雨損壞,報明業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稅項。若佃戶再整頓,油漆諸費概自主理,與業主無涉。至于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樓屋,言議細戶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元,交付業主收去;若起蓋費項多少及修理,亦佃戶支理,與業主無涉。其厝內外如佃戶合意居住,業主不得藉端起稅,亦不得迫遷;倘佃戶不合意居住者,即將內外樓屋一切交還業主,而佃戶不得轉手別稅他人。至佃戶辭還交厝之日,應將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備足交還,所有重新起蓋樓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當一盡交付業主掌管,不得藉詞抑勒坐貼等情。此係共相妥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佃稅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批炤。
再批明:磧地銀限至交厝十日內,合應清還,不得遲延,炤。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稅佃合約字人業主復源號
佃戶怡記行
·第二八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今有同治元年間承母手置樓房一座,坐址鳳山縣大竹里旂後莊汛防衙門口邊地方。其樓屋東至陳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廳衙門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歸士典,當日收足永遠租給布國人火租銀三百五十元;其樓屋內所有,聽憑布人撤改,隨便起蓋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不納稅,甌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樓屋係甌承母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甌應出頭承當,與布人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布人,自應歸在布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併繳上手老契一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見母謝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
布國即德國人火士典,今將以上永遠租給林銀甌樓屋一座,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為炤。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國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今有同治四年間,承父分遺厝屋一座兩進,坐址在街仔內大竹里岐後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後至謝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溝,上至椽瓦,下至地,自願永遠租給英醫生馬雅各代耶蘇聖教。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內所有,聽憑英醫生馬雅各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厝,傳道理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醫生馬雅各永不納租,呂魁亦不得別生枝節;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呂魁當出頭承當,與英醫生馬雅各毫無干涉。至該業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紙,併上手老契三紙,統付為炤。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葉仰號、葉心
在見母陳氏
代筆蔡仁
岐後汛官黃日陞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
·第三○永遠租約字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鎮海頭社,土名馬仔頭。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庭、一廚房,併厝後有空地一所相連,東至陳家,西至楊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計由東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願永遠租與希士頓為業,二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元七二兌,即日收清,隨將該屋交與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此係助承祖父所遺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二面言說,日後併無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加興
黃氏
代筆陳文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
屋後相連余地之上,希士頓自己已經蓋造新屋一間,合併注明。
光緒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發執炤事。為炤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旂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稟由英國駐臺正領事官霍,炤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飭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係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諭該民婦陳李氏,炤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併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經于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併以該地內有小碼頭一所,係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其該地界址東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為界。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炤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准炤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准起蓋樓屋,不作別用。其樓高應即炤議以一丈九尺為准,毋得加高,併應遵炤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藉口翻異。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兌收,如將來該洋商欲將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炤章稟由領事官炤會,換炤接租,須至炤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炤會
大清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裴陵阿巴圖魯、隨帶加三級陳,為炤覆事。前准貴領事炤會,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一事,前與臺灣縣通商金委員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炤請發送執照。併續准炤會,以臺灣縣欲于西邊留一河道六丈之寬,炤請准留該河道以四丈為准,依然船隻可以往來,于造橋復能省費各等由到道,均經道以前項地段是否堪以租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先後札飭臺灣縣將會勘情形,繪圖具覆核辦各在案。茲據臺灣縣沈令詳稱,會同通商提調金委員,併會貴領事先後履勘該處水坪官地,東邊係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併沙灘官地,南邊係行臺水坪,西邊係哨船港,北邊係德記提羅洋行。該地之東、西、北三面處所,商明每處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東自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併沙灘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東、西兩邊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實計四十八丈。北自德記提羅洋行起,南至行臺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邊填留公路二丈外,實計十四丈。東、西、北各以公路為界,南面係界行臺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橋,港面計寬八丈,現請填築之處,一派水坪非造橋之所,依炤舊有之港面直進亦應留寬八丈,現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礙船行,此外尚無窒礙,堪以租給。唯此處水坪係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雖係官地,似應酌給開挖之資,商由領事酌給等情,繪圖具覆前來。查貴領事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既據臺灣縣會勘尚無窒礙,堪以租給,自應准炤此次會勘所定界址丈數租給起蓋。唯前項港面原應留寬八丈,現既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該處水坪既係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應請貴領事酌給開挖之資,以昭公允。所有請租沙灘地段,經為起蓋辦公之所,應以此次覆文為憑,免給執照。至每年應納地租,即炤貴領事來文所定洋銀五元,于開印後炤送可也。為此炤覆貴領事,請煩查炤辦理施行,須至炤覆。
右炤會
大英欽命駐劄臺灣署理通商事務正領事宜施。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炤覆。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間,代英國人郇和建置地段一總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旗後莊內海墘地方;其地基東至德記棧房地界,西至閩海關地界,南至吳家地界,北至內海,四至明白為界。當時經由先父手承領英國人郇和發足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轉給,尚未炤式另立轉永租字樣,今英國人郇和雖已謝世,旗亦願炤式掛郇和名次,代立轉永遠租給英國人郇和仍舊管業。其地基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樓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白應永不納租,旗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係旗先父察代為建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旗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若干,既屬永遠租給,有應歸在租主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立繳上手老契五紙,統付為炤。
當日經巳收發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遠租約據李振旗
代書□□□
在見□□□
批明:此地段業主郇和早已謝世,現由伊家眷將此地段託人變價,經英商伊理士出價永還租賃,該業自應歸伊理士名下承管為業,此炤。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炤舊開門路,不用閉斷,為商旅往來之便,此炤。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換給執照事。為炤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札飭臺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為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隻准以英尺二丈為止在案。茲經該商已將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炤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門併無司單,應即炤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炤,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于開印後,炤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將地轉租別人,再行稟請領事館炤會,換炤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炤給英商德記行收。
·第三五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監運使司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唐,為發給執照事。為照德商瑞興洋行前請在於安平沙灘地段起蓋棧屋,當由劉前道飭據臺灣縣,會同前英國駐臺兼辦德國事務署領事官額,親詣該處勘明,自西至東由旂昌洋行東畔墻腳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橫直各計一二英尺,一十三丈。東至沙灘官地各船筏埠頭,西至旂昌洋行東畔墻腳,南至沙灘官地,北至水,並無妨礙民居方向水道。惟該租地東界外為中國船埠,嗣後無論關署洋房均不得再請議租鑲填,致礙舟筏等情,自應准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弓數,租給起蓋棧屋,不作別用。至該地東界外既為中國船埠,嗣後不得再請租給填用。議明永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將來該德商欲將該地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稟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經於光緒十年九月間,核填執照,給發該德商瑞興行承領租用在案。茲准德國駐臺副領事官梅,以該德商瑞興行將所租地段永遠轉租與華商榮記號,照請換照接租等由前來,除將德商瑞興行原領執照核銷外,合填執照,給與該華商榮記號收執,永遠接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務須照章繳呈本轅收納。倘將來欲再轉租他商,亦須赴轅稟明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給 道。
右照給華商榮記號收執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間自己手置曠地一所,座址鳳山縣轄大竹里旂莊地方。其曠地由慶記洋行邊起,以華弓量,東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東二丈五尺;斜角量,東至西三丈五尺,東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為界。除該水井一口租在內外,自願永遠組給德國引水人蚶瑪。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荖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係荖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荖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德人,自應歸在德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緒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見邱勝
代書胡輝
地保
立永遠租約據王荖
德國人蚶瑪今將以上永遠租給王荖曠地一所,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為炤。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國人蚶瑪
·第二節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臺灣縣正堂章,為懇飭埔界等事。干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憲鍾信牌飭知,奉蒙藩憲德、巡撫部院鍾、總督部堂咯批:本縣勘詳東方木燒椩寮一帶,與內門之頭、二、三重埔及龍潭口、金牧椅等處埔地,一體禁墾。仍于外門大崎腳莊之北六張犁山頂併蕃薯莊之附近淡水溪,與鳳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對處所,及內門新興莊之北,與頭重埔接壤地方補立界石,永遠重禁。界外之地,毋許民番偷越私墾;界內余埔,仍聽熟番墾耕,亦不許奸民私贌越墾;如違,炤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為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撫憲劉札開,據武朥灣屯頭目李朝思等稟稱:竊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收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准仍前包辦經手。立法詢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從此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仍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于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款開數,自屬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懇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思等再四籌思,與其特規章于來日,何如弊竇塞于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墾出示嚴禁,定立案以杜包辦串充而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以,除批准飭淡水縣炤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炤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併奉藩縣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單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干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發貼曉諭。
·第三節學事·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執照
第八 執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懇批字
第一三 墾批字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執照
第一六 執照
第一七 執照
第一八 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業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記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張阿添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穀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過車,完納清款,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併無拖欠,其田准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贌,致滋事端。現本學驗明該佃戶上年贌耕字內,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佛銀六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張阿添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二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為諭佃戶鍾阿福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明萊塘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租穀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車淨,完納清款,無論年歲豐歉,均不得濕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穀若年清年款,併無拖欠,其田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贌,致滋事端。本學驗查佃戶鍾阿福,上年贌耕字內批明,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回。相應批炤,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為炤,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鍾阿福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三碑文
憶予以康熙壬午春調任臺令,臺邑廟學先為偽辦住宅,湫隘弗稱,兼歲久屋材朽蠹,已就傾圮,明倫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議創者。予以此乃為政第一事,不可或後,即日具狀詳請各憲尋得報可。乃殫力拮據,首于廟左隙地起建明倫堂,以是年冬抄興工,越歲三月告成。隨改造文廟,增舊地而式廓之,選匠往會城購料,業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時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庫為工費資而去。身雖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廟學未成為一憾事也。越七年庚寅秋,予復謬持節東來,謁廟循覽,規模雖略粗臭,而啟聖一祠尚仍舊,向與文廟相左,兩廡尚不蔽風雨,心焉憾之。先捐俸,委臺令周環築牆,以肅內外,因郡庠大費修整,未遑議及邑庠。至乙未春,郡庠幸煥然易舊。正在私心經營,而予又奉補授偏撫,乃星夜鳩工庀材,改啟聖祠,方位與文廟稱,兩廡則撤舊更新。又添建名宦鄉賢祠,為吏治風俗示勸,了前願焉!予非有所利乎此,而欲自為功也。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夫建廟修學,正誼明道之大端也。予竊謂:不計功未嘗無功;不謀利未嘗不利。臺令歷任未有調為臺道者,而予得調臺道;臺道歷任未有擢為撫軍者,而予得擢偏撫,皇恩不次拔擢,何莫非先聖先賢及臺地山川之神默祐之乎!前後九載,飲咸食淡,不為不久;兩荷異數超遷,不為不速,予不負臺,臺不負予,此感彼應,理固然也。願吾黨之士篤信斯理,處而讀書,務為端人正士;出而筮仕,務為循吏良臣,庶不負茲地山川之鍾靈,而為聖賢所擯棄,則予數年惓惓之苦心其亦可無憾也夫!
·第四碑文
聖天子御極二十有二年,海宇廓清,以其地置郡縣,南屬鳳山建黌宮于蓮池潭上,山明水秀,臺之登科自鳳山始。時事在草創,所建文廟啟聖祠制猶樸略也。十余年來,風雨飄搖,僅有椽瓦,先聖廟堂窘于寒暑。四十三年,萊陽宋公永清以平川令,調宰茲邑,行釋菜禮,愴然念之曰:鳳山自有君天下來,版圖未入,文教不施,今聲名文物得與中士媲美,稱為盛事;苟廟宇隘陋,無以禮聖天子尊師崇儒至意,伊誰之責哉!于是請上憲集紳衿捐俸輸將,鳩工興建,高丈前制,增兩廡櫺星門,因地制宜,靡不周備,垣墉丹漆,塗暨以法,誠壯麗巨觀也,侯之用心可謂至矣!侯猶慮無以廣聖澤,爰設義學,置學田,其為厥廟籌更深也。士嶽來教是邑,諸往具陳其事,諸為文以紀。士嶽謂:文廟告成,士皆歡感,從此子益知孝,臣益知忠。上文章者顯當世,立事業者昭後代,莫不由文教中來。是則侯之為政能達本也。功德大矣,豈特以廉明勤慎為良吏也哉!謹刻石以記。康熙四十七年十月既望,鳳山縣儒學教諭施士嶽記併書。
·第五碑文
彰化縣儒學,在縣治東門內南向。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甬道,為戟門,東為義路,西為禮門,又前為櫺星門,後為崇聖祠,右為明倫堂;堂後為學廨。干隆十六年,知縣程運青捐修,旋以他故中輟。十八年,同知署縣事王鶚續成之,因費不足,及櫺星門而止。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砌甬道以磚,移禮門、義路是櫺星門外,鑿泮池外為炤牆,護以短垣。明倫堂仍故址增高二尺余,堂右建白沙書院,其後訓導署,後左教諭署,悉更新焉!二十七年,知縣胡邦翰績修。五十一年,明倫堂學署毀于亂。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修葺聖廟,工未及竣,而明倫堂學署仍缺。十六年,知縣楊桂森始塗丹艧,露臺護以石欄,自東、西廡至櫺星門增築短垣,以為聯絡。造登瀛橋于泮池上,改建明偷堂于廟左,制禮樂器,招佾生教以歌舞之節。自是春秋丁祭,禮樂蓋彬彬焉!十七年,職員王松修泮池。二十一年,署縣吳性誠,即明倫堂舊址,改建文昌祠,更新白沙書院,院後建教諭署。道光四年,教諭蔡克全刻臥碑石,置明倫堂之左,又建福德祠于明偷堂大門內左側。十年,知縣託克通阿李廷璧率諸紳士捐修,增高正殿舊址二尺二寸,殿高原制二尺七寸,殿前改用石龍柱二枝,石柱凡二十枝。露臺增高二尺二寸,護以石欄。增高崇聖祠舊址二尺二寸,祠高原制一尺五寸,東、西廡增高原制八寸,址高二尺二寸。其余門牆以次增高。崇聖祠畔左建名宦祠,右建鄉賢祠。又掖以廂房,左為禮器庫,右為樂器庫。廟周圍築垣牆以為聯絡,自北而南長三十九丈二尺,自東而西廣一十五丈,悉仍舊界。樸斵丹艧,巍然煥然,彰化學宮于是聿觀厥成焉!
·第六碑文
聖天子累洽重熙,聲教暨訖,海隅日出,罔不率俾矣!臺東海澳區也,自入版圖以來,人文蔚起,臺、鳳、嘉、彰興學建考,多歷年所,淡距郡最遠,向祗附彰考試。嘉慶十五年制憲方,恭應簡命,巡視臺邦,時俯憲汪,前氏淡水同知,素稔文風駸駸日上,囑令紳士等就制憲遞呈,援炤江西蓮花廳例,請奏奉旨恩准,二十三年開考。維持蒞淡水廳事司馬張公,集諸紳士謀及勸建文廟之舉,諸紳士踴躍急公,僉曰唯唯。第思文廟之風水,關于文運之盛衰,非扶輿磅礡之所結,山川靈秀之所鍾,無以為卜吉地也。塹有郭尚安者,邃于堪輿之術,諸紳士以設廳時,曾選學宮基址,在于城內較場地方,因就其地請而籌之,深得許可,凡大小之規模,坐向之方位,皆其指劃。郭君為人輕財重義,諸紳謝之金不受,且曰此廟一築,淡之科甲蟬聯,余之名亦不朽矣!金何足慕哉!越三年戊寅科,鄭子用錫果登賢書,為淡學倡;迨癸未科,且冠東瀛,而成進士焉!自鄭子登科啟甲兩次以來,轉瞬才八、九年耳,踵其後者文武聯鑣,齊名蕊榜,繼繼繩繩,煥然丕變,郭堪輿之言,信乎其不謬也。是役也,倡謀捐建不憚勤勞者,正總理則有林璽、林紹賢等;副總理則有鄭用錫、郭成金等;若吳振利、羅秀麗、陳建興、吳金吉等共董其事,亦與有力焉!糜金二萬□千□百有奇,不費公帑一絲。肇工于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告竣于道光四年四且初十日。蓋自夫子之廟成,而淡始獲睹整齊嚴肅之規也,余等守是疆,適當落成之際,越日齊祓謁聖,仰瞻廟貌,巋然一新。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夾其旁;外為櫺星門;又其外為伴官門,洋池在焉;周圍繚繞,衛以丹牆;其禮門、義路則出入之通衢也。廟之規模斯略具矣。至廟之東邊為明倫堂;後為五王祠;其教官廨舍則建于舊文昌宮之左畔,禮樂器庫附之。若此者,余既詳覽其地,又為深羨其人之爭先好義,慷慨就捐,尤羨膺斯任者之克相與有成也。諸紳士縷陳情緒,請記于余,併求所以教之者。余謂:黌宮為教化風俗所自出,廁其間者可徒拘拘于文辭之末哉!將明體以達用,入有守而出有為,為里黨樹典型,為國家宣德教。師道既立,善人愈多,庶無負我朝作養海隅之至意。官斯土者有厚望焉!余為詳創建始末,併書其意,以書諸石,損貲之姓氏數目則更勒一碣云。
·第七執照
欽加五品銜、調補噶瑪蘭廳儒學正堂郭,為給炤永耕字。本年十二月初六日,據佃楊德和稟稱:東勢十四份莊充公案內,許青雲即許在戶名園地一段,東至港仔,西里官界,南至黃振盛,北至黃振盛各為界,經丈五分九釐五毛。又一段陳天送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嬰,北至陳六合,經丈七分五釐七毛一絲。又一段陳以宗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六合,北至許炤,經丈八分三釐八毛六絲。又一段許福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許炤,北至福德祀,荒埔園四分三釐四毛七絲。又一段荒埔許炤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甫至陳以宗,北至許福,荒埔園三分三釐零九絲。共五段,實園二甲一分零,荒埔七分六釐零,前蒙廳憲出示充公,移學召佃在案。和遵示赴學認耕,議定每甲熟園遞年配納學租銀一十元。其荒埔未成業者,此時沖復不常,不堪配租;其現成園地三段,計二甲一分二釐,每年應納租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割串執憑。但該處地段俱係傍溪低窪,多種少收,必須築堤填岸,藉非永耕,怎肯活用工本?經于上月間,廳憲飭著內丁、書差、弓丈手同書斗等到地復丈,劃明定界,但未蒙給發印炤,未敢前去管耕。爰是仰懇給炤,付和永耕,每年應納租銀,自當逐年如期完清,不敢玩延拖缺。理合出具認耕保結各狀稟繳,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等情。計繳認耕保結狀二紙。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佃人楊德和即炤現丈界址,炤界管耕。就光緒十四年起,每甲每年完納學租銀十元,全年共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給完單為憑,不得少缺,毋違,須炤。
右炤佃民楊德和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換給司單三紙。
·第八執照
欽加內閣中書銜,調補臺北府宜蘭縣儒學正堂黃,為給諭事,仍准永耕事。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據細戶楊德和稟稱:緣同治十三年間,有東勢十四份莊充公田園案內,戶名許在、陳天送、陳以莊等三戶地三段,原丈計二甲一分零;又許福、許炤二戶荒埔地二段,原丈計七分六釐零;四至界址俱詳載原稟。及前恩憲郭印給執照,准和具保認耕永佃,經局紳參議,定每甲繳納租穀十石,論穀價高下,概折完番銀十元正;惟荒埔未熟之地,漲沒無常,恩免配租外,歷年徵收無異。茲因光緒十三年,奉爵撫憲劉奏准清賦委員會同官紳,遵奉新章,設局舉辦。和蒙憲單飭傳赴學,諭以學租額內惟大洲、清水溝等莊移撥大租銀一百一十四元,最為巨款,現應改歸正供,完納國課;至所存大、小租概充公,撥學召佃。認贌各戶為數益多,缺需甚鉅,概須酌加租額,以供國課併充祭費。爰同局紳細商,仿炤仰山書院官租例,量為增益。按規新領丈單溢出地額畝數,除荒埔地不計外,每甲地仍認租穀十石,其應完大租正供之處,改歸佃戶自行投櫃完納。計和戶名下認充學佃永耕十四份,充公地段實新丈得連荒埔二甲七分一釐零,除荒埔不配租外,連溢額計實二甲四分六釐零,年應納折穀租銀二十四元六角正,仍分早、晚二季完繳,早限至六月半,晚限至十月終,割付串單執憑,不敢如前以築堤填岸,活用工本混稟。惟恐風水為災,如遇有沖塌刷沒之變,務墾准稟請派勘,分別重輕,移會請停徵減租,劃婦孺感恩,子孫戴德矣!至生員陳濟川纏訟插贌,與和無涉,不敢置詞,合併聲敘。恩憲明鏡高懸畢炤,理合具稟,呈驗執照,併夾繳永佃保耕結狀各二紙,仰懇在移備案,給換諭帖,仍發還批註、原領執照及印識新領丈單,以便管佃完課。和益當勸慎防護,逐年如期清完租銀,不敢玩延拖缺,致干查究。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計繳保認耕結狀各二份。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給換諭單。為此,諭給永佃楊德和即遵炤現新丈甲數界址,炤界管耕。就光緒十五年起,炤新丈額,每甲年納折穀價租銀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計銀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回串單為憑。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終,如期納完,不得短延干咎。至現丈載荒埔地,查難種作,仍准炤舊案不配租外,惟呈驗原給執照及新領丈單,批印註明,仍發還以為管佃完賦憑據,該永佃務小心慎藏,毋致損失。如每屆應完正賦,自行炤則如數赴糧房繳納,切切,毋違,特諭。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業戶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遺下水租,在大武郡等莊。今因乏銀應用,托中陳清泉將水租穀四十四石向文開書院典出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約八年為限,聽坦贖回。保此租係坦自己物業,與旁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坦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租額即日付與銀主掌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有舊欠租穀依半節相坐,贖回之日,亦當如數清還。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炤,行。
再批明:銀主先須出中禮禮八元;贖時,典主自應坐還,再炤。
佃名錄後:
一、佃賴委田四甲三分七釐七毛五絲。
一、佃朱福印頂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盧章田一甲八分,門前田二分。
一、佃盧允田五分五釐,又田二分六釐七毛三絲。
一、佃盧東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見陳清泉
知見人功叔脩輅
典契字人施至坦
·第一○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修臺灣通志局提調兼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為諭給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據淡、新邑紳士潘成清、林家聲、陳濬芝、陳朝龍等僉稟稱: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損充興直、八里坌堡等處大租,共穀九百余石,及擺接堡、桕仔林莊園租一百二十元各等款,原歸新竹明志書院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係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即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竹辦理各等情,呈明在案。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諭清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茲清等查有金興文一名,為人公正,殷實可靠,願甘承充,所收新莊山腳、八里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四百五十元,又桕仔林園租銀一百二十元,共銀五百七十元,繳作新竹明志經費。又撥出銀一百二十元,作新莊山腳舊明志之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二十元為春、秋兩祭,又二十元為修理經費,共一百六十元。為董事薪水,仿炤學海章程,給銀三十元除外,尚剩銀三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至于應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雜耗,暨就租價長額,該董自行支理。兩邑人士均各樂從,清等未敢擅便,理合將遵諭會議、酌撥遴充各緣由,併承充保充切結粘乞察核,恩准分飭淡、新兩縣知炤,一面准給興直八里坌及擺接院租董事金興文諭戳,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等情,計粘結狀三紙到府。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稟:八里坌董事張東峰、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已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准。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稟:新竹書院經費有余,淡水書院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海。併據生員鄧岸登等稟:八里坌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致該堡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核撥,迅飭歸復各等情。又經本府先後札飭新竹縣查覆,併委員馳往八里坌查明覆奪各在案。茲據淡、新兩邑紳士僉稟前情,除稟批示併分行給發戳記外,合行諭給董事金興文即便遵炤,斗量須要公平,將年收新莊山腳、八里坌兩處租項及桕仔林園租,作早、晚兩季完納,分交淡邑學海、新邑明志各書院經費,撥給新山莊腳舊明志義塾董事,以為會文膏獎,炤數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換派,懍之,此諭。計發戳記一個。
·第一一執照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宋,為給發佃批事。炤得長道坑、滬尾、八里坌等莊田園,係監生郭宗嘏自置,施茂戶郭林莊業。干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內,據該生赴前道憲蔣呈請,願將自己田園內除出一百零一甲一分八釐零、園四甲三分,共徵租六百二十石,內番租二十石,余租穀六百石留為自己養瞻外,所有長道坑、八里坌等莊計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零,計園二十九甲二分,每甲田徵租六石,每甲園徵租三石,共徵租穀一千五十七石二斗九升九合六勺,悉充學租,業經檄飭,詳蒙各憲批在案。所有各佃承耕田園,合行給發佃批。為此,批仰該佃戶陳闖名下承耕旱園六分三釐三毛三絲二忽,每年應納穀□□石九斗□升,限六月早季全完,赴倉投納,務須干圓淨潔,重風搧過,不得癟濕不堪之穀濕冇交收。仍須按期投納,領單執憑;如有延欠,除炤數比追外,另行起佃招耕,各宜凜遵,特此給炤。
右批給佃戶陳闖准此。
·第一二懇批字
立給懇批大二坪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准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崙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為憑,佃人不敢刁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道光二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墾批字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准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崙,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闢田園,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道光十年正月日給墾批。
·第一四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炤事。案據芭荖蔚莊佃戶李不等,承墾該處田業,經前府楊斷作充公地段詳明在案。嗣後該舊佃不與新佃林本等控爭,飭差覆丈該地計共十八甲。據該差吳合稟稱在外議明,新佃林本與舊佃李不對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併據舊佃游欽等呈請給炤,經飭開明現管四至地段稟繳去後,茲據該差稟繳圖冊前來,除飭吊林本前給總炤繳銷,炤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墾炤外,所有舊佃應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給執照。為此,炤給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即便遵炤後開各佃四至甲分管業,每甲年完充公租穀十二石,務須依炤開征期限,催趕各佃預備干圓好穀運倉交納,截給完串執憑寧業;毋得藉炤越界混佔,以及抗缺租穀,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認墾充公田一段一甲,東至黃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鬮二。
右炤給佃戶呂福彩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給。
分府
·第一五執照
即補清軍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為給炤管耕事。光緒九年四月二十日,據紳士黃纘緒、黃鏘、李春瀾、李及西等稟稱:緣蒙鈞諭,據楊廷柳與林先進控爭鎮平莊浮復園地,業經斷將該地充入仰山書院,仰即招佃承耕,議定租額等因。現經招得佃人王協記到地指明四至,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園租穀八石,全年共應納租穀一十一石二斗,列入充公書院徵簿,遞年赴房納清,以資各生童膏伙之需。又有余埔四分零,併交該佃墾耕;但該地實係傍溪瘠劣,沖復靡常,日後倘被沖沒,准予退納。僉講給炤管耕等情,併繳認耕結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佃人王協記遵炤後開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穀務須炤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凜之,毋違,此炤。
計開:
佃人王協記承耕充公書院租鎮平莊浮復園地一甲四分零,併未墾余地四分零,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為界。
右炤給佃人王協記准此。
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給。
縣
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六換給司單一紙。
·第一六執照
准補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給炤永耕事。本年閏五月初六日,據糧總書黃隆稟稱:竊隆稟舉民人張簡銘招贌職員黃纘緒與呂傳輝互控案內,充入仰山書院之魚鰍斗莊埔地一甲八分,赴房當場議定,每甲年納租穀四石八斗,全年共應納該租穀八石六斗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該保耕是問,任憑起退。該埔地若遇洪水沖沒,應請准予具呈退耕,稟乞賜准給炤承耕等情。計繳陳紳輝煌保耕狀併張簡銘認耕狀各一紙前來。據此,除批示准耕外,合行給炤。為此,仰民人張簡銘即便遵炤後開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應納租穀八石六斗四升,務須年款年清,不得絲毫蒂缺,致干究追。其課租仍歸于佃人炤則完納,凜遵,毋違,此炤。
計開:
魚鰍斗莊充公埔地一甲八分,東至周振三田園,西至周振三田園,南至游家併馮家埔園,北至呂傳輝田園各為界。
右炤給佃人張簡銘准此。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給縣行。
·第一七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炤事。案據羅東莊佃戶莊永泰等,認墾該莊門口充公地段六甲,經批准填給丈單,付該戶等墾闢,限年報丈在案。現已屆限,飭差書差大量去後,茲據該經書稟繳丈冊一本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羅東南門口充公佃戶莊永泰,即便遵炤後開四至甲份,管田掌業。每甲年納公租穀八石,依炤折征余租之式,每石折納番銀一元,務于開征期限赴櫃交納,截給完串,毋得藉炤越界侵佔以及抗缺公租,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炤。
計開:
羅東南門口佃戶莊永泰田一段,二分一釐九毛九絲七忽,東至馬鞍併阿里史田,西至簡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里史。又厝地一分零一絲九忽,東至張稟田,西至蘇森陽厝地,南至馬鞍,北至水溝。
右給佃戶莊永泰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給。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緣有承伯父明買過芭荖蔚莊林本戶名請給永耕水田一大段,計共九甲零。因前年間與兄弟侄等鬮分,濕應得一段二甲二分五釐零,併帶浮溝、埔堀一概在內,東至長房英才田為界,西至次房英敏田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載在鬮約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鬮分應得之田業盡行永遠退耕盡根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賣,外托中招得與黃協記出首前來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田價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濕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亦是買主之鴻福。如界內倘有浮溝、埔堀,日後浮復開闢成業,任從買主報陞領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濕等以及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濕與兄弟侄等鬮分濕應得之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濕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有可據,合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一紙,併帶炤單一紙,又帶鬮分約字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濕親收過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內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翼清
為中人王溫輝
知見人侄英才、男建興
場見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濕)
·第一九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有明買過宗親溪泉明給充公水田四段,址在東勢羅東西門外浮崙仔莊七份尾。共報出丈單一紙,內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賣與佑接連一份,計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納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折銀一十二元八角。那一份,東至水溝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溝,北至何對田。又一段,東至何對田,西至張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簡允芳、張含沛田。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併帶竹圍、厝地、稻埕、牛路、曠地、溝堀一應在內,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令因欲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接連二段,實田一甲六分正出賣,先盡問胞伯叔親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宗親張鼎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係佑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係佑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之內寸土不留,日後價值萬金以及子孫不敢言及增贖找洗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臺約鬮書一紙,明給充公丈單一紙,上手繳連印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足訖,再炤。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火豔
為中人張溪泉
在場見男乞、德旺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
·第二○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葉,為示諭事。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據彰屬北投保登瀛書院梯雲社總理莊文蔚,生員何宗海、洪耀東,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轅僉稱:緣洪先進永管伊父洪如歸明典林恆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納梯雲社作為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佔,致為王、鄭二委員誤抄。蔚等社祀有關,不得不將情稟請起封等情,併繳契白保領一紙到行署。據此,察閱所稟,此田係文社祀租,向為童生膏伙之費,因被洪番霸佔,以致前次委員誤抄等情,核與所呈契據尚屬相符,除稟批示暨諭飭起封歸管外,合亟示諭。為此,示仰萬室新莊各佃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驗明契據,批准起封歸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萬室新莊前中路者,務須前向業主洪先進認佃贌耕,納配祀租,毋得觀望藉詞延欠,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給。
實貼新莊曉諭
·第二一呈及批
具僉稟羅山書院齋長葉唐歇、陳登雲、莊學海、張登鰲、韋國琛、陳鴻儒、施嘉言、陳熙年、王源本、韋國樑、韋國模、施春年、黃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張春霖、蔡以莊、吳謙光、韋國材、李蔭輝、黃秀南、陳國駿、李仰曾、魏汝錫、張際春、胡劍光、郭春闊、蔡本仁、李光華、李登金、洪一鶴、林嵩慶、林炳元、蔡鴻業、蔡錫仁、陳青黎、盧正常、陳商霖等,為僉請菁棫造士,棫樸作人事。緣嘉義自邑令張泰鴻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創建羅山書院,廣置田疇,以為作養多士之所。爾時文物之盛,頗有可觀。自後人事不齊,徵收頓減,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試,加以逆賊作亂,廢壞門庭宮室,幾為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擊心傷者也。幸也公祖下車之始,損俸延師,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為囑,仰見樂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貴可久,功期勿壞,書院所收有限,撥出有經,非蒙破格栽培,竊恐盛極難繼。于是近稽臺郡海東書院每年完納正供十石,連耗以十六元為制,乞恩比例一視同仁。如允所請,即此後羅山書院延師有藉,獎士有資,文風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賜也。望祈俯准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稟。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攝理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再批:查本邑額徵供穀,係遵奏定國計折收,不容顆粒短折,茲據稟請書院經費租穀徵收頓減,以致不能延師課士,請將每年應完供穀按炤郡城海東書院定例完納。此係該生等整頓文風,培養多士之見,自應俯如所請,所完供穀查炤海東書院定例完納,以示體恤。一切經費事宜務須籌議周詳,辦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師課士,行之久遠,無虞廢墜,本縣實有厚望,專原稟拈單備存等因,合行勒石,以垂久遠。
咸豐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諭示
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又軍功三級紀錄十次王,為遵批繳驗事。本年八月十三日,據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婦吳周氏、吳彌氏本年四月間呈請:欲將夫遺下產業充入大排竹文祠祀業,併請將業契存衙給示勒石,以綿不朽等情。蒙批:該氏欲將夫產業充入大排竹各莊共祀先賢之意,實堪嘉尚,該氏姑將業契繳驗,如無交加不明之產,准予存案,給示勒石可也。仰讀金批,誠見謹慎。但氏欲將產業充入文祠祀業,原係輸誠敬聖,焉敢以交加不明之業藉端充入文祠,拖連輿臺,是殆非敬聖之心,而且慢聖實甚。氏雖女流,頗知大義。茲所檢三宗業契計值銀一千一百八十元,俱係清白,毫無稍異,合遵批將業契呈繳,伏乞電驗存衙,恩准予給示勒石,以彰文祠祀業,以綿不朽等情,併繳印契三紙、各聯司單到縣。據此,除批示驗契立券外,合行諭示。為此,示仰該處紳衿士庶人等知悉:爾等迅即妥議誠實之人管理此項租業,逐年收存登賬,永為大排竹街文祠先聖、先賢春秋致祭祀業,毋許恃強,私相典賣以及爭收混佔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爭佔變發者,仰即批錄呈官究治,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吳周氏產業印契三紙:
一、吳振合買陳懽生等砂園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東至林家園,西至大路,南至陳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年納業主林大租銀五元五毫。又承墾園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東至林家園,西至溝,南至溝,北林家至園,四至各明白,契價銀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振合買林榮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納官租穀三石八斗,坐落土名過陂洋,坵數不計,東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價銀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友文買吳厚義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勢汴頭,年納業主陳李沈大租穀一石八斗,道東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圍,四至明白,契價銀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三嘉助文祠業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業信字人李聯泰、李聯拔,二房派下子孫等,有承祖上買店地,二房應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願將此二十三坎店地為文祠祀業,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遠掌管,日後永無異情,當事之人亦不得變賣私侵。合立信字一紙,併繳聯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聯泰、李聯拔派下子孫同立
·第二四章程
屏東書院之設,由來久矣!莫為之前,雖美弗彰;莫為之後,雖盛弗傳。自嘉慶甲戌年,邑主楚江吳性盛與猴山諸先生,總理郭萃、林夢楊,捐首蕭兆榮,董事蕭啟德、江啟源、鄭純修、黃紹鍾等議定基趾,籌畫規模。乙亥年九月起工,臘月告竣;但項款額本質既立,而華彩未加。里內份縣主,芾南劉蔭棠,會請郭萃、劉瑞麟、蕭啟德、蕭啟元協力勸損,增修油漆,聿成輪奐大觀。乃未幾吳、劉二公解任,諸先生繼議,而書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與蕭啟邦、陳珏、許嗅盛營為建置租產,雖有淡薄經營,越年辛丑桂月間,合同計算開費不敷,考課難舉。而拔亭先生方解任,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啟邦起而接踵跑辦。綱舉目張,經費日加,嗣後歷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足,祭祀考課以永遠舉行,是亦淡屬之幸也。特恐人往事湮,難以稽考,丁丑秋,諸同人議將規約租條勒石,以垂久遠。爰序其緣起,以昭示來日焉!節程各條,開列于左:
一、公議:院中椅棹物件原是讀書考課應用,外人不得亂借。其余或要用,須先通知院丁,向掌院之人言借,許諾然後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議:歷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討;或時屢討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討,預先陳明。
一、公議:文昌帝君、五子先賢,本配春秋祀,定于二八中丁酉永遠舉行,必不容廢。
·第二五碑記
創建試院碑記
余以乙亥冬調任新邑。越明春,適奉檄舉行邑試,集多士于公庭,雜踏擁擠,無以嚴防范而重甄陶,其非聖朝作育人材之意,與士君子懷才欲試之心也。粵稽新竹為塹故址,其邑試先附于彰化。嘉慶十五年間,先伯祖勒襄公總制閩、浙,巡視臺疆,始奏歸淡水廳治。近同治十有三年,沈文肅公巡臺,復請旨分置郡縣。前人經營改設,具有精心,官斯土者顧可固陋就簡,聽其校士無所,而不為創建試院之舉乎!爰亟集款損廉,謀諸紳士,擇縣署之陽,地名巡司口者,平基定向,庀材鳩工。經始于夏五月,告成于月之辛丑。院宇凡三重,堂區規模宏敞,兩廊列坐一千號,門樓前拱甬道,圍牆井列,後建閣高聳,供奉奎星神像,計費番銀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九點正有奇。是設也,則有訓導施天鈞,府經歷李繼昆,典史傳若金,紳董林祥靉、林汝海、陳濬芝、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其德等共襄厥成,余何力之有!然竊冀諸生之發軔于斯者,日就月將,以經術為經濟,勉為國家有用之才,俾學校揚庥,而海邦生色,余亦可無愧司牧矣!是為記。光緒十年正月穀旦,補里授埔撫民通判權知新竹縣事桐城方祖蔭立。
碑記
今將題捐芳名數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新竹縣方捐銀一百元
一、林恆茂捐銀四百元
一、李陵茂捐銀五十元
一、陳其德捐銀二百元
一、黃炤卿捐銀一百元
一、杜鏡濱捐銀二百元
一、黃勝吉捐銀一百元
一、脹程材捐銀六十五元
一、王瑤記捐銀二百七五元
一、杜漢淮捐銀三千元
一、鄭如蘭捐銀二百元
一、鄭以典捐銀一千元
一、高廷琛捐銀二十元
一、郭合捐銀一百元
一、張維岩捐銀二百元
一、林鳳儀捐銀一百元
一、陳鳳岐捐銀一百元
一、本莊內案賠款剩余繳捐銀四百元
一、蘇團芳捐銀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銀六百元
一、葉祥孚捐銀二百元
一、何柳萬等生捐銀九十八元
一、何錦泉捐銀一百元
一、黃仕配捐銀一百元
一、陳萬順捐銀一百元
一、郭程銘捐銀二十元
以上共捐銀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緒十三年(歲次丁亥)冬陽月穀旦立石。
光緒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書院余款添蓋中道川亭,特記。
·第二六佃批字
臺灣府縣學業主樂局,為給佃批,以便耕作事。今據本莊陳養、林萬山同請給蔗份園一隻,址在山頂,大小共十坵半。大一坵,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公園,北至上帝爺祀業園。又山頂七坵,東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二坵,東至林家園,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半坵,東至車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陳家。四至填明為界,年帶納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此園前係王池歷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據養、山等同備銀一百元抵納本局課項,請給永為耕作,其歷年帶大租糖王池完納,不敢抗欠。倘該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項,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貽後悔。合給佃批字,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二月日本局給。
·第四節宗教·
第一 執照
第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 轉典契字
第四 轉典契字
第五 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八 盡根絕契字
第九 轉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 賣盡杜絕根契字
第一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三 丈單
第一四 丈單
第一五 條規
第一六 章程
第一七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單
第二一 丈單
第二三 丈單
第二三 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第二四 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第二六 條規
第二七 鬮書字
第二八 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一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埔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發遵炤事。案據金振昌呈稱:查有奇立丹底百葉浦埔港澳一所,東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併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蘭港;北至抵美簡番田併陞科界,經昌請給,蒙准差協番總理查勘,果與民番無涉,具圖稟覆。蒙批:既係民番無爭水港,候飭傳請陞之金振昌具結領炤,酌定年限起科。遵炤該處澳口接連大港,海水回潮,湧浪滔滔,必須沿邊商築堤岸,以截湧潮;又須多設斗門,以通澳內,溪水方可蓄養採捕魚蝦,其沿邊湳地庶可涸出。開墾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須數載,俟應限至二十六年起限,歷年採捕魚蝦,酌征稅銀十二元;其沿邊涸池可開塭田,每甲酌納租穀一石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戶具呈,業經飭差協同番總理林興邦查覆去後,旋據林興邦等稟稱:該戶指請四至界內果係港澳,與民番併無干礙等情,當經批准飭傳,具限領炤在案。茲據前情,查水道港■〈氵义〉,蘭地未有辦過陞科之案,併查此外鮮有別處水利可以彙同陞科。現在建設神祗壇,招僧住持,即以此項撥充香燈,其租息俟五年屆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該戶金振昌即便遵炤四至界址管業,趕緊興工砌築堤岸,開墾採捕,以副屆限定則,完納香燈租穀,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佔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違,須炤。
右炤給墾戶金振昌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給分府。
·第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赤坎樓王潭,有承先父明買過黃將自致曠厝地一所,在大銃街山埔頭,東至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陳家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三山國王廟為公地,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厝地隨即將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自然,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曠地果係是潭先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寶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上手契二隻,共三紙,付執為炤。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二大元足,再炤。
光緒十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成記
知見人妻黃氏
代書人陳棟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記,有明典過張文生中則園三坵,過丈共六分七釐五毫零八微正,年納新租錢糧銀一兩一錢二分三釐五毫。土名坐落柴頭園仔,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龍王廟阮才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其園不限年月,聽在備足契面銀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係是在明典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繳連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紙,共計七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子王水
為中人鄭佐
代筆人(自筆)
立轉典契字人王在記
光緒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記即黃招治檢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記田園契一宗,敬獻與西華佛祖作油香,併為日後開發黃招治忌神之祭費。此業宜永遠長存,則後人亦斷不可變賣他人,批明契後,存炤。
·第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蘇氏,有承夫鬮分應份之業下則田園毗連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納課粟二石四斗。戶名蔡八,坐落文賢里,土名車路墘社頭,東至曾家園併至鄭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園,北至張家園併至墓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帶粟冬托中引就,轉典與曾枰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平六八佛銀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園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換佃耕種,收成納課,不敢阻擋。限至九年終對月為滿,原帶粟冬聽民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係是氏承夫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媳婦李張氏
胞侄孫丕
胞侄建孫
為中人李文滔
代書人堂侄邦基
立轉典契字人李蘇氏
大清光緒十八年四月,阮才記即黃招治有明買過車路別社張■〈土愛〉園田一宗,敬獻與西華堂佛祖作油香,永遠長存,日後之人斷不得變棄,批明存炤。
·第五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臺南市觀音亭街五十四番戶盧永、陳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風搧倒,其料經受拆賣,現存空地一所,長五丈一尺,闊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廣慈庵街第三番戶。今受等欲進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遠禋祀,願將此空地臺帳丁圖五七七號,充為慎德堂永遠物業,聽堂圍築,抑或栽種,聽由其便,日後盧永、陳馬受不得言及贖回。就此一獻,各無異言。保此空地係受等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當出首抵擋,不干慎德堂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合立獻空地契字一紙,併臺帳謄本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進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炤。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舊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盧永、陳馬受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有明買過陳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內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東,內一廳一房,帶全樓,後一欄坪後埕公用,併帶水井公用,門窗、戶扇併帶浮沈、磚石俱全,南北兩片大壁盡行公用。東至街路,西至黃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懸柩在堂,乏項喪費,願將此瓦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劉烏鼻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瓦店一座隨交烏鼻官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贖,又不得言找。保此業果係怡記明買,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銀十八元,應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節,上流下接,不能變易,批明再炤。
一、批明:忌辰開費銀三元,又祭墓開費銀三元,併三節每節開費銀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風雨損壞,應開墾二元五角貼工資。此六款應配開費銀共十三大元,余剩稅銀五元,作為油香應用,合批,再炤。
此契係劉烏鼻老獻入德化堂作油香,併自己忌辰祭祀之費,他人不得交加,此炤。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炳嫂
知見侄孫黃植棠、黃植竹
代書人王成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黃江水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同胞嫂陳李氏,有承先父明買過吳觀禮遺置園地一所,內添蓋小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在園中,併帶竹木、雜樹、花叢、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內東安上坊,土名覆鐤金,東至廣慈庵口陳家為界,西至觀音亭街陳衙林家、許家、方家、曾家等為界,南至廣慈庵前水溝路墘為界,北至漳鎮中營公廳車路溝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慎德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園地併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雜樹各等物,隨即踏明界址,點明欉數,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改換基址,興蓋齋堂,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以及翻增契尾,折採花木。保此園厝果係預等明承先父遺置之物,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除原失外計印白契二十六紙,共二十七紙,送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炤。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謝得官、李招官
楊友先生
知見人侄陳上、陳願
胞嫂陳李氏
代書人盧成記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
·第八盡根絕契字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有承祖父明買馬恆記瓦厝一座,前後三棟,址在五帝廟鄭家祠堂後,東至後牆門口,西至前牆門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為界。又後棟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厝托中引就,賣與報恩堂董事鄭良謀出頭承買,改作佛堂,議定七三時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過;其厝一齊搬空,所有門窗、戶扇、浮沈、磚石、地基及帶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樹木、果子,交付買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經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絕契一紙,帶上手紅契一紙,併白契三紙,合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炤。
一、批明:光緒二十一年搬移別處,失落上手契十八紙,日後出頭,作為廢紙,批明,再炤。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舊破牆地基在內,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舊曆己亥九月。
為中人吳伯壎、溫炳忠、曾江漢
知證人何陳氏
代書人林拱祿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
·第九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有親典過洪天恩、洪樹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轅門街,年納地租一間,其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字內。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沈、磚石、門窗、戶扇俱各齊全,明白為界,契面銀一百元。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願將此店一座,托中引就與報恩堂出頭承典,出面言議時價番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店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保此店果係勝記承典,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勝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為滿,聽勝記備足契銀一百元,併帶坐修理銀取贖,過期自己不得取贖;如有上手欲取贖者,不拘年月,依銀額承坐,聽其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其店交付,後日再被風雨損壞,地震傾頹,修理費用,三年內典主坐賬,三年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若銀主先出銀修理,取贖之日,炤數清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印契白紙八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元足,再炤。
光緒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葉吳氏、呂氏、林氏
為中人王玉芳
代書人吳成美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
一、批明:該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樹煌起,至光緒十四年止,計有千五年,中間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銀共九十余足,係是葉勝記之手費用。依契約三年內外核算應坐銀額,今收報恩堂應先代修理工料銀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贖者,炤此銀數清還,此再炤。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內東安上坊黃龍,承黃有娘應得先祖父遺下瓦店一間,坐落地號名東安上坊做針街,坐南向北,東至吳家公壁,西至溝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內地租半間,戶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銀喪費,龍將此店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華堂出首承典,時三百議定價銀光龍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租。保此店係龍應得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併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龍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說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光龍銀五十大元足,再炤。
一、批明:內挾司單一張。一、批明:上手帶借字一紙遺失。
光緒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見人妻林氏
為中人林報
代筆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黃龍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預治、外孫謝乞,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計共六間,坐落土名舊城隍廟邊,坐南朝北,東至本家園,西至井腳,南至竹圍與畢家交界在內,北至牆園及上下浮沈、磚石、竹木帶地在內。又曠地園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後,四至明白,載在上手契內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僱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華堂阮清漢、張幼臣、葉豆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十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內黃能得銀四十大元,姑母黃預治得銀三十大元,外孫謝乞得銀四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厝及曠園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果係是能等承先份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日中曆戊戌年正月。
為中人林報恩
知見人謝深輝
姑母黃預治
外孫謝乞
代書王錫三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能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有承祖父鬮分應得郡城內東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撫標公館邊內破瓦厝一所,併竹圍、樹木在內,東至黃家界,西至塚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僱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盡,三面言議找絕佛銀共五十大元,併前賣契面銀在內。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保此業果係泉承祖父鬮分物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內二次共佛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燒焚,合應批明,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為中人陳陽心
代書人陳陽
當場本坊地保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
·第一三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臺灣縣丈報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號,業主王在(即西華堂),在坐落文賢里□□莊中則園二坵:□甲二分一釐七毫四絲零八微;四分五釐七毫六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堆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給右給本縣業主王在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臺字第二萬一千零七十四號
·第一四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臺灣縣丈報昃字第二百九十正號業主阮江淮(即西華堂),坐落文賢里□□莊中則園二坵:□甲四分零釐二毫一絲一忽二微;四分二釐一毫六絲三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給
右給本縣業主阮江淮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臺字第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五號
·第一五條規
竊維我塹于道光間,建造聖母廟宇及聖母靈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長和宮。自開塹以來,百有余年,甚然靈感,顯赫無邊。俎豆馨香,為本邑之生色;梯舫長慶,實諸人之瞻依。緣我等同心協力,鳩集良緣,結社會友,商議條規,三思聖母禋祀是以編立規模,為代代之相承;造作範圍,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諸同人買得田業一所,庶幾哉歷年九屆聖誕之期,免得措手無資,諸費有賴,所一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後,則幸幸矣!是為之序。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諸同人公訂
計開:
一、公議:聖誕之日,社內人務須肅靜衣冠,到宮拈香,以壯觀瞻,不可玩懼不前,致失尊敬之禮,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向佃人支取租穀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聽爐主自專向佃經理人參議;倘佃人抗拒不前,傳單公議,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參議,或租穀自己運回,或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可;倘有穀價多寡,此皆爐主造化,不能將應用之物增多減少,此炤。
一、公議:社內之人共有三十余人,倘有生理休業者,要移他處居住,須向值東之處報明,免致放單,臨時周章;若無報明,屆時單傳不到,此皆自誤,此炤。
一、公議:社內之戲須當日夜兩抬,不能減少;倘有違議,公罰,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當將簿印交付新爐主收存,不可將簿印私自隱匿;若是隱匿者,查知公罰,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須辦正燕汗席四桌,不能減少,此炤。
一、公議:契券交在振合號,永遠收執,不論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除夕之日,應備花蚋燭二對,到宮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節;若有玩誤不備者,查知革出,此炤。
一、公議:舊公簿卻,爐主乙末年盡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炤。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應備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為聖母之香貲,勿得需延,此炤。
·第一六章程
蓋自山嶽鍾靈,前聖著文明之象;英材薈萃,後人遵典則之規,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統官紳而一致,合遠近而皆孚也。友聲社創設自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崇祀文昌帝君,建立樂器,置買田租,以為祭祀之費,每年仲秋,由爐主值東,備辦禮物致祭。初設至今歷五十載,而凡值東之人偏獲吉利,亦足見神之福庇為可憑也。乃滄海桑田,幾經變易,雖頻年祭祀,而音樂不修,衣冠不振,昔為躋躋蹌蹌之日,今反為滔滔擾擾之秋,觸景興懷,輒增感慨。王君朝文繼承前緒,時恐隕墜,用是率由舊章,重新整頓,再募諸友入會,集捐金額,修葺樂器,永垂久遠。從此祭祀以時式禮莫愆,庶幾來格來饗,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澤,群黎百姓且遍為爾德,尤願董斯事者誠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謹就新舊社友姓名,併舉會中章程,逐一列明于左: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錄記:
王朝文張元榮王棟梁陳傑昌施磬聲張建光黃毓元陳家駒吳世臣何文蔚陳修文林大元王國俊張詠松許紫鏡高蕃薯李以文林玉崑石望泉黃達雲莊伯容張濟美蔣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陳煥其魏博文張雲穀郭錦如張仙戴雲奇黃錫材陳克培林寬敏蘇育奇林柳青陳國華葉瑞階陳章祺吳封謝龔決然徐石卿陳哲臣陳石溪
友聲社規則
第一條:本社繼承前緒,重修丕謨,希欲崇聖教、興文物,啟仁讓之風,存禮樂之制,為典祀綿長之主旨。
第二條:本社創始自清代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創置祀田樂器。延至光緒廿一年間,適兵燹之災,樂器廢墜無余,僅存祀田。寥寥無幾,若炤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穀由干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穀項,以為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准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干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干事係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係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干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係值東辦理,今改歸干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准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姜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穀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臺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釐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六分三釐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係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該干事應盡力收租,糶穀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余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干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于祭祀宴會之日,分佈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眾社友再行選舉。
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穀由干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穀項,以為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准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干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干事係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係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干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係值東辦理,今改歸干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准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姜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穀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臺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釐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分三釐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係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干事掌管;該干事應盡力收租,糶穀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余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干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于祭祀宴會之日,分佈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眾社友再行選舉。
第十一條:本社會員自入社後,各宜言歸于好,以守箴規,切勿畛域攸分,視同秦越。
第十二條:本社昔時創始,係在奎閣致祭。延至光緒二十一年新政以來。奎閣為官借用,行儀祭品無處陳設,是以改就值東處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無借用之時,仍歸故址,率由舊章,使禮樂嚴肅,祭典隆盛,式禮有嘉,是所願望焉!
·第一七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江游、楊江亨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併過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園街福德祠前。第二坎東至楊家合壁透車路為界,西至李家合壁為界,南至車街路中為界,北至佛祖廟埕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帶樓坊、門窗、戶扇、楹屐、樑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腳及浮沈、石器一併在內,年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份瓦店、草店等項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金漳安開漳聖王主事陳江波、蕭正道、吳振生、簡國安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炤時值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江游、江亨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將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帶物件,一併盡行交付與承買主金漳安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江游、江亨及子孫日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店係江游、江亨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質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係江游、江亨出首抵擋,不干承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出自甘願,併無抑勒,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帶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江游、江享等同中收過契內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鬮約等字經巳遺失,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炤。
再批明:契內添註「內」字,批炤。
同治四年(乙丑歲)正月日。
代筆人黃紹源
為中人黃水深、陳沃生
在場知見胞叔金標
立杜賣盡根店契人楊江游
楊江享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范楊清,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有合約內水田一段,址在霄裡廣福莊門首第十一份,東至陂壆為界,西至崁下為界,南至周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炤汴均分,應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併一切泉源、陰溝、水圳通流灌溉,併帶埔地等項,周年配納大租穀二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標、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約兩相交付清親收足訖;其水田併水分埔地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盡交付與買主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係清承祖父遺下應得合約內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清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併帶合約字一紙,又上印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批明:清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炤。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業主吳振順(收租記)
代筆人江上峰
為中人古史榮
知見族親新發、成業
在場男水田
立杜賣盡水田契字人范楊清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廣福莊犁份半張。其界址東至凹底坵灣岸黃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分水為界,南至車路直透嵌眉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連圳溝中直透至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食五份頭湳溝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應得一份。又帶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帶竹圍,余埔、雜物等項,週年配納大租穀三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李延標、江排呈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雜物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俱交付福仁季經理人李廷標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係德兄弟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德兄弟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等情。此係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買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德親收過契內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
·第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光緒四年董媽意、陳朝來杜賣,奏明清丈陞科。今淡水縣丈報梧字第□□□號業主文昌祠,坐落桃澗堡大檜溪莊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七釐八毫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七月 日。
給右 給縣主文昌祠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號
·第二一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同治二十一年范揚清、黃香德杜賣,奏明清丈陞科。今淡水縣丈報紫字第□□□號業主福仁季,坐落桃澗堡南興莊下則田園四甲一分一釐五毫四絲□忽□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月 日 給。
右給淡水縣業主福仁季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號
·第二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院劉,同治五年徐長興杜賣,奏明清丈陞科。今淡水縣丈報優字第□□□號業主金漳安,坐落桃澗堡頭前莊下下則田□甲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 右給縣主金漳安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字第□□□號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內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併帶後截伙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內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炤字內明白為界。其上手係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于呈請給發信炤為據,將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茲因乏銀別置,即將店炤先盡問內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別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保此店係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口滋生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于邑主給發縣炤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炤。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係早經沒故,致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炤。
內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清記、陳清愷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立大賣永遠斷根店契人李■〈口英〉,買有張麗茅屋一座,前面起蓋瓦店一座二間,坐落土名在鎮北坊大銃街境西畔,東至街路,西至苦盤腳,南至三山國王廟壁,北至溝仔墘,四至分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託中引就義安公所董事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六八佛銀一百七十大元。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此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折卸蓋建出稅,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無內外人等爭阻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大賣永遠斷根無贖契付執,併付上手契五紙,共六紙,為據。
行明四至,東至街路,西至若盤腳,南至國王廟,北至溝仔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書鄭祥
立大賣無贖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眾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又眾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游富等埔地園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為界,西至大河底為界,南至鄒旺園為界,北至鍾宅竹圍外崁眉為界。茲因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將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為業。併議規款一一開列于左:
一、議: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併上契一紙。又承買游富等埔契一紙,併上契一紙。共四紙,是日當眾鬮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炤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炤。
一、議:界內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唇,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會算,不得糊塗。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炤。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起蓋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異日要移別處,創大基業,要將店屋退賣他人,須要漳人承頂,不得另賣別州別府等人。此係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一、眾等公議:抽出店地基二間與林伯元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陳三臺官。又公議:抽出店基一間與維吉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江興在。計共五間。此眾等公踏付送,各自起蓋行店,水遠為業,立炤。
一、公議:置一所公埔,原帶屯租銀一元零毫零正,遞年共納,炤依店額均攤,不得推托,批炤。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金興、呂蕃調、簡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呂衍治
李炳生、李金興、林本源、簡長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穩、陳漳合、李邱趙、李火德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臺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余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余元。斯時也,眾叔侄咸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覬覦,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游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將由儒業而登黌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為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驤,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是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臺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內埔莊水田一處併伙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係鍾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伙、花紅等項,今將規條開列于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內外,每年崇文典內撥出膏伙穀六十石,作兩季交于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稟者內膏伙穀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補稟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稟生均收,立規。
一、議:稟貢生典內膏伙穀六十石,庠稟生交一年與稟貢人收,俟次年仍歸于庠廩生均收,稟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廩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伙穀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夥、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炤,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臺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炤煙戶份內,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炤煙戶外,預先分內一份,永為定例,立規。
·第二七鬮書字
立鬮書字文達嘗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干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柵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至今連年爭訟,于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東柵門實租二百石,埔仔尾實租三十石。其莊內嘗屋除鬮分東川嘗外,俱歸二十份,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埔頭仔實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實租三十石。其莊內西片嘗田屋盡歸十二份,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鬮分管,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二紙一樣,分執為炤。
第一鬮:田在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水頭坵田騰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騰直透東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此鬮係十二份人拈得,應歸管理,至于埔頭、埔尾之田契概交給二份收執,立批。
第二鬮:田在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帶北段水頭二坵為界,南至牛角溝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騰透東為界。此鬮係二十份人拈得,應歸管理,立批。
光緒十年六月日。
在場見人劉定山、劉慶梅
依口代筆人劉鑾奎
立鬮書字人劉秉光、劉延駿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為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將此應份出賣與人,外托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朴等隨即應額會份,任從註銷歸公掌管,其會內所有祀業田厝併春秋祭祀,朴等不敢與及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朴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歸公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朴親收過賣歸盡根字內七錢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筆併為中人林嬰
在場知見人林連(即林清)
立賣歸公盡根會份字人林老朴(即林信)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文達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遺下合置有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嘉盛莊埔頭仔,東至水圳與吳家毗連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陰溝透圳與湯家堂毗連為界。又帶莊內茅屋一座。其田園東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後為界。各處界址面踏分明,經憲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眾借欠人上債務,無可措還,叔侄商議,願將此田出賣與人,爰托中引就于劉日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其中併無債貨准折短少等弊。自賣以後,即將此契內田踏交于買主永遠掌管,日後祀內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係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共三紙,付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場見人族劉俊初、戚何干衣
說合中人劉捷三、劉維新
依口代筆劉德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兆福、劉河昌、劉河水、劉雙慶、劉增房、劉河發
劉河辛、劉河添、劉道福、劉福和、劉琳石
劉隆慶、劉大滿、劉清河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有自置水田一處,坐土在罩蘭老莊溪仔■〈土唇〉,經丈明甲聲一分三釐五絲正,東至賴祿兄田為界,西至葉炳兄學傳公田為界,南至溪■〈土唇〉為界,北至劉番兄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足。茲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于孝子會內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時值三佃水田價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磧地銀十大元正。即日經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業人前去管業,收租納課。保此業委係現自承自置之業,與至親人等無涉,中間併無重張典當別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係現自己一力抵擋,不干承業人之事。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贈等弊。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賣盡根水田字一紙,併帶上手老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現親收過字內盡根價佛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磧地銀三大元正足訖,批炤。
大清同治歲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筆族叔禎祥
為中人族叔壽元
在場族長文炳
同收田價銀男德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內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莊老莊溪仔■〈土唇〉,東至賴阿來田,西至詹學傳嘗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劉世才及葉氏阿來田各為界。經業戶丈明甲數一分三釐五絲正,舊丈明二甲一分六釐四毫八絲正,新調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數一甲九釐五絲正,及五七四番甲數三分五釐五絲正,原帶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內人等商定,願將此田出賣與人,故托中引就會內人葉松興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亦即踏歸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保此田係孝子會人等共置之業,與他人無涉,其中併無重張契字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大租錢糧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相漢及會內人等共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贈找贖等情。此乃契明價足,各相喜悅,異日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及老約一紙,舊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內人等經實收到字內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炤會份均分足訖,批炤。
又批明:上手老約三紙,因管理人變換,不知遺失何處,倘異日拾出,作為廢紙,不堪行用,批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筆詹德感
為中人黃阿昂
場見陳阿矮、葉日興、詹福元、陳阿包、羅海貢、葉萬盛、黃阿港、詹天送
會內關係人詹名捷、廖阿論、詹昭財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陳明石、詹水發、陳順發、蔡阿積
黃阿昂、葉五香、劉阿寶、詹娘興、黃財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
·第五節慈善事業·
第一 諭示
第二 育嬰堂記事
第三 執照
第四 獻業字
第五 轉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諭示
第九 義塚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義塚碑文
第一二 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轉典契字
第一五 賣斷山園契字
第一六 執照
第一七 執照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義渡碑文
第二二 諭戳
第二三 稟呈
第二四 義渡碑文
第二五 諭示
·第一諭示
起廢繼絕,亦仁政之大本也;況無告窮民,可不加意濟卹乎!本帥蒞任臺島,下車伊始,即與群僚熟籌再興養濟院等。無如該院從無業產,有業產者唯育嬰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數之不敷,于是本帥捐俸唱之,官民出貲助之,且加向蒙頒賜英炤太后布施遺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點一釐正,共計現金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點五釐正。至此,財產基本略備,乃將養濟院及育嬰、同善兩堂合而一之,因題其名曰仁濟院,專屬臺北縣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納,按母子之利,設救卹之方,現使鰥寡孤獨廢疾諸人棲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憐卹窮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帥初志諒必漸行,各縣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嚮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數日,屢會臺中紳民,諭以養濟留養等事,眾紳莫不誓願贊助。本帥遂躬為委員長,選委員于縣官鄉紳,勸獎治下一切人等克鑑臺北,速講再興良策。且期臺南復鑑臺中,庶全臺古來趨善急公之休風歷久不墜,而今日起廢繼續之美意四處樂從,是則本帥首唱之大旨也。若夫義捐金額,自一錢以上即將姓名載諸新報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義者,前赴附近官署或縣署參事,以及各街莊長等處面商可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將勸募捐銀再興養濟事業規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應募捐銀之人,理應每區制冊,註明金顯、姓名、住址,申報所在辦務署長。
一、損銀額數固不論其多寡,然自一錢起為可。
一、各辦務署長查收捐銀,隨即權交收單,嗣後或當有登載金額、姓名于臺灣日日新報或臺中新聞之事。
一、各辦務署長收銀已完,一面匯解于第三十四銀行出張所貯存,一面詳報本縣廳內委員。
·第二育嬰堂記事
從前嘉義四方貧民者多,而養育時家貧,生產女兒不捨撫養,由小兒自己抱埋。當時眾紳商人等目擊心傷,邑紳出為勸捐置業,大舉行善,建設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廟左邊,名曰育嬰堂。告示達知四方貧民,如遇生產無力撫養者,抱送來堂,由堂管事轉倩乳媼代養至十六歲。查貧民家無力娶妻,將嬰女許配,或三、四歲,五、六歲,該乳媼自要為女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實妥人許之。嘉慶初設起,歷至道光、咸豐。于同治年間,因損款不敷費用,蒙嘉義城內紳士陳熙年出首重振,稟官再興,加捐置業,有千余租,為永遠義舉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書記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婦一名前一元五十錢,今加二元。
一、乳媼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養每月乳媼六十錢。
一、每年春、冬兩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給發。
一、每月堂內油火雜用,上月費用翌月造報。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時,收租炤減。
·第三執照
遇缺即補知府、署臺灣府正堂朱,為給炤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據業戶石仰軒稟稱:案蒙鈞示,以竹仔街和豐店一所,前後兩進,上月樓棚。因官錢局向蘇洪氏買來價銀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閉,炤價招賣歸款,凡有承買之人典稟繳價,給炤管業等因。軒願遵繳原價承買管業,稟請頒給執照等由。據此,除繳原價銀四百元貯庫外,合行給炤。為此,炤給該業戶石仰軒即便將後發契據,併上手老契□紙領管執掌。此係當官承買,併無違礙,炤例併免投稅,恪遵毋違,須至執照者。
計開:發給蘇洪氏寫立原契一紙,又上手白老契連司單二紙,共十三紙,總共十四紙,此炤。
右付業戶石仰軒准此。
咸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給。
·第四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買過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七十元,月可得稅銀一千五百文,除完該坊蕭鳳來名下地租一間外,余存收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銀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併繳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蓋用圖章,送執為炤。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五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有明典過陳裕記瓦店一座四進,帶樓門窗戶扇齊全,邊廊灶下一間,水井一口,併後門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門外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年納陳穆戶名地租四間。今因需用,先盡問原主陳裕記不能取贖,是以托中情願將此瓦店轉典與積德堂葉仁記承典,損助郡城育嬰堂,經三面議定得受時價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一所,點交銀主前去轉助育嬰堂掌管納餉。限至五年為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數贖回原店。其銀聽憑育嬰堂別置產業,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其瓦店仍歸銀主轉助育嬰堂掌管。保此店果係智記明典之業,併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記白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原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如鄉、曾釋俗、翁阿標
代筆人韓仁六
知見人周源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
·第六碑文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余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損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放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另買下茅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者取為大士香燈。
干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留養局原案,因林逆之亂焚燬無存。蕩平之後,以當日承辦之人出為炤碑記條目,查收養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四百八十文,逢閏加給,不控小建。至冬寒時,加給綿衣錢八百文。如有孤貧病故者,每名給予棺木錄八百文。現存房屋二十四間,逐年給銀補葺。所收租銀,請給官串,逐月造數報官。
·第七呈及批
具稟: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為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稟仰乞縣飭傳追,以儆效尤事。竊炤彰邑留養局,自干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其經費係就揀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隨帶補水釐余,每兩折徵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歷收百余歲無異。迨分治後,前臺灣縣黃出示征收官莊,按炤清丈新章科算,刪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詞抗納,致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所以眾孤貧曉嘵待哺,街求巷乞,月難一飽,呼寒啼飢,慘苦萬狀。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臺藩憲批,仰臺灣縣仍著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征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當時官莊佃係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志可考,碑記可證。經前彰邑主李與臺邑主范會銜出示征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貪抗官,遍佃阻納,以致各佃互相觀望,經書連次赴縣稟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縣飭傳林光輝到案押納,斯殺一懲百,一面飭承收補,俾免殘疾寓貧無所依倚。勢亟瀝情,相率哀乞府憲大人德及孤貧,恩迅俯准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欽加鹽運使御銜、候補道、特授臺灣府正堂兼中路營務處修志總局提調、加三級陳批:恃貪抗官為本府所深恨,曾立願遇事重辦,以儆刁風。該丐首所控是否實情?仰縣查案傳集速訊。果屬林光輝倡首抗繳,即行從重究辦。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第八諭示
欽加同知銜、幫辦中路營務處調補臺灣縣正堂范,欽加知州銜、賞換花翎代理彰化縣正堂李,為會銜出示曉諭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臺藩憲唐批:據前任彰化縣羅,詳以臺邑官莊各佃戶應帶完彰化邑留養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戶租數清冊,墾請繳飭炤征移解,一面示諭官莊各佃戶查明向章,帶完該局租銀緣由,蒙批:官莊與留養局租係屬兩起,當日黃令自不應將留養局租刪除,一律歸入官莊。現已札飭臺灣縣出示炤征,按年移解,仰即將應征戶各開列清摺,移送臺灣縣查明徵收,此繳,等因。蒙此,查此項留養局租息,係干隆二十九年間,前任彰化縣胡任內官紳公捐建屋,置買官莊田租,作為留養局孤貧月給口糧之需,載在縣志。嗣因兵燹屋坍,又于同治九年間,經前縣李更定章程,詳明立案,在于彰邑養濟院之北建造留養局,即就租銀按月分給各孤貧口糧併衣棺埋葬等費,已歷百數十年之久。然其所征銀元,即在官莊各佃戶輸完官莊租穀、銀兩之外,帶完留養局租息銀元。銀雖征于一佃,實分各兩用。迨分治之後,其田其佃歸隸臺邑,乃前任臺灣縣黃誤以此項租息作為官莊租銀,一律刪除,至未刪各佃戶相率效尤,抗完前項租息,以致各孤貧嗷嗷待哺,贍養無資。是以彰化縣遵批,開造被刪未刪各佃戶姓名,分別應完臺邑官莊租穀銀兩若干,帶完彰化留養局租息銀元若干,列冊併派撥熟悉經書前來,再由臺邑添派差役幫同催收,庶免佃戶有所推諉。合行曉諭,為此,示仰官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應納留養局租由來已久,併非創自今日。自示之後,務須查炤未分治以前舊章,遞年輸完臺灣官莊租銀之外,仍應帶完彰邑留養局租銀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緒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項租銀,均應認向經書歸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勿得藉詞抗玩;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給。
·第九義塚
臺灣古稱荒服,土著老少,內地客民鶩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鬆惡,其客死無依者纍纍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為難。干隆二十四年,臺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貲,代運至廈,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為善政。其詳文略曰:伏查臺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滯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在臺既無眷屬管顧,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纍纍相望,傷心慘目。前于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八具,悉屬歷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致拋殘海外,實堪憫側。輾轉思維,惟將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隻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咸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耑司其事。俟船戶續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存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其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于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塚。至期即令該僧人僱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併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資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于每年夏杪,令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炤抄一本,行知臺邑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併僱■〈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抬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給辦。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臺歿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併棺礶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臺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臺地另擇義塚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平浪靜之時,循炤查辦一次,永遠遵行。但在臺查辦,得以悉心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元,以資經理。惟是船隻係臺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免差或另籌船隻免應差使耑運棺骸之處,未敢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臺察核,賜移臺、夏二防廳定議舉行。
·第一○諭示
署福建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記錄十次張,為勒石示禁,以垂久遠事。案據舉人許超英,貢生魏紹華、葉呈芳,暨生監總理、郊行舖戶人等僉稟:臺地五屬界外荒山,凡無耕無賦之地或畬或麓之區,均聽流寓民人隨處築墳瘞葬。經于嘉慶年間,欽奉皇上恩詔,大憲札行,即如我塹垣自入版圖,生斯葬斯,相安相樂。查干隆四十二年間,息莊佃民及紳士人等先後稟請各前憲准以香山埔內外獅山一帶山麓曠地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面、風吹輦、石頭坑及埔頂設為義塚各在案。又蒙各大憲行飭,准以界內番山之金山面、大崎、雙溪、青草湖、石碎崙、茄苳湖,至鹽水港老衢崎止,概為塚牧之地。至道光年間,李前憲捐廉,買郭陳蘇之土地公坑以東大崎、雙溪口、金山面等處橫直各三千余丈以為義塚,但民人隨處埋葬,閤塹久蒙厚澤。至道光十五年間,塹南界外之番山有墾戶金廣福奉諭設隘築堵,以防凶番,自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連結三十余里,末墾以前,附近人民葬坆不少;自墾以後,藉墾混界,戕害甚多,破確露骨漫山遍野,為子若孫誰不酸鼻,往來行旅莫不傷心。雖經各憲先後設立義塚,奈歷年既久,生齒日眾,各義塚已魚鱗層疊,且被墾戶藉墾,生索威逼遷移,稍拂所願,輒加錐鋤,盜挖牌記,抽滅骸確。有力者用銀買好,給與山批;無能者懇求還骸而不可得。縱令爭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蓋思皇恩廣大,恩詔頻頒,憲德高深,札飭屢推,是枯骨久沾厚澤,何市利竟敢居奇,實屬上負皇仁,下悖憲章也。爰是相率籌議將前定各處界,合請勒石嚴禁,毋許私墾田園,混佔塚界,藉墾生端。即金福所墾之處,有不堪為田園、不便以耕種之山畬巔麓,應請附近民人隨處安葬,該墾戶、佃人不得藉端刁難,亦不得持為奇貨,致畬爭端。即墾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瘞葬;如謂墾費所需,隘糧攸關,似應酌給幫貼,或五元或三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是否妥洽?懇請鴻裁,僉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嚴禁,切稟等情。據此,當經前分府朱飭差查勘,未據報到。本分府蒞任,據該差高昇、蔡雲勘明各處塚坆界址及金廣福承墾地方山場,逐一繪明圖說明白,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嚴禁。為此,示仰閤屬紳耆、墾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掩骼埋胔,古有明訓,豈容藉端阻葬,任意踐踏。經各前憲先後捐買義塚牧場界內,概聽民人隨處瘞葬,該處居民不得再行混佔塚界,私墾耕種。即金廣福墾界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瘞葬。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准予酌給番銀或三元或五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庶凡生養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該民人等亦不得在別人契買界內,藉端佔築虛埋,希圖售賣漁利,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元年九月日。
給塚人立碑舉人許超英
貢生魏紹華、葉呈芳
暨生監總理郊行舖戶人等同勒石
·第一一義塚碑文
蓋聞脫驂贈喪,孔子有解組之義;掩胔埋骼,文王發施濟之仁。南素讀聖賢書,守祖宗訓,如遇善舉,無不量力而為之。茲本處有山崗一所,迄數十年來,凡屬附近鄉里多在此處埋葬骨殖,均弗而聞;倘明以間,業必微租、物各有主之條未免大幹乎例禁。今而鄉耆士庶明約寬其既往,昭示來茲,即于本山東至第二條小龍頂為界,西至小龍頂為界,南至茶園岸為界,北至水流落為界,四至各立界石,內許其建置坆墓,掩葬先人;若于界外再侵立錐地,定必請官究治,決不姑寬。其各體諒,毋違,是所厚望焉!特此佈告,咸使周知。
太歲己亥年六月日業主鄭賓南立。
·第一二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
同立合約創建義塚樂施田業字業戶徐景雲,總理劉兆榮,紳耆張福東、謝合源、劉阿元、曾益昌、曾昌坤、莊阿三、胡恆源、薛成彩、陳逢熙、曾文郎、劉阿安、曾昌坎、徐雲興、徐石康、徐海檀、徐敬維等。緣我大溪墘一帶地方未有義塚,骸骨拋露,雲有不忍之心。爰集總理、莊耆公同商議,將雲上年間樂施塚地,土名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塚。將各莊所有無嗣孤骨,倩工收殮于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塚一大穴,其用費由莊中隨人樂意捐題;如有不敷多少,係雲一力抵擋,不用加派莊人。雲即將塚地墘樂施業一段,東至塚地為界,西至浮圳與雲毗連為界,南至石泉為界,北至塚為界,四至公同面踏分明。每年帶錢糧銀三元,贌佃實收租穀十石,以為祭祀,交就近總理、莊耆辦理,永遠作為祭祀用費。此乃雲自己發心樂施,即邀總理、莊耆公同妥議,創建義塚,喜捐樂施之田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雲收執一紙,總理、莊耆付執一紙,永遠為炤。
批明:此田原帶雲自己大坡水灌蔭,應歸雲之佃人耕作納租,不可別贌別佃。誠恐水源爭放,反為不美,立批是實。
再批明:丈單係與徐景雲共單,批炤。
批明:東至塚地,是伯公門首由中心崀透徐景雲陂下曲落車路為界,南至石線車路為界。此四至內下下田一甲三分二釐。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三月。
莊耆李干信、徐海檀、徐敬維、彭觀妹、徐雲興、徐石康、薛成彩、曾昌坎
曾昌坤、胡恆源、曾益昌、莊阿三、劉阿元、徐阿豪、劉阿安
代筆曾文郎
莊紳耆謝合源張福東陳逢熙
總理劉兆榮
同立合約創建義塚業戶徐景雲
·第一三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為出示嚴禁事。本年二月三十日,據舉人吳士敬,生員陳朝英、梁昌年、陳朝龍,暨紳耆郊舖等僉稟:合塹自入版圖以來,疊蒙列憲捐廉置買及墾戶開墾,先後諭奉設立義塚。香山牛埔內外獅山一帶,又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面、土地公坑橫直各三千余丈,又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聯絡七十余里,概准民間隨處埋葬,有案可據,併泐石豎皷樓下可考。近來南門口巡司埔罕有不色之人,心存不端,不特移界毀塚,栽種營私,而且私設小車,一車可駕一牛,不論崎嶇平坦,牛可以行,車即能到,戕壞塚山坆墓孔多,棺骸暴露。伊等目擊心傷,連名僉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飭查拘嚴究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因違禁戕毀,經前廳嚴禁在案,今該處又有奸民私設小車,戕壞官山坆墓,尤屬可惡,亟應示禁,以安窀穸。茲據前情,除批示併飭差查拘究治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邑軍民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所有官山塚地界內,皆係民間埋葬棺骸,無論崎嶇平坦,不准再行混佔營私以及私設一牛小車,致令戕害坆墓;倘敢故違,立即差拘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六月日給。
·第一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有自典瓦店一座一間,址在郡城經廳巷,坐東向西,東至內屏,西至滴水,南至鄭家,北至本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需用,託中轉典與水雞潭義塚董事承典,三面議定炤原典六八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交付銀主掌管,不限年月,聽憑取贖。保此店實係石自典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前礙,典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翻異,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字一紙,繳連上手契字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同治四年四月日。
為中人陞仕陞
代書人薛秋水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
·第一五賣斷山園契字
立賣斷山園契蔡牛港,今有祖上蔡陶源公明買孫榮山園一坵,坐落水雞潭,土名新昌里三角尾,即新塚尾。東至車路,西至塚山,南至楊家墓,北至車路。東量至西橫闊六十四弓,南量至北直長一百二十八弓,內應扣蔡家祖墳橫闊三十二弓,南量至北直長二十一弓除外,余剩現耕為園,年納供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將此山園一坵,賣斷與集善堂作為義塚,三面言議本日得過六八番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足;其山園聽憑集善堂永遠管業。自賣斷之後,永斷葛藤,不敢別生枝節。但此山園係港祖遺明買園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他人財物;倘有來歷不明,係港出頭承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斷山園契一紙,併繳上手老契六紙,共成七紙,付永遠執照管業,此據。
即日同中過來六八佛銀六十大元,收訖清楚完足,再炤。
其上手老契遺失四紙,日後尋出,永為廢紙,合應批明,再炤。
光緒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蔡蒼梧、大雹
為中人哲、葉為春、蔡秀三
代筆錢正中
立賣斷契字人蔡牛港
·第一六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祁,為給照事。照得西關外賭棍黃江等,在偷食橋頭地方開場聚賭,經將其賭屋四間查封召變。即據水雞潭義塚董事鄒鼎元赴縣稟稱,情願備價六八銀二百二十元承買,以為義塚祀業。又經據情轉詳請示去後,茲蒙府憲轉奉本道憲批:該董事鄒鼎元承買為義塚祀業等因,並據該董事鄒鼎元將價銀如數稟繳前來,除飭差起封歸管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水雞潭積善堂義塚董事即便收執,將偷食橋頭四角賭屋四間遵照承管,永為水雞潭義塚祀業,不准稅開賭間;倘敢故違,一經察出,立即對變拘究,決不寬貸,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給。
右照給水雞潭董事鄒鼎元等准此
·第一七執照
執照
即補清軍府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八級軍功加一級紀錄四次沈,為給照管業事。照得本縣標封戲臺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四間,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九屎巷,南至葉家井邊,北至曾炎之屋,業經先後出示召變在案。茲據東安上坊地保吳芳稟報:水雞潭積善堂董事張建功出為承買,估議時價六八番銀七十元,稟請起封給照管業。並據繳到屋價前來,除飭保起封交管,並將價銀撥入書院等項工程內應用外,合給印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張建功即便執照管業,切切,須照。
計開:標封入官戲臺後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共四間。
光緒十三年十月 日給。
右照給買戶張建功准此
縣 限 日銷
·第一八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富,為諭飭查明,據實稟覆核辦事。本年正月初七日,准前分府嚴移開,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奉臬道憲梁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據淡水同知富丞稟稱:七月初二日,蒙憲臺札開,案查郡城採買義倉穀石,飭屬勸辦,已據淡水廳嚴金清詳報,勸捐義穀四萬五千余石。現在早稻收穫,穀價平賤,應即上緊催收上倉,飭將已捐穀石乘時買儲冊報。如未捐辦,迅速傳集紳戶一律舉行,總期多多益善,有備無患等因。蒙此,遵查此案勸辦義倉穀石,卑職抵任,迄今半載之久,未准卑前廳嚴丞移知飭承,查檢併無案卷,詢之就地紳士,均稱嚴前廳任內曾經勸辦,所捐穀石恐係嚴前廳自行催收,伊等併未經手。卑職伏查義倉之設,原為籌備民食起見,地方緩急可恃,固應核實辦理,案關奏報,尤未便稍事顢頇。卑前廳嚴丞任內既經勸辦,究竟何戶認捐若干?是銀是穀?已收若干?未繳若干?併無案卷移交。而事關地方,既未經各紳士之手,則當時嚴丞勸辦,自必確有把握。且既詳報有案,其催收已有成數更可知矣!現在何戶短繳若干?應否催收?應請仍歸嚴丞一手經理,庶幾事歸實濟而免功敗垂成。卑職身任地方,以此份內應辦之事,本不敢上瀆憲聰,無如事屬隔任,且毫無案據辦理,委實無從措手。再四思維,惟有稟懇大人察核,俯賜檄飭嚴丞將勸辦義倉一事,查明各戶認捐實數,分別已收未收,趕緊一手經理,造冊詳報,以昭核實,而重倉儲,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稟批示外,卷查此案前據該丞具詳,勸捐義穀,建造倉廒,經吳前道批飭,速將紳商所捐穀石、姓名,督飭紳董逐一造具細冊詳送,以憑核轉,併經會同鎮憲附片奏報暨本道炤催在案。延今日久,未據造報,合就札催,札到該丞,立即遵炤,迅將前在淡廳任內勸辦義倉一案,速即趕緊一手經理,造具細冊詳報,以憑核轉,以符奏案,毋再擱延,致干委查,切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敝分府于五年冬到任之初,創辦義倉,案查婁前任曾經勸辦,時因未建倉廒,所捐穀石均係捐戶自行存儲,歷年久遠,捐戶半已喪亡倒敗,存穀均歸烏有,間未倒殷戶如鄭如梁一家,存穀本屬無多。又據該紳呈控:王前任藉公挪用,道憲及廳署均有控案。是以欲圖儲備,務建倉為先,而杜絕侵挪,必使官無經理。敝分府倡廉銀,遂與各紳董立定條程,公同商議:此次捐穀必須先倉廒再行收繳,歸紳捐紳辦,地方官僅居董勸之名,以杜侵虧之弊。嗣據各紳商認捐銀穀四萬五千石,續捐三千石,連同敝分府捐穀一千石,共計捐穀四萬九千石,經據各捐戶先具捐單,當經敝分府將議定章程及認捐數目詳報在案。敝分府在任時節次嚴催,無如捐戶繁多,未得一齊收繳,且建設義倉鳩工庀料,非朝夕之事。迨至本年四月間,始據本城稟報義倉工竣,併查艋舺、大稻埕、桃仔園三處亦將建成,飭令繪圖具報,併催各鄉一律興工。屢次嚴催,迄未冥到,而敝分府適將交卸,祗得先令尚未建倉各鄉出具收管限狀,附案備查。是此次辦理義倉,均係各紳董公同經理,閤屬同知,貴分府不難查問。至義倉卷宗,創辦之始即有捐單,交卸之時又有收管限狀,歷歷可查。經書初係糧書承辦,嗣恐官一交卸,該書更換,復改歸戶書胡源辦理。至淡廳衙門除有關交代之案,概係發房歸擋,向無移交;即如婁前任義倉卷宗,經已奏請獎勵,歷任亦未專案移交;況此次所捐又係紳捐紳辦,敝分府僅為董勸,併無經收。除稟復臬道憲外,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炤,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虧一簣,望切,望速,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查嚴前分府勸辦前項義倉,業經詳蒙奏報在案,所捐穀石必須如數實穀存儲,方免上憲委查譴詰。茲准前由,合亟諭飭,為此,諭仰該紳董等即便遵炤,立將嚴前分府任內勸捐義倉穀石,究竟何戶認捐若干?已繳未繳各若干?現儲倉實穀若干?其已繳者是否均已收倉?未繳者曾否催收齊全?所建倉廒現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干?編何字號?剋日分別查明,造具各捐戶姓名穀數清冊,併出具收管結狀,據實稟覆赴轅,以憑核辦。案關奏報,該紳董等既捐辦在前,務須認真趕緊查復,立等核明詳辦,切勿稍弊混,致干賠究,凜之,毋違,速速,此諭。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諭。
·第一九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諭飭查覆催繳事。炤得足食之謀,為民生所最要;救荒之舉,尤王政所必先。此各屬義倉之設所由來也。淡屬雖稱富庶,殊鮮蓋藏,若不圖匱於豐,為未雨綢繆之計,一旦旱潦不測,備禦何資?是積儲之方,尤不得不籌于平日。案查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內,曾經選舉紳董,飭在城鄉各處勸捐穀分,建設義倉,一律存儲,以為救荒之舉。業經捐有成數,詳請奏報;一面移交後任,分別催捐,即經各前分府分諭飭催。迄越多年,究竟城鄉內外原捐各戶已繳若干?未繳若干?何處已建倉廒?何處尚未建造?所捐穀石是否實儲?仰尚未催集?能否炤數催起?未據各紳等隻字稟覆,事關奏案,豈可是此含糊。如果各戶業已炤捐,併經該董建倉存儲,此其急公之志正屬可嘉,自當詳請獎敘;倘或未經捐足,亟應趕緊催捐。即以近年收成未見豐稔,一時催繳,勢或為難,亦當如何設法,分年捐繳。事隔數載,消長不同,如其中實有一、二戶人亡產絕者,亦應據實稟明,作何彌補,總不得置若罔聞。本分府因民食所關,為備荒起見,務在認真辦理,然亦未嘗不體卹下情。該紳董等生長是邦,情關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視,觀望延挨。除分飭趕催查覆外,合行諭到該董等立將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內,原派該鄉義倉、義學兩項穀石共計若干?內某某戶認捐若干?已捐若干?未捐若干?近來有無續繳?曾否建有倉廒?所捐之穀存在何處?先行開摺,繳由城內明善堂轉送,一面將未捐者趕緊嚴催。有倉處所上倉實貯,無倉各鄉亦即出具倉收,呈送察查。倘有一時未能繳齊者,或應如何分限完繳,亦令出具限狀,先行稟送,毋得挨延。倘其中某戶實在人亡產絕勢難備繳者,亦應取具各鄉保甘結呈送;一面仍于各殷商內設法彌補,以符原額,統限一月內分晰稟明。塹、艋兩倉即由該董等遺丁赴轅投遞,其余各鄉有應行稟覆事件,統交城內明善堂董事轉遞,以免費累,而示體卹,其各凜遵,毋違,特諭。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諭。
·第二○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為飭遵事。案據中壢十三莊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颺、宋椿相等稟覆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莊認捐義學、義倉各穀。現據稟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穀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為收藏;一面將未收穀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著先出具收管切結,併各捐戶姓名清冊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諭飭。諭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炤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諭。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給。
·第二一義渡碑文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勞民者未必盡利于民者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故子產孰殺之歌先于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卹者。余嘗三至臺瀛,從事于師徒戎馬間,周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於濟涉之處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亙幾四百里,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安于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石層疊,支派雜流,水勢西沖,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雖險阻稍減,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义〉,亦危險莫測者也。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貲,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憂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歟!余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施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貽以怨讟乎!適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卒卒無須叟暇,可復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諭以意,且先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敷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余元,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租穀以足之。更于四要溪外,若井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又于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于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項為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併將籌議置舟選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牘,鮮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而使眾覽焉!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利乃勞之驗也。且勞于一時,而利于無窮也。利以余而成,勞由民而致,是余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為記。
計開章程項下:
一、大甲溪設大小渡船三隻,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百九十文,年額共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裡河柑尾溪設大小渡船兩隻,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兩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錢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長年設大小渡船兩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鹽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共錢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義渡大小船隻,每年共給修理器具等項錢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沖漬,易于朽壞,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給工料洋銀八十五元。
一、年給金門厝、白沙墩架搭木橋工費洋銀四十五元。
一、每年給經承紙張、飯食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內柵,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余智祥等田業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鍾意等呈請歲捐租穀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穀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穀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穀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諭戳
欽加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為給發諭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于干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諭著高槐青為該處隘首,年收番業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當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將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達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戇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眾佃及業戶、莊耆復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余石,付與高陽,將隘移入,總經炤舊募丁捨命防禦。是邇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兩世,歷役四十余年矣,惟當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卹。近時生番遁跡,租穀猶存,茲查房里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卹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為義渡經費,余租一百零石,准予高陽承收,作為存卹孤魂年節忌祭併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係該佃首自備。其義渡租穀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為兩全善舉。是否有當?理合僉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准給佃首高陽收租示諭戳記,俾專責成,以垂久遠等情。據此,除將所存隘糧內,每年撥出租穀五十元,作為大甲等處義渡經費。其穀每石定價番銀一元,每年早季前納;其余租穀一百余石,仍歸高陽收取,以作節忌一切費用,併炤錄原稟批示,付知義渡,經承粘卷抄簿用印備查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該佃首高陽即便遵炤,將該處額定隘糧內每年抽出租穀五十石,每石定價番銀一兀,每屆早季,應由該隘首呈繳,以充義渡經費,不得違延;其余租穀仍聽該隘首收取備用,永遠遵行,毋違,特諭。計發戳記一顆。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諭。
·第二三稟呈
欽加知府銜、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婁,為設立義渡,詳請立案,以垂久遠事。竊炤廳縣為親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隱情,無不當痌瘝在抱,為之興利除弊,共躋康莊。臺地南北袤長,山溪叢雜,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橋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載為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備錢取贖。來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訴無門,忍心受屈,為害行旅不可言狀,是全臺之為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職三渡臺陽,周歷全臺南北地面,留心察訪,頗知其弊,必須設立義渡以杜其害。今蒙薦舉淡水,抵任之初,即經履勘塹南塹北各溪。如塹北滬尾、艋舺、三貂、鳳山崎各溪港所設渡船,渡費每人不過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稱利濟,併無訛索之風。詢諸紳民郊行,咸稱率由舊章,毋庸改設義渡。其塹北金門厝一溪,水淺流急,沖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勢較大,必用船筏,向有粵人林國寶等鳩捐租穀,設立渡船,不取渡費;一交冬令,溪水淺少,船筏難施,商民涉水而過,必須架搭木橋,以免病涉。又塹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屆秋令,海口沙塞,積水難消,亦須架搭木橋,以便行人。以上金門厝、白沙墩兩溪,于□□年九月初間,由官捐資架橋,毋庸設立義渡。惟塹南大甲溪支流雜出,最為湍激難行;房裡河、甘尾溪地處偏僻,水勢亦急;中港溪溪面廣闊;井水港、鹽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難免,急須設立義渡,以除積弊,而蘇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個月水洶湧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應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二隻,共用渡夫十三名;中月應用大小渡船各一隻,共用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隻,渡夫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九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房裡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個月為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為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為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一隻,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隻,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隻,渡夫二名。該溪非比大甲溪之洶湧難行,每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廣闊三四里,潮水暗漲,毋分大小月份,頻年應設大小渡船各一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應給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應給修船繩索等錢三十三千文。井水港、鹽水港二處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設渡船一隻。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應錢四十三千二百文;鹽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應錢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給修船繩索等錢一十二千文。以上六處統而計之,年共需義渡經費錢一千四百數十千文。廳庫既無閑款可籌,卑職敝廳又難獨力維持,若非置產收租,不足以資經久,不得不藉眾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義紳士及郊行人等設立捐簿,推誠佈公,廣為勸諭。卑聽敝廳捐廉三百兩首為之倡,一面將各渡先後改設義渡,出示勒石,商民來往不准勒索分文,仍責成艋舺縣丞,竹塹、大甲兩巡檢就近稽察,有犯責革。計自一年以來,肅清無弊,已有實效。現經好義之紳士鄭用錫、林祥雲、周智仁、勤獻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後壠等處業戶紳民行舖人等陸績題捐番銀,置買田園四段,計共銀七千六百三十五元,無論豐歉,年可收租銀五百九十四元。及據業戶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職員高鍾意,殷戶張拋,董事胡文貨,佃民楊諸等捐充租穀六案,每年可收租穀折番銀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銀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現可易錢一千二百文。但銀價長落不齊,若炤現在市價核定,將來銀價減少,轉致短絀不敷。卑職敝廳現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費數在一千四百數十千,不敷三百數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正在籌捐辦間,奉到憲行調取引見,接署之龍令將次抵任,難望剋期捐足,若移交後任捐辦,又需稽延時日,自應一手辦定,方成全璧。茲查弊廳業戶陳五湖,佃民葉標香、潘銃卿三戶,有捐充石碎崙隘糧租番銀四百二十元。該隘口糧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為捐給,陳五湖等捐貼隘租,即貼補官捐之項。現在該隘經前廳李嗣鄴移建樹杞林一帶,該處可以就地開墾取糧,現雖炤舊捐貼,再歷二、三年隘糧足敷,即可停捐。應請將業戶陳五湖等三戶捐充不碎崙隘租番銀,以十八年起,改撥義渡經費。其應給隘丁口糧,炤舊歸于在任之員按額捐給,將屆停止捐貼,不致日久捐賠。如此一轉移間,義波經費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閏之年,亦不致于缺少。第創始維難,守成匪易,或挪無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漸卑職敝廳現將題捐姓名銀數、置買田業段落、收租數目,概行鐫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鈐蓋印信,專案歸入交代流交,併將置買田甲數目、坐落地段、用價若干、何人出賣,暨每年應行開銷細數,彙造清冊,另行詳牒本道府憲、臺備查,以杜弊端,而垂久遠。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廳界內,故名其溪曰大甲,現在溪水流沖,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恐日後遇有命盜案件,淡、彰彼此推諉,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合將捐設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立案,併請通飭臺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為德便。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穀,均應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費及造船工價,係就捐存銀內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費應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收租,准其炤數作抵,由後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後交卸,除將本任內墊給錢文儘數歸補外,余剩銀元應專案移交,不准以別款作抵,致有支絀之虞。合併詳明,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詳,伏乞炤詳施行,須至書冊者。
·第二四義渡碑文
蓋聞徒涉蹇裳,行者黨趄趦是怯;臨津設渡,仁人每利濟為懷。矧道值沖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設,坐視民渡需貲耶!即如下崁川之觀音亭渡,為各莊往來孔道,設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無官給工資,又乏公捐經費,不得不向過渡人需索價貲,以貲糊口。茲幸街莊善信其集義捐,以成善舉,將此渡改為義渡,從此籌捐既定,經費無虞,則行人方便,利涉興,其惠澤之遠,當與其川長流而不息矣!今將樂捐姓名併開費各數目逐款勒諸貞鋸,以重不朽之爾!
計開:
普濟堂經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經理鍾會雲,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橋祀經理邱玉來,每年捐金十元。
新觀立會經理張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勝會經理鍾會祥,每年捐金五元。
愛蓮會經理邱漢連,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計金百二十元,係寄附內柵分校經費。
下崁莊公圳路福德祀經理李傳珍、李金興,每年捐穀二十石(此穀石係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內各莊經理李益泉、李益發,負擔每年渡船修造。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發起人呂建邦拜撰
·第二五諭示
特授埔裡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據大甲巡檢申稱:本年十月初八日,據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莊民洪登財稟稱:竊財于上年間,承贌大甲溪義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莊後,每年納租穀一百三十石,歷今十數年均無拖欠顆粒。茲因財生理度活,恐難兼顧耕作,合具退耕,甘請恩准轉詳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併據溪州仔莊民李仕富稟稱:富耕田為業,毫非莫染,茲聞本莊後有大甲溪義渡田一段,舊佃洪登財因欲生理營生,稟請退耕,富情願接耕認贌,所有應納租穀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炤舊年限至六月早季,認串單完納,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結狀各一紙,稟請轉詳府准承耕,切稟等情。各據此,卑職查大甲義渡田承則認耕,向由憲轅核辦,茲據佃人洪登財稟請退耕,李仕富情願接耕各等情前來,卑職未敢擅便,合將原稟兩控甘保結共三紙,一併具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飭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炤驗施行等情,計申送登財,李仕富原稟認保甘結各一紙到縣。據此,除來申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莊佃即便遵炤承頂接則耕種,按事炤數納租,毋得拖欠減少,致干究追,凜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諭。
·第六節公業·
第一 鬮書合約字
第二 再分鬮書合同字
第三 轉典瓦店契字
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第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六 鬮書約字
第七 合約字
第八 鬮書字
第九 遺囑鬮約字
第一○ 分業鬮書合約字
第一一 鬮書字
第一二 囑付字
第一三 囑分鬮業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一六 囑咐分鬮合約字
第一七 鬮書字
第一八 賣斷根契字
第一九 賣斷根契字
第二○ 輪公鬮書字
第二一 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第二三 鬮約字
第二四 鬮書字
第二五 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第二七 繼嗣約字
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 贈送字
第三○ 托付字
第三一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二 託孤字
第三三 抽出園契字
第三四 託孤字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鬮書
第三七 鬮書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鬮書約字
第四○ 鬮書
第四一 鬮分字
第四二 鬮書
四三 鬮書
第四四 分膳養字
第四五 鬮書字
第四六 鬮書
第四七 囑書付據約字
第四八 鬮分約字
第四九 鬮書合約字
第五○ 鬮書
第五一 鬮書
第五二 鬮書字
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
第五四 合約字
第五五 合約字
第五六 典契字
第五七 胎借銀字
第五八 過耕當田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賣絕契字
第六一 鬮書字
第六二 分業鬮書字
第六三 鬮書字
第六四 合同鬮書字
第六五 鬮書約字
第六六 鬮書字
第六七 鬮書字
第六八 合約字
第六九 鬮書字
第七○ 囑書字
第七一 甘願歸就田契字
第七二 典契字
第七三 賣盡杜絕契字
第七四 歸就甘願字
第七五 鬮書字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一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長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龍叔侄等。竊謂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曠觀物類,靜驗人情,從古以來,斷無合而不分之理。是以叔侄相議,思為分爨之計,邀請房親族長到家酌議,先除起買陳老渡港埔園連旱田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額;又抽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婚娶之費以外,概將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場、屋宇、財物、器具各件等項,一切在內,按作三大房均分,俱係至公無私,老幼均已樂從,當在于祖上面前拈鬮為定。自此分開以後,各應份管業各宜勤儉,大振家聲,子子孫孫亦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之方也。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號曰福、祿、壽三字,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謹將條目開列于後:
一、批明:二房聰拈得福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何明登等水田、山場併田寮合為一契。其田段山場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帶納錢糧、叛產租、大租、番租俱各載在前與林萬分管約字內詳明。其應份契卷亦有訂明在約內,批明。此業契係是二房叔聰應得份額,批明,炤。
一、批明:長房侄重年拈得祿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郭朝試水田山場一大段,前與林萬分管約內詳明。其水田、山場、樹木、茶欉、竹林、雜子俱皆重年、水龍對半均分,年應得山場在西南畔,東至大山頂崙脊分水為界,西至林萬透上大山頂崙脊分水透落坑底為界,南至大崙頂崙脊分水為界,北至水龍小坑為界。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東至水龍田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又應得松仔腳水田一段,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林萬山崁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松仔腳消溝為界。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錢糧正耗銀八錢七分三釐三毫九絲六忽正,又帶納叛產租七石八斗七升六合,又帶納番租銀六角六點六釐五分正,係是年應納,不得推諉。又分得與林萬分管約一紙,現手同單一紙,上手印契一紙,共三紙,付年收執掌管為炤。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莊買陳老港埔園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除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銀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業,歷年帶納錢糧番租俱將園稅攤納,不得推延。其契卷一宗係是交年收貯,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閱,批明,炤。
一、批明:踏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日後長成婚娶之費,係是年收存;倘若定親要用,年自當取出,批明,炤。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內,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種,三年以外,年要備出山稅銀五大元,付水龍支收。又抽出桂竹林一小崙,在西南畔大尖腳小崙分水立石為界,補年份額均平,批明,炤。
一、批明:祖父承買林德善等水田、山場一段,現時典出林標,屆限以滿,或贖或盡,係是年、龍對半均分。又存留本宅厝一座,連竹圍外厝後茅埔山茶欉,年應得右畔正身連護厝四間,水龍應得左畔正身連護厝四間,二房叔聰應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間,其茅埔山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炤。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內抽出桂竹林一小塊,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聰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炤。
一、批明:有公數取討,係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炤。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承三
族長叔加祿、天賜
在場族親拂叔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
長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龍
·第二再分鬮書合同字
同立再分鬮書合同字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偕男輔鐸、奇才,孫甘棠,二房侄輔祈、輔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為再造章程,永垂久遠事。緣氏先夫維樞自幼渡臺,經營生理,建置產業,因念親親之誼,不忍自私,乃于光緒丁丑年,回唐設立鬮書四本,將先後回唐自置房屋業產,配作四份,分與二房胞弟維■〈?堅〉,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長子輔鐸四人各得一份。又別置在唐公業,俾四人輪收。復將埤城隆益樞記股內抽銀一千元,注明維■〈?堅〉之額,至戊寅年終,得利銀二百元,連本銀共一千二百元,內庚辰年維■〈?堅〉身故,抽去本銀六百元,余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其在埤產業係己卯年維樞公回埤,設立鬮書五本,為長男輔鐸、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銀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讀,加貼婚娶書費銀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樞記股內。又置公業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余樞記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係維樞公自己掌管。此蓋先夫所立條規,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謝世,二房侄輔祈、輔汀稱伊無分在埤公業,又無加分銀項。氏仰體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諸子侄議請公親將二房所缺額數,就隆益樞記股內攤補均勻,併將公業契券檢交諸子侄再立鬮書六本,俾各執掌,著為定章。庶幾一勞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誼,下以杜後日之紛爭。自今以往,各人憑鬮書管業,安分經營,不得異言生端,致乖和氣。爾等務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願也。謹列條規于左:
一、長房長子輔鐸,丁丑年鬮分在唐業產價銀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長孫光趁業估銀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炤。
一、長房次子安然已故,傳孫甘棠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書費銀五百元,俱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炤。
一、長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費銀五百元,又加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炤。
一、二房維■〈?堅〉已故,傳兩子輔祈、輔汀承頂。維■〈?堅〉自咸豐十年,經與先夫分爨清楚。光緒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誼,仍給鬮分唐業二百七十九元,又給對天掞、天送借項二百元,貼二房侄婚娶。又另給單,對隆益樞記股內本銀一千元,合戊寅年終得利二百元,內控庚辰年維■〈?堅〉別世抽作喪費六百元余祗存六百元,附樞記股內批明。于此,以前銀單不得執照。又己卯年給維■〈?堅〉妻銀二百元,茲復就樞記存款內抽出銀一千八百元,以補二房無分在埤公業及無加分銀項之數。又另給現銀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炤。
一、三房維晃早世,子成家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另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炤。
一、四房維扈幼殤,螟光禧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炤。
一、長房在唐妻蔡氏,義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此炤。
一、長房在埤妻趙氏,議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批炤。
一、長房次媳李氏守節,議貼月費銀三百元,附樞記股內,此炤。
一、公議:樞記存銀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得利即交趙氏為逐年祭祀應酬諸費,此炤。
一、公議:就樞記存款內抽出銀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項六百元,合共銀二千元,貼回唐蓋屋用,此炤。
一、承己卯鬮書,批明先夫買過頂橫街店三座,帶後大厝連起估銀二千元,歸甘棠、奇才兩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趙氏贍老銀,將來百歲後,蔡氏之額歸鐸執掌,趙氏之額歸甘棠、奇才掌管,此炤。
以下尚在十一條批明,茲省略。右壽字號鬮書交三房成家執掌。
光緒十年二月日。
長房長男輔鐸
三男奇才
孫甘棠
同立鬮書合同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
二房侄輔祈、輔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親盧德嘉
陳維新、劉榮懋、黎拱宸、吳煥
秉筆吳斗辰
·第三轉典瓦店契字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有承父遺下應得轉典得闕士萬瓦店一座,連天井過水,坐南向北,土名貫在錫口街下土地公前,東至鄭家店為界,西至杜家店為界,南至後草厝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楹桶、磚石、門窗、戶扇等項在內,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瓦店轉典于人,先盡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轉典與鄭載盛公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載典出時價佛銀六十二大元正。銀即同中收訖;其瓦店連過水等項,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銀典主前來掌管,收稅納租,不敢異言。保此瓦店係箸承父遺下應得轉典之業,與兄弟該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聽前典主鄭如圭備足契面銀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典瓦店契一紙,併繳上手契四紙,典契一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轉典契內佛面銀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本立
為中人鄭大白
知見人鄭三省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夥明買周屋水田一所,坐貫大加蚋堡,土名錫口後五份埔莊。其四至,東至充公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成福公田為界,北至大孫田為界。又另大孫田一坵在內,帶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經丈三分六釐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錢糧炤應份完納,又大租穀六成三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水田盡行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林尊榮兄弟等出首承典,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得起耕典價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贖,訂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銀十二元正為憑,其余約至冬節前備足,一齊清還,贖回字契,不得刁難。保此業係是大承買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掛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錢糧大租不明為礙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起耕典水田銀字一紙,併上手承買周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合約二紙,又墾批一紙,共繳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清大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再為中人周天生
代筆人周虎文
為中功兄周錫樹
知見人功叔錫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武東堡柴頭井莊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坵數不等,經丈一甲二分五釐正,址在林厝仔莊面前洋,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東至圳溝大路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蕭、張家田為界,北至石頭公田詹家、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舊社莊蕭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蕭萊芹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得盡根田價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子玉公蒸甞之業。保此田係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田自茲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滋事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面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四年六月日。
在場知見人胞叔娘南
為中人黃水祥
代筆人胞叔娘連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李門嫡母賴氏。竊氏產下四男:長曰龍、次曰鳳、三曰進、四曰獅。又因夫庶妾產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傳下共六大房等。自爾父跨鶴東還,悉付爾母偕爾兄弟同爨合食,人飲天和,家敦古處,豈忍言分之事。緣光緒己亥年間,氏竊謂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況于人乎!雖九世同居,常聆張公遺訓,無如生齒日眾,家費浩繁,措理維艱,爰請公親聚議分爨,各齊其家,以為光前裕後良策。即日將承爾父遺下所有租業,內先抽出嫡母、庶母養贍及長孫租之額,余租業水田、山埔、林地、廁池、菜園、厝宅、家器什物併債項、賬條一切等項,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鬮,各炤鬮內掌管。但爾母尚在,僅將家業分定,令各房分爨,時尚未囑立鬮約。迨光緒丙租年間,氏經耋耄已臻,竊見人心不古,誠恐日後子孫恃強凌弱,釀成禍患,與其前模已定,不如設立鬮約為憑。于是再請公親,憑公議酌,加將前抽嫡庶養贍之額按作二款均分。爾嫡子四房該分嫡母之額,爾庶子二房該庶母之額,余仍炤前程應份各管而行,憑鬮拈定,萬世庶遵,體乃祖創業維艱,切念父守成不易,願爾等箕裘克紹,大振家聲,其式易好無相尤可也。口恐無憑,爰立鬮書六紙一樣,以詩、書、易、禮、春秋為序,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搭寮坑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斗,水租一石六斗,帶磧地銀三百元,內抽出小租四石,付長孫周溪世掌,余拈得龍記、獅記、才記、天記四房均分。其龍記拈執現買印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獅記拈執現買司單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才記拈執上手契三紙。天記拈執上手契併司單共四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炤。
一、批:金包里萬里加投太平湖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斗,口糧一石,帶磧地銀一百元。此段拈得鳳記、進記兩房對半均分。其鳳記拈執買契連司單一紙,併上手契共三紙。進記拈執典契連司單一紙,併正墾一紙,共二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炤。
一、批:爾嫡子共四房,有承爾嫡母于乙亥年間抽出擺接大樹窠水田連山園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稅銀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斗三升三升六勺,帶磧地銀四十四元。又丁丑年應得芝蘭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斗,帶磧地銀五十元。以上二段,本作嫡母養贍之額,今作爾嫡子四房均分。龍記、鳳記兩房拈得大樹窠水田一段對半均分;進記、獅記兩房拈得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對半均分。其龍記拈執大樹窠買契一紙;鳳記拈執大樹窠司單一紙,併上手契丈單共八紙;進記拈執番婆嶺腳鬮書二紙,分管約一紙;獅記拈執番婆嶺腳買契一紙,找洗字一紙。其有嫡母贍銀生放多少,宜作後日喪費。其喪費若有余,作爾四房均分;若不足,作爾四房攤出,聲明,再炤。
一、批:爾庶子共二房,有承爾庶母于乙亥年間抽出典吳朝陽水田小租三十二石,為庶母養贍之資,後典還銀項,除開庶母喪費外,尚在銀六百元,內抽一百元,交爾庶子生放,為庶母買擇墳墓之需,余作庶子兩房均分,批炤。
一、批:石頭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斗八升,水租二石九斗二升五合,帶磧地銀三十七元五角。此段洪水恆傷,歷恃嫡子出首墾成,憑公酌議,該作五份均分。其庶子兩房應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兩房輪公,余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爾嫡子四房均分。其或磧地銀及大租配納生租多少,併作堡公費,概作五份均分,聲明,再炤。
一、批:東勢角果宅山園一處,年贌山稅銀二十六元,配納大租錢一千,帶磧地銀二十元。又典借莊合應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帶磧地銀三十元。此二處租稅皆作六房輪流春秋祭祀,聲明,再炤。
一、批:擺接大樹窠福星公併新莊山腳敏寬公二處所輪祭祀之租併園稅、茶稅在內,若我房輪及之年,仍作六分炤序輪辦,聲明,再炤。
一、批:光緒甲戌年間,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處。時初開創,栽種無幾,憑公踏作佛銀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龍記應得一份自管。惟鳳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二十元,承買天記一份之額。進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四十元,承買獅記、才記二份之額。此皆爾兄弟甘願和悅,各不得生端反悔,聲明,再炤。
一、批:本公厝憑中間分界,應得西畔大房間起,連護三廊郎一帶。龍記拈得正座五間,尾二間,連過水一間,又配豬稠一間,係龍記永遠居住。鳳記拈得中護厝下山一間,連尾間一間,又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三間一間,憑牛母樑為限,係鳳記永遠居住。進記拈得中護厝頂山第三間連第四間,又連豬稠一間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二間一間,憑牛母樑為限,係進記永遠居住。獅記拈得正座大房間二間,連巷路,又配上節過水單倒水一間,又配後護厝尾間一間,係獅記永遠居住。才記拈正灶宇一間,連中護厝頂山二間,又配後護厝頂山粟倉一間,係才記永遠居住。天記拈得前護厝頂山二間,連巷路在內,又配後護厝第四間一間,係天記永遠居住。其余西廳透尾間共二間,併大廳應得一半,概議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稅他人,聲明,再炤。
一、批:本厝後山林埔地併厝前菜園,俱各憑公酌量作六房均分。但山園歪斜零碎,炤前分各管立石為限,聲明,再炤。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時,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銀一百一十元為完娶之資。進記有娶,但屬幼抱,踏出佛銀七十八元為房奩之資。獅記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銀十二元為衣裳之資。才記有娶,亦屬幼抱,踏出佛銀五十元為房奩之資。長孫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為完娶之資。憑公明踏,各無言長語短,聲明,再炤。
一、批:爾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來,逐年出入賬項一切,憑公會算扣除外,各房尚帶欠債項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點,另立結簿六本,載明抵還之額,各執炳據,聲明,再炤。
一、批:爾各房應份田四至界址,憑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約字,各執炳據。至各房各有配執契券,倘若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炤,聲明,再炤。
光緒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何慶熙
公親人何長庚、潘盛清
在場見人母舅□□□
立鬮書約字人嫡母賴氏同、男江龍、碰獅、觀鳳
才生、開進、天生
·第七合約字
遵立合約字我兄弟等,長房鵬升、次房鶚升早歿,俱嫡出。先考在日,欲為鶚升立後,命鵬升以其次子曰偉嗣之。三房鵷升係林氏所撫同姓為子,茲鵬升及弟侄一堂怡懌,竊欲追家先正江州義門高風矣!而叔父以生齒日繁,糜費日盛,掌理維難,隨即令鵬升等分爨,謂其與或生嫌隙而後分,何若及時早分,俾子孫不生嫌隙也。爰依叔父所命,將先考承先祖考遺下所給田業分拆,除踏併按配抵還借項外,其余經叔父准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長房應得四份,次房應得四份,三房應得三份,長孫另給。此係遵叔父命,經各樂從,日後各業各掌,不敢異言滋事。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三卷一樣,各執一卷,每卷連皮五帙,永遠存炤。
一、批明:就買林鋌大浪泵田抽出租穀四十石,以為公業,作三房永遠輪流祭祀,炤。
一、長孫酌分得買陳賜老八仙莊田契一宗,炤。
一、長房分得鄭有和滬尾莊仔內田契一宗,買陳紹獻中港厝莊田契一宗,買邱進祖山仔腳田園契一宗,炤。
一、次房分得游天生內溝莊田山契一宗,炤。
一、三房分買得張五福滬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買王輝煌滬尾林仔崙莊田契一宗,買陳長庚嗄嘮別莊田契一宗,買林輝大浪泵瓦店契一宗,買何俊等滬尾莊田契一宗,炤。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還借項銀一萬零五百元,或盈或減,悉歸長房支理,不干別房之事,炤。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場公議知見姻戚黃覺民
胞叔父信記、田記
堂兄弟鷟升、鵲升、鷗升、鶱升
秉筆族兄玉華
知見第三房母林氏
長孫婦蔡氏
遵立合約字人長房鵬升
次房曰偉
三房鵷升
·第八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風等。竊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長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將英出嗣頂祖為孫,但民父弟兄三人鬮書內,有承祖父田業在四十張,三房當日經以典過何家,後來民兄弟等同心協力,勤儉累積,于咸豐八年間,備銀五百余元,將何家贖回契業,陸續再添買數段物業在芎蕉腳莊,稍致成家。奈皇天不恤,長、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傳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于頂祖為孫,四房之中尚缺一房。當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長清風、次清厚、三清炎,值臨終之時,思念木本水源,特僉次男厚復頂二房之額。後來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愛,和氣勞力,再置田業及修築屋宇,茲事浩大,但報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門之聲久矣!後來子孫繁衍,諸事頗勞,今雖和合,久亦必分。是以爰邀族長公同酌議,就贖回祖田業及再置田業共二所,抽出租粟以為百世祀業,付四房輪流祭祀公費,其余所有田業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項,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公堂拈鬮之後,憑國管業,不得混爭生端滋事。惟願房房克替堂構,以慰先靈于在天,大振干坤,以裕後于無既,則雖分產異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滋將擇吉分爨,同立鬮書四紙一樣,各房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內添「孫屋」共二字,存炤。
謹將鬮分田屋宇開列于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買過朱家水田一段,內抽出菜園一所,魚池一口,四房為公,批炤。
第一鬮長房分得左畔內護厝帶牛稠一所,大房一間。配南畔豬稠,與二房對半一間。又配二房額抽出草坪地一厝,配買過陳朝時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為公,又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回水田一段,與四房連段對半應得圳內二坵,東畔圳外一坵。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後分金起,至二房護厝角水溝直透竹圍定石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四房對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菜園一坵,與二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批炤。
第二鬮次房分得南畔外護厝連過水深井,至長房護厝後滴水及牛稠一所。南畔豬稠與長房對半一間。又配過朱家田一段,帶抄封銀一百三十二元零。典過朱家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元五角。配竹圍外護厝角透至長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為界。西南畔埤墘菜園一坵,與長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配稻埕南畔通長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批炤。
第三鬮三房分得北畔外護厝連過深井,至四房護厝後滴水,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朝聘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十四元。配竹圍東畔四房內護厝後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溝定石為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配稻埕北畔四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四房對半均分,批炤。
第四鬮四房分得右畔內護厝一所,帶大房一間。配北畔護厝二間,連廁池一間。配北畔三房額抽出草坪地一處。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鄭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圍田二坵為公,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家水田一段,與長房連段對半應得過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後分金定石起,至內護厝後滴水,直透東畔竹定石為界。配三房護厝後水溝,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門止為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長房對半均分,至埤墘定石為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三房對半均分,批炤。
一、批明:大廳為公。抽出四房配買過鄭家竹圍田二坵為公。又抽出長房配買過陳家合田一坵為公。承祖父田業一段,買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輪流祭祀,永遠為公。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條通行,水路、水溝通行,批炤。
一、批明:三房貼出銀一百大元正,批炤。
一、批明:貼長孫銀五十大元正,批炤。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族長光春
代筆人族長長錫
知見人族長潤澤
在場人長嫂呂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書人新民、新碧
長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風、清炎
·第九遺囑鬮約字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竊謂燕翼貽謀,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誼,世間最難得者弟兄,故母愛子之心無分長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篤親愛,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兒二;長曰秉漁,次曰秉鈞。繼娶陳氏,後娶黃氏,俱無生。然秉鈞出嗣夫弟五種,與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業,經已鬮分立約炳據。因思秉漁、秉鈞同氣連技,實屬親至誼,與其各承家業,何若合一折衷,斯為手足是敦耳!況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謀,預為措足之舉。爰是邀請房親族戚到家作證,將先夫從前鬮分物業應得租額六十石,抽起十石以為氏養贍,又抽出五石付秉鈞前去掌管,由是秉漁應得租額四十五石。此係同堂妥議,毫無私意。自今以後,各業各管,勿傷和氣,克勤克儉,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夫今欲有憑,立遺囑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併將條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六十石,抽出十石以為氏養贍。百歲後,將此十石付兩人輪流祭祀先考妣,批炤。
一、秉漁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四十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印契一紙,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交秉漁收存,批炤。
一、秉鈞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司單一紙,上手承買陳慶悅契一紙,共二紙,交秉鈞收存,批炤。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買陳長源大租穀三石五斗一升,付秉漁,秉鈞對半均分。炤其買契秉鈞分收,司單秉漁分收,炤。
一、批明:大租批條內添「五斗一升」四字,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夫功侄孫法六
夫功侄弟榮
公見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鈞
次男秉漁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
·第一○分業鬮書合約字
立分業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長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臏,俱婚娶成人。因夫別世,氏亦年老,竊欲兄弟式好無仇,慕九世同居之義;既翕和樂,效七佰共爨之風。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齒日繁,田園見窄,欲其無生嫌隙于後,宜當分理預防于先。故邀請家長,爰將所創田園厝宅抽出養贍以外,併踏為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業,其余付與玉庇、玉琛、玉清,玉臏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此係至公無私,禱神拈鬮為定,各宜安分炤鬮管業,不得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則祖宗之煙祀可長享,實子孫之積善有余慶也。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六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子孫存炤。
計開條目于左:
一、買陳光平書契田一所,自己踏為養贍,候氏過世以後,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臏四人為公業,輪流供奉祭祀。若天假我年數,其所收之粟或有積蓄,俱係四人之額。日後臨終之時,棺槨衣衿併喪費諸費,四人該辦理,批明,再炤。
一、買盡大崙尾園,是夫兄弟建置,炤夫兄弟依次輪流,歷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炤。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盡買田一所,在武灣社邊。批明:新厝左邊房二間、倒水一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為界。又帶大宅內宅仔西邊一塊,批明,再炤。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大份內園一所。一、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
一、舊厝左邊房二間、廳一半,併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為界,批明,再炤。
玉庇應得份業:
一、園在溪頭港仔一段,又溪頭港仔邊園一段,又秀朗典契銀七十八元。
一、舊厝邊東畔宅一段,又竹港邊宅仔一塊,又大宅內宅仔一塊,又加貼蓋厝佛銀八十大元,又牛一隻,批明,再炤。
玉清應得份業:
一、六份裡園南勢坪一半,又份仔南勢坪一半,又過港仔園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舊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併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為界。又後宅東畔宅仔一塊,批明,再炤。
玉琛應得份業:
一、崁腳裡園一段,又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銀五十八大元。又新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為界。又後宅宅仔西畔一塊,批明,再炤。
玉臏應得份業:
一、六份里園北勢一半,又份仔北勢園一半,又後面埔園一坵,又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崁宅仔一段,又後宅仔西畔一塊,又加貼蓋厝銀八十大元,批明,再炤。
再批明:大崙尾園一塊,付玉臏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銀項,臏自辦理清還,再炤。
再批明:玉盼其田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六份七升半。玉泰應份田園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穀七升半。玉庇應份田園亦自己完納,又六份宅仔配納番租穀一斗八升三合。玉清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穀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穀七升半,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玉琛應份園崁腳園,配納番租穀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穀七升半,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玉臏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穀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納番租穀一斗半,大坪林番租穀七升半,批明,再炤。
再批明:其陳光平大契,乃是氏踏為贍業,付玉庇收存,日後子孫不許典賣及借項,再炤。
又批明:其周彥包宅契及合約字二紙,交玉盼收存,再炤。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筆人房弟積善
說合人家長房叔士潘
士三
士歲
立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臏
·第一一鬮書字
立鬮書繼母鄭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長曰光寶、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續、五曰光因、六曰光略。因遭家不造,長子不幸殀沒,四子出繼夫兄,而蔡氏與先夫亦即相繼隕落。當斯時也,長幼紛紛呱呱啼啼,亦云難矣!余踵入其門,雖未歷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脈,覺有異母而無異養,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堅。茲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雖然出繼,亦為之婚娶明白,一家團圓和氣,似可效公藝九世之同居,無庸分爨而各食。第生齒日繁,李衾難制,欲爾兄弟對床共好,翻懼家道未肥,昔許武部業以成孝廉,卜式分田亦昭惠愛,奚必沾沾然煙火一明,始足為雍和之風哉!爰請房親族長僉議,先抽東勢頂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為己業,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為余養贍之資。余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各人各管,與四子無干。其夫兄遺業,乃係四子掌管,與長、次、三、五、六無干。所可恨者,長子無傳而殀沒,長婦相繼而淪亡,然猶幸三子不忍同氣失嗣,經撥出長孫振添承繼,故其序雖去厥一,其分業仍然有五也。至五、六以及長孫尚未匹配,預約婚娶之時,將中圳園之業設成處置,各貼出佛銀五十大元以為婚娶之資。此係房親族長議舉,至公至正,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鬮書五紙一樣,各分執為炤。
計開鬮分田園條段開列于左:
長孫振添分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東勢頂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營盤後中圳墘園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乃余生為養贍之資,死為殯斂之費。不敷者,五份均出;有余者,永為五份輪流祭祀之業,與出嗣子無干,不得異言,再炤。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親寬裕、鳳栖
族長光愛、天成
莊耆許宜蘭
代書林登臣
立鬮書人繼母鄭氏、長孫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囑付字
聞嘗粵稽張公藝九世同居,猗歟休哉,古風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覯也。然觀于水之一源,常分為萬派;木生本一輪,併發為千枝。物理固有如斯,于人何以異是。念余完娶陳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續娶莊氏,併無生養。欲迫古風而同居,難見田真之兄弟。茲當桑榆晚景之候,爰邀親戚到家參議,將所創置田業預先抽起,以為祭祀輪流之費,另又踏耕牛二隻,付長孫。係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約後,其余產業及屋宇物件,分作三股,備立囑咐,各令各執一紙承管,庶免後來爭長競短,傷卻骨肉之情。既分以後,各宜憑鬮遵諭,確守成規,和穆敦愛,慈孝相承,奕世克昌,雖難效古人而同居,無負吾言之至囑,則父母其順矣乎!所有條件開列于左:
計開:
一、祖父及老身養贍田,在倒廍一段。
一、莊氏養贍田,在東勢頂一段。
干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人房親兄垂寶
外戚女婿諸葛福官
立囑咐人祖父莊有敬
代書人弟垂亮
一、次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頂五坵,三鬮五鬮。
一、長孫鬮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鬮十坵,申四鬮八坵。
一、長孫耕牛二隻,秧田一坵已經不要,批去銀七十六元。
一、長子份不田大份,祖父開墾,無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鬮,祖父開墾,無文契,帶秧田一坵。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壇弟借去劍銀十五元,俱撥付三女粧資。
一、三子份下田四鬮六鬮,祖父開墾,無文契。
再囑莊氏百歲以後,令三子發兒生育二胎,撥與莊氏奉嗣。議將養贍田物業,付發兒掌管,以為祭祀之資,此項日後不得再議生事。葬祭俱歸發兒抵擋,不得拖累長、次二房;倘日後發兒二胎兒孫不肯與莊氏繼祀,將此田業輪流充公,批明,再炤。
一、祖父養贍業田契二紙,粘司單及林氏養贍業田契一紙,粘司單併買陳竹,又典契陳南厝契共三紙,付評收存,不得擅自典當,批明各鬮書後,再炤。
·第一三囑分鬮業合約字
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人李林氏,與先夫干賜抱養長子增益、次子旭日,經于前年仙逝,幸有男孫四人:長有力、次有發、三有福、四有連。親生三子森匏。本願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樹大流遠之思。但三子森匏係屬親生,已從先夫兄弟抽撥微業,另歸掌管,亦是補血脈之親。茲邀族房公親議就承先所建議產、厝宅、家器、什物等項,先抽起養贍嫡孫之額,然後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悅從。即日命當祖先爐前,焚香拈鬮為定,有截長補短之處,無此盈彼絀之虞。拈得此鬮,即受此業,不得異言變卦,俾令耕者耕,讀者讀,以光大其門閭焉!則為甚幸矣!特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一式三本,各執一本,永遠為炤。
批明:大公抽起借黃山水銀一千大元,議踏為氏養贍之資。氏念次房孫有力尚幼,未婚娶,現將陳溪舍借項銀二百一十元,至光緒十九年冬,再撥贍銀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為婚娶之費。氏尚剩贍銀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辦理酌用,日後或有余,或不足,不干長房、次房之事,聲明,炤。
批明:抽起買杜永恐、林成興、森明、杜腰等達有莊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單一張;及買李媽恭本洲頭前埔園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議踏為嫡孫後生應得之額,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炤。
批明:公議再將李林氏養爨,撥出佛銀三百大元,付長房孫煙樹收入,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炤。
批明:大約內議踏買游永高等大窠坑山田,為祖先祭祀之資;併買李長計等達有莊田,為胞伯昆玉煙祀之業。今再議准付與頂、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輪流,歷年于勿替,聲明,炤。
批明:大厝二進、前後中廳,係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後進左畔護厝,長房增益居住。前進左外護厝,次房孫有力等居住。前進左大房五間及內護厝連外護厝頭一間,三房森匏居住。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經之地,各留路通行。水井、廁池與頂、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係公地。前後左右園若要再起蓋造築,開鑿栽種,須各房相商妥當,不得任意沖傷。倘欲遷徙別處者,地基、竹圍及厝,歸居住者掌管,聲明,炤。
長房英記,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鬮,應得田租開列左後:
一、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與清江分得份額買楊季怡等山田相連,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炤。
一、又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田園合一段,契一宗,丈單與上相連,聲明,炤。
以上田租計共二條,現小租穀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孫有力等拈得第二鬮,應得田租開列于後:
一、買張錦煥等舊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一、買李媽求等樹林頭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單二張。
一、買李烏狡等本洲八份埔園一份,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三條,現小租穀三百八十石,園稅銀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記拈得第三鬮,應得田園開列于後:
一、買王所記嗅嘮八仙莊田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八條,現小租穀三百八十石,園稅銀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鬮書一本及買大窠坑游永高,達有莊李長計,本洲鄭江海、鄭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大公厝地基契,與清紅分得園契合一宗,即交清紅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難,聲明,炤。公厝地應分納大租二斗,再炤。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壞,是年減小租者,不論何房輪得,須各房均開攤出,補額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別議亦可。若開田造礡諸費,各房亦各均開,不得異言,聲明,炤。
批明:森匏拈得前進左畔厝額,係新蓋,宜備出佛銀三十三元,付英記收入,又備出佛銀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補舊厝之額,聲明,炤。
批明:公厝地基所帶大租,逐年應于某房輪得公租者,即歸某房完納執單,不得異言,聲明,炤。
批明:李林氏所踏贍銀恐有不足,另將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為物食之資,日後聽其依次輪流,聲明,炤。
批明:長房孫煙樹婚娶,大公經已費銀五百二十元。次房孫有力未娶,經已前批踏銀五百一十元。三房孫後生已踏嫡孫業,無踏婚娶之項,聲明,炤。
光緒十八年(壬辰)臘月日。
代筆人文夫
族房親人踜夫、實其
知見人胞侄清江
在場人有力母翁氏
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人李林氏
次房孫有力、有發
有福、有連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其類、傳寸等。竊思往哲遺風,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擬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寧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為不睦,何必勉強。今我年將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鬮份內炤鬮各耕各管,不得紛更。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為子孫存炤。
一、批明:一鬮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鬮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鬮柏權承得祖父遺下物業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鬮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為界,西至好居田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加珍山為界。此業存為胞伯觀生公年節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炤。
一、批明:一鬮界內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崙根仔為界,西至豎溝為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為界,北至龍眼樹為界。又抽出稻埕一個為公,再炤。
一、批明:萬順藔田一段,租粟三石,其余股內夥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為公業祭祀之資,批明,再炤。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炤。
一、批明:干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鬮一紙被風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炤。
一、批明:二鬮界內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鬮通流灌溉,批明,再炤。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第一五分支鬮約字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養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一男,名曰鳳鴨。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計四大房等。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為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將氏承夫遺下薄業併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禱神告祖,定界拈鬮,立約為定。自分以後,各額炤界各管,不許爭長較短,致傷和氣。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係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無憑,立分支鬮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四字號,付兒比房各執一本,永遠存炤。
謹將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內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內,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此園及厝俱留存為公業,炤。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贌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為天叔祖煙祀之費。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為能叔祖煙祀之費。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為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炤。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穀一石六斗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此銀及穀留存,以為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炤。
一、批明:承典黃啟泰口糧穀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此銀及穀交付清祥取收,以為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炤。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穀二石七斗六升。此銀及穀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為長孫之資,炤。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鬮,應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為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鬮,應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鬮,應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為己業,炤。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併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後莊。此業俱各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收佃人來無利磧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磧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贌小租穀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穀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為養贍之資。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為功勳之資。又抽起租穀五十二石四斗,以為抵還他人銀利。其余剩小租穀二十七石六斗,作四份均收,炤。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將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對抵納銀利穀,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穀兩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炤。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將莊佃大租穀一十四石四斗對抵納銀利穀。此銀及穀作四份均分,對炤。
一、批明:前每房應分得利額及利穀,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炤穀攤銀,炤額各自取領,不得生端,炤。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禎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其利穀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須當作四房均還,炤。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項,此數歸倚次房反生取討,不干長、三、四房之事,炤。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諉,炤。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鬮,收執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炤。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鬮,收執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鐘毓買藍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炤。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傑買番斗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炤。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虱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炤。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炤。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李以文
在場知見人族叔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氏
長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鳳鳴
四房清祥
·第一六囑咐分鬮合約字
立囑咐分鬮合約字蘇門盧氏,因先年,夫來臺,住在淡水內港八墩溝莊,生有三男:長男龍虯、次男光月、三男三晉。現氏所執掌物業,溯其源之所由來,因先夫有胞伯先年來臺創買此業,併無男嗣生育,胞伯棄世,業付族親掌管,後竟典質于人。及先夫來臺之日,思及一本至親,遂向前執掌,致互相結控。後憑公觀處,備銀贖回此業,乃歸先夫執掌。夫婦商議:既承管,必繼續胞伯宗支,願將次男光月繼嗣;胞伯之嗣續有賴,而先夫之得業有田。今先夫經已棄世,氏思虯、月、晉等兄弟乃係同胞,併無彼此之辨,但恐日後兄弟生端滋事,氏爰體先夫遺意,詔男等邀請姻戚房親到家,囑咐立約,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資及氏甘旨,日後付長男虯、三男晉子孫輪流掌管。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資,付次男光月日後子孫掌管。其余物業,俱付三男虯、月、晉等炤份均分,拈鬮為定,日後不許爭長競短。其墾批內係胞伯名字,囑咐立約之日,併批明墾批內永遠執照。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創置,不論何業,俱炤三房均分;至分荊以後,則各買各管,不得混爭。此係至公無私之囑咐合約字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其一紙付親戚執證,永遠存炤。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資,址在土地口大坵。抽出胞伯祀資,址在頂溪大坵。長男龍虯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後至三角坵下二坵,係三男三晉份額內,至坡塍為界,山帶舊煙園水流落為界。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腳柑宅,至墓門口長坵田頭為界,山帶松腳湖兩邊水流落為界。三男三晉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連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炤其三男三晉,山帶東勢大崙口崁腳至石線水流落透坡為界,炤。
一、批明:長男收業主墾契一紙,大契一紙。次男收番墾批一紙。三男收合約一紙,貼契一紙。共五紙,現氏執掌,日後付男等分收,子孫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炤。
一、批明:八嗹崙山一片,日後永為三大房公同牛埔地。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晉為公業,炤。
一、批明:日後三男等若有轉移他處,物業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許出立給佃批。內湖北勢莊業主何宗泮有課業界地,內小地名田仔內八墩溝,東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今有佃人蘇克明官前來給批認佃,自備工力開墾田園,永為己業。年間所種五穀雜子,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聽業主察出究革,召招別佃,不得霸據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永遠存炤。
業主
干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楊文宗、楊文輝、楊文德等。竊聞九世同居,古風可慕;而生齒日繁,久合必分。顯等兄弟四人;長文顯、次文輝、三文宗、四文德。嘉慶二十一年間,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責,逐出外方,無處尋覓。迨二十三年八月間,父故,顯與文輝、文德泣血三年,克盡子道。服闋之日,即為文德婚娶,可謂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葉,必須各覓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第父考當時掛欠他人債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極為設法清還,將來利上加利,勢愈積愈多,貽害不淺。不得已,于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將父遺舊漁船變賣,併將書室一所出典于人,共得佛銀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債項外,僅存彰邑東螺保大租業一所,價銀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頭店屋一所,併帶店內家器;小北門魚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顯等兄弟謹守家規,勤儉過日,歷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所剩無幾。意欲各人分爨,而佇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盡,且家計日增,幾乎支持不住。顯等無奈,于道光二年間,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張慎堂、紀若羅,議將彰邑大租留存祀業,輪流分收,週而復始。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卜,顯等兄弟議欲踏出股額,而當時又無人代伊經理,欲作三股鬮分,恐日後回家向嵎。再四思維,惟有將祀業一宗批明約內,如有回臺,聽其泡入輪流,以奉祭祀,其余作三股均分。是以將道口店屋一間,估值銀三百六十元,配為一股,帶還債項銀一百二十元。新街頭店屋一間,併帶店內家器,估值銀二百八十元,配為一股,代還債項銀三十五元。魚塭一所,估值銀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配為一股。其厝屋二進公同居住。就于祖父每前憑鬮拈定,道口店屋係顯拈著之額,新街店屋文輝之額,魚塭、水利文德之額。現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業些少,無可踏出養贍銀元,公議著年之人,每年貼出佛銀六十元,以為家用。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閨,亦議出貼佛銀二百元,以充奩費。當時尚與庶母合食,議同值年者再加佛銀二十四元,以為伙食費用。是以分定股額,各管各業,于茲四載。奈顯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余,道光三年,東螺租業將屆收成,忽被洪水沖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莊議囑上手贖回,隻收契價銀七百元。雖云減半,而現時此業已沖,崩壞無存,亦無不幸中之幸也。然業已崩,則贍無所出,二弟文輝先有用出一年公費計二百五十元,已將公銀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顯念養贍收闕,願將自己應得之額絲毫不取,現分二百五十元與庶母洪氏生息,以為家計,則逐年贍費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後,亦可無慮乏費。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價銀一百零二元,亦付與庶母使喚。尚剩佛銀二百元,付與二弟文輝、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節諸公事,自當公同勉力支理承當,勿得推諉。諸事甫經定著,上年六月間,托天庇祐,幸得三弟文宗回臺,顯等兄弟欣喜異常。正在議欲攤出一股家業,以付文宗,尚未定議;九月間,適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不幸十一月間,近娘亦歿,將所置妝奩變賣治理外,尚存佛銀一百五十元,顯等議將此項付與三弟文宗為當日未分一股之額,顯仍自己願貼出佛銀四十元,付與文宗婚娶;而文宗謂顯格外加恩,喜不勝言。從此支派番衍,熾昌熾盛,子子孫孫,共炤式好,于我兄弟實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就于顯等祖宗神前,重立鬮書一樣四本,每人各執一本為炤。
一、前後廳時常公用,家器物件當按額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炤。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當豐盛致祭,併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廢弛,此炤。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書粘世清
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
族長楊萬章
知見庶母洪氏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文德、文輝、文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一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眾面言議出得值斷根價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買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為業。其田園係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併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向榮一力抵擋,不干他人之事。此田園係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斷根契一紙,併帶繳連總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收過契內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炤。
干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本房聖儀,有置田一段,坐址無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數不計,東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賴家田,北至韓田。又帶厝面前車路墘園三坵,東西四至,上契明白。今欲銀使用,先盡問兄弟不能承受,托中送本房十八子孫玉美、體賢眾等來買,三面言議出得斷根銀六十四兩五錢正。銀親收足訖;田園付為蒸嘗永遠耕收。此田無典欠他人,亦無欠大租;如有不明,聖儀一力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各甘願,日後不得生端。一賣千休,永無取贖,立斷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斷根田銀完足,再炤。
干隆十年(乙丑)十一月日。
立斷根契人聖儀
中人代筆聖取
·第二○輪公鬮書字
同立輪公鬮書人郡城內吳將軍祠街蔡成、蔡景、蔡干兄弟三人。竊謂兄弟雖親,亦有分爨之日,茲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遺存輪公之業,兄弟三人輪值,每人各輪值一年管業,將田園所收之利,為祖先年節忌辰祭墳諸費。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親,各依輪值,不得乖違滋端。恐口無憑,合同立輪公鬮書字三紙,各執一紙存炤。
計開田園業產于左: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懷等承祖父墾田大小二坵,受種乙分,在本社前,契內銀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曾萬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遺下應份田一坵,受種七釐五合,在竹仔腳,契內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乙甲社蔡斗明典之業田大小二坵,受種四分九釐六,在下甲莊後大埔溝汙頭,契內銀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鳳邑二圖里竹後莊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種七釐五合,在竹仔腳,契內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中藔社黃常承祖父園一坵,受種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杆腳,契內銀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買過郡城內三川臺曾棋等承祖父應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大埔內,契內銀五十五元。
一、公園承父親同係出與贖回園一坵,受種三分五釐,在竹後社棋杆腳,契內銀四十元。
一、公園明買過郡城內黃鏡記在做篾街承祖父應份園一坵,受種六分,在下甲社後。又田一所,受種二分五釐,在竹後土地頂。又蔡光輝紅契內抽出田一所,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地頂。大小合共七坵,契內銀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里竹後莊蔡朱承祖父應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頂,契內銀十四元。
一、公園明買郡城內陳戇同侄媽余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種一甲二分,在下里社尾卑南。又田一宗四坵,受種五分,在大埔洋內。又田一宗七坵,受種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內。又園一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又園一坵,受種三分,在下甲社後。契內銀四百三十元。
一、公園承父親應得之業園一坵,在竹后後壁園。又田一坵,在竹后社■〈艹〈束刂〉〉仔腳。
另均分:
一、批明:長房應得大房一間,灶下一間。批明:次房應得右房一間。批明:店口廳面,存在輪公。批明:三房應得右畔後房一間。批明:母親年終,議將此現冬開費,輪值之人應于下冬收抵。批明:母親年終,現冬之人至年終,應將契券交下冬之人收執。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書人吳隆記
公親人族舅阮慶
母妗洪氏
同立輪公鬮書字人蔡成、蔡景、蔡干
·第二一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長房郊勻、次房文徵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遺下菜園一所,坐落土名擺接堡二十八張、牛埔莊舊犁份;其界址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山崁下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貞記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勻等同堂妥議,將此菜園一所變成水田,以為榮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長、次兩房逐年次序輪流。自此立約以後,永為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干陰靈罪咎。此係報本追遠、敬祖尊宗之大義,務宜全始全終。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一紙存炤。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籌議執筆人宗親范邦
在場知見人宗親范基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范郊勻、范文徵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林媽■〈忄興〉、林媽岱、林媽房等四大房,緣有共承祖父明買過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東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山腳,四至界址,東至崙頂簡家分水為界,西至田墘消水溝為界,南至吳家厝滴水為界,北至林家竹圍併厝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安兄弟分居,將此業留存為公,中廳安祀聚祖,為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約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穀八石,又年配納叛產租穀五石六斗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穀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遠以為聚祖香煙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輪流辦理,不得爭長競短,私自肥己,致傷和氣。此係敬祖尊宗之義,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一紙,子孫永遠存炤。
一、批明:此業明買過林交承祖父自干隆年向林業主給出墾單併買契,因為被累失落,倘後日取出,不得堪用,聲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萬福
場見族親媽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媽■〈忄興〉、媽岱、媽房
·第二三鬮約字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暨侄啟北、啟蟾等。竊聞九世同居,高風如昨,嚴等兄弟隻身渡臺,合力拮据,置有些少園業,豈欲一旦分拆。第二弟志接早年辭世,四弟志財亦經仙逝,又兼家務浩繁,嚴等恐賢愚不一,致傷和氣。爰是僉議,邀族長將昔年所置物業,抽出承買王便官園一段,議存為公業,係四房子孫等輪流奉祀祖先香煙資用。又念志嚴、志弄二人年老,況所建之業實係二人艱辛粒積,因公議承買張萬生園一段,付與志嚴、志弄為養贍之資。另抽出珪母子莊承買施家旱田一段,付嚴等接為長孫業,以表親親敬長之義。又抽出王璇圭園頭一小坵,貼帶三鬮份內。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園一坵,又帶廖家橫坵仔園一坵,補在四鬮份內。其余一切園業、厝宅及家資物件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憑鬮為定。此係至公無私,自約以後,各房人等以及日後子孫,不得爭長競短,共相和睦,股肱爾力,以致家道克振,名聲遠播,是所厚望也。今立鬮約四紙一樣,四房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該業份業四至土名開列于左:
一鬮志嚴分得郭家園南勢一份,併廖家北勢園一份,又王家園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二鬮志弄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二份一份,併廖家北勢第二份一份,西勢園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勢第二份一份,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三鬮啟北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勢園第三份一份,西勢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四鬮啟蟾分得郭家園南勢第四份一份,併廖家北勢第四份一份,西勢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勢園半份,又帶番仔園一坵,補在四鬮內。併廖家橫坵仔一坵,補在四鬮內。年配納大租穀二石二斗八升,炤。
一、批明:承買王璇珪園契併輪公業園契,入同志弄養贍園契,係一鬮志嚴收貯。承買廖桃園契,係二鬮志弄收貯。承買郭港園契,係三鬮啟北收貯。承典汪家園契,係四鬮啟蟾收貯。倘要用之時,齊同取出觀看,各房子孫等不得刁難,炤。
一、批明:高峰峙、高鍾仰、頂仰胞、頂黃相同連單應納充公全年租穀二升五合六勺正,實銀一元二角,實炤。
嘉慶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宗侄特起
同知見人族長志祐、志柔、志郁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
暨侄啟北、啟蟾
·第二四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等。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別派,物情如此,況于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立鬮書,可為久遠長謨。于是邀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將祖父遺下買典田業擺接堡秀郎梘腳數處,併家資、器椇,屋宇物業等項,內議抽出中廳一間為公祠堂之屋,余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鬮為質,至公無私,各業各管,務宜安份守己,不得爭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佔,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閭,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鬮以後,增置田業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為號。
謹將水田物業等項條款開列于左:
一、長房富字號,觀芳等拈得二鬮,應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號,書純等拈得一鬮,應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號,秋風等拈得三鬮,應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為界,西至陳田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為界,北至秋風田為界,議係為長孫之業,批炤。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歷年配叛產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產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為憑。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併長孫田該納水穀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穀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風等水田該納水穀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亦割串為憑,聲明,批炤。
一、批明:聖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歷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拳山堡買林貴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聲明,批炤。
一、批明:公厝邊典陳屘水田一處,小租穀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穀一十石。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又■〈木舊〉仔林上六房小租穀三石六斗,議係作公為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上承下接,不得進前推後,聲明,批炤。
一、批明:陳祐田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諉刁難。至日後取贖之時,磧地銀炤算,余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炤。
再批明:陳天鐘合約一紙,陳永華合約一紙,羅裕謹契一紙,陳國燕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長房觀芳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再批明:陳天祐字一紙,羅魁聲契一紙,陳啟泉契一紙,六房鬮書一紙,陳海契一紙,陳坤契一紙,合共六紙,付次房書純收執。又存公司契林貴字一紙,陳光咸鬮分一紙,陳仁亂字一紙,又典契一紙,陳文顒契一紙,陳有建合約一紙,陳赤牛一紙,陳老九字一紙,合共八紙收執,日後要用時同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再批明:陳天祐字一紙,陳燕國字一紙,五房鬮書一紙,陳坤借字一紙,又找洗字一紙,合共五紙,付三房秋風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再批明:同堂議貼出銀八十大元,付觀秀取妻之資,又貼出銀六十大元,付噲雲取妻之資。貼出銀十二大元,付戇唆取妻之資。其銀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攤出交清。批明:前有字據,掛賬聲明,同炤日後取出不堪用,再炤。
再批明:倘有買典字據,不論出名,再炤。
光緒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林承露、周振賢
在場人母親林氏、黃氏、林氏
族長人叔祖有建
代書人林子從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
·第二五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蓁捷、許光彩等,緣捷有明買過許家房內人等大份田業一段,置在擺接堡秀朗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契內註明。茲就契內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一座,東至蔡家田為界,西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為歷年香祀之需。又抽出祖墳風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即日同中將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併菜園田一坵,及風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內等永遠掌管為業,永為香祀,後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為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群、許養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應得份下鬮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併番口糧租穀,以及山稅銀併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與正冠公爐下眾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後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保此業係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併繳合約字一紙,併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穀一石五斗,付煥收存,炤。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內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為金都祭祀,再批明,炤。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銃復
為中人鄭拱炤、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芳父親兄弟七人,鬮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後胤。議將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斗正,鬮約內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後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將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為孫,將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為香燈祭祀。螽斯衍慶,瓜瓞綿綿。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為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內稻仔園坑頭。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崙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買主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田茶欉係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明買,願買願賣,價足業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內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併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併批明:內抽起墳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後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恐其他日,慶欲將坆骸拾起別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為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併批明:此業係蝦明買之業,惟念當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後因結成夫婦,養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恐煙祀朱得盡賴。今蝦與子相議,情願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祀業歷年祭祀之費。恐將來蘇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爭較,永存祀業,即日批在契後,以垂久遠,而防後患之端。現業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為奉養之資,他日終年,將業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係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所有別業,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干。此係蝦既存天良,所望後裔大振家聲,自願撥出,以後不敢翻異,合併聲明,炤。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順係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願將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順係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托,仍將租銀先後分為兩季動用,于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炤。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一所,坐落土名八里坌堡魏厝坑莊。現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大契內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為界,西至陂塘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厝後山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併帶厝地、竹林在內,歷年配納大租穀三斗正。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後嗣,併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願將抽起山田一小段為香丁踏明界址,當日立字托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後之日,將香丁田應收小租穀煩為奉祀,看顧坆墓,以為年節忌辰費用之資。保此業係是昌自置,與別人無干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字為憑,極力抵擋。此係仁義托付,併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托付字一紙,付執為炤。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併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併無可還。竊思後日煙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將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歷年耕種收利,併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係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係東一力抵擋,不干受託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託埔園字一紙,併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釵、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託孤字
立託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因莊父子來臺為活,克勤克儉,創垂統猶可繼也。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其業址在大坪頂八里坌堡後湖莊,土名東勢角。今礙病篤,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場將業託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祭,永遠奉祀。倘爾受託,須當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後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丈字當天焚化,以防其壞。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口恐無跡,今欲有憑,立託孤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炤。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託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託中人將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為界,西至張家園為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為據。迨後,作夫妻併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隱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將所抽出之園託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作不幸年余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併祖先香位。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鳩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願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存炤。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炤。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為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併托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託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託孤字
同立僉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寧無保護之深心。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內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將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煙祀,仍舊收管應用,不得擅行變賣。倘若九英不遵眾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眾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負所託。此係存業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託孤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一、批明:埤內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係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託孤房長領去,代為一放,又炤。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託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出託母利銀,莊耆領去作功課,日後不干王桂官之事,再炤。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託孤字一紙,再炤。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標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臺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園坑內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處物業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內明白炳據。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併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內外親戚公同妥議,將此三處物業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內歷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余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此係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自是以後,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賡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恐口無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總立數簿一本,歷年租粟銀項務宜公同結算,登記在數,不得混侵。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炤。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標協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標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討,約內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宜公同出贌,約內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于荒地若有開築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炤。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後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炤。
·第三六鬮書
立鬮書人父燿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為之慮,以圖久遠。巷即將己子追旺,朗亦將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請諸房長簽議,將所有盡買絕業,除食贍充長以外,調配三份,均拈鬮為定,鬮分開列于後。其食贍候百歲後,序次輪流當祭,不許分拆。此則至公無私,日後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鬮書三紙,各執為炤。
三房業歷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鬮書人父耀忠
贍業:(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鬮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內,受種二甲。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
一、田一段,坵數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係典業。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係典業。
長房業: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穀十八石,帶供穀六斗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後,受種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艹〈束刂〉〉桐,受種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係典業。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鬮書
立鬮書人何元通。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顏、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今且請將家長田甲之業,造鬮作七份切分,內抽出田園三宗以為養贍之業,開費以後,輪為子孫日後亦不敢異言滋事。拈鬮管業不得爭長競短,以致不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七紙,各執存炤。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涂薪
立鬮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顏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釐,松仔腳厝後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為養贍開費。
長房應份三鬮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鬮田三分。
二房應份三鬮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份一鬮田七分五釐,又三鬮長園二分。
四房應份一鬮田七分五釐,又三鬮長園一分。
五房應份三鬮中田八分,又二鬮田四分五釐。
六房應份二鬮中田一甲,又二鬮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份三鬮南畔一甲。
抽出二鬮長園五分五釐,爐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一鬮長園六分五釐,銅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為長孫份額,永為己業,批明。
·第三八諭示
余先人自龍蟠渡臺,卜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俗淳厚,住于斯經營之,儉積創置厝宅田業,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後世慮至深遠也。余不能克迪光垂裕後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爰請房親集眾諸子,同堂共諭,務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故,致失和氣。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營克振家聲。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為養贍,後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諭均分掌管,不得混爭。自後倘能各自勤儉經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余之所望也。今欲有憑,合立諭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各房均分應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炤。
一、長房應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後拖坪,共二間。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二親居住,後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一、約竹:欉前以鬮分各人炤額掌管,不得混爭,批明,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諭: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傑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等。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禎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之計,惟將先父在日所置業產,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籌母親等養贍併以留存為後來永遠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法,僉議作三房均分。其長房禎所出葉承植明係長孫,將現存業產內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內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予分家產,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將現存產業內,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百,以備該房祀業。但此業現尚乏嗣可承,議將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干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總是公業一款,惟禎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係三房俱各甘願,爰是設立鬮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一本,永遠為憑,後來各無反悔。從此除前不究,啟後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炤。
謹將現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內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丈九分五釐,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暫抵母親等養贍之資,後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里,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黃標記園一所,坐落依仁里,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存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里,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准為成鬮額數。此係第一鬮,駢作福字號。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里,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社後,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准為成鬮額數。此係第二鬮,駢作祿字號。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許厝甲社前。又石頭坑廍坑。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稅銀五十九元,公估准為成鬮額數。此係第三鬮,駢作壽字號。
一、買過顏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此宗公議配在福字號鬮內。
一、買過籃永蓮瓦厝二座二間,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號鬮內。
一、典過顏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此宗公議配在壽字號鬮內。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身之具也,亦正為後來輪公業、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統公司有忌辰年節及應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將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凡公司一應事務,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必有無常于一旦,即將公業停止,以抵喪費。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將是年公業款內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剋虧之虞。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後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併無按款以為祀業,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凡我三房人等後來如有輪公業、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內,日後或有增建業產,務將該契據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內,俾得以公見聞,庭後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號所該園業,一盡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時併為一串。當此之際業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號,凡所該錢糧銀項,當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不得推諉。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是也。
一、長房禎親拈得祿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長房執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次房執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五房執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
·第四○鬮書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誇、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別;凡物如是,人亦皆然。茲借欠賬項,前議將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已還完。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鬮拈定,併立鬮書四紙同一樣,分執承掌,俾後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今將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鬮分應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應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應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鬮分應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後,俱議訂公祭祀外,余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達謁祖鄉會之費,合併聲明。
一、買過關帝廟前洋林嘮、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釐,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現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歷年所收店稅俱為養贍之資,俟百年以後,一併作公輪流,批明,再炤。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用瓦磘一宗併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斗二升。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磘一條,配正供四斗五升,批明,炤。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併作公輪流,批明,炤。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汪蒞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鬮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誇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鬮分字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于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本期豫大宏圖,詎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為分爨之計。于是爰請公親族長,將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併存公以外,其余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于後,拈鬮執掌。自分以後,惟願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鬮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照。
一、批明:此紙鬮書係長房連興應份,批明,存炤。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穀項。當堂議定,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聖公緣金。同堂議定,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併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後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併秋榜之賬。同堂議定,批明,存炤。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余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釐,併店內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討轉變,抵還笨港賬項,併入呈以及錦成號、義昌號、仁和堂賬項;倘有余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干。此係同堂議定,不得反覆異言,批明,存炤。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釐,又王生、順興大租實穀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為長孫之額,以後存為祖公香祀之資,炤三房輪流,週而復始,不得強佔,批明,存炤。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為長孫麟角應份之額。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為母親養贍,批明,存炤。
一、批明:崙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炤。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將母親建置物業配鬮分折,其長房應分崙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分崙仔埔田九分;三房應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炤。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分得西畔土壠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炤。
一、批明:次房應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壙地一所,就崎為界,批明,存炤。
一、批明:三房應分得東畔連三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炤。
一、批明:中廳存為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炤。
一、再批明:大廳後厝半間,大廳前壙地一所併行,俱存為公司,日後三房炤序輪流,不得恃強爭佔,批炤。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得二份;三房應得三份,批炤。
一、批明:母親養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後母親百歲後,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炤。
·第四二鬮書
立鬮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制未免維艱。以其欲全和氣于百忍,不若各備誠心于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將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隻、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贍業及嫡孫業外,分為十房,苦樂均分,嗣後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此係至公無私,惟願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光前裕後,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十紙,各執一紙,永為後炤。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西坪臺坪存公,交付老身執掌,公道分發,批明,炤。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后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炤。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穀八石九斗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贍之資及百歲後之費;抑或有余,理應存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炤。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穀八石九斗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後稅。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為細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炤。至于細男等齊娶妻之後,此園即時歸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炤。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炤。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後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又分得明買後溝尾莊後宅一所,年納定租穀六斗。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內,批炤。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鬮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後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廷賓
·第四三鬮書
同立鬮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竊慕九世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眾,家事難支,與其同居生嫌隙,何如久爨為安然。爰是兄弟商議,邀請族房親將祖父遺下園宅、器物、本厝間,著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鬮為定,凡茲開載明白,俱係至公無私。既分之後,各宜守分,炤鬮管業,毋得紛更。其所有從前出典物業園底,日後兄弟務須公貼公贖,不得自私貼贖。如祀業及祖上忌辰,依次值當,不得推諉。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存炤。
今將公踏祀業以及每房所拈鬮額園業總目開列于左:
一、中莊仔西勢三尖園一坵,稅銀九元,踏起以公媽各忌之資,我兄弟輪流支理,不得推諉。
一、過圳園一坵,稅銀十六大元,踏起以為標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資,我兄弟二人輪流支理,不得推諉。此園係是承買世分、世裕,契面銀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帶業主糖租銀一元四角,又帶餉銀一錢二分。
一、承祖鬮分過圳橫路下園一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業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車餉銀二元,現時每年約定稅銀三十二元,踏起以為母親生時養贍之資,百歲後祭祀父母輪流之業。
一、長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園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銀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東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一、二房必蘭拈得百五陵園東畔一半,受種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西畔半坵,受種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親叔世憂
伯世樹
叔世敬
見證親弟必煉
弟必甫
兄必國
秉筆弟必清
同立鬮書人兄必滔
弟必蘭
·第四四分膳養字
同立分膳養字人仁壽里茄苳坑莊次房述記、長房洋記、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養膳業物借項,本欲作三房輪流,但思後日子孫眾多,恐致相爭,爰請公親族長將前鬮書內所存養膳物業及借項,除前開先父喪費以外,其余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鬮為定。各房自當炤鬮掌管,經營致富,日後子孫各守其業額,不得爭長較短,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分養膳字三紙一樣,每房各執一紙為炤。
謹將各房所分業物借項悉列于左:
長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典寶路張堎園十一堎。一、胎借劉串、劉別銀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過謝昌嫂田寶園東七堎。一、分借康火獅銀四十元,每年應納利糖二十六觔。一、胎借劉養銀二十五元,社腳田三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牛路沙壩園一埒四坵。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一、分完錢糧併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一兩一錢一分一釐。又分完錢糧二錢零九釐。又分錢糧二錢五分三釐。
次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大墓後短堎二十九堎。一、分借康火師銀四十元,每年納利息糖二百十七觔。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西平園八堎。一、買謝昌嫂典寶前東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買過劉真溝仔底園一坵。一、胎借劉餉銀一十五元,每年納粟二石。一、胎借林試銀五十四元,典寶路下應公前園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分完錢糧併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零四釐。一、分完錢糧八錢九分五釐。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三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松仔腳園十六堎。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園中堎。一、買過劉登埤仔底田一坵,帶完錢種。一、買過謝昌嫂典寶前西平田二坵。一、分康火獅借銀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一、分完錢糧,併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二分五釐。一、分完錢糧八錢一分二釐。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占七。
一、批明:買過謝昌嫂牛路下塭仔腳田,今■〈土本〉作鹽坪,日後成業,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寬前年借去六八銀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獅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清歷四月日。
族長人堂兄寬
公親人劉德慶
代書人李和鳴
同立分膳養字人長房述記
次房洋記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裕等。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未泯;枯荊復茂,田真之盛事猶存。自古先人創業,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敵;手足齊長,恆多搏躍之礙。是固燃箕致誚,縫布貽譏,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創業維難,縱不能學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篤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爰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下器業,除抽出養贍長孫祀業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鬮拈定,併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自此鬮分之後,各分各管,縱日後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為翻異,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于後,併立鬮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一本,永遠存炤。
今開:
一、繼母養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濬仔底,新丈下田零一釐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穀七石七斗,年收小租穀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炤。候百年後,或作公,或均分,又炤。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釐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釐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穀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應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釐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釐八毫,小租穀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應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不得拖累別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後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釐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穀二石二斗,年收小租穀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他房混收,此炤。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一本留存,公款俟後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炤。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余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炤。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力同討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討,以肥己有,此炤。
一、當堂公議:將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釐九毫六絲,年收小租穀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將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炤。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靜鄉大孫時清
·第四六鬮書
同立鬮書人觀音里考潭莊杜老、杜前、杜長。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然而往而必復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故與其同居則眾力互相推諉,孰若分食則獨力無容旁貸也。爰是邀請族長公親將先人遺置田園、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鬮,在神前每人拈定鬮額。自今以後,務須炤鬮掌管,不得恃強混佔,再生後悔。爰將各房應得田園、厝宅造址開列于左:
其田一宗在馬頭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與本莊吳裁,將銀作母親喪費;其余八坵,作三份均分。其典吳裁之田,若後日三人能攤銀往討,則為公業;若一人備銀往討,則為自己之業,不得阻擋刁難,此炤。
一、長房前生應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納大租一石。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內護堎頂頭一間,其中央一間與三房作公廳,此炤。
一、二房老生應得東畔田一坵併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納大租一石。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勢埔角溝墘。其應得厝額在西畔外護堎三間,此炤。
一、三房長生應用東畔埒頭相連五坵,年納大租二石二斗半。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內護堎下頭一間併過水壙地,其中央一間與長房作公廳,此炤。
其所有犁耙、鋤頭、田器俱無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佔,此炤。
咸豐三年三月日。
族長監生杜文德
公親併代書廩生□□□
同立鬮書人杜老、杜前、杜長
·第四七囑書付據約字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等。竊聞處世良圖,善創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咸有孫枝,予也花甲盈週矣!適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思九世遺風已難復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而為爾兄弟分居之謀,將予一切所承應得份下物業,先行抽起大孫,其余概作三份均分,各為己額。從今以後,務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後之基業,毋怠毋荒,毋負我先之創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約三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炤,併將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于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為養贍之資,炤。
一、前鬮約內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在東勢莊內,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嫡之典,炤。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址在東勢莊。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朴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朴慈田。又帶竹圍、壙地在外護下山,連銃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朴慈毗連為界,應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炤。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炤房份輪流,以齒為序。至于水路、牛路,如有必經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內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掌。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作三份攤出。唯正廳半間、銃櫃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為公,爾等亦宜為公,聲明,炤。
再批明:內塗改「食、後、將」三字,添註「至」一字,炤。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今將丈單及上手鬮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炤。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併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鐘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
·第四八鬮分約字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將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鬮為定,使世世子孫分業無分心,日後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謹將所有條規開列于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鬮,應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膽智拈得第二鬮,應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後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炤。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鬮,建沛拈得第四鬮,二人應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後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炤。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鬮、二鬮應份得水頭一埒,三鬮、四鬮應分得水尾一埒,後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炤。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內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係是公業,欲栽種竹木果子,須通知行事。或有私耕山田,各耕各管,後日子孫不得爭競,炤。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水田埔園一埒,係是建沛長孫物業,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爭執。至城仔內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耕作。茶園地基為公物,日後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係公物,後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炤。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內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後日贖回,係□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至在家上手鬮約一紙,係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炤。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永異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
再批明:其溪後園一埒,係作公業,日後作四份均分。歷年小租係母親以為養贍之資,年配官租隨帶完納,聲明,炤。
·第四九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等,念會兄弟同胞共乳,竊慕姜被之誼,本應同心和氣,豈可乖情分拆;但生齒日繁,世事如棋,遂與分爨之舉。于是爰請房親將先父鬮分應得厝宅、旱田、竹圍、菜園,及家器、雜物等項,俱各對半均分,憑鬮拈定,開載明白。所有欠負賬目當面撥明,登記賬簿,各人清還,凡諸各項等物業,各宜炤鬮管掌。此係至公無私,自茲以後,各宜安分炤鬮管掌,不得混爭,致傷和氣。合立鬮書合約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一、鬮田在粟庭邊大坵一坵,係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斗正,炤。
二、鬮田在苧仔腳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穀七斗,係四會拈得掌管,炤。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穀五斗,以為歷年輪流祭祀之費,炤。
再批明:其厝地左邊春腳過水,未有起蓋,配右邊大房,議付四會為廚房。其右邊春腳出稅,以為歷年廳中香火之資;倘或崩壞,付治平自己掌管,炤。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兄永雋
知見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
·第五○鬮書
同立鬮書人次房朝來、三房富暨長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份得園業厝地一段,于同治十三年,經已各爨,朝來等亦將園業併厝地、竹木、果子、家器、雜物俱各開作三份均分矣!余懸至今,鬮書未立,尤恐日後子孫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議,敦請公親族戚人等,將前均分產業、竹木、果子、雜物俱各炤三份均分,其租聲亦炤三份攤完,各諸載明。此實憑神拈鬮為定,各宜依鬮掌管,毋得紛更,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鬮書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長房胞侄有德應得厝前園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北畔股一股,連溪埔在內。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公檨為界,西至三房大欉龍眼樹為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園頭,與次房比連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頭一頭,共二間,炤。
一、次房闊應得厝前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中股一股。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園岸頭,西至公欉與長房立石為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長房園頭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頭一頭,併伸手共四間,炤。
一、三房富應得厝前園東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埤底東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為界。又得匏仔園菜園坵一坵。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南畔股一股。又得龍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東至長房龍眼為界,西至溪。又得龍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干,與次房比連。又得南畔護厝一座,炤。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干龍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炤。
再批明:闊即朝來之別名,炤。
再批明:此業大契交在頂長房煌收存,炤。
光緒九年二月日。
公親人楊騰
代書人蔡立時
立鬮書人次房朝來
長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鬮書
同立鬮書人林厥檻、林金麗。竊以九世同居,古人雖則可訓,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則以其久合而搆怨,何如一分而預防于始也。夫樹大分枝,亦其萌芽向榮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誰無自負之懷。但分爨之各成雖便,奈公務之瓜葛尤多,況乎賢愚不一,難保成敗無常,所當恪守成規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請家房族長,將全盤家業按配龍虎二房均分,各成家業。此係憑公酌議,對神參香,憑國拈定,併非牽涉私意,致失天良。自分以後,但見簪纓兢秀,慶棣萼之聯菲;蘭柱頻芬,衍書香于勿替。謹將全盤業數開列于左,是為序。
一、承祖父鬮分買詹鳴科水田一段,址在中莊外山仔腳,土名大園,經丈五分五釐,作對半均分,長房應份得二分七釐五毫,次房應份得二分七釐五毫。
一、長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進,址在本街頭上帝廟邊第二間,坐東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莊田園一宗,內帶果子、雜物。又九仔灣柿仔腳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後檳榔菁一所,存公輪流。
光緒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胞叔邦淵
在場知見胞叔邦智
同立鬮書林厥檻、林金麗
·第五二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爰請族房鄉耆酌議鬮分,凡屬祖父遺下產業,除養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鬮分定,俾後來各管各業,毋致紛爭。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四紙,各執為炤。伏願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凡分定之業,開載于後: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分得第二段,二房應分得第三段,三房應分得第四段,四房應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得第四段,二房應得第一段,三房應得第二段,四房應得第三段。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被水沖,未得鬮分,留為公業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沖,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為長孫之業。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為老母養贍之業。
崎瀨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為輪流祭祀之業。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炤四分鬮分。
長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長孫應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應配業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鬮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二房舜
四房忠
族親林漢
林侍
林造
鄉耆蔡珍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遺下祀業店屋一座五進,併後落回向一小進;店前覆順亭,坐落城外頂南河街,從城邊算起第七座,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餉五間。此店前四進原稅與石鼎美號為貨棧,後一進連回向一小進,係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連遭兩次回祿,前四進併覆順亭被燒燬折,隻有空地僅存,崖居住後落一進及回向一小進而已。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號自己店屋畔連,今鼎美欲歸一起蓋,將他承買陳家外宮後街店一座三進,託中向崖等對換,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又貼咸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議,忝屬久年稅戶,願甘同立約字對換。其應貼佛銀四百元,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訖;其外宮後街店三進各帶樓,美亦立紂字併繳上手,付崖等執掌。其店現開張榮源號,店稅將咸豐二年起,亦對付交崖等掌收,將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隨即搬空,及被燒店地計五進併店後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對交鼎美號前去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任聽拆卸起蓋店屋,不敢異言。從此一換終休,日後不敢再言翻異,別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鼎美之事。此係兩願,併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併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共五紙,一併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鼎姜號來現貼佛銀六百元完足,再炤。
咸豐元年九月日。
書字(履和自筆)
為中人張遠觀、楊神求
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同胞侄錫元、錫良、錫得、錫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貫霧裡薜內湖莊過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墾成田者,經已立約分管明白;續後再墾之田,永遠存為公田,不許變賣。約內之人自墾者,永遠耕作,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對半攤納,不得增多減少。外人在界內所墾之田,依時約租。約前已經栽植茶樹及桂竹者,存為公山。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遠收租,為日食之資。其余未墾之田及山場,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鬮為定,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係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至公無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約內之人墾新田租額,錫良、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斗正,再炤。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賢,限耕二十年,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再炤。
再批明:茶稅山立約限年,至限滿之日,每年每擔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再炤。
再批明:錫良、錫盛小租粟一石,良應納粟四斗,盛應納粟六斗,再炤。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錫元、錫良、錫得、錫恭
再批明:歷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數俱登記在簿,再炤。
·第五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文貴、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創業艱辛,本為子孫長久之計;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長流,欲除後患于未來,須蓋衍子于既往。今據先人與何周沈合股開闢錫口莊,嗣後分戶張國珍,歷年大租穀併田園、厝宅、竹圍等項,前經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間洪水滔天,合約字俱已漂沒無存,但恐後來子孫無字炳據,生出禍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議,請出親戚人等再立約字,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仍舊三份均分執掌;其大租除公借債項外,亦作三份均分執掌。即將應得田業等項,批明列左,日後子孫俱不得爭長競短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為炤。
一、批明:田園、厝宅內抽存中廳一間,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門口埤一口,以為公業,三大房輪年收掌。如中廳埤岸損壞,合同修理,再炤。
一、批明:田業等項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連,炤舊執掌,不得混界,再炤。
至于歷年應納大租穀,係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納完單。其他佃大租,茲概批歸次房管理矣!批炤。
一、批明:承買公聰印契連司單一紙,存在二房收貯;倘要用之日,聽從取出,再炤。
一、批明:公項積欠甚多,長房、三房願歸應份大租,付次房永遠歸掌,抵還新舊公項,次房自當一力抵理,不干長房、三房之事,再炤。
一、批明:次房竹圍係是自己栽種,長房、三房俱不敢爭較,再炤。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業者,別房不得與之爭較,再炤。
咸豐六年五月日。
(永秀併筆)
族親世昌、發謀
在場姻戚詹維新、鄭德和
同立合約字張肇基、張三茂、張文貴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崙仔頂莊張抱、張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願將大契抽出田二坵、園一坵,過丈受種一分三釐八毫八絲、一分二釐七毫六絲、一分二釐六毫七絲,計共三分九釐三毫一絲,址在過溪洋,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釐六毫正。今因乏銀要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頂崙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三面言約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限約十二年終月滿,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園果係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銀主收執,以為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十八年月日。
知見人張仔有
為中人張仔謨
代書人謝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張抱、張化
·第五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鳳山里後厝莊長、二、三房張鐵、張■〈口留〉、張添等,有承祖父張品、張安老遺下公業應得份田一段,受種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鳳山里後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連共七坵,併帶水泉堀一口,樹木在內,灌溉此田,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斗二升。其田東至溝,西至林宅田,南至呂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胎借,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托中引就向與本城內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訖;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論豐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其歷年應完租粟,鐵等自當炤舊完納,將租單交付銀主收存,不得異言生端。不拘年月,聽借主備銀,原契贖回,不得刁難。保此田係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鐵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有借有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併上下手契七紙,共八紙,丈單、租單各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一、批明: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納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減少。二比兩願,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見人張梁氏
為中人洪天賜嫂
代書人吳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張添
長房張鐵
二房張■〈口留〉
·第五八過耕當田契字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意蘭、帝宗、世權,暨眾房等,有承祖上遺下嘗業數處,因先前叔侄互較,和科派公項幫貼,以致嘗業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釐正,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其田東至溪,西至圳溝,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間,叔侄爭較,經請本家瓊選先生、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以存煙祀,議將此田贖歸,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風瑞出首將香祀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付眾以贖莊尾園併潭墘仔田共二段,以為祀業;此一段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不拘年限,如眾有銀取贖,應作祀田,銀主不得刁難。此係眾房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炤。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時莫能尋出,日後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炤。
一、批明:此田若贖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炤。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須備足契銀取贖,不得因崩不贖,合應此炤。
光緒三年(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族長維宸
為中族長達青
場見房長吉品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張帝宗、張功運、張意蘭、張世權
一、批明:中金花紅銀二元,日後贖之日,將銀送還銀主,無利息,批明,為炤。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長房孫媽生、三房族長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孫丹心、四房國富、六房孫光選等,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原係六房輪收公業。前道光四年間,因公費乏用,就應收租額,抽出王慎齊等後開各佃滿斗租穀計共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存為每年祭祀等費。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穀一十石正,其余一切租額,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所有應完供課餉、升款及採買頂項,亦概歸蘇振惠完納。當經呈請縣主出示監收,併蘇家呈請出示諭佃完納各在案,迄今有年,歷管無異。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無力完納,爰再六房公議,願將此留存祭祀租穀一百零三石七斗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以完供餉課項。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應完陳健挺戶下正供穀一十石,歸銀主前去完納,永為己業,不得阻擋。保此大租果係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與別房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穀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孫自當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異言。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所有上手大契,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內,無從分拆。今欲有憑,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收過契內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炤。
稟契後批明收銀二十元,共銀四百三十九元,合稟明電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蘇五等
知見趙相泉公記
代書人趙伯瑜
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
次房趙丹心
三房族長由成
四房國富
五房趙由新
六房光選
計開佃名:
王慎齋年該租穀三十六石六斗八升八合。又頂陳光卻年該租穀七石。又頂楊神、楊公年該租穀七石二斗六升,王瀛齋年該租穀五石五斗四升五合,主福年該租穀七石八斗四升八合,蔡節年該定租穀四石六斗。又頂邱廣文年該租穀八斗。又頂蔡老年該租穀四石八斗七升五合。又頂協、秀年該租穀五石八斗七升七合六勺,王賢嫂年該租穀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張軒年該租穀三石九斗八升一合,林得豐年該租穀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長房趙媽生等,前于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內尚有呂捷一佃,年應納滿斗大租穀五石二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併贖回,杜賣王慎齊管收,著下時價佛面銀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合批明,再炤。
·第六○杜賣絕契字
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里大社莊蘇球琳,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將父所遺等業憑鬮均分外,另抽公業一十三宗,以為輪流祭祀資用,各房鬮書均載炳據。後因球琳應份業內之原買過蘇學海園一坵八分,該園堪葬祖墳,于是七房公議,以祭祀公業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內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各炤契掌管收租納課,各對換明白。毬乏銀應用,願將應份鄭綿圍仔內社前田七坵計七分,帶埤水一口三分,應得一份灌溉,年納蘇拔萃戶名供穀一石六斗六升六合,東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溝,北至本宅田炤界,併帶圍仔內莊埤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內吳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立將該田併帶埤水,炤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球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保此田係球應得之業,併無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上手契因盜被失,不能繳連,後日檢出,不堪行用。此係俱各甘願,合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契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馬氏
為中人蘇秋雨
代書人(自筆)
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
·第六一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張干、張坤二房,長房干已棄世,傳下長男名廉叔侄二房。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為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鑑于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釐一絲,以為永遠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于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祖考爐前,將此厝地基併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此係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願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合立鬮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一紙存炤。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得後底厝一所,再炤。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為界,北至溝為界。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又配溝墘竹木數欉,再炤。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斗五升六合,再炤。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鬮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鬮書字
同立分業鬮書字人觀音下里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楊天德等。竊慕往古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財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鬮為定,開載明白,俱係至公無私,各宜炤鬮掌管,勿得爭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存炤。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內。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內。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又帶後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炤。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炤。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內。又帶山林樹木。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炤。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內車路墘。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後。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年收成存貯,以為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後,依次輪流,批明,存炤。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為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鬮書字人兄弟楊朝發、楊天德
·第六三鬮書字
命立鬮書人父光赫。竊惟木大分枝,源遠分泉,理勢然也。赫有四男:長雲從、次雲程、三雲伍、四雲彩。長子雲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產業而致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之不先者也。茲予行年將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併續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云内〉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雲程訓誨,務使視侄猶子。三男雲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如己出。謹將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號四本,立鬮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鬮以明公心,以杜後兢。自分以後,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併大租在內,留為祀業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內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掛護厝左邊,交付雲程、傳生炤顧居住;右邊交雲伍、曾氏炤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為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鬮業,會同族親,暫付雲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送還自理。傳生亦不得向雲程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明為炤。
一、三男雲伍一股鬮業,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為之婚娶,即將鬮業內送還自理。雲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明為炤。
一、塗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內田業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炤。
一、鬮輪內產業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歷年租息暫付雲程承當管理。應酬事務,俟弟侄長成,炤股輪當。
一、兩女未適,會同公親,歷年就鬮輪業內抽出多寡銀兩,付為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為書館。
一、長孫傳生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次房雲程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三房雲伍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四房雲彩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斗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將祖先神前拈定鬮簿,填註名字,遵行,炤。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號,次房雲程拈得「行」字號,三房雲伍拈得「文」字號,四房雲彩拈得「忠」字號。
干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燄、紹長、振場、學聖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鬮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雲程、雲伍、雲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鬮書字
同立合同鬮書字人長族、次寢、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為日後創造之基,成家之富。于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將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鬮配明,各人各執鬮分掌管,鬮分批明敘後。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為祖先祭祀之公業,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將公業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為完娶之費,併完正供。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為祭祀,完納無異,日後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此係三面言定甘願,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卜云,其吉終焉!元藏于是,同立合同鬮書三紙,各人各執一紙為炤。
一、後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二房抽一份,應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三房抽三鬮,應份東畔額配租四斗六升正。■〈勹外云内〉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鬮,東畔額配租二斗正。二房抽三鬮,西畔額配租二斗正。三房抽二鬮,中央額配租二斗正。■〈勹外云内〉丁各人各配完納炤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鬮書人長房族
次房寢
三房掌
·第六五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別,此分爨之所由起也。嶽等兄弟三人均為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嶽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為嗣,所有與騰蛟兄鬮分田業,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將嶽所有鬮分田業,併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議從一體均分。于是田園雖肥磽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別,一經公人酌配,自見均平。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貽百世之休。爰將鬮分田業列左:
謹將神嶽鬮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于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後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釐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釐五毫六絲。小租穀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後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號,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釐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穀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穀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嶽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併利銀亦歸完納,批炤。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內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為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炤。
一、批:各鬮分內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炤。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未完尾數,今議將存公產業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後炤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鬮書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
·第六六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為貴,長久與居之為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別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詎敢自矜豐原,而置產創業亦既綽有可觀。第恐後來蕭牆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貽競于後,孰若均分于前。矧事務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為此置酒,經得房親外戚,悉將父親所置田業併家伙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鬮均分,各依鬮分管業,毋得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鬮書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穀契內載明。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穀一石二斗三升。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為己業。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穀契內載明。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斗三升。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為己業。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穀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穀四十石。二人共抽出穀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將大小公業田租穀抵足額,其有余穀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筆人堂兄尚達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竊謂九世同居,遺風足慕,礙因現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為分爨之計。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將祖父遺下田園厝間併家需物業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併踏長孫及存公業以外,其余攤作三房均分,拈鬮為定,其鬮分段額列後。此係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同治十年二月日。
為公親人母舅吳有余
家長胞叔啟記、啟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買張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斗。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斗。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議此公業永遠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炤。
一、抽長孫業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斗,批明,炤。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啟舜為次嗣,今當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內,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斗,付與竹竿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炤。
一、長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贍。莊氏身後,此穀十一石仍歸存為公業,炤鬮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炤。
一、批明: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為己業,批明,再炤。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標,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炤。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然其昔遺田業,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後及右畔城隄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爰是公同議將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穀各房輪流,自長至五,周而復始,向佃支收。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余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出借生息,以垂久遠,庶我族眾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炤,而杜侵魚,併設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後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炤。
批明:埤南大埤業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炤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炤。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眾公罰,不饒吞,登明,炤。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鬮書字
立鬮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于次房連貴況于枉古尚未有繼嗣。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于今,吾人能不望風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將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內,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為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併及公媽年節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此係公同妥議,拈鬮為定,各管各業,不得爭長競短,以失和氣。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大租粟抽的併本厝公租,年該應納正供社租口糧;其余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後,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炤序輪流祭掃,周而復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將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炤,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爭收,再炤。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祭掃之費,各房永遠不得異言生端數目之事。此係父母百年以後,將此六段日後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爭較混收,再炤。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為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為界,南至公竹圍腳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再炤。
批明:長房連乞應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得租業是三房均分,日後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後,對父親給出養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爭較,批明,再炤。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余剩者炤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炤。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全宗共八紙,現尚未分執,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炤,不得推諉,俟後日分拆時各分各執,批炤。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于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炤。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雲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鬮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穀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炤。
一、批明:承公租穀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週而復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炤。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為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別房不得混佔,炤。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歷年母親收為養贍之資,聲明,炤。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爭此業,炤。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係是連英收存,後日行用,不得刁難,炤。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處表兄林華袞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范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鬮為憑。自今以後,各業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傷和氣。惟願爾等守己經營,倘能創業垂統,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閭,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此係氏及族親等當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所分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歸氏執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炤份均攤,聲明,炤。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為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後有余不足,均係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干,聲明,炤。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穀二十石,以為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炤。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里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炤契承管,錢糧大租炤納,聲明,炤。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內份租額,界址炤契承管,錢糧大租炤納,聲明,炤。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里岔內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貼小租穀一十石,界址炤契承管,錢糧大租炤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雲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不計,併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併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為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為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斗,併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內明白。此田本係四房公業,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為業,時二房金標併無花押。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標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年。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爭較,致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既經二房標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自應炤份攤出價銀,付標收還。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併契,當堂交標收執,按年輪租田仍歸標永耕,不准資賣,將契硃批為據。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掛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願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買為私業。爰托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標備出長、三、四房應份田價,付乞等收回。幸標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併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標掌管承為己業,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干涉,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覬覦求借諸事。恐口無憑,合立甘願就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里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斗五升正。坐在本里內一甲社後,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坐在本里內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仁和里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掌管,亦不敢阻擋。保此田果係是球明買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併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為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係祀業,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炤。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里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盡與長治里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課係是伊自置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為中人鐘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釧、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願字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闢遺下荒山公業一段,址在龜崙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為界,南至崙及水為界,西至羅家為界,北至坑溝為界,四至明白,年納龜崙社租銀五分。此業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討甚急,各房議定,將此業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內;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闢成業。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係張盛巡視料理。日後此段公業價值百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干二房侄張盛之事。保此業係水山、阿樣承祖父開闢遺下荒山公業,邀集族親當堂文字情願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願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水山、阿樣當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炤。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鬮書字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自適篤齊公,見其生平為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後也。公產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已登仙籙,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財帛出入,各寓均平。每屆氏誕,務必張燈結綵,高歌肆筵,使闔郡縉紳躋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余□,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于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臺澤田園、店屋、厝宅,統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釐,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釐,以為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併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為氏養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為側室花氏養贍,二者百年後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為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為高瑞續絃;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為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為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之路,此業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釐,作六分均分,鬮為六簿,標曰:「禮、樂、射、御、書、數」,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御記、五書記、六數記。其四房御記同其生母花氏在臺,眾不就寡,係氏代拈鬮。此分外所有余剩不及聲明之產業,併年久欠數者,盡行歸公。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篤齋公亦應含笑于九原也。自分之後,但願各房生丁發甲,永峙父風于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鬮書一樣六紙,鬮簿六本,分執為炤。
干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海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產業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釐,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塋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用。逐年收入開除,另設一簿,炤房輪值,週而復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篤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贍產業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贍產業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產業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絃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產業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產業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鬮得「禮」記產業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釐。
一、次房鬮得「樂」記產業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釐。
一、三房鬮得「射」記產業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釐。
一、四房鬮得「御」記產業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鬮得「書」記產業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鬮得「數」記產業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釐。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到,僅囿于庠生、廩生、貢生者,其故何歟?期許非不遠大,或阻于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業非不精勤,或苦于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願,此志量不得不局于小成,功名不得不安于小就,而門第所由漸致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後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貽厥孫謀耳!故古人于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置書田一法。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卹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于有成,使之上可佐聖朝,下可耀門閭者也。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先嚴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數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余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又置有廣儲東里一帶田業,內蔭風水一穴,命百歲後營葬在此,併將該業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但于書田一款,屢欲創建而卒不果。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將在日所踏贍養四萬余金,茲計除該喪費外,隻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穀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計有一萬零五百金,僉議將此立作書田,館號「捷記」,欲其聯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後昆。自取進生員起,文武一體,歷年每名准分一份,收作鄉試諸費;舉人則准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士則准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余捐納軍功暨監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准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謹將所立條約臚列于左,願爾子孫奮發讀書,有志上進,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云爾。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為炤。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寧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收大租穀六百余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穀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云内〉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釐,契面銀三千大元。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寧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份,併與兄弟陳君錫應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為內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穀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廍餉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云内〉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釐,契面銀三千大元。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寧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鬮分,併與兄弟陳君強應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為內外股,內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穀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餉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云内〉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穀四石一斗,■〈勹外云内〉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又杜賣契二紙,併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干隆五十一年,韓寧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干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併繳契三紙,帶鬮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試者,每名每年准分一份,收作鄉試之費。自取進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歷年親族中生員名數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准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文武進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士每年准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炤。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為鼓舞族中生員鄉試及會試、殿試而設,為子孫者當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捷科甲;如不能鄉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生、佾生併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炤。
一、批明:該館業契俱無註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將此業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為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執此約字,出首稟官究追。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炤。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第七節共有·
第一 墾闢合約字
第二 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合同約字
第六 合約字
第七 賣盡根契字
第八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第九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第一○ 歸管田契抽銀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約字
第一三 分管合約字
第一四 出分墾鬮書字
第一五 賣退佃底字
第一六 歸就字
第一七 歸絕賣契字
第一八 賣盡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諭示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諭示
第二四 諭示
第二五 悔過字
·第一墾闢合約字
立同集四大股夥,墾闢桂竹林、東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處合約字人劉緝光、劉育英、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劉新傳等,情因桂竹林一帶地方,皆緣前承墾各戶,先後疊遭兇番擾害,以致屢闢不成。迨光緒十年間,經光等招集股夥,向得劉彭昌承給開墾,併奉林統憲給墾,僉議公號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東至桂竹林大橫崗頂天水流內為界,西至楓仔坑嶺頂水倒東為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為界,北至社寮坑橫過櫓枝崠東坑、新北寮、打鹿坑皆盡北尾從嶺頂直透水倒南為界。所有界內菁山曠地、高低平埔,任憑設隘把守開關。茲昌等當日公同議定,按一十六小股,作為四大股墾闢,劉緝光應得一大股,林際春應得二小股,林際興應得一小股,林際安應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應得一大股,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劉新傳應得一大股,各自炤股徵派本銀開闢。前雖陸續開成有田園,經憲清丈升科納課;然開闢至今,尚未盡墾成業,必須炤股再行徵派,以期有成;倘後有不炤股徵派者,無論前所徵本銀多寡,概行抹銷,不入股份。然此無非欲股夥同心協力,襄成巨業,俟盡墾成田園之日,再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即依炤股份均分業產,各憑鬮定界管。此乃各股夥歡允,苦甘同味,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合約字四紙一樣,編立「元、亨、利、貞」四字為號,各執一紙為據。
一、批明:此業印墾契一紙,併清丈紅單四紙,共五紙,公議交于林際春收存。宜墾一紙,交于劉緝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閱看,不得隱匿,立批。
一、批明:此業墾成之日,概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然後炤股分業,各憑鬮定界管,不得異言,致傷和氣,立批。
一、批明:此墾內未分之業,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係歸于劉緝光掌管,貼補伊倡首出力辛勞之業。應納國課,係伊支理,立字付據,日後股夥人等不得異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墾之人各所有徵本,開闢末成半途荒廢者,皆係自己無力,不能續徵墾闢,應不入股份,日後不得異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號劉緝光執,亨字號林際春執,利字號劉育英執,貞字號劉新傳執。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
在場見人楊維嶽、黃南球、劉慶梅
代筆人饒廷棟
立四大股夥墾闢合約字人劉緝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劉育英、劉新傳
·第二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半線堡彰邑北門外市仔尾街王尚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兄弟等,明買過小西街張白紙、張慧泉鬮書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併前任縣主李復丈一甲一分九釐四絲,座落土名西門外城邊,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加納禮田為界,南至圳溝車路為界,北至崙仔番天送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為界,年配納業主黃大租粟六石四斗正滿,連水租粟在內,併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尚齒兄弟四人相議,奉母尊命,願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保過溝仔莊林許堂、德興莊謙發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找,不欲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尚齒兄弟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尚齒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盡根田契一紙,併繳上手契四紙,蘇家賣紅契一紙,鬮書三紙,丈單一紙,共十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林卻、王榮、許栳
在場人母視王辛氏
親立人王尚齒
親立盡根田契字人王滄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
·第三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立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發號林天思、林天佑,茲因光緒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雲齊合置買林恆茂,即林祥記田園三處,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莊水田一處,又四張犁莊水田二處,四至界址登載同買契字內明白。于光緒十四年,清丈中則田十甲零五釐四毫一絲,下則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下下則田七分八釐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釐六毫。因該田園于光緒二十四年被水沖壞,曾已稟請辦務署查勘另丈在案。茲將七張犁莊尚剩之田,踏明現界,東至謝家田,西至王順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為界。又八張犁今改為七張犁莊,亦被溪水沖壞,尚剩之田園踏明現界,東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東水田三埒,東至王家田,西至謝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園各為界。又四張犁莊亦被水沖壞,僅存現界,東至謝家園,西至謝家田園,南至王■〈木盛〉園,北至溪各為界。計三處,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釐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釐六毫,其地租炤章完納,均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除水沖不納外,尚現存田園應納大甲東社番大租粟十石三斗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八張犁莊,即今改為七張犁、四張犁三處之業,現界田園、佃厝又水沖之地應得一半之額出賣,先問房親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林雲齊出首承買歸管,當場三面議定時值歸管一半田園佃厝之額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今改為七張犁及四張犁二處田園,以及樹木、佃厝及水沖之地炤原界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其便。至于水沖之地,倘日後如能闢復者,乃買主之造化,與天恩、天佑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盡根歸管契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成
在場人林門陳氏
立盡根歸管契字人天恩、天佑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家千、歐獻臣,因同出本銀二百兩,合買過薄昇燦請墾彰邑布嶼稟南勢底荒埔一所,炤原日請給墾單告示界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四至明白,立戶薄昇燦。其界內作十股均分,內薄家前經契賣二股與段、謝,茲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銀,合買其八股。公議草地炤本銀作八股均分,家千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獻臣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子彰現出本銀五十兩,得二股。其歷年正供及莊費俱炤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炤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漁;莊中所有事務須當協力辦理,不得互相推諉。如正供莊費股內之人乏銀以應,夥記中公借其應用,議約每兩貼利三分,至冬收成,將伊本股內抽收租息扣抵,不得異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轉售者,必先盡問股內之人炤時價不願承受外,方得別向他人。其文契、墾單、告示共三紙,即日跟同拈鬮分收,薄家手契係獻臣收執,官給墾單係子彰收執,告示係家千收執,各宜謹慎收存炤用。從茲立約之後,永期管鮑莫逆,地利之開,終遺子孫基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為炤,行。
雍正五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獻臣、歐家千
·第五合同約字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黃仁記、張變記、馮德記、李正記,緣他里霧堡苦苓腳莊溪邊荒溪埔一塊,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菁仔園大路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歷百余年無人墾種。今雲林縣主奉憲出示招墾,業經赴縣具稟,奉准承領司單,升科墾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備出資本六八番銀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墾二十甲零,再墾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余地招佃廣墾,續報陞科,現在所出本銀三百元,為第一年補備牛具、工伙、完糧、開圳等項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勻找。將來每季所收穀稻、雜糧併佃租、水租,按時公議變價,四股均分;每季應需工本,亦按四股勻攤。帳目、農工均為黃、李二人經理,每逢收成一次,將帳結算一次,馮德、張變二人隨時查閱,所有得利炤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協力同心,庶幾年穀豐登,一本萬利,欲後有憑,立此合同約字為炤。
再批:墾單一紙存張變處,此炤。
光緒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張變記、馮德記、黃仁記、李正記
代筆李彬臣
·第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目港壽記號、郡城良記號、月港仁記號等。蓋聞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欲追陶猗之遺風,須慕管鮑之雅誼。茲良記等三股合夥,在鹽水港伽籃廟境開張西江號質庫,訂作三十分,良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壽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仁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統計在本銀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俱登載在賬。從茲振作營為,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稅、雜費外,所有贏余,炤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記在數,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場當事之人,公貼酬勞薪金外,亦不得袒護親朋,濫借濫賒。俟至年久,生理興隆,利溥本盈,有可開支之處,那時公同酌議,舉妥而行。此係諸股夥誼悅從,各宜守約,毋得翻異,合立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當炤。
同治七年閏四月日。
同立約字人郡城良記號、月港壽記號、月港仁記號
秉筆人葉春塘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塭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雙搓塭,東至海埔、即白鱸塭,西至中港仔併南勢塭,南至合塭春,併鹽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願將自己鬮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葉盞記,同蔴豆堡灰磘港莊吳著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塭應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塭係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贌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其上手契係是進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貺、林慎竹
代書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葉連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價銀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吳著承得一股一分,出契價銀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炤。
一、批:餉銀應納一半,三兩二錢五分。
·第八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新傳,緣于光緒十年間,同夥命有公號金永昌,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備本設隘,招佃開闢,坐落土名桂竹林、東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內註明。旋又稟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炤為據。邇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經已報丈陞科,爰集四大股夥前來商議,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按作十六小股,傳應得一大股額份,議定隘費一切炤股徵派,以期日增加闢成業。不料自前年以來,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難堪,兼之用費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無力再徵本與夥雇隘把守,不得已,情願抹銷前費,將此應得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自行加備資本,開闢成田,任憑炤股均分。即日立字畫押,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俱不干傳之事;其墾內既開成、未開成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項,亦俱與傳無干。自歸以後,寸土無留,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節。此係自己甘願,併無逼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併帶合約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係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園、埔地、山林、百木等項,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炤股均分,概與傳無涉,立批,再炤。
光緒丙申年五月日。
在場見劉慶梅、劉育英、邱阿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代筆人廖奮卿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人劉新傳
·第九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緣于光緒十七年間,承頂劉育英同夥公號金永昌,徵本墾闢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應得有兩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費浩繁,墾內所租粟山土,供給隘務尚多不敷,應炤股份徵墊。梅自思無力再徵,不得已,情願抹銷前項,將此應得小股兩股之業,盡歸與墾夥劉緝光掌管,任憑自行加備資本,設隘防番,墾闢成業。即文字捺印,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不干梅之事;至墾內既成未成之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各等項,亦概與梅無干。自歸管後,永斷葛藤,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此係自己情願,併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一紙,併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此墾業股份,係向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執「利」字號合約內承頂半股,各為兩小股。其「利」字號股約尚在于劉育英手內在執;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隱匿,批炤。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場見黃添運、吳阿義、劉鴻光、劉育英
依稿代筆廖添容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
·第一○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掽涼、呂許氏、謝允涼、陳于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于咸豐七年間,公備會內本錢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同會內陳光盛合夥,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穀三十二石正,每年以為奉神會飲之資,歷收無異。今因先輩皆往,後輩各經別途,難以應會,諸後輩相議,願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時求與會內陳光盛之孫陳于石即上流出本歸管,于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陳于石官備齊佛銀九十大元,平六十七兩二錢正,付與眾會下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隨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主于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為己業。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後上手或贖或找,聽于石之意,與眾會下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收銀字一紙,併約字一紙,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各親收過抽銀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庫平六十七兩二錢正完足,再炤。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內每份再抽出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筆人林萬和
在場公親人楊俊廷
立歸管抽田銀字人謝井源孫、謝牛港、謝以和女、允涼、張黨生女孫、掽涼
陳光盛孫
陳于石、呂戇男、呂勇、林捷觀男、林添元、呂定和堂妻
許氏、陳金英胞侄、陳賜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于本年正月間,曾與合發號合買南澳雲澳鄉雙合商船一隻,名喚金和順。一股之額的銀一百六十元,權半股之額,的銀八十元。今權因欲棄置別創生業,無奈,托中引就,將此半股之額情願賣與合發號八二銀八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船聽付合發號放去掌理,經營貿易,不敢刁難阻當,別生枝節為礙。如有交加來歷不明,以及各處東西南北港往來運載等弊不明者,陳權出首受當,不干合發號之事。保此船乃係權自己創置,甘願退股,贖回原銀,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胎借他人。些三面言約,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辭,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退股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十元足,再炤。
歲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陳烏唇
代書藻記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
·第一二合約字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于道光十九年,明買張永閏等承父田園計四宗:內一宗承趙家田園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土地公尾,東至林家園,西至高家園,南、北俱至張家園,年配納大租銀一元五角。又一宗承謝家竹圍田園荒埔一所,址在匏汝莊,四至載上手蔡家找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銀三元。又一宗承張家水田及埔園一所,址在匏汝莊前,東至竹圍腳,西至溝,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圍界,年配納大租銀一元。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內一段址在匏汝莊前西畔,東、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趙家界。又一段帶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後,東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張家界,年配納大租粟一石,盡根契價併稅契共銀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又明買張永閏等承父買高家田園、厝宅、竹園、菜園、荒埔等業共三宗,址俱在匏汝莊、粿寮仔莊等處,東西四至及應納大租俱載明上手鬮書契內明白,盡根契價併稅契費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又明買洪光條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莊腹:其厝一所,東至趙家厝前大石,西至車路,南至劉家厝地,北至車路。又田一所,東至本家厝地車路,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小溝,盡根契價銀二十二元。又道光二十三年,明買郭九等水田二段,經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莊下,東至曾、洪兩家田,西至本號田,南至塚埔及張家園,北至張家及本號田,年配納大租銀二元,盡根契價銀二百四十元。以上盡根田價共銀四千一百四十八元。茲本號生理分拆,以上田業尚未點界分管,公議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業,合招妥田耕作,歷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炤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議亦苦樂均分。但所執張永閏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條契券一宗,理合分拆,憑鬮拈定分收,各執為炳據。恐後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炤。
林升高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義、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王秉曦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張大恩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汪安舒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承、趙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謝美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林升允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興印契一宗,又承高才賣契一宗,合批明,炤。
林仕育應份一股,該得田價銀二百十八元三角二占,拈得承買郭九等賣契一宗,洪光條賣契一宗,合批,炤。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筆陳敬元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善創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後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夥買王讚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將所置物業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鬮立約為憑。自分之後,收租納課,各業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今將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鬮林萬福記應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鬮陳尋記應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後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為界,西至林家崙頂分水為界,南至井岸透崙頂大石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外牆埒透山頂分水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鬮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為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為界,北至林家私田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炤,行。
再批明:帶納業王大租粟一石四斗正,每人配納四斗六升六合正,炤,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鬮,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鬮,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鬮,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讚良司單一紙,炤,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後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炤,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內私埤二口,在此份內田連。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後或填埤或作田,係林家私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炤,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炤,行。
又批明:共三鬮編出「禮、智、信」三字號:一鬮「禮」字,二鬮「智」字,三鬮「信」字,炤,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釐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攤,每份得一分八釐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炤。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陳士老
·第一四出分墾鬮書字
立出分墾鬮書字人日北番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緣咸豐四年,已與陳羅等有鳩集銀元貨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篤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給墾荒埔一所,址在東螺地邊生番股內,當時立有墾契,四至大界載明契內。其時分為二十七份,各拈鬮份,自備工本開闢成業。陳羅官份東至陳文生毗連為界,西至林有為毗連為界,南至雙寮股為界,北至吞霄股為界,每份逐年配納化番租穀九斗正;掌管耕種,已歷多年。但因當日墾契惟雲祖父一人名字,其余同墾諸人併無契據,竊恐後日子孫不知底細,致生事端,以此陳羅等前來相商,各分出鬮書契字一張,以作契券,情願備出佛銀五元,以為蓋戳、花紅書、筆資諸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墾鬮書字二十七紙,各執一紙,陳羅永遠執照。
即日當場陳羅實備出佛銀五元,秤三兩五錢,以為花紅筆資諸費足訖,炤。
第二十四鬮陳羅。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
代筆人劉慶雲
立分墾書字人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
·第一五賣退佃底字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雅溝小中湖,併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崙,西至崙,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崙,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併竹圍、瓦厝及余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係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贊等同抵擋,不干族兄之事。此係甘願,併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炤。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炤。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知見人總叔、富叔
中人楊玉衡、趙有才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
·第一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前年同吳披官合夥同買得林團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嶺下截,其銀額、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今因乏銀別置,先問一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與夥記吳披官承歸,同中三面議定時值銀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山併竹林、茅屋厝、雜物等項,即踏付與吳披官前去掌管耕種,不敢阻擋。保此業係自己同吳披官同買之業,與房親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廣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併前年同買林團官大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十大元正足,再炤,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見人黃而官、黃修官
為中人高派廣官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
·第一七歸絕賣契字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有同夥黃喜使、劉瑞生等合夥明買過賴以儀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興莊北勢埒洋,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併大租水田,俱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吉應分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托中引就與劉端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即付劉家前去歸一掌管。保此田係吉等當日合夥明買,併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擋,不干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絕賣田契一紙,併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實收過契內銀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炤。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場管事
代筆人吳二
中見人黃光■〈歹曾〉、黃天宋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
·第一八賣盡根契字
同立賣盡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吳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陳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烏樹林東畔洋,亦名下秀祐莊西畔洋,年納寮尚戶內供穀三石六斗三升,又納謝光租粟三石,帶■〈勹外云内〉丁銀一錢三分四釐,帶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東至圳併葉家田,西至劉、韓、黃三家田,南至劉、韓、黃三家田,北至黃、吳、葉三家田,四至明白為界。又明買過大租二佃:韓燿國烏樹林園,該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蘇國賢烏樹林園,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銀別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議,願將此田併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客莊內莊吳元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炤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對佃一齊交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併收大租,水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併大租係是合份下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供課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陽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內佛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同治五年九月日。
為中人楊排、邱瑞峰、林威
知見人三房嫂吳顏氏
代書人侄振育
同賣盡根契人吳振合
長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孫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陽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頂莊石碑
福建臺灣嘉義營等處地方參府世襲騎都尉兼雲騎尉陳、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會銜示禁事。按據本城外東北二鄉團練分局總理柯大觀、林武琛、賴廖輝等僉稱;竊謂入山樵採,自有常區;附郭鄉村,各有掌管。嘉義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穢之處,或數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鄉民,其所住莊宅皆編竹為籬,以資桿衛。罔料多有武營兵婦、民婦,恃其聲勢,結黨成群,借言取薪,每貪近便,輒山宅之竹籬及圍護園囿山墳之短籬亂行砍伐,併將果子、蔬菜、雜物恐竟採摘;稍有與之阻較,彼即惡聲肆罵,甚至擁前毆打。計城外村莊之受虧者,惟東北面之王山、山仔頂、埔心、枋仔林、鹿寮、紅毛埤、杉橋仔、和尚莊、盧厝莊、後莊仔莊、圳仔頭莊等莊為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擾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訴,因其在營居住,莫敢誰何!但恐一旦難堪,或至釀成爭訟,觀等去冬奉仁爺頒給旗戳,設立東北二鄉團防分局,諭令聯絡村莊,凡茲被擾各鄉,皆在聯莊界內,何敢緘默不言,合亟稟懇電察,恩准移營示禁,併給勒碑,以垂永鑑,上稟沾叩等情各到營、縣。據此,除分別批示外,合行會銜示禁。為此,示仰各標兵眷暨內來泉屬民婦一體知悉:爾等嗣後樵採,務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鄉民居住村宅以及東北二鄉聯莊界內任意砍伐竹籬,採摘菜果;倘敢不遵,則是有意故違,一經滋鬧或被告發,定即查明拘究,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給山仔頂莊曉諭。
·第二○碑文
曠埔一處,自康熙三十八年開墾大槺榔莊,晉為牧牛之區,經今六十六年。干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嶼界址,蒙陞縣主李,會同左右營本捕廳主趙到地躧勘,附近者歸荷苞嶼,附埔者歸莊民為牛埔,斷案明柝確據。上年蒙督憲斷例:是牛埔者歸民永遠定例,不許侵墾,據前縣定憲斷案,煌煌法紀,誰敢不凜遵。第恐附近居民頑硬不一,豪強欺弱,肆橫侵佔,茲集眾莊演戲立碑會禁,嗣後各宜炤原界為牛埔,不許豪強私行開墾附近田園,侵佔一分一釐;如有故違者,眾莊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決不許諒情,各宜謹戒。
德化廍詹厝厝樸仔腳大槺榔安溪厝
甕菜埔三塊厝更寮莊田寮莊下竹圍
嘉慶八年重清界址
干隆十九年七月日。
眾莊莊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諭示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北縣正堂、加六級記功二次楊,為縱牛殘害等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緣鐘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經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應納屯租隘口糧共穀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內木柵等處,併帶山園一所,分界耕作,眾所週知。不謂邇來林仔頭上下莊、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俗刁悍,慣縱群牛,肆行喂草。第鐘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屢被縱牛殘害五穀,任阻莫何!登投鄉保諭止不理。伏思課由田出,田賴苗收,豈容鄰惡橫縱群牛,肆害五穀。現屆秋期,正農人插蒔之際,不蒙給示諭止,匪維課命難□□□□□□□□□□。合亟瀝情匍叩,伏乞電察□餉綦重,恩准給示諭止,□橫縱知儆,課命得舒,佔德靡既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後爾等牧養牛羊,務須在于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小心炤顧,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內殘害田園五穀雜糧以及混□□樹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稟赴縣,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
實貼溝仔墘莊曉諭
·第二二諭示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總埔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記大功七次龍,出示嚴禁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呂公贈、游震旺、呂衍松等呈稱:伊等二十四佃契買山場一所,高為牧埔,低為坡地。干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圖佔,控蒙前憲訊明給示,立石歷管無異。詎有鱷惡李夾,即憲書李賢,向番私給山批,聚黨佔墾,以致泥沙填塞埤窟,慘不勝道。贈等無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間,蒙訊飭令丁書到勘繪圖稟覆。嗣蒙覆訊,察悉李夾謀佔屬實。將偽批抹銷,杖責懲儆,飭差押將茅寮拆毀,其山場仍舊交還眾佃掌管等因。堂諭煌煌,抄粘可核。不料李夾持書刁抗,延今數月,併不令伊黨將茅寮拆開,仍將山場霸踞栽種,藐若兒戲;該差等受賄朋庇,既不到地押辦,復縱李夾赴郡上控。伏思山野愚農尚知守法遵斷,況為書辦乎!有此刁控堅霸,實屬欺官藐法之極,非蒙嚴提究逐,出示諭禁,則有斷仍如無斷,民將爰賴!合亟瀝情催叩,伏乞始終全恩,就領家跟交李夾,嚴比押逐屋還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許民人再佔,謳歌切叩等情。據此,案查游兆琳等二十四佃,先于干隆十三年,黃安伯承買埔地,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南勢角坑內,外至田埕,內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頂為界。及十六年修埤乏費,游兆琳等將埤面埔地抽賣于江姓開墾為田,經丈報陞界內;旋江姓將業退賣于呂振川之父呂發貯承管。四十九年間,有林赫、黃仕源等串通陳英,偽墾圖佔,當經程前任訊明,將偽墾抹銷,勒碑示禁,永為二十四佃牧場埔地。嗣因李夾藉執土目英生等偽墾,佔種三崙山面,以致土目番德興莊佃游震旺等赴轅具控,前經本分府飭傳訊明,併吊二比契據查核:李夾墾批係干隆五十四年及嘉慶二十年,于示禁以後始行向番私給;至游震旺等之契,先買于干隆十三年,其真偽已可概見。但李夾堅稱其地實際在界外,爰著書差到地勘明,繪圖稟覆。續提覆訊李夾佔種三崙,確係二十四佃碑禁界內,乃不將地交還,反敢藉口強爭,殊屬不合;當即杖責以儆,斷令李夾速即拆去茅屋,併將所佔三崙歸還二十四佃炤舊掌管。李夾所給墾批係屬偽造,當堂塗銷,取具二比依結在案。茲據呂公贈等呈催前情,除勒差嚴押李夾同伊佃夥張水等剋日拆屋還地外,合行給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民番人等知悉:須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場,外至呂振川屋角左邊山崙尾豎碑舊處為界,內至抗尾大山頂分水為界,左、右雨邊俱至山頂水流落為界,四至之內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為牧牛山埔。此次示禁之後,爾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橫佔,亦不許社番混行給墾,致滋事端;倘有奸民復在界內再行佔墾,一經指控,立即嚴拏重究,決不寬宥,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給。發貼曉諭
·第二三諭示
欽加陞銜、即補分府署理臺灣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大功二次蔡,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日,據淡屬竹南二堡、新貓二社屯番潘阿榮、潘順興、潘阿丙、陳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勝,同社眾等僉稱:緣新貓二社自登版圖以來,荷沐皇仁,既優既渥,賜給土牛界外埔地,准番耕食,嚴禁漢奸越佔,示諭煌煌。因昔年劉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綽號陸成安,有向榮等社內給出獅仔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為樵牧公所,其余契界外毗連之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等處係榮等社眾自耕及贌佃收租,歷來各管各異。不意邇來劉耀宗,即劉萬專、胡永福、吳恢先、吳辛貴、湯辛傳等,窺榮等船底窩等處開墾成業,膽敢恃強,混界圖佔,經公理斥,橫行莫何。幸逢憲臺體恤番黎,整頓屯社,榮等喜見天日,維懇恩准出示諭飭陸成安炤契管界,庶榮等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之處不致被佔,得以耕鑿相安,均霑實惠矣!勢亟瀝情僉叩,伏乞恩准施行沾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陸成安十六佃劉耀宗等暨該處各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墾種後壠、新貓等社之獅子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埔地,務須炤契管界,按甲配租,認向該屯番等完納;其船底窩、湖鴨潭、鄉莊寮窩等處均係毗連契業之內,各佃戶等務須遵炤契據,按契各管各業,不得任意混行侵佔,亦不得藉端抗納。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究治。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給。發貼曉諭
·第二四諭示
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曾、候選道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欽加府銜即補分府攝理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十六次姚,為示諭嚴禁事。本年閏三月初五月,據早知館排仔路業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恆記,甘蔗崙業戶劉光記、陳時、韓數記等僉稱: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內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以為大湖、甘蔗崙、排仔路等莊灌溉禾田五百余甲。因大湖坡地與內林莊牧養溪埔毗連,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致十余年來互相爭控,甚至糾眾鬥殺。本年春,幸逢鎮憲曾新任,路過該處,目擊駭然。遂傳該地總董父老盤查情由,併飭斗六都閫府江覆查情號無異。旋令嚴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諭,斷令內林莊踏出南方牧養溪埔地十余丈,付十股內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併令十股內業佃按股鳩銀五百余元,同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買置祀田;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內林洋田一段,年收租穀五十余石,契內銀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崙仔莊尾路下洋,經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詳,年帶納業主林大租穀二十二石一斗,併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內炳據,同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為永遠祀田;俾林內莊福德爺香祀均為有賴,則牧養陂圳兩有裨益。而該莊首事出結甘願字人簡佛寶、簡登房、簡陳智、簡瑞逢、簡從龍、簡向福、簡順充、簡活彫、簡媽助、簡大江、簡活水、簡開煥、江晚傳、江媽生、江賜寶、江元海、江獻彩、江恭仁、江宗貴、江林竹、江振衣;代筆人簡國禎其余人等俱各凜遵。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府兩憲暨邑主會銜一體嚴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莊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該莊首事人等議定,從今以後,各自遵炤規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拿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十股內戶□□□,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崙莊業戶韓數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昆、□□修、張蔭;排仔路莊業戶王純一、邱勉齊、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馨、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諭。
即日同公交過坡地及田契、契銀元兩相交清,批炤。
一、批明:草皮塗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築取掘,不敢阻擋,批炤。
一、批明:內林莊牛隻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炤。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築水,不得阻擋,批炤。
·第二五悔過字
同立悔過字人打貓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黨率番二十余人,冒認誤墾虎尾寮坡糧圳下溪埔。此係六莊十一股戶留下以為牧場,乃等往墾,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將鋤頭、雜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細查此糧圳下牧場溪埔,自塗庫莊北勢頭塚埔起,至虎尾寮糧坡頭止,俱係十一股戶人等買田開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額,經逐年完納火燒莊自徵租粟一十五石四斗四升。茲光明、扶乃等自知誤墾,殊屬不法,墾托王成勳、賴番理處,光明等甘願立悔過字送與十一股戶等執照,收回鋤頭、雜物,日後永不敢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悔過字一紙,送執存炤,行。
嘉慶四年六月日。
公親人王成薰、賴蕃
社事鄭天祿
管事劉居選
知見老番池來阿合、歸噯阿從、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選阿清
合立悔過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