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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論

  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第一節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一 稟呈

  第二 稟呈

  第三之一 撫墾規則

  第三之二 札飭

  第四 札飭

  第五 稟呈

  第六 札飭

  第七 札飭

  第八 稟呈

  第九 稟呈

  第一○ 移交冊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稟呈

  第一三 移文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移文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諭示

  第二○ 批示

  第二一 合同字

  第二二 合約字

  第二三 稟呈

  ·第一稟呈

  稟營務處夏。敬稟者:竊蒙憲臺札,據中路招墾委員何鑾稟稱:內山荒地,磽沃不等,就易開平原及目前米價而論,每開田一甲,約須人力一百工,每工約銀一錢二分;至於磽瘠之處,應頒因地制宜,以須遞增。飭即查明南路開墾工本是否相仿稟覆,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南路荒地易開之處皆已開闢;就易開者而言,計其人力每甲亦不過一百工可以開成,似與中路相仿;然論天時、地勢、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藔以南,冬、春烈風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計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過三分之一,多亦不過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處,不過車城至馬鞍山十餘里,其地俱已成熟。其餘均有山崙砂石,溪坑錯綜間隔,而地亦不甚多,內皆逼近蕃社。各蕃雖不敢顯然阻推,而馴良百姓畏其生事,則檳榔併酒之費,酬應猶或未免,是在地方官與委員互相商議,妥為處置。恆春土著居民,綜計男婦大小僅六、七千人,以之耕種成熟之田,尚慮胼胝不暇,則開墾荒地,勢必招致外地農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遷,概有畏難觀望之風;遊手好閑之徒,不能勤苦,益且慮其遁逸。以故招勇則易,招農則難。況現時薪、米、蔬菜一切,無不加倍昂貴,非工資略加優厚,則誠實耐勞者終慮不至。凡此情形皆與中路互異。卑職奉到憲頒屯政章程,即與恆春縣黃令出示曉諭。現在欲領承墾者雖不乏人,而求的實保承殊為難得,察看情形,尚宜隨時斟酌,量為變通。除俟會同黃令悉心查訪,按段蹈勘分別情形,詳細開列清摺,再行稟乞批示飭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稟覆大人察核。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祈垂鑑。卑職謹稟。

  稟遵札查覆南路開墾荒地情形由。

  光緒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員周、林行。

  ·第二稟呈

  正稟道憲、副稟府憲雙銜,為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楓港莊總理林廷儀、林慶等稟稱:遵示領墾,乞恩減租,以卹農艱。竊儀等現查有涼傘埔溪起,至牛條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內可開田園約十甲;惟水道未通,礙難耕作,請先開圳路以便灌田,方能開墾。該圳約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納租項,三年後奉定三七呈收。但該處下山風猛烈,耕作甚難,如完租三成,則佃存無幾,懇乞轉求大人恩施格外,如開成後,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准,儀等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惟牛種、農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應給多少,乞恩發給,俾得起蓋開墾,深感德便。為此,上呈察核施行等情。據此,卑職有基當即馳赴屢勘。查涼傘埔莊楓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約十五里;埔東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條溪,共二百丈,約可開水田十餘甲。埔後有溪,水源甚大,須由埔頂築埤,開圳至埔上出水處,約計三百餘丈。當與民人林桂等言明包開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開,伏乞示遵。惟據林廷儀等稟請:開成後,每年租項以十分之二完納。查與憲定章程不符;但據稟: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似應別諭。伏讀憲札,有須變通者,隨時斟酌稟明辦理等因。可否准如所請,謹附開請摺,呈請大人察核,批示飭遵。候奉准後,再行移縣填照給領,合併聲明。除稟道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正稟者。

  計呈請摺一稿

  一、稟本道憲夏、府憲孫,敘為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林廷儀、林慶等稟請領墾涼傘埔地,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求恩減租穀,開成後,每年請以十分之二完納等情緣由,除錄正稟外,理合繕具副稟,伏乞憲臺察核,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云云。

  一、稟本道憲夏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謹將林廷儀等稟領開墾涼傘埔,擬請給農具等項銀元,開具清摺,呈請憲臺察核,須至摺者。

  計開:

  一、奉准十佃給牛四隻、農具四副。擬買水牛四隻,共約估銀一百元;農椇四副,約銀二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應領銀十二元。可否給銀,由各佃自置,請示飭遵?

  一、涼傘埔該處併無碉堡,可住草藔,奉准由官支理。茲擬每佃一名,給銀六元由其自行搭蓋。

  一、穀種一項,本未奉有明文准發,准該民等不領口糧,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給其種子銀二元,以示體恤?

  一、各佃雖不領口糧,而請給農具、牛隻等項,每名仍令開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涼傘埔水圳擬包與民人林桂等領開,工費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辦?

  一、擬先給佃十名;此外如有餘地,再行招佃別開。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後再行造報。其牛隻、器椇、起厝等項銀元,可否請先發給,以便佃人興工?

  一、據林廷儀等請開涼傘埔,如蒙准墾,各佃必須結厝為莊,擬名曰「起鳳」。

  光緒二年九月二十日繕發。

  委員周、林行。

  ·第三之一撫墾規則

  酌擬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條:

  一、各社生番,名為歸化,而未經薙髮者尚多,宜勒令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併由官酌給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範圍。其從前歸化,而未經薙髮者,亦勒限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以免反覆。仍由官置辦剃刀,分給各社頭目領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併隨時訪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髮。

  一、各社歸化之番,應分別社分,將丁口造冊通報,以憑察核。其有遷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詳明。

  一、歸化各番社,宜設立頭目,作為鄉長,每月酌給薪水十元、八元,以示為縻。嗣後,如再有伏殺兵民之事,即就該社長勒令綑送真兇,不准存匿;違者嚴辦。亦不得波及無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連,宜飭派委員,酌選誠實通事,帶同番目,分投各處,為之嚴定界址,不准鄰社恃強侵佔。亦不許該社番目同佔他人土地,以杜爭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種力所不能及者,聽民開墾外,其餘附社山田樹木,應令各歸各營,不准地方民人,將該番所有佔為己業;違者嚴辦。

  一、嚴諭各社番目,隨時約束番民不准生事。倘來往商民及貿易之番,有在界內被劫失事者,即惟該處民番是問,不准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該處頭目立即綑送公局,解官究懲,以專責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處,無論城鎮墟市,應專設公局,就近選舉公正紳士為之;倘遇番務,即為隨時處斷。嚴飭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殺害生番及搶奪生番物件,併侵佔生番地基者,准該番來局投訴,局紳即為稟官,分別秉公追辦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該番有冤無伸,以致激成變故;違者參辦。該局紳如能辦有成效,奏請獎勵。

  一、凡與生番交易物件,宜酌定畫一章程,不准番割經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爭,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報復;違者加等嚴辦。

  一、來往社番,既經歸化,凡赴市鎮,不准持銃帶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後行兇,致釀鬥殺。

  一、所有市鎮,誠恐營中兵勇,併不法莠民,及生番親戚,暗中有與該番販賣軍火等事,應責成該處局紳、官辦等嚴密稽查;倘能查獲,接濟實據,辦兵即日拔補,員紳記功獎勵。本處不能查出,而被別處發覺者,分別加等參辦。所獲軍火,繳官存儲。

  一、各海口及市鎮,人煙稠密,易於接濟軍火之處,概不准番私往交易;違者嚴辦,併將引路之人查究,以杜歲奸官紳。不能覺察者,分別參懲。

  一、鳳山縣政務較繁於番務力難兼顧,應另派妥員,督同局紳,會同地方官,專辦鳳、恆一帶撫番善後事宜,以專責成。如有成效,專摺奏保;倘系敷衍,從嚴參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為出珠。擬於前後山各設醫局,疾病則為之醫藥,併設牛痘醫生,為之傳種,以全生命。

  一、新開之路,如有草樹蒙茸燔薙猶未淨盡者,應由員紳分定地段,飭令本屆歸化之番,將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處所有木樹,一律砍伐摧燒,以杜兇番藏匿;若樹木系有主者,應歸原主砍伐,以示體卹。其鳳、恆一帶,凡遇過渡無橋、無筏之處,責成地方官於一月內趕造齊全,經費准其核實報銷。

  一、靠山民番,除種植薯芋、小米自給外,膏腴之土,裁種無多,以致終身貧苦,應選派就地頭人及妥當通事,帶同善於種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種之法,令其擇避風坡山,種植茶葉、棉花、桐樹、檀木以及麻豆、咖啡之屬,俾有餘利可圖,不復以游獵為事,庶幾漸底馴良。所有各項種子,由員紳赴郡局領結,俟收成後,將成本按年繳還,以示體卹。其某處種植某項若干?次年生發若干?收成若干?責令該員紳稽查冊報,分別有無成效,以定賞罰。

  一、前、後山各處曠土正多,應即舉設招墾局,即日由營務處選派委員,前往汕頭、廈門、香港等處招工前來開墾。所有開墾章程,另文擬辦。

  一、各番社溪澗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墾田園者,應嚴諭該處頭目,不准堵截水源;違者重懲。

  一、附近番社市鎮,均宜廣設義學,選擇善於勸導之塾師,隨時為之講說禮義,導以尊親,化其頑梗。其各番社頭目,尤應勸令多送子弟入學,以資化導。現已奏請番童准進庠序,將來番童如有讀書明理者,准其應試上進,庶冀懷我好音。仍隨時派員,分頭稽察課程,考核塾師優劣,分別賞罰,以儆怠惰。仍於朔望,宣講聖諭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類,各處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幾日就範圍,免致為叢驅雀,使入岐途。

  一、薙髮歸化之番,除軍火嚴禁外,其餘一體准與平民交易;其未經薙髮之番,即鹽、米等事,均不准接濟。

  ·第三之二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遵札轉飭事。案蒙撫憲丁札開,炤得本部院擬定撫番善後章程二十一條,除札發各廳、縣,暨中路招墾局、南路招撫局委員查照章程,認真辦理,不得有名無實,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併咨臺灣鎮及各統鎮轉行所轄各營一體遵辦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查照,認真辦理,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毋違,此札。計發章程一份。又蒙總理營務處臬道憲夏行同前因,併奉硃標,此系奉撫憲專札,務須實力認真辦理,各該廳、縣委員如有應辦事件,均限於半月內稟復,以憑匯核詳辦,毋得視為具文,懸擱不辦,切切,各等因。蒙此,除分別移行外,令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章程及硃標所指,迅速辦理,依限稟復。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抄章程一份。

  光緒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第四札飭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督辦全臺海防支應局務夏,為札飭事。照得南路恆春以達卑南,開墾事務前委周令有基,設局備理。併據守備郭占鰲招有民人,分段開墾,即經本道點驗,按照前議章程,散給銀米,飭令郭守備帶往安置。併籌撥經費銀二千兩,給交周令查收在案。併查發給口糧,購買耕牛、農具等項,需款應用,據稟前給銀兩現存無幾,合再在於海防經費項下,提出庫平銀二千五百兩,內以二千兩交周令,以五百兩發交郭守備,分別濟應,據實造報。除郭守備庫平銀五百兩已由局交,併分別呈報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立將營弁解到庫平銀千兩,交周令有基查收,此札。

  光緒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第五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遵札造報,併請委員勘丈事。案憲臺、鎮憲、營務處憲札開,炤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併中路埔裡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摺,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併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奏各大憲核准批行。所章程宜如何斟酌損益核辦之處,炤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斗。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陞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併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口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斗;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陞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陞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曾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於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間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上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併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水田、埔園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准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為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准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准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備口糧耕作者,仍准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照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併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陞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併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陞科,以昭核實。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等因。蒙此,遵查卑局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民,所有給過各該墾民人等口糧、銀米,併新開地畝數目,經先後報明憲鑑在案。茲奉札飭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緒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後共領過銀一萬兩,另由恆春縣蔡令移交王元等墾本,併收回成明店米價等項,共銀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連上合共領收銀一萬零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共支給各墾民口糧,併置辦農具、耕牛、穀種,郭守備薪水勇糧,醫生工食,民人郭鑽等借領開墾資本等項,總共銀九千七百零八兩五錢五分四釐六毫二絲外,實應存銀四百五十六兩三錢五分九釐四毫八絲。謹將支用各款,併各處墾民實存人數、已開田地數目,分別彙造清冊,呈請憲臺察核,俯准報銷;併請委員帶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墾之地,實為公便。再郭守備占鰲前在卑局先後領過經費銀四百五十兩,置辦何物?未准移知,應請飭由該守備造報。又前恆春縣黃故令發給各墾民食米數目,已由黃故令報明在案,緣此項米糧價值若干,未奉行知。再各處墾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勞來墾民古阿昂等,現存四十三名;巴郎衛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灣郭洋長、郭占魁等二十名;八磘灣林國、林輝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墾民謝阿二,於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現在張連升、潘連紀等二十一名;八磘公所後頭人溫金配因病請假回家醫治,現在實存什長墾民賴福來、鄭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楊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陳資生等二名;在牡丹灣、八磘灣等各處客籍墾民往來不定,其有回莊者未計,合併稟明。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支應局憲、臺澎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清冊五本:

  一、正副稟:營勞處憲張、支應局憲張、臺澎鎮憲吳、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員周行。

  ·第六札飭

  欽命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張,為飭遵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第七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行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撫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稽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併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札。

  ·第八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稟覆事。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憲臺札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併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等因。併奉藩憲札同前因,遵查卑職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處墾民口糧銀米,置辦農具、牛隻等項,併各墾民收穫稻穀、雜糧及現在墾所各墾民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鑒,併呈送藩憲各在案。奉札前因,理合稟覆憲臺察核。再卑職已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辦,合併聲明。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須至正稟者。

  一、正稟: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員周行。

  ·第九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遵飭交卸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臺灣鎮憲吳、臺灣道憲張會札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領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准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併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職經理臺灣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墾民口糧銀米併農具、牛隻等項數目,已於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鑑在案。奉札前因,遵將查明各處墾民收穫稻穀、雜糧等項併各墾民現在墾所實存數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冊,呈送憲臺察核。再,卑局事丁書併萬里得、八磘灣兩處馹站書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項,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頒發臺南招撫局委員水質鈐記一顆併存局卷宗、農具、椅棹等件,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併移交署恆春縣蔡令接收管理,卑職即於是日卸辦局務,理合稟明憲鑑。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某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花名冊一本、清冊一本。

  一、正付稟:督憲何、撫憲勒、船政大臣黎、藩憲慶、善辦局憲、鎮憲吳、營務處憲張、支應局憲、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員周行。

  ·第一○移交冊

  欽加同知銜、辦理臺南招撫局委員、即補縣正堂周,為移交事。茲將敝局所存各物併收發各墾民農具、牛隻等項,開造四柱總冊,移交貴縣,請煩查收,須至冊者。

  計開:

  舊管各件項下:

  一、銀牌七十面;一、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涼帽胎二十頂;一、帽纓一十六枝;一、帽篐二十個;一、頂子九個;一、布鞋二雙;一、布襪八十二雙;一、藍布褲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頭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鐵鋸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鍋鐵一十三簍;一、腰牌五百個;一、火鏟一枝;一、用印門牌五百張(又印板一塊);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雙;一、木圓棹一張;一、木方棹二張;一、木半棹一張;一、木板棹一張;一、竹校椅四張;一、竹茶几二張;一、竹床三張(已爛);一、水桶一擔;一、粗碗八個;一、大小鐵鍋各一口;一、中號木紅方棹六張;一、木紅四仙方棹六張;一、白木方棹四張(內已爛二張);一、竹校椅一十九張(內壞三張);一、竹茶几八張;一、竹方椅二十三張(內已爛五張);一、竹床九張(內已爛七張);一、木架大床二張;一、木架小床二張(另床架三張,併無床板,俱已壞爛);一、八仙棹一張;一、書架二個;一、籍架三個;一、炕床一張;一、面盤架四個:以上共四十五條。

  新收項下:

  農具各件項下:

  一、收郡城元和號大尖犁頭、大雙南壁各一百二十個,共二百四十個,計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號犁頭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號雙割鈀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號割鈀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號代辦媽技司鐵齒鈀六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齒鈀二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恆城鐵匠田司等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撥河工鋤頭三十三張;一、收恆城鐵匠文司等砍樹刀六十張;一、收恆城砲司砍樹刀七把;一、收恆城砲司灣刀六十把;一、收恆城砲司灣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廣東買熟鐵木鍬一百張;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張,鐵■〈金邦〉口一百個,合共計■〈金邦〉一百張;一、收月■〈金邦〉五十張;一、收木犁七張。

  軍裝各件項下:

  一、收洋槍二十四枝,又鉛子二十斤;一、收線槍六枝,又火藥一埕。

  新收耕牛項下:

  一、收買來耕牛共一十七隻。

  開除項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隻,價已稟繳;一、賞給隨同拏獲要犯王馬守之勇丁周慶升等三十名,每名銀牌一個,共三十個;一、賞給紅頭嶼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賞給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番童,併紅頭嶼番罪等藍布褲二十九條;一、賞通事張生布鞋一雙,又白布襪四雙;一、牡丹灣站遞夫潘阿順等三名併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後山巴郎衛及楓港路口等處被生番伏殺,失去洋槍四枚。

  移交枋藔招撫局及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椅棹等件項下:

  一、交紅木棹六張;一、交竹校椅四張;一、交書架一個;一、交斗方竹椅九張;一、交面盤架一個;一、交架床二張;一、移交靖字營陳參將斧頭三十把,又灣刀六十把(經稟報在案);一、移交枋藔、刺桐腳兩處義學竹床四張(系交枋藔招撫局收,理合登明);一、爛去竹茶几四張;一、爛去竹床八張;一、爛去箱架二個。

  開除農具項下:

  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齒鈀一十五張;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割鈀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林國等鐵犁頭、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給過牡丹灣墾民郭泮長等鐵鈀十張;又給過郭泮長等鐵割鈀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郭泮長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巴郎衛墾民廖文彬、鄒富傳等鐵齒鈀十張;又給過廖文彬等鐵割鈀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廖文彬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朱勞東港口墾民古阿昂等鐵鈀八張;又給過古阿昂等鐵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古阿昂等鐵犁頭、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給過古阿昂等砍樹刀三十三把;又給過古阿昂等新灣刀一十二把;又給過古阿昂等鋤頭六張;一、給過八磘灣內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八張;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割鈀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犁頭、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鋤頭三十張;又實給鋤頭灣刀二十五把;又實給木犁二張;一、給過新化社墾民番丁楊福棉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九張;右實給鐵割鈀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鋤頭一十四張;又實給砍樹刀二十六把;又實給灣刀三十把;又補給鋤頭一十六張;一、給高士佛港仔莊灣墾民張連升、潘紀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四張;又實給鐵割鈀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實給砍樹刀一十四把;又實給鋤頭二張;又實給灣刀八把;又實給斧頭二把;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鋤頭五張;又實給犁頭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鐵齒鈀一張:連上總共給過鐵齒鈀六十五張;鐵割鈀五十四副,每副一十七片;犁頭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樹刀六十七張;新灣刀八十一張;鋤頭七十三張;斧頭二張。以上所給,均系實數,理合登明。

  築壩撥用農具開除項下:

  一、木鐵■〈金邦〉用爛一十六張;一、熟鐵禾鍬用爛三張;一、月■〈金邦〉用爛三張;一、用爛鐵割鈀二片。

  開除耕牛項下:

  一、給八磘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耕牛六隻;一、給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墾民番丁楊福棉等耕牛六隻;一、給高士佛灣墾民張連升、潘連紀等耕牛四隻;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耕牛一隻:以上共給過耕牛一十七隻。

  實在項下:

  一、存銀牌四十面;一、存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存涼帽胎二十頂;一、存帽纓一十六枝;一、存帽篐二十個,俱壞爛;一、存頂子九個;一、存布鞋一雙;一存布襪七十八雙;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大進收管);一、存斧頭三百四十九把(內現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頭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內現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鐵鋸三十六把(內現交三十三把,爛斷鐵鋸十張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內現交二把,壞無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六把);一、存鍋鐵一十三簍(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火鏟一枝;一、存用印門牌五百張(人印板一塊,俱壞爛);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隻(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面盤架三個;一、存書架一個;一、存箱架三個;一、存炕床一張;一、存大、小鐵鍋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張(內現交八張,借黃遊府七張);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張(內現交一十七張,壞爛七張,借恆春營黃遊府二張);一、存竹茶几六張;一、存水桶一擔(散壞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個;一、存犁頭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雙鐵割鈀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計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鐵齒鈀一十五張;一、存廣東熟鐵禾鍬九十七張;一、存木鐵■〈金邦〉八十四張;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張;一、存木犁五張;一、存帽頂螺絲二十四個,一、存線槍六枝;一、存洋槍二十枝;一、炕搭机一副,計三件(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机一張(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腳踏撥二張(系自置借遊府用);一、存鉛子二十斤;一、存火藥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冊。

  ·第一一札飭

  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總理營務處、署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札飭事。照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併中路埔裏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摺,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併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奉各大憲核准批行。所擬章程宜如何勘酌損益核辦之處,炤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斗。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陞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併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斗;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陞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陞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會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開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口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併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山田、埔圍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准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為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該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准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准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自備口糧耕作者,仍准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點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併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陞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併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陞科,以昭核實。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

  光緒五年九月日。

  ·第一二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請示事。竊卑職前稟因病懇請先行交卸局務,回郡就醫緣由,奉憲臺批:據稟已悉,該令承辦墾務,由本處會同臺灣鎮、後山統領吳,稟請擬歸恆春縣蔡令兼理。應俟奉到憲批,另檄飭遵,據請先行卸辦,礙難照准。另稟謂患病請假就醫,自屬可行,仰即知照等因。蒙此,卑職自應蒙照,聽候飭知交卸。因現奉藩憲慶札開,為札飭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併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系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飭分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炤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將原辦南路墾務,自開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經手支發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晰,趕造通送查核。案關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又蒙此,查卑職經辦墾務,所有收領支發各項銀兩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總細各冊,稟送憲鑑,併稟呈藩憲各在案。除遵札稟明呈覆藩憲外,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謹具稟請憲臺察奪,批示飭遵。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一、正副稟營務處憲張、鎮憲吳銜。為請示事,除將卑局具稟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稟請憲臺批示飭遵緣由,全錄正稟外,謹摘具簡由,呈請察核示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副稟者。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員周行。

  ·第一三移文

  署理恆春營副總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戇稟稱:竊效用奉憲臺諭飭察勘內山等處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經查悉牡丹外灣平埔一所,尚為寬廣,堪以墾闢,擬於秋間招集客民數十名,前往開闢各情形,業經具文稟報憲鑑,併懇俯准移鄉給照各在案。茲查附近八磘灣,土名漁藤纜荒壩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該處,上年客民開闢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廢日久,又成壩地,誠為可惜。現與客民商定,於九月初間動工墾闢牡丹外灣平埔,一面續行分班墾闢漁藤纜,以為廣開田畝,地無荒蕪;第查該處亦已有人墾闢於先,自應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墾成之後,奸徒藉詞爭執。除俟奉到墾照,動工日期再行稟報外,理合將續查漁藤纜一所,具文稟請。為此,備由具稟,伏乞憲臺察核,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施行等情。據此,理合備文移請。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以便開墾。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第一四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宋,為出示曉諭事。案准恆春營談遊府移,據代防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奉飭開墾內山一帶荒地,以充賦稅等因,遵將開墾牡丹灣外灣地方情形,稟蒙移縣立案,給照墾闢在案。茲查附近八磘灣之漁藤纜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從前曾經客民開墾埔地,嗣因遷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蕪,現擬接續墾闢,理合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奸徒藉詞爭執等情,移請立案等由。准此,查該處地方從前究竟何人承墾,縣中無案可稽,莫從查考,既據該效用古阿昂稟請開墾前來,應查明來歷,以免日後爭端,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閩、粵籍人等知悉:爾等如果曾在該處開闢,因事遷徙,以致拋荒,現在情願出首復墾者,限十日內赴縣報明界址,給照復墾,炤例試墾三年,報丈陞科;倘於限內併不赴案報明,迨經他人墾復,始行出首控爭者,一概立案不准。本縣為爾等工本起見,慎毋因循自誤,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第一五移文

  署福建臺灣恆春營遊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竊效用奉憲臺檄,委代防牡丹灣汛務,併飭察勘附近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等因。蒙此,效用到防後,悉心籌議招墾事宜,先行勘得內灣、外灣平埔二處,地勢寬廣,堪以墾闢。惟內灣一所,系番人出沒之地,當經邀同該社社長、頭人、妥頭人妥商,據云:內灣迫近牡丹番社,誠恐墾成之後,耕種日久,不無滋擾情事,是內灣一所,唯得漸從緩議。其外灣平埔一所,較內灣寬廣加倍,上年曾經客民開闢成田,嗣被生番滋擾,或因遷徙逃亡,荒廢日久,仍成壩岸,茲擬邀集客民數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後,將外灣地方動工墾闢。第查該處既已有人開墾於先,若不稟請移縣立案給照,恐將來墾成之後,難保奸徒不藉詞爭執。理合瀝情稟請,伏乞察核,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等情。據此,合就備文移請。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第一六諭示

  欽命記名提督、統領臺灣後山中、南、北三路各軍、辦理開山撫番事務、鎮守臺灣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諭飭遵照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據針塱莊墾首鄭玉華稟稱:為懇給墾約,以垂久遠事。竊華世居彰化葫蘆墩九間厝,緣光緒四年正月間,蒙招墾委員朱日陞諭飭,充當墾首,招集素業農務民人,開闢璞石閣金瑯莊荒地。自墾闢以來,收成頗豐;惟荒郊寬亙,開闢難周。光緒五年八月,曾在飛虎左營吳協臺處,稟假出山,招農民入夥,以冀人力足而開地方多。惟華自充墾以來,未奉憲臺發給墾據,誠恐將來墾務有成,致開爭釁,即欲多招農人,亦恐無憑,人難取信;況後山打馬園羅阿兆等墾首,俱皆奉給墾約執據。合無仰懇給發墾約一紙,俾得取信於人,招徠方易,而杜爭端之處。伏乞恩典,實叩德便等情。據此,查該墾首稟給墾約,以憑執照,免貽日後爭端,此亦深思遠慮之意;惟該墾首源開金塱等處,業已日久,究竟開有田畝若干?有無指分界限?是否實力墾耕?應由飛虎左營吳協即行查明,親到該處地段,逐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准給予字約,俾可執字。亦毋得射影多佔,寬陷地界,阻礙別墾,是為至要。所稟添招墾民一事,如系實在,准即自理。除札飭飛虎左營吳協遵照查勘,給約領執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剋即前赴水尾營次聽候查明,親勘地段,立界給約領執,以為憑信,勿得虛應故事,有礙墾闢。切切,特諭。

  右諭,仰針塱莊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七諭示

  前統領臺灣後山各軍記名提督、鎮守臺灣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諭飭事。照得案據該墾首稟稱:招股在於璞石閣針塱莊興工開有水圳,張廖生等突然阻止霸佔等情前來。當經本鎮批示,併札飭飛虎左營廖營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斷在案。該墾首自應前赴後山,聽候廖營官勘斷,而免爭佔,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後山聽候勘斷,毋違,特諭。

  右諭,仰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八諭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為諭飭遵事。照得現據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前來稟稱:在該莊聚集佃戶二十餘家,築室駐紮,耕種為生,現在所闢田園,均系自開管,惟恐日後被鄰爭佔,懇請給發諭飭,以免爭論等因。據此,查該墾首系與佃戶等實力耕種,合給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黃連元等務須約束各佃戶勤力開闢,各管各墾,毋得滋事;倘將來丈量陞科,然後照例徵納,再行給發執照。

  右諭,仰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准此。

  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第一九諭示

  欽賜藍翎五品頂戴、辦理臺東秀姑鑾撫墾局候補儒學正堂劉,為諭給墾照事。案據該墾首邱霖送稟稱:竊查針塱莊左近有草埔一塊,土名頂平莊,其界:東至溪河,南至招坑。西至山腳,北至針塱下莊;四至明白。霖送擬在該處地方,自備農器、牛種,招人耕作,以資生聚。懇乞給發諭單,執為管業等情到局。據此,查本局所轄地方,四抵遼闊,隙地甚多,既據稟請給諭開墾,自應准如所請,以盡地利,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務須查明四抵內有無民番已開之田;如與民番無礙,方可認地插標,量力開墾;將來墾闢成熟,仍須報丈給單,按則陞科,以杜爭競,而憑管業。切切,毋違,此諭。

  右諭,仰頂平莊墾首邱霖送准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給。

  ·第二○批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批鄭玉華稟陳:潘經私搬蕭定所遺農具及串佔田畝等由。

  據稟已悉。查墾首蕭定逃走外方,所遺農具物件,系招墾局所發領;而潘經膽敢私將農具搬運入城,以為己物,殊屬不法,應飭令就近防營查明追繳。至所稱借項,現在人已逃亡,毫無確據,其所開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務須會同鄭玉華,將田畝種數,列成一冊,報繳前來,以得核辦,方為有據。此繳。

  七月初八日示。

  ·第二一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劉文觀、吳添觀、潘三枝、趙順來等,因本年十月間,招墾眾佃戶移徙致居大埔莊,經向埤南新街張義春號當堂面議,日後開墾成田園,萬年永遠,眾墾戶每年每季穀、麥、麻、豆、地瓜,付墾首張義春號一九抽收。其錢糧正供、番租,該眾佃戶願備完納,與墾首無干。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合同字二紙,付執為炤。

  一、議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來,眾佃戶應抵當,此據。

  一、議者:遇眾墾民風水不調,棺槨衣衿之費十二兩五錢,應墾首抵當,此據。

  一、議者:每年五穀欲有出糶者,盡付墾首收,不許他人採糴,此據。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陽月日。

  立合同字人張義春號墾戶潘三枝、劉文觀、吳添觀、趙順來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諧云、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夥明買過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後山秀姑鑾,土名丹埔。東至崙頂,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忄與〉埔;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一所草地銀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隨時草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成業,逐年抽收稅粟做五份:系元應得一份;云、孟、可三人應得四份。誠恐年久月深,各安生業,生齒日多,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恐口無憑,同立各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林啟祥、陳諧云

  同立合約人杜再元、杜四孟、杜可

  ·第二三稟呈

  臺灣府為詳報事。竊照全臺新舊田園,奉憲臺、爵撫憲劉奏明一律清丈,業經將卑府所屬各縣設局,併臺、鳳兩縣開丈日期,稟報鈞鑑在案。伏查臺灣田園,志書所載舊額者,乃鄭家所遺,逕納供粟賦甚重,而無大小租也;此項惟臺、鳳、嘉三縣有之。所載所墾者,乃入版圖以後,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年間報丈陞科,彰、淡、新所轄最多;嘉、鳳次之;臺邑甚少,此即小租納大租,由大租戶完正供,賦則較輕也。乾隆以後續墾者,鮮有陞科沖塌者,亦少豁除。此外,內山界內之地,謂之番埔;沿溪新長之地,謂之沙埔;沿海新長之地,謂之海埔,均有開成田園,肥磽不一,此次勘丈,非選派公正紳士,協同下鄉委員,亦難於辨別。本月初四日,設立臺南清丈總局,督同臺灣縣沈令,邀集在籍內閣中書施士浩、廣東候補知府陳望曾、戶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張紹芬、浙江補用同知陳尚惠、候選同知徐元焯、舉人曾雲峰、曾登洲、王藍玉、盧宗烈、許廷崙、陳楷、蔡國琳、許南英、林鳳藻、五品職員吳敦追等到局,復將憲頒條款,併節奏札文詳為宣示。僉稱從前隱匿,既免追求;沖塌之田,又准除賦,先分上、中、下三則,丈竣咨部,均平定賦,白契繳驗,暫免投稅。仰見憲臺、爵撫憲洞燭民隱,纖悉無遺,該紳等皆允出為襄辦。初八日,成隨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隴開丈,較准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陳紳尚惠、曾紳登洲、王紳藍玉、盧紳宗烈四人,與原委各員,下鄉分班勘丈;其紳士中置有外縣田產者,由各紳函知管事及佃戶,指引各縣員紳丈報。此時臺南秋雨較多,田間溝澮皆盈,多派員紳,費縻而不能多丈;現有員紳十人,分班就高處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漸次登場,清丈較便,再行添派員紳,分投併舉,費省功倍,易於蕆役。下鄉紳士即於開丈之日,炤章支給,以免賠累;其在局各紳,素有鄉望,此次踴躍從公,併不計及需費,但遇事訂期邀集商議,或隨時入局辦事,餐飯轎價自應由局款待備應。嘉、彰應延紳士,已由羅、蔡二令舉報;鳳山業戶多在郡城幫辦紳士,是否就地延繳,抑需郡城派往,已飭張令查覆,再行酌辦。合將諭派各紳公同辦理清丈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第二節物權之物體·

  第一 稟呈

  第二 札飭

  第三 碑文

  第四札飭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執照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執照

  第一三 奏摺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奏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賣墳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約字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第二三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札飭

  第二六 札飭

  第二七 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第二八 賣盡杜根契字

  第二九 諭示

  第三○ 札飭

  第三一 札飭

  第三二 札飭

  第三三 札飭

  第三四 札飭

  第三五 札飭

  第三六 諭示

  第三七 稟呈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札飭

  第四○ 找盡斷根契字

  第四一 賣盡根田契字

  第四二 杜絕盡賣田契字

  第四三 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四四 賣斷契字

  第四五 賣盡杜絕田契字

  第四六 杜絕盡根契字

  第四七 找絕根契字

  第四八 諭示

  ·第一稟呈

  代理臺灣府恆春縣,為詳請示遵事。竊照琅■〈王喬〉各番,向號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諭飭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炤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准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併准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復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佔,以杜爭執。有其界內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併准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理合具詳懇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

  ·第二札飭

  札恆春縣。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夏,為錄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撫憲批:本道詳據該令具詳,各社番山場田畝,自行墾種,一律免輸供賦各緣由一案,奉批;據詳已悉。琅■〈王喬〉各番墾熟田園,在歸化以前者,各歸各社,炤舊管業,併免陞科,尚屬可行;惟該番無力耕作之山場,縣議租與民人承佃,恐啟日後侵佔之漸,必應另籌妥辦。又全臺均系官地,除留歸社番贍眷外,作何劃界招墾,併應妥定辦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飭遵具覆繳等因。奉此,合就錄批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再行查議,妥定辦法,務期民番相安,是為至要。切切,毋違,此札。

  光緒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碑文

  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紀錄二次汪,為特行曉諭永禁事。

  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鍾麟江等拓墾古令埔,黨眾焚槍,及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禁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係無主荒地,雖不准閩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繳還銀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該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批:既據訊明古令埔係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措繳番銀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廩生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輝、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具稟,已遵斷繳銀具結,聯名墾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腳一帶,不許圍莊,唯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佔墾,亦不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佔之道,仰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准社番自行墾耕,不許屯辦、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亦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恭錄諭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縣道憲夏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撫憲丁抄,案為炤本部院於光緒三年四月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摺;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征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嘉惠閭閻主意。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遵旨寄信前來,承准此,合就恭錄行知。為此,仰道官吏即便轉行欽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謄黃,移道轉發,遍行曉諭,毋違,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抄摺行知,當經通飭遵辦,併通頒曉諭札發在案,茲奉前因,除摺稿先經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為此,札該府即便轉行欽遵,併將發到告示,遍行曉諭,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摺行知,併領示到府,業經轉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三年五月日札。

  ·第五諭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准,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曉曉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載在誌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釐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釐之賦,併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臺灣田園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弦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毋得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六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程,為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系以戈數核為弓數。現在全臺舉辦清丈,迭奉大憲頒發告示,剴切曉諭在案。惟查臺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臺、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恆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陞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核算,業經前縣稟奉各大憲批准遵辦。查臺俗用戈、甲者:五尺為弓,二弓半為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為甲。現在化甲為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為畝。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為畝,系奉旨遵行定章,將來陞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征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七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陸續報丈清楚。查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徵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王葛〉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徵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慝,均未報陞。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彷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併化折征穀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系照臺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從緩陞科,分別完納正耗。併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餘,臺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外,擬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陞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陞科之恆春、臺東、埔裏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系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准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腴,為賦則之增減,併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系為裕國便民,實事求是,自應詰准如所奏辦理。至聲稱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併酌定平餘一錢五分,為陞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需用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為無見,亦應照准。茲奉飭旨下:臺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補水平餘各數,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咸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核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踴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併隨收補水平餘,以後作為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縣指稟嚴辦;倘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此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懍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二錢二分四釐四毛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釐四毛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釐六毛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八分零五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毛一絲。

  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釐五毛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一分八釐三毛五絲二忽八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七釐五毛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二分九釐四毛一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毛一絲。

  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釐一毛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釐六毛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徵銀一錢八分九釐一毛四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毛四絲。

  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釐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釐一毛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徵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毛三絲二忽。

  上園徵數與中田同。

  中園徵數與下田同。

  下園徵數與下下田同。

  下下園徵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

  下下減二成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九分六釐八毛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九釐六毛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釐五毛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征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

  計每甲實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毛三絲九忽。右諭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告示。

  ·第八諭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陞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系海疆重地,久為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參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併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為子孫立百世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岩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從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慝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沖沙壓,小民從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於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二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照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葛籐。其水沖沖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慝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再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慝,或造謗阻撓,即行拏獲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同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守候委員丈量。其對契據中填明界址畝數者,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准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須發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為上;資坡塘水者為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為下;惟園地向無分別等則,即在聯單上注明。如有業主賄託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朧混隱慝,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蹟請獎。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注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准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併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准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第九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諭飭遵辦事。照得恆邑田園,業經本縣稟准上則改為中則,以次遞減,分別陞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迭奉各大憲特札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現查興文里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為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乃疊飭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毫破白,屢次飭傳該總理諭話,復抗不到案。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系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挨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誤要公,抗傳不到,顯系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將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礙難延緩。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將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核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併即飭令各業戶將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匯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諭飭。為此,諭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將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飭領,核對清訖,剋日催齊丈費,匯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此系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為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致干未便。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准由該紳具保舉充,併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諭。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諭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云内〉丁銀一兩二錢正。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              樂字十二號

  ·第一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云内〉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釐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號

  ·第一二執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為徵收事。

  據貓兒干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隨字第五號

  ·第一三奏摺

  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臺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摺仰祈聖鑑事。竊照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徵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陞科。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乾年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視臺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灣自有之財,供臺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況迭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慝,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惟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陞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准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臺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摺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第一四執照

  執照

  特授埔裏社分府潘,為徵收錢糧事。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號

  ·第一五奏摺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臺灣、鳳、嘉三縣開闢較先,所徵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闢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虧正額,其尤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餉,即以鹿皮、小米為名。至所謂塭餉者,則徵於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廍者,同業異名,系各就田園設廠,雇工營作,按作則徵餉。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搾稅;直隸之有榛栗稅,於民尚無大損。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餉一律徵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麵之場,旁及瓦窯、菜園、檳榔、番檨莫不徵餉。其徵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更有採捕小船亦徵稅餉。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徵,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徵雜餉,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於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舌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臣到臺後,查悉各弊,即擬稍為釐剔;而各項名目太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籐,終難絕其弊竇。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餉、蔗車、糖廍,其弊尚易釐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陞科。飭據臺灣道夏獻綸、轉據臺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臺灣府所屬臺、鳳、嘉三縣正供穀,徵收既重,而雜餉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嘆;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此項徵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為內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臺地此起雜餉,每年所徵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系就地徵納支發,歸入奏銷。臺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項,釐金關稅均屬新徵,較之此起雜餉,多至數倍;而臺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餉為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御覽,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單開徵收雜餉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飭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所有請豁臺灣雜餉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摺具陳。

  ·第一六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課餉慘賠等事。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稟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里湖仔內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祐、吳狀等戶廍餉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納■〈勹外云内〉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旺祖父在日,設立糖廍,買備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硤芒蔗,抽收租糖廍稅,以納課餉;其餘別田額外園蔗,欲赴廍研硤,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歷久無異,約字確據。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將蔗份之園插蔗徵餉,反將別田額外插蔗,到廍混硤,又不遵抽的廍稅,疊諭不理,恃強混研,課餉無著。伏思臺例每張全廍完納餉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旺無奈,於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廍之額,何故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著曾祥查明稟覆。抄約附鈞批明慎。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稟,以致現冬被佃影藉混硤,不遵抽的,虧旺課餉受賠無休。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征,佃既抗違,則課餉何以征?非蒙給示諭押各佃完納廍稅糖觔,課餉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餉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准給示諭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閤家戴德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硤糖觔,應貼廍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稟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干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里湖仔內等莊。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併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厝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穀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穀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晒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穀,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併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限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炤。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第一八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注,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釐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於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於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注所栽。今因原主出賣此田,注亦將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內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為中兼代筆人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莊注

  ·第一九杜賣墳字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內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併帶竹木、果子在內。今因修理祖墳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將此窨坆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為業。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保此墳系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墳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墳字內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內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干,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侄若仲親筆

  為中人族叔國俊、莊可

  知見人嫂李氏、劉氏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眾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紅毛藔莊,併竹木、果子、雜物在內;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用,先盡問眾人等不能承受,將此物業託中引就再向原銀主車港一、三面言議,出頭承典,著時價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山埔園併竹木、果子、雜物隨時仍舊交付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雜物聽銀主砍除。其界內聽銀主取栽剪做墓;其銀主有起蓋茅屋以及瓦厝,贖契之日聽公人理取銀若干照坐;或有栽種檳榔樹,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系銀主用力栽種培養,贖契之時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併工資銀一齊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依銀主掌管,業主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系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園,與別莊番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六紙,又帶失契憑准字一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再添典找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典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乾隆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老番、李清水、二延、機旺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

  代書人併中人二延劉旺

  ·第二一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創垂堂,佃人楊語、楊前。緣業主有承管李友義祀業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嶺腳港仔內柯楒腳莊,其山場水田物業,分作內外兩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種,自備牛隻、工本、農具、種子,併無利蹟地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付業主收訖,言約每年的小租穀二十八石,分作早季應納十七石,晚季應納十一石,不論豐歉年冬,當備好粟,曝干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額。其大租口糧及莊中科派諸費,系佃人自理。言約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換佃退耕,各訂八月半內先送定銀為憑,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業主備出無利蹟地銀交還佃人收回,聽其起耕換佃,各不得刁難;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願將磧地銀扣抵,田付起耕換佃,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存炤。

  一、批明:此業系存為禋祀之租粟,編作七股,高記、明記、悠記、久記、來記輪流祭祀,週而復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須當到值祭之家,與七股爐主度接,歷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炤。

  一、批明:其埔園,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新開成田,訂約十四年為限;限滿之日,按四六的租,業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換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炤。

  一、批明:山場內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賣,業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欉付佃人照顧,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炤。

  一、批明:田藔、厝宅有栽竹木作風圍者,如換砍退耕,不得砍伐損壞,批明,炤。

  一、批明:其山場內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開山算起,三年為限;限滿訂約,一萬欉的山稅銀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約二十八年為終限,舊茶欉送還業主,免坐工本;如要再贌,業佃相商,依時的稅,批明,炤。

  一、批明:山場內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雜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問業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雜插。佃人如無栽茶,聽業主備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轉售他人,其山場內亦不得混葬風水,聲明,炤。

  一、批明:其招贌耕約字,交厚記收存,聲明,炤。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穀山稅以及為非賭博;如有違者,不得藉稱年限未滿,其山場所栽種雜物等項以及厝宅,依時估值價銀相坐,聽其起耕換佃,批炤。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備出,與業主相商,登記在數,退耕之日,應當坐還佃人,批炤。

  一、批明:山場內有出煤炭、土塗,聽其業主開取,聲明,炤。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一日,業主、佃人當場公同言議,從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穀四石,再約招贌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滿之日,或原佃、或辭耕,共商妥議,俱無違約。其所耕山場界內,各不得開挖煤炭,永固地脈,聲明,再炤。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承恩

  認耕人許士九

  團(來記)、開春(博記)、本(高記)、

  春安(久記)、文色(厚記)、

  孝烈(明記)、怡項(悠記)。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劉垂堂佃人楊語、楊前

  ·第二二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按東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崙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系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准開堀,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炤。

  一、批明:界內茶每千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炤。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鍾華

  為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第二三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托中向業主杜進添贌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為界;南至豎崙直落至坑為界;北至草山豎路至崙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併配藔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炤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贌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炤。

  一、批明:贌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元音

  為中人杜元

  認耕人顏買

  同立招贌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

  ·第二四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據戶糧總書陳高田、黃隆等稟稱:緣蒙示諭招耕,案據張飛文即張阿歹,與生員黃秋華互控七結莊混佔埔地一案,業經蕭前縣提集覆訊,斷令浮溢之地一併充公,以作書院經費,兩造遵依具結完案,併諭飭覆丈具稟各在案。茲據佃人盧宮成自備資本、農器、牛工、種子,前來認贌充公埔地耕作,懇請給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應納租穀若干?下書:仿照原底充公書院租額完納。細查充公書院,每甲地定納租穀八石。從前舊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較大,又將甲半為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較小,又從實地定租,似應讓減,該埔地實系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議納租穀六石。該佃盧宮成認贌七字四十九號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併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併呂家,北至陳家併諶家,各為界,共應納書院租穀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務要按照上下忙,赴櫃掃數完納,不敢短欠絲毫;倘或短欠,該佃人願甘坐咎,其新章錢糧,仍照章歸管完納;若日後該地被水沖崩,炤例懇准佃人退耕。合將認贌情形併夾繳贌字稟請,伏乞察奪施行,恩准給照,以憑佃人永遠管耕;併懇飭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計繳贌字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炤。為此照給佃人盧宮成遵照後開甲數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穀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懍之,毋違,此炤。

  計開:

  佃人盧宮成承耕七結莊書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併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併呂家,北至陳家併諶家,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盧宮成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給。

  縣行。

  ·第二五札飭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札發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弓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等情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發。札到該縣,即將發來告示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具文報查,毋違,此札。

  計發告示三道。

  右札,仰恆春縣准此。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六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行知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稟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情形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除逕發臺南、北各廳、縣實貼曉諭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毋違,此札等因。計發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爵撫憲逕發告示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二七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大坵田西堡港墘厝莊王財觀,有承祖父明買鹽埔園一坵,受種地瓜二萬五千籐,地坐落土名蚵港底,東至蔡家園,西至黃家鹽園,南至本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賣,托中引就與族親王天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踏明界址,付與天來掌管開耕,永為己業,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是財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併無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財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帶在別業,難以開折,批明,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日。

  知見人業主蔡龍江

  為中人蔡軒明

  立賣杜盡根契人王財觀

  代書人自筆

  ·第二八賣盡杜根契字

  立賣盡杜根契字人彰化縣海豐港保衷勢厝莊黃旋叔,有承祖父鬮分應份物業一坵,受種地瓜三萬籐,地坐落土石在副瀨莊後,東至黃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李家園,北至溪;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副瀨莊黃傳、黃寧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八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傳、寧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系是黃旋承父鬮分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併無拖欠舊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黃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連帶別業,難以開折,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佛頭銀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七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允觀、侄黃神智、黃河觀

  為中人林等老

  立賣盡根園契字人黃旋

  代筆人黃春芳

  ·第二九諭示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各屬清丈田園早經先後報竣,自應即行陞科,啟徵新糧,以重正賦。前經通飭各廳、縣限至本年六月止,將丈單一律核給完竣,趕緊陞科;如延,參懲在案。現尚未據報竣。查定例:州縣征收錢糧,上忙限二月開徵,五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其六、七兩月,如民戶自願完納,仍聽自封投櫃各等語。臺灣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內必須一律陞科;惟現屆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賦應以六月起徵收上忙,十月起徵收下忙,如有單未發清之處,應即一面給單,一面陞科,俾免遲誤。全案除具奏併通飭各屬遵辦外,合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大小租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錢糧為國家維正之供,各須踴躍輸將,依限早完,毋稍觀望遲延,自貽伊戚;倘有未經領過丈單之戶,亦即趕緊請領遵完,以免遲誤差催,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第三○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清丈給單陸續報竣,征收新賦自應隨時解司,難任壓延。茲據署臺南府吳守,以該屬距北窵遠,節節溪河險阻,該府屬新糧可否均令解存府庫候撥請示前來。查各屬徵收正雜錢糧,無論距省遠近,均應解儲司庫;若閩省之汀、漳兩府屬,距省有隔至千餘里者,亦系一律解司。據請臺南各屬新糧解府候撥之處,礙難核准。惟臺地先因給單未竣,新糧莫從徵收,現在十四年上、下忙併徵,接續徵收十五年上忙,臺南之鳳、嘉兩屬糧額較多,長途運解未免喫重,亦屬實情,現擬暫予變通:臺南所屬之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屬,將起運新糧按照司領砝碼,彈兌准確,併不得攙雜低色洋銀,逐一粘貼印花,暫行寄儲臺南支應局,以備便輪提解,併撥兌局款,一面仍田縣按批炤例通報。其臺灣府屬均在中路,仍應按批逕解司庫,不准藉延。除詳明宮保爵撫憲,併分別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第三一札飭

  代理臺南府正堂、本任埔裏撫民分府、隨帶加三級紀錄十次方,為轉飭事。案查接管卷內,蒙縣道憲唐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覆,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內,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屬縣,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併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缺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專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炤。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由該省藩司、道府併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併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炤。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復,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併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省竟不飭催,任其延宕,實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章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併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除分飭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併即轉行所屬查照,毋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別移行遵照辦理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十三日札。

  ·第三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三次吳,為轉飭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臺藩憲沈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核,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為,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縣屬,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併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欠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專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炤。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因該省藩司、道府併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併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限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炤。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覆。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併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光緒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督竟不飭催,任其延宕,是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自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併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嗣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併移福建藩司、臺灣道查照,毋遲,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轉飭遵辦,毋稍遲延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飭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依限遵辦,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三三札飭

  頭品頂戴、署理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為札飭事。照得臺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啟徵新糧,隨徵加一補水,併一五平餘,無論起運存留,均應照算平餘,備給津貼。由縣隨時備文具領,作為一領一解;如有餘存,專款解司。其隨徵補水,除由縣坐支各款免提外,其起運及存留應行解司各款,均應加一補水,隨正解司,不得專解正款,聲明補水別行領抵,致滋糾纏。至各營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隨餉給發,無庸飭縣撥支;十四、五兩年米折,系飭縣撥支,其補水免予提解。除通飭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札。

  ·第三四札飭

  賞換花翎陞授基隆撫民府、代理臺南府正堂隨帶加三級方,為飛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應完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已據臺灣、臺北兩府屬解完足數;惟該府安、鳳、嘉、恆四縣應完錢糧,均系解交臺南支應局轉解司庫,現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報,茲飛捷輪前往臺南之便,應將各該縣解存錢糧照數提齊,交輪轉解到司,以付造報,合再儘札飛催。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轉飭各縣迅將應完本年上忙三分錢糧,即日照數解局,交輪轉解赴司,立等入冊注完造報。此催如再延誤,即行照例詳參,懍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屬各該縣應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核計報解之數,祗有嘉義縣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該縣及安、鳳三縣均尚短解,業經嚴催征完解在案。茲蒙前因,除移請臺南支應局將各該縣解存光緒十六年分上忙錢糧照數提齊,交飛捷輪船解赴藩憲庫完收造報,一面由府分飭趕解外,合亟開單飛催。為此,札仰該縣迅即查照粘單內開應解短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漏夜派丁押解赴支應局,立等交飛捷輪船匯解。輪船開駛在即,毋稍稽延干參,懍之,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第三五札飭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澎兵備道霍伽春巴圖魯唐,為札催事。案照臺灣改設行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經徵正雜各款,統行解司,所有應用布廣連單號批,先期備價赴司請領,以資按款填解,經前司通飭在案。臺灣、臺北兩屬歷經遵照辦理;惟臺南各屬未據請領,殊違定章,合再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剋日備價具領,派差來轅請領,以資填用,懍之,速速,此札。

  光緒十七年六月。

  ·第三六諭示

  即補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特再諭飭協催完納事。案據各保糧差葉源稟:東、西勢各社化番抗納新舊錢糧,一令協差趕催各番丁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完錢糧,務須掃數完清,以重糧賦,迨今猶是任意不納,實屬有心抗欠。茲據各保糧差復以番眾自耕之田地,無論膏劣,概配不入則之例納糧,比較漢人輕賦數倍,徵冊內僅有番丁花名,併無姓名,相同甚多,無從詢起,任源等催趕莫何。伏思充當頭目者,其漢人每年有應番化番田糧,皆歸收給,而眾番遞年應納錢糧亦應責成協收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東勢婆羅辛仔遠下番田糧差,按社趕催各番戶將應完本年分新糧,務要掃數赴柜完清,再行帶徵節年舊糧;倘有番戶敢再任意抗納,准該番頭目按名指稟赴縣,以憑究追。知諭該頭目有意推諉,別行嚴懲,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諭。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給。

  ·第三七稟呈

  署理臺灣府恆春縣,為稟請委員勘丈陞科,以順輿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據卑轄各在紳士董國安、總理陳怡隆等稟稱:竊照辦等則以定賦額,昭王政之大經;勤耕種以納稅糧,守農民之本業。定例開墾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應報明勘丈陞科,恆邑自設縣至今已十餘年,尚未完賦。安等感皇仁之浩蕩,報初民之愚誠,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撫憲奏奉諭旨,全臺辦理清丈,頒發告示到縣,先因夏間雨水積潦,請武前憲轉詳暫緩;迨至秋間,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車,興利除弊,百廢俱舉;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瀆。現在稻穀登場,正可及時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瀝情者。緣恆地從前未曾設官,生番時出戕殺,是以莊民開墾田地,按畝酌量,納以租穀,交給頭人,以免生番擾害。今各番均已薙髮歸順,同為朝廷赤子,且社長、頭目均有月支口糧,應請將此項番租轉詳上憲,頒發示諭永免,以蘇民困。至恆邑田地因水利未興,收成歉薄,往往雨暘失時,僅收一次,今蒙詳請築陂,倘荷上憲矜憐,發款興工,將來或可豐收。刻下已開之田,收成分數莫定,農民終歲勤苦,刈獲無幾,可否轉詳上憲,將恆邑賦額量予減輕,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納,則一經清丈陞科,小民定可踴躍輸將,爭先恐後,無敢抗違。伏思安等食毛踐士,何敢妄有干求,第地瘠民貧,實有難為之勢,用是轉輾思維,惟有仰懇俯念民艱,婉陳憲鑑,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嘆。除將各莊田畝趕緊開報外,理合稟請恩賜,詳請委員來恆,於農隙之時,丈量冊報,從輕科賦,永免番租,感激切稟,等情。據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經稟請委員勘丈,奉憲臺、爵撫憲批示:俟臺、淡兩縣丈竣再辦,等因,轉行下縣遵照在案。茲據該紳耆、總理等具稟前情,查:刻農隙之時,丈量較易,若俟明年臺、淡兩縣辦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際,積水霖潦之間,履勘為難,所稟亦屬實情,合亟據情稟請憲臺察核,迅賜委員下縣,併飭臺灣縣選派算繪書弓丈手三數名,隨同委員來恆,以便乘時趕辦,實為公便。除稟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稟,須至正付稟者。

  一、稟撫、道、糧臺府各憲。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第三八諭示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摺;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飽,則副朝廷嘉惠閭閻至意,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計開:

  臺灣縣

  港潭七所,共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

  杉板頭船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七錢四分;

  尖艚五隻,共徵銀四兩二錢;

  罟六張,共徵銀七十兩零五錢六分;

  繒一張,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張,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徵銀五十六兩;

  箔網二張,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十口,共徵銀八兩四錢;

  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牛磨三十首,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征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此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以上,共徵雜銀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六釐。

  鳳山縣

  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罟九張,共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共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採捕船給旂九十二枝,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七百八十八兩零六分八釐。

  嘉義縣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船四十隻,共載樑頭九百三十八石,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五釐;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共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十間,共徵銀二百兩零五錢;

  另瓦■〈瞞,石代目〉礶五座,共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徵銀三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九百五十六兩六錢零八釐。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徵銀二兩八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徵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板船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徵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徵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徵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繒十五口,共徵銀十二兩六錢;

  又溢額小罟繒十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徵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徵雜餉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徵雜餉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

  閩浙總督臣何璟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謹謄黃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隨帶加四級周,為遵札行知事。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炤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併不先期稟明,擅將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除呈明兩院憲併通飭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飭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稟奉核准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併干參辦。仍令將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移飭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鬮分承祖父陳啟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內馬料粟八石四斗;又帶林榮机戶下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為據。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於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將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今因乏銀別用,願將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托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別滋事端。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系瑤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併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併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場見長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見人母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陳光瑤

  為中人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於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內。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鋤、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釐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穀五石四升。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穀四石二斗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將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隨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保此田系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拖欠官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場知見媽親鍾氏、葉文錄

  同立賣盡根契人葉文欽葉文鐖、葉文鋤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里中沖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銀費用,將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戚族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東完納,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系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併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併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為中人尹粟老

  知見人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里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莊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釐,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斗;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莊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賣本莊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阿強

  知見人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書人李花

  ·第四四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里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田併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保此田系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租項,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四年五月日。

  知見人嫂王氏

  為中人許烈、王帶

  代書人沈禮、沈禮

  賣斷契人沈皇、沈厭

  知見人二伯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里頂橫街城內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將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再添

  為中人楊立觀

  代書人自筆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後莊顏國粧等,有自置廍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木庶〉著十二壟,東至本家園,西至顏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課穀一斗,又帶廍餉銀一分正。今因乏銀回唐,願將所置之園出賣,托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義,依著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保此園系粧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併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粧一力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內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其上手契與別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併繳,合批明,再炤。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媽瑗

  知見人顏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顏國粧

  代筆人顏右單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壙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業。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此草地莊業鬮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又帶■〈勹外云内〉丁銀八錢二分四釐九毛三絲,併帶下洋莊廍餉銀一兩四錢,配■〈勹外云内〉補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將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將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將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鬮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內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炤。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在場人堂叔捷元

  為中人陳承業、翁成魁

  知見人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蕭天生

  ·第四八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南府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邑效忠里外武定里楠仔仙溪東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內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徵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類,從緩陞科,似覺亦未允協。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磽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徵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紓民力,而示體恤。經會稟府憲請示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稟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徵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併將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致干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諭

  ·第三節物權之得失·

  第一 歸管壙地字

  第二 歸管字

  第三 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第四 歸管字

  第五 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歸就字

  第七 歸就字

  第八 歸就字

  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第一○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歸依字

  第一三 墾田約字

  第一四 對換園約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約字

  第一六 交換店約字

  第一七 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第一八 願換遜贖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盡根契字

  第二○ 對換契字

  第二一 換園契字

  第二二 換盡根契字

  第二三 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第二四 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獻地租字

  第二八 願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給山埔地墾字

  第三二 給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領銀狀

  第三七之三 稟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執照

  第三九之二 諭示

  第四○ 票飭

  第四一 諭示

  第四二 札飭

  第四三 執照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補給墾批字

  第四六 甘願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銀字

  第四八 合約字

  第四九 贖回字

  第五○ 抽回茶園埔地字

  第五一 約字

  第五二 收盡工本銀字

  第五三 託孤字

  第五四 當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第五六 收過頭銀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執照

  第五九 莊規禁約

  第六○ 丈單

  第六一 丈單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單

  第六三 合約字

  第六四 合約字

  第六五 丈單

  第六六 丈單

  第六七 執照

  第六八 執照

  第六九 墾諭

  第七○ 墾諭

  第七一 墾照

  第七二 墾照說略

  第七三 執照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後附之規定

  第七七 諭示

  第七八 札飭

  第七九 轉行

  第八○ 札飭

  第八一 札飭

  第八二 札飭

  第八三 諭示

  第八四 執照

  ·第一歸管壙地字

  立歸管壙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眾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眾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於光緒三年丁丑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眾番等向得漢人手內,借過銀元,以為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邦爰是邀齊眾番相議,願將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壢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壙地當日憑中併眾番等當面議定,願將此曠地歸就於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將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闢成田出贌收租,永為己業,日後眾番不能與玉來爭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眾番向討公館不敷之銀。此乃銀字兩訖,併無交加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此系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壙地字一紙,付為永炤。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炤。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篤振、衍豬、衍灶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腳莊浮梘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穀,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釐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今因乏銀別費,叔侄相議,願將此田託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併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能

  知見人林衍厚

  林信記篤振

  同立歸管字人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衍灶

  代筆人林衍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鬮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為界,西至龍岡倒水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為界,北至長房壟底大址田唇直透東西為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斗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山場出賣於人,親自托中引就於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併無准拆短少等情,將此業交於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委系添、順叔侄鬮分之業,併無包賣重復典當與人;倘有來歷不明,不干賢之事,系添與侄順一力抵擋。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內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內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侄鼎傳

  依口代筆余聯樞

  立傳

  在場人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侄阿順

  徐德添

  ·第四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藔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瘠則田六分七釐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釐四毛正。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願將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隨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保此田園系交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管主之事。此系兩願,併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併帶鬮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內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日。

  代筆人族侄重三

  為中人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妻何氏

  歸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鬮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崙莊。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內,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今因乏銀別創,託中歸就與胞兄阿旺掌管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內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併字內合約,悉系胞兄阿生手內收存,立批,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胞弟阿坤

  在場胞弟阿進

  代筆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

  ·第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為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內面踏分明。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闢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穀三斗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墾內載明,嗣後兄弟將界內埔地栽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將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於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於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內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此系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併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七年六月日。

  為中人徐添田

  興成

  在場房族水生

  阿琳

  業主知見弟阿讓

  代書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鬮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鬮約注明,火自己應份一半。今因乏銀應用,欲將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于李火親收足訖,併無貨債抵塞。火即將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將自己一半盡行歸於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自歸於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此歸於後,永斷葛籐,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併上三房分管鬮分一紙,共兩紙,又併於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鬮約注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炤。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於後,仍將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著,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炤。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胞伯田為界。又帶三板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穀十八石正,內除控大租隘穀共三石三斗,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內乏銀應用,託中願歸就於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併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財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於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為己業。保此系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併無干涉,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籐,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此系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內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咸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衍葉、衍達

  代筆人叔祖慶有

  在場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見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場見叔阿論、叔砌古

  胞侄俊軒

  同收胞侄進興、胞侄阿華、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

  外批明:咸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釐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於淑親收足訖。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炤。

  批筆易應淑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磘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託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胞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陞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為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鬮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內湖莊雷公坡,東至本田寮稻埕邊併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大坡水一分八釐三絲;又帶分納大租穀三石三斗三升正;併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得水田併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託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保此水田併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質借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侄之事。此系同堂甘願,併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併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內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字內帶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為中堂弟德英

  知見母親尤氏

  在場三胞兄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內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為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鍾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穀三斗正。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託中引於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自賣之後,隨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為業。併無虛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干,又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輝等一力抵擋。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併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場兄嘉瑚

  為中人黃景春

  代筆侄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

  ·第一二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併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禮欲外出別創,乏銀費用,託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內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隨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炤。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陳禮

  代書知見人弟再

  ·第一三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託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炤。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鬮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鬮書內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將埤應得買契內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鬮書內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前鬮書內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開、瑤兄弟侄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為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炤。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為界,聲明,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長其新

  知見人許氏、金唱

  在場人母葉氏、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鄭埤忠、鄭榮同、鄭開陽、鄭仕瑤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釐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內。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各自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內,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併茅埔,各自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繫,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為憑。所以昌隨將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釐零,在柔祖墳邊,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柔掌管為業;柔亦將以買過謝長清之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昌掌管為業。雖田分廣狹而異肥磽,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屬歡心,永無翻異。自此立約以後,各業各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即日同公見人,昌、柔等同立過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

  知見人○○○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

  ·第一六交換店約字

  立交換店約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謝松超等,昔年間祠內有買過李九本城南街東畔瓦屋店連地全坎一進,戶名系永邑聖母祠,即當時首事江學成、謝根超、胡連慶、徐萬秀等名字,東至林家厝牆園,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國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廟仰山書院香燈及各料價銀,備載契字內明白。適因與七邑族正林國翰官住店比鄰,託中聞眾情願將伊明買本城黃合義,即黃世亮、黃天本、黃世部等中街東畔瓦店建地全坎三進,與祀內人等交換,其東西四至座址,併各料銀價,亦載契字內明白。時經祀眾公議,併為踏明妥貼,俱各喜悅。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內明買之業,與他籍外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內之人出首抵擋,不干換主之事。從此換後,其南街之店連地基永歸林國翰官掌管,任從更改再行建造,祀內之人永無異議。此系二比喜悅甘願,併非抑勒,口恐無憑,特立交換約字一紙,店契連司單一紙,老契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當眾明立交換約字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號。

  咸豐十年二月日。

  立交換約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謝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立抽出公園對換約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學等,有公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舊廍後,東至車路,西至竹圍腳林、沈二宅,南至舊廍地,北至本宅園,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廖章廷兄弟等託中懇求此園地起蓋厝屋,即將承買一甲六分內,抽出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與李宅對換,尚不足抵厝地園額,即貼李宅佛銀二十大元。其園隨即踏界,東至廖家本園,西至林家園、王家園,南至廖家本園、王家田,北至顏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交與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稅。至於配納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後子孫仍按舊契內自行完納清楚,如有完納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擋,與李宅無干。此系俱各甘願,日後不得反悔異言,藉端生事。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帶厝地一所,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炤。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為中人李媽相

  侄文仕

  立約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筆人侄文學、李文標

  ·第一八願換遜贖田契字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聰生饒親叔侄買得東莊二十分頭青埔仔水田一處,帶單分仔埔頭田三坵二處,四至界址,各載明原契,共原價銀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饒親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溫仲賢買得二十分雙分仔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及原價銀三百六十元正,均載明原契。茲德兄弟與金生饒親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遺鬮內,價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請到各原中證見,即日面定,除溫姓賣出之田同日經金生已另立約,遜還溫姓收贖外,其聰生饒賣出與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鬮內之業,德願收還原價銀三百三十元,又收還稅契銀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將契遜回與金生饒親叔侄等還管,其田即任金生饒親等永遠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異言找贖反悔及日後子孫併房門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贖,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互相換遜收贖,價清契明,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一紙,併投稅過原契一紙,及上手鬮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實領到字內收贖原價併稅契費銀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訖,批炤。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原中人饒俊旺

  親族鍾勇麟、陳曆生、鍾坤讓

  場見叔伯陳宏山、陳丙妹、陳球昌

  代筆兄碧龍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

  ·第一九杜易盡根契字

  立杜易盡根契字水社莊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開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邊,東至海界,西至黃保田界,南至溝界,北至石天來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柏崙,路途遠涉,願將此田出易,先盡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水社街莊管出首,將貓囒嶺腳水田一段對易,三面議定,莊管願貼力之田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莊管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自此一易千休,葛籐永斷,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力自己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易過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易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易盡根契字內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批明:又帶水圳在黃保田頭通流,批炤。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代筆人黃朝昌

  為中人化番紅肉里

  知見人化番陳飽、武巷

  立杜易盡根契字化番意力、妻■〈黑賁〉仔

  一、批明:阿籠代開草埔,經已開成田業,管備出工資銀四大元、淺布五尺、酒一矺,交付與阿籠為工資,願收,炤。

  化番阿籠

  化番意力

  化番■〈火勞〉理

  ·第二○對換契字

  立對換契人龍蛟潭堡新店莊李喜、李椪、李篐等,有承祖父遺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莊南勢,土名珊瑚樹尾,年帶黃頭家就田收成一九現抽租,其東西四至,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抽出水頭坵仔一坵,東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父親仙逝,無地可葬,爰託宗親代求本族芽叔鬮分應份園中,抽出穴場一所,以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議,願將此水頭坵田一坵,與本族芽叔前去對換,掌管耕作,永作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換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別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擋,不干芽叔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對換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宗親收過對換風水地契一紙,批明,再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李義合

  立對換契人李篐、李喜、李椪

  代書人宗族李光成

  ·第二一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鬮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祐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莊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鬮書內,契面銀六十大元。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將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為己業;而楊有將鬮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勝興號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將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將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大契帶在別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林金劍

  代書人自筆

  公親人蔡元

  ·第二二換盡根契字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後二間,坐址在恆春縣城內,土名大石埔武役邊,坐東向西,東至河溝為界,西至街路埕為界,南至楊明春為界,北至豐美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應用,願將此店對換,先盡問至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招出郭榮,三面言議,願收兼帖來佛銀二十大元,秤重十三兩六錢正。其銀即日親收足訖,其店隨交榮掌管居住或收稅,不敢阻執。一換終休,日後子孫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討言找取贖。此店的系生自有,與別房人等無干,併無上手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干榮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換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二十大元,每元銀重六錢八分正完足,再炤。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硃司

  知見人張栖

  代書人陳捷陞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

  ·第二三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人謝阿接,緣因自己鬮得田業屋宇一所,坐落土名營盤下後莊仔莊,其業四至界址,載在契約注明。茲因宗族相依,經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園一處,東至沈家墳外土壆為界,西至古家毗連為界,南至古家小溝為界,北至車路,與周家毗連為界。此四界內屋宇、菜園等項,永遠抽出,交與謝阿意前來掌管,永為己業,與他房人等毫無干涉,日後永不敢反悔。口恐無憑,立有抽屋宇、菜園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批明:此業契券約字,系謝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難,批炤,行。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月。

  在場宗兄阿正

  代筆人何翼雲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地字人謝阿接

  ·第二四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情因承墾戶陳長順給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莊,東至伯公龍大路為界,西至山頂天水流內為界,南至澗頭由上崁眉為界,北至蟶仔堀窩崁眉透下雙合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陳阿■〈毛石〉為人可欽,欲將此業餽送與伊,乃邀場見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陳阿■〈毛石〉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耕種振作,架造房屋,皆系■〈毛石〉及子孫之鴻福;而■〈毛石〉喜備花紅銀二大元,經場見交清華親收足訖。保此業委系清華自向墾戶給出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併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清華一力抵擋,日後華及子孫永遠不敢反悔等情。此乃與不傷惠,受不傷廉者也。口恐無憑,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照,行。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花紅銀二大元足訖,批炤,行。

  再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批炤,行。

  再批明: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內之業,東至圳溝為界,西至謝家山水流內為界,南至竹頭由龍崀至張家墳小龍分水,透至大圳為界,北至吳、曹自己山埔毗連為界,歸還於吳、曹兩家掌管,立批炤,行。

  咸豐二年十月日。

  代筆陳阿二

  場見陳阿庚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

  ·第二五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有承先祖遺下佃鬮分應得水田一處,址在東勢歪莊,東西四至俱載單契明白。茲因李春波官欲起蓋屋宅,憑中相商,佃願就該田劃出地段,東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實地四分二釐,付與李春波官為地基之用。當日李春波官亦願備出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價。其銀即日同中交佃親收足訖,隨將此劃出地段四分二釐,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屋宅,併開鑿水井,栽種竹圍、菜園、果子、雜物等件。至原配口糧每分地遞年納穀四斗,按照地額完納,永遠為業,日後價值數倍,佃及子孫永不敢翻異執討滋事。保此田系佃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擋,不干李春波官之事。此系兩相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佃親收過永遠杜送地基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先祖游道維承買東勢歪莊陳永成、陳永順兄弟之業,印契字所帶丈單內,有給陳栖東字第六十七號一紙,載地二甲七分五釐一毛二絲。茲佃劃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釐,系此單內東畔之額,祗因此丈單併印契難以分拆,經就單契批明四至地額付管,該單契仍交佃收存,日後如有應用,當取出公閱,不敢刁難。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邱如壎

  為中人朱天培

  知見堂兄永傳、侄安常

  在場嫡侄安家、嫡母簡氏、母親林氏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

  ·第二六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併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余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為炤。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七再喜獻地租字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七坎仔莊;自七坎仔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六兩八錢正。茲因前有獻出中港厝莊地租,為福德祠歷年祭祠之資,尚多不足,願再將此七坎仔莊地租,一併喜獻。即日將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爐主前去執掌,用備蒸嘗。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併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擋,不干福德祠之事。今欲有憑,合立再喜獻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炤。

  即日將七坎仔莊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筆人羅先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八願充祀典田契字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為界。二段經丈一甲二分七釐零正。又一段,東至賴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坵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併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併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炤。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唯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炤。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願充祀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

  ·第二九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寮莊大坪頂,併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併無可還。竊思後日禋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歷年耕種收利,併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業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干受託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付託埔園字一紙,併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錢士醒、林振龍、錢士信、黃士粘、蘇大章、張士呈

  莊耆林有才、許士旺、林世宗、陳士釵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標,緣標親自置買林柑福興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數、住址界限俱已載明承買契內,併登記業主租額。因戴逆亂時,印契遭失,致被別姓踞霸,屢控莫何!承業師顏助官致力代為購尋,贖回原失契印,併較控追還田山,正標欲報無地。況承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各項銀元亦未清還,是以父子商議,即將此田山契字送與顏助官執掌管業。至此田山系標親置,經官訊驗,併無交加不明及帶缺大租情弊。但既經標父子甘願送管,非託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紙,併繳送原買印契司單一紙、上手字佃批二紙,付執永為炤。

  即日送過立字禮銀六大元,併先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銀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炤。

  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見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標

  代筆顏定山

  ·第三一給山埔地墾字

  立給山埔地墾字錫口社番如來,承祖遺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樹灣番婆坑莊,東至赤土崎嶺頭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為界,西至坑底石門圳頭為界,南至崙中張家山分水為界,北至崙中李家山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山租銀四錢,口糧租穀四斗正。今因缺公頃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地欲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陳連招身上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隨時與陳連招前去耕種,開築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山埔地系是如來承祖遺下,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為礙,如來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如來親收過字內銀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炤。批明內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聲明,炤。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依口代筆人吳清海

  在場甲頭力稷、力九喃

  知見番阿陵

  立給山埔墾字番如來

  ·第三二給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戶陳公興,有承買鳳邑金京潭林仔邊莊劉復建課園一所,年帶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斗八升,又帶陳成蔡、陳榮斌戶下餉廍二張,銀十一兩二錢。緣該莊於乾隆年間被水沖崩,各佃流亡離散,續於嘉慶四、五等年漸次浮復,劉復建招佃開墾,共得園地六十三甲,計與餉廍總不敷額,積欠供餉無力征完,託中引賣與興,併代墊舊課。正冀再行補墾缺額,以輸公賦,詎料十一年,佃戶黃聖音與黃協爭佔,園底致豁,佃戶廖義窺伺謀出蔡日升併六十四份等射影佔霸,經興呈控列憲。於十八年,奉本府憲汪提訊堂斷,將廖義所佔興四十三甲發還,十八份歸興管業;興仰體憲意,委曲從斷,以完久案。又本莊南邊一帶,被李媽葵佃戶混佔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撥還。除將北邊廖義所還之園一十八份給與黃王成,即黃聖准耕種抽租;南邊李媽葵撥還之園,仍補給被佔園一甲二分,又給三甲三分,尚存佔燼伯園五分,共五甲,付黃聖音耕作,其餘邀集佃眾,共同丈量,分別新舊,各佃議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貼園底銀六元,中等每甲貼園底銀四元,下等每甲貼園底銀三元。現給付黃協上等園一甲五分,貼銀九元,交興抵費,應照丈量甲數,四至填明批字,給付執管;其園栽種雜糧,均聽業戶十分抽二;若種芒蔗,應歸本廍研硤,不得私人別廍。每蔗汁二十四桶為一日水,聽業戶抽淨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後,各管各業,踴躍從公,不得覬覦併佔,擾害租課,致干稟究,合給批,付執為炤,行。

  計開佃黃協開墾溪園甲數界址:上等園一甲五分,東至小溪墘,西及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

  嘉慶十九年月日立給佃批字陳公興。

  ·第三三出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穀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併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併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干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炤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內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艱,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干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併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廸徐

  為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穀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炤。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炤。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陳貓戇,今因乏田耕作,爰是託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併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併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戇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租穀,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穀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為中人紀戇久

  認耕人陳媽見、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疊稟懇給,經蒙淡憲飭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該書繪圖稟覆,氏即同侄再叩稟明,以便迅給地價。復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託!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疊次理較,催迫磧地銀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內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線上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於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准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稟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內孀婦陳許氏,同侄陳木柳。今當府憲大人臺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飭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領銀狀是實。

  准領附卷。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稟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臺北府知府,為申繳事。案奉憲臺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稟請給領小南門內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稟,併奉善後局憲札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併由局提銀發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茲奉前因,合將奉發原稟,具文申繳憲臺察核。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稟一紙。

  一、申臺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稟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竊氏等所掌田業,於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稟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炤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釐,歷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穀九石九斗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炤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釐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關國課,城內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俥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諳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理合披情,謹將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稟呈:城內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稟孀婦陳許氏

  ·第三七之五批

  臺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釐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蠔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隨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如界內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併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內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此契內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於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總社記蔡記標

  在見通土

  為中人伙長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賦驗訖知見男武荖屢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內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祐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裏手水溝直線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瀨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事。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並將該賭屋標封,計一十二間,即經出示招變,並詳明鎮道府憲將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並備銀一千元稟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此係當官明買物業,並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爭執,許即指名稟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戇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內前進一廳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墻,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藎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第三九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干溷跡、宵小不時竊發,故巡查不容稍鬆,歷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僱巡防,均皆由縣僱勇巡查。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將僱勇辦理,一切情形隨時回明各憲在案。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畫間,據董藎記稟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稟前來。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即經簽查差拏,一面提集簽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標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茲據稟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將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為地方之用。維冬防僱勇巡查,各段簽首酒席及製造旂幟,併刻刷門戶牌等項為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准由軍功廠內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將此款為修造石橋之需,業將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除稟批示,併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簽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標封招變。今董藎記系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爭,概作廢紙,不得為憑;如敢故違,許董藎記指稟,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諭。

  ·第四○票飭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飭令備繳事。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產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將該民住屋標封變抵,併稟奉前府憲札同前因,業經飭差將該民住屋標封出示召變在案。旋准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飭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諭該民如能措繳清款准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將原屋變抵。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託人往向鄭委員求准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稟覆。復經移請查復去後,茲准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併無託人求情,移請飭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准此,合行票飭。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諭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稟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於此,速速,須票。

  右仰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第四一諭示

  諭飭事。照得現據彰屬潘■〈言斗〉、潘程等稟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內觀音亭街開張合利號茶舖,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縣封店在案。但此店係■〈言斗〉等族中公店,現蒙憲台面諭,著■〈言斗〉等出銀賠補,即將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遵諭,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號店屋應歸■〈言斗〉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致生禍端,理合遵諭稟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斗〉等執憑,至於案卷併墾照,縣注銷沾感等情。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將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號店屋應准起封,炤舊歸管,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潘■〈言斗〉、潘程等,即合利號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諭。

  鎮守福建臺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第四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臺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諭,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炤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併開墾無契之戶,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飭即由府出示曉諭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飭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諭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諭,另行分發,併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諭,毋違,此札。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業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復興等呈稱:伊於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釐零。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寫立杜賣一紙,併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燬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據此,當經飭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稟覆,以各項核對相符,併取各切結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為此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佔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違,須炤。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復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釐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號。

  ·第四四諭示

  候補府正堂、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為稟請蓋印,俾便還管事。據林安然稟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將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據此,查陳媽球前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為管業憑據,准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飭領回。為此,諭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將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諭。

  右諭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里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闢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併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為界,西至塚埔橫路透港為界,南至大港為界,北至林家厝後為界,四至明白,迄今歷管無異。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咸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祖念佛祖之業,願將此四至界內,聽其耕作,歷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年八月日。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崙,界址俱載明白。自典以後,歷管無異。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致鬮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為憑,雖欲掌耕,究難見眾。爰託公親張琚瑯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為業。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鬮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為生端滋事。此系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人張琚瑯

  代筆人鄭應崑

  在場人媽鄭張氏、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鄭光惜

  ·第四七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內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干金德之事。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為炤。

  即日收回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內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內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干吳金德之事。再為批明,此炤。

  光緒十一年八月日。

  代書人吳紹唐、母□□、番□□、榮盛、壬伴

  ·第四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鬮分約字內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內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水田山場地併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鬮分約字內明白。因前年缺銀費用,將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垵以及陂仔湖內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崙脊分水為界,西至周茂利山崙脊,直透崙頭盡水崙脊水流內為界,南至崙頭水流內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為界,其四至界址內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垵為業。因鬮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依舊送還買主收存為炤。

  一、批明:北畔崙尾付青山抽起風水一穴,剪做方圓,炤。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內崙脊蔭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圓,再炤。

  再批明:蘇青山收約義字號,存炤。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炳河

  為中人顏斗猛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

  ·第四九贖回字

  立出贖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莊吳清滔,有因前蔣七房德三、裕觀、文難、臣龜、嬌觀、逃難、粣觀掛欠六八銀二百八十元,交來蔣八房公園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邊莊尾,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清滔乏銀費用,願將此契先問叔侄弟兄無力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韭菜園莊蔣慶振號出首贖回,三面言議值價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而契隨付與銀主贖回掌管,不得刁難,日後子孫亦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贖回字一紙,併繳連蔣八房公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萬得

  立出贖回字人吳清滔

  代書人黃省耕

  ·第五○抽回茶園埔地字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於本年冬承買鄒增生田業一段,四界載明買契炳據,其鬮書即日交義玉收執掌管。但鬮書內鄒增生向有菜園埔地一段,系在墾契內,東界車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連立石,直透上山眉為界,西至車路,直透與張家毗連為界,南至山眉石界橫過為界,北至春福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委因鬮書繳交義玉收執,而鄒增生併無留存字據,即日當場公議,將東界車路面之茶園埔地抽回,系歸鄒增生自行耕種,永遠掌管。該此茶園埔業,原系鄒增生承父應得鬮業,與他人無干涉。此乃二比仁義相交,口恐無憑,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其鬮書一紙系義玉收執,日後要用,即當取出公照,不得隱匿,批炤。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步鰲

  知見人鄒春福

  在場人周義五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

  ·第五一約字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於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間,有同買栗子崙莊楊突老園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載頭家荳租四石,其銀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系允觀鬮分得,至園四坵亦各均分拈鬮為定,開列於後。所有楊突老前立之契券,現有議約歸允觀收執,其所分之業宜安分管耕納租,不得爭長短,致失和氣;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貪圖之心,致生禍端。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其荳租四石,允觀納二石,宇觀納二石,不得推諉,理合批明。

  一、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議,印契轉交字派下順收執,再明炤。

  嘉慶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族親陳邦畿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

  允觀分得東勢園,東至圳溝,西南至宇觀園,北至車路。又分得西勢園,東至宇觀園,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園,東至本莊厝,西至采觀厝後,南至洋,北至自己園。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觀分得西勢園,東至允觀園,西至轉伯園,南至山。又分得東勢園,東至本莊厝;西至莊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內有抽出陳針之園,出典本莊林通,今再轉典與楊塗、陳盾,合應批明存炤。

  ·第五二收盡工本銀字

  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人張迺出、迺鎖、迺毝兄弟等,緣出等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後用工本開築水田,迨光緒三年間忽遭事故,將此水田歸管成段,在內貫在霧裡薛內湖過港,土名待老坑,段數不計。其水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聰明田各為界。又過炕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陳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為界,北至坑界。又配得萬春墓後秧跡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東西四至沿踏明白,併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遞年配納尫公租粟五斗,歷管多年,各無異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祖父及歸管鎮、毝水田一盡賣管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族叔建論出首歸就,時同中見約收盡根工本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東西四至,一盡悉付銀主起耕別佃,收租納課,管掌為業,不敢阻擋。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歸就兄弟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協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約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銀取贖聽便;如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極思異言找貼,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一紙,併繳上手尫公佃批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歸管契據應當併繳,礙有載帶木柵田業,倘日後若有要用,聽其取出,不得刁難,再炤。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贖之日,約八月中先送定銀為憑,至冬節前備齊字內銀,取贖文字,不難付足,完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侄相林

  場見人族侄迺涼福興

  為中人族侄迺扁鄭士水

  知見人母陳氏

  同立收盡根工本銀字人族侄迺鎖、迺出、迺毝

  ·第五三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岳母陳范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車莊,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分明。今因先夫於前年間經已棄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於光緒十八年間,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為承買陳庵火之子,年登十二歲。自承買以後,女婿即請師擇地,然後代辦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於七月間稍有染病,與母親相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富自來以後,不遵教訓,目無尊長,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即請親戚面議,即將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百年以後,將此田每年抽出小租穀二十石,與女子差作為費用;其餘尚剩三十石,亦交與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存作年節祭祀之費,炤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墳墓。此業系是先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祐;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為設法家中之事。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當取出公看。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無力教訓,富如敢侮慢尊長,聽其女婿教督,應當遵命,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親喜悅,口恐無憑,同立託孤字一紙,付與女子婿收存為據。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人張贊源

  在場母勇范水

  知見男陳金富

  在場岳母陳戴氏

  立託孤字岳母陳范氏

  ·第五四當水田契字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穀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託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元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併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缺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炤,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炤,行。

  批明:中金銀一元,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為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第五五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頂店莊巧勝材,有自置買王鵠水田一所,址在中莊,經土地調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釐二毫五絲;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釐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許賣盡根,先盡問房親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大甲街梁比美觀出首承受定買,當場議定此水田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觀先備出定頭銀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親收足訖,其餘尚剩田價銀二千五百元,訂限本年舊曆十月十五日。材自當再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併繳謄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買主梁比美觀;而梁比美觀應將田價銀照數湊付材足訖,兩不得刁難,度外逾期。至於有收前佃贌耕磧地銀,材自己理還,不干買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賣。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翻異,恐口無憑,理合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字一紙,付執為據,此炤。即日同中材親收過字內定頭銀五十大元正足訖,又炤。

  光緒三十年甲辰歲舊曆九月日。

  代書人何某

  為中人何某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巧勝材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張石蓮、陳士頭等,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連成一所,貫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莊。前因業界份歷久糊混,茲請公親到地調處,訂作六份均分:廖家應得三份,張家應得二份,陳家應得一份,俱各歡然聽從。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東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張安等,以為公親禮之業。其餘山場埔地物業,東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為界,南頂至岭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派業毗連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為界,四至載明,帶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併帶棕、茶、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和同妥議,願將此四至內山場埔地雜物等項,公同共賣,即託中引就與廖泰山、陳士看、陳神祐等同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約至丙戌年八月終,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時銀契兩清,俱各聽便,不得生端滋事。此系各各甘願,永無反覆,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內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訖,再炤。

  一、批明: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到時任從抽起,聲明併炤。

  再批明:張家靈堆一穴,廖家靈堆一穴,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廖清林

  為中人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陳喜、廖珍、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張石蓮、廖萬慶、陳士頭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緣去年十一月冬間,有承祖父遺下沙園一段,址在武營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詳明。憑中引向游番出首承買,經已立杜賣盡根園契字,報據當日時值園價銀,三面議定,隨時備足,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園一賣千休,併無留存價銀找贖之理;祗因宜蘭俗:一賣議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議,游番甘願備出找洗銀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將此找洗銀項五元,吳光寶親收足訖,立出找洗字一紙,付交游番存炤,以後子子孫孫永不敢言找贖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找洗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寶同中親收找洗字內洋銀五元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吳碧山

  為中保人際賜成

  知見媳婦吳楊氏

  在場人長孫春榮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

  ·第五八執照

  鳳字第四十六號執照

  大租戶執照

  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問賦,歸小租戶領單承糧;其有大租戶情願仍舊承糧者,自應另給執照,以憑管業。今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戶許協繼,自向小租戶查開戶名對明司單,計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釐三毫九絲;園四百零五甲一分九釐八毫六絲,呈請立案,應准由縣給發印照,執憑管業。為此,仰該大租戶遵照,須至執照者。

  右仰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許協繼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給。

  縣

  計開大租戶許協繼戶下田園甲則併核定賦額:

  一、原丈中則田一百五十甲五釐三絲,核減二則,炤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七釐。

  又原丈下則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釐三毫一絲,核減一則,炤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分四釐。

  又原丈下下則田三十一甲八分九釐一毫五絲,核減一則,炤不入則田,應完糧銀一十四兩三分二釐。

  又原丈不入則田三分三釐九毫,應完糧銀一錢四分九釐。

  又原丈中則園三十二甲九分五釐三毫二絲,核減二則,炤下下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一錢五釐。

  又原丈下則園九十六甲一分六釐,核減二則,炤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三釐。

  又原丈下下則園一百七甲七分六釐二毫,核減一則,炤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三釐。

  又原丈不入則園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三毫四絲,應完糧銀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七釐。

  統共應完糧銀六百一兩三錢九分,內除光緒十六年被水沖崩案內錢糧銀三十五兩三錢二分外,實應完錢糧銀五百六十兩七分。

  ·第五九莊規禁約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缺;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札諭戳記)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穀無從完納者,將穀租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缺錢債,亦照此辦理』。

  ·第六○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縣丈報□字第□□,此給單 號,業田番主□□□,坐落□□里堡□□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收執。

  光緒□□年□□月□□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第六一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宜蘭縣丈報城字第□□號業田番主天后宮,坐落本城里堡南門街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宜蘭縣田主天后宮收執。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號。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單

  易知丈單

  委辦府正堂楊,為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旨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陞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丈單知照。為此,單給何處佃戶何某,即照現丈實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每甲遞年征納租穀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搧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濕穀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競,毋違,須單。

  計開:

  佃人何某田園,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墾荒埔□甲□分□釐□毫□絲。

  嘉慶十五年九月 日給。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單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為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省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報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桃澗堡霄裡社山仔頂莊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絲□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絲□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毫六絲□忽,勘系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計征屯租穀一十二石四斗□升六合□勺□抄。毋論時價低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匯繳,出單憑執,毋得抗缺致干,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為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陞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飭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併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穀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頭銀一元,炤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匯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倘有棍徒藉端爭佔,許齎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拏究;該佃戶抗缺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該納屯租穀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瀉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簽請■〈勹外云内〉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炤甲■〈勹外云内〉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缺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知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云内〉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日給。

  ·第六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潘烏番叔侄,有鬮分字內各應得水田,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內。該和以應得田,經丈八分二釐零;該烏番兄弟應得田,四分一釐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釐零,前各登明在鬮分字內,各業各掌。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將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領為一紙;又與陳金鑾單內抽出三分三釐零,約照一紙,計單約內共一甲五分八釐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單約又難分拆,於是叔侄相商,邀同房親同堂妥議,但單約無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約字為憑,各為管業,若要用之時,自當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難。自此分約,各業各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分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明:和以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八分二釐零,東西四至俱在各鬮分字內明白。併帶頂房鬮分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自己鬮分字一紙,分管字一紙,新給丈單一紙,陳金鑾單內合約一紙,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八紙,批炤。

  一、批明:烏番、文通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肆分一釐零,東西四至俱在鬮分字內明白。併帶分管字一紙,鬮分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三紙,批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親弟振芳

  公親人親兄長清、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侄烏番、文通

  ·第六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等,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分為兩處,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其一段在東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呂家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七分五釐。其一段在西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記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此田業,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之額,分管約字可據,歷掌無異。因於光緒十四年間,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將此兩段水田聯出為丈單一紙,一甲三分九釐零,戶名系胡顏合。因輝兄弟乏銀別用,抽出東畔水田一段,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永為己業,帶執新丈單一紙,上手石青陽、吳懷康合約字一紙,吳本三、顏宗輝合管約字一紙;輝帶執舊丈單一紙,自己鬮書一紙。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或有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閱比照,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以後,各界各掌,各課各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雅意。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即日四合、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再炤。

  長發其祥。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貞福

  場見人胡炳南、胡火保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

  ·第六五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三十六號業主潘來升,坐落宣化里一圖一區堡,土名山腳莊下下則園六畝八分八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業主古炮典與潘來升,日後古炮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潘來升收執,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號

  ·第六六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一十五號業主陳福傳,坐落宣化區四圖一區,土名林投尾莊中則園五十七畝三分四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此單係典主李朽中承領,日後陳福傳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陳福傳收執。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號

  ·第六七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兵備道夏,為給照承墾事。照得臺灣南、北、中路現均一律開闢,亟應招佃耕墾,以免曠廢而裕民生。今據彰化縣民番陳眉生呈請在眉裡社地方,坐落西港坑處勘有荒埔一段,東至大山腳為界,西至西港社竹圍邊為界,南至湳仔城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出具保結,情願承領試墾成熟,報請勘丈定則陞科前來,應准填給墾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右給屯番陳眉生收執。

  光緒三年九月日給。

  十四年十二月賣過曾君定。

  臺灣兵備道

  開字第四號。

  ·第六八執照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照承墾事。案據乃三進呈稱:於光緒元年間,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併眉社草地主老麼等買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連赤崁頂坪,東至赤崁溝,西至油車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崙頂橫路,立墾炳據,現已開成田園,計粘繪圖一紙,請給墾照等情。當經批示,應候查明頒給在案。復據乃三進呈,催飭據差查稟覆,以乃三進向李九汪等墾過竹仔林等處,先後開成田園,均系屬實,併無與人糾轕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承墾。為此,炤仰該墾戶即便遵照,如有墾內未闢之處,趕緊興工開成田園,報明丈量陞科,以垂久遠,切切,須炤。

  右照給墾戶乃三進子乃宏元准此。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六九墾諭

  總、會辦臺北大科崁撫墾總局謝湯,為發給墾諭事。九月十三日,據南河馬學社莊墾首鍾維英、溫阿景、鍾元慶稟稱:英等自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憲陸俞先行發給諭單,付英收執,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進紮馬學社一帶地方,開闢荒山作種,蓋造房屋,力抵兇番,不避奸險,漸開成業,於去年間,亦經吳委員丈量陞科在案。今已開成,東至大橫龍田北片小龍透下獅頭山崠,與葉家毗連分水為界,西至梯子椩,由西片小龍下伯公樹下透落大坑,與鍾增祿毗連為界,南至大橫龍透柏■〈木塞〉南片大龍,由三嵯崠下馬丹吧曰社龍下落坑對上李仔崠下雙哇龍田南片坡頭坪,與鍾增祿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獅頭山崠田小龍透油楻崠及至梯子椩,與黃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內均已開成田業,併無越界混爭情事,稟請換給印諭收執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墾首既開成田,應准將舊諭調銷,換給印諭,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行收執,此諭。

  溫阿景

  右仰馬學社墾首鍾維英、鍾元慶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七○墾諭

  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為給諭墾單事。照得據獅里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眾學習耕作,迄今歷有數年,所開出麻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西至小崁直透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橫路石岸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佔明爭,有越界址,懇乞給發墾單,以便執業,而杜侵佔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諳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聲稱四至界址併無與鄰墾牽涉,應准給墾單,以憑執業,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陞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諭。為此諭,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此諭。

  右諭仰土目絲大尾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

  開字第五四號。

  開墾成功之證:

  臺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裏興社一下田八分□□絲。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釐。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新竹支廳。

  ·第七一墾照

  墾照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為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闢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陞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藉照而視為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為限,俾可稍示區別。始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陞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為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為此,照仰墾戶李唫興即便收執,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唫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

  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柴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唫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第七二墾照說略

  一、查此種印證主旨,即墾照一體,系諸羅縣許可之證也。當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時臺灣初歸清國版籍,僅得兩載虛期,政令風化初開,百事未備,凡開疆正宜闢土,墾耕事務豈可稍緩乎!為此,縣官出示招民開墾,冀以擴張疆界,而充益國課。無如臺島地廣人稀,阡陌之利未開,賦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請墾者,不問貴賤,悉行照准,祗以速成為效。官將原稟照抄,批示許可,字據蓋用縣印,給付墾戶執憑,聽其備咨招佃興工開墾,三年之後,炤例稟報成科,配納供課。至開墾之初,先則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繼則養佃陸續開墾,故無立定期限;或因許可之地,該墾戶墾成之田園未及半數,中間生變而中止;或財力不繼,而轉給他人墾耕,雖情狀不同,而其接續之權,必有另立契約,而無請官登記。此清代開墾之慣例也。

  一、昔時諸羅縣衙門建設在佳里興堡佳里興莊,距開墾地有五十六里之遙;但稟內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驤將軍之管地等詞。且鹿野草即現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鄭氏時代武驤將軍管地,即鄭氏成功偏將屯兵之地也。然諸羅縣,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諸羅山社,即現今嘉義城地方是也。

  ·第七三執照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唐,為給照管業事。案查新化里哆囉嘓堡埤仔頭莊劉暹,即劉篤稟稱:於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間,用花邊銀六十四大元,憑中張寬良承典蘇回觀課田七分,土名埤仔頭西勢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為四段:一段二坵,東、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坵,東、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莊家田。又一段一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納正供穀二石八斗,又完馬料租穀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亂奔難,契券遺失等情,併粘繳田僯管事甘結到縣。據此,合行給炤。為此,炤給劉篤即便遵照前開界限管業,毋得影混侵越干咎,此炤。

  右照給劉篤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程,為給照事。案據本城內童生林紹伍呈稱:伊遭火災,延燒店屋契據,叩乞給照承管等情。當經批飭取結送候核辦。茲據取具鄰佑甘結呈送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童生即便遵照單內承管;如遇與人爭執,仍檢齊近來糧串,連同此照,呈候訊斷,毋得影射生事,致干查究,此照。計粘單一紙

  右照給童生林紹伍准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給。

  縣行

  承積案總

  一、光緒八年八月間,承父林朝貴明買過本街吳婦店地二座毗連,址在縣街邊北畔朝西,共五進,東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縣衙,北至葉家,逐年配納柴裡社番租銀六錢正,時值價六八平七十六元。

  ·第七五契尾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於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土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於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於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並州縣備案之照根,於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於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並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並送查發,是雜項更嚴於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緣為奸,藉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於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於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並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於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使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稅銀若干;後半幅於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使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使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於民無累、於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一、業戶曾芳源,買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宮前,用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號,右給淡防廳業主戶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廳民曾芳源,買店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第七六契尾後附之規定

  凡置買田地房屋價銀,每兩納稅三分,州縣官於原契後黏給司頒契尾,編列號數;於前幅細書業戶姓名及田房價銀、契稅各數;於後幅司印處大書契價稅銀數目。如契價在千兩以下者,令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匯送布政司查核。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各州縣將所填契尾,黏連業戶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隸州查驗;直隸州申送該管道員查驗;該上司驗明契尾,截裁兩半,定限十日,發還州縣,一給業戶收領,一存俟匯送藩司稽核。倘州縣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隸州查驗不力及逾限不給,或已給而州縣不即發交業戶收執者,均分別處分。

  ·第七七諭示

  恆春縣正堂陳,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田園產業,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為憑,茲恆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陞科、給發丈單以後,越年已久,各業戶轉輾售賣,併不遵例過戶,以致業是人非,有糧無田、有田無糧。本縣照冊啟徵,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稽查根究,實屬為難。本應將現管業戶按律罰辦,姑念榛莽初開,理寬辦理,除諭飭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稟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無論承買年分遠近,統限於八月底止,執持丈單,來縣稟請給照,以憑執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照費銀二角;如逾限不來請照,一經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著落,現管業戶分別罰辦,以為隱匿契稅者戒。此系本縣格外體恤,爾等務須激發天良,依限稟請給照,以免日後糾葛。至於八月以後典買田園,以及房屋等併無丈單隨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完納次年糧賦,均弗得稍有隱漏,致干究罰,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陳行。

  ·第七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灣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札飭遵辦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臺藩憲唐批,據署恆春縣陳令文緯詳請:卑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案奉撫憲批司,已由司詳覆,另檄飭知矣!仰臺南府轉飭遵照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等因。同日併蒙臺藩憲唐札,奉臺撫部院邵批,據恆春縣詳:該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該縣買賣田園,併不遵例過戶,糧稅攸關,自應妥籌辦法,惟所詳示諭置田園業戶,執持丈單赴縣給照,每契價十元,隨繳筆費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飭遵,繳等因,併據該縣具詳前情,各到司。奉據此,查民間買賣田園產業,例應成交後齎契赴縣投稅,粘給司單執憑,一面過戶承糧,以清賦額。今恆春縣以各業戶輾轉售賣,併不遵例過戶,業是人非,按戶催收,跟究為難,請自光緒十九年以前置買田園,執持丈單,赴縣給照管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紙筆費銀二角等語,核之例案,尚無如此辦法。且臺地清丈甫經數年,即有輾轉買賣,契不投稅,糧不過割,該縣自應隨案查明,炤例分別究罰,乃竟請由縣給照,此端一開,難保民間不互相觀望,圖省稅銀,冀免投稅,於稅課不無窒礙,所請立案,斷難准行,應仍飭該縣申明律例,剴切曉諭,凡有從前未稅各契,勒限補稅,併將戶糧收割清楚,免予究罰,現在置買業契,隨買隨稅,隨時過割,以符定制,而安民業。除詳覆撫憲併詳批示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任違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第七九轉行

  代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轉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臺藩憲唐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由司編發,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併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鎮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炤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來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嗣後請領契尾,務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資,一併解繳,毋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行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延,此行。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行。

  ·第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提解事。案蒙臺藩憲沈札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自應隨徵隨解,併將根簿繳查。茲查全臺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僅據新竹、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除鳳山、嘉義兩縣現辦覆丈,另行飭查提解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迅即查明所屬征收稅契,剋日提解司庫,一面仍飭將根簿繳查,毋任壓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將徵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臺藩憲收庫,併將根簿繳查,毋稍壓延,切速,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第八一札飭

  欽命二口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為札飭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炤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稍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第八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臺藩憲顧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併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炤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發。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任違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應即備文赴府,以憑轉請編發;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第八三諭示

  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縣羅,為出示曉諭稅契事。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屋以及承墾番業,巧寫永耕契字,併限滿典契,均應一律投稅;倘有隱匿不稅,或向稅差私相授受,甘花貼費;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一業兩契,種種弊竇,難以枚舉,一經察出,炤例罰半充公,例載功令何等森嚴。況置買田園產業,推收入戶,完納稅契,系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是則契已投稅,名曰紅契,管業誰敢霸佔,非徒目前無事,且無累於子孫,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何須本縣三令五申。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間有知理不明者,置買各項契據,每多吝惜小費,匿不投稅,不自知為要緊,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疊出。為此,諭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舊存白契,以及新置產業契據,併承買番業,巧寫承耕契字,暨限滿典契,一概檢出,來縣投稅,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不但目前無事,且能杜絕子孫後患,竟何樂而不為。自示之後,如敢故違,或被稅差稟究,一經察出,定即照例罰半充公,以杜隱匿。印契未發,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釐餘,併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凜遵,無貽後患,毋違,特示。

  ·第八四執照

  業戶過戶印單執照

  府縣正堂□,今將業戶潘復興於□□□年□□月間,向潘蘇寶堂典下則田一坵,坐落埔社廳西關堡莊,土名阿里史股地方,東至圳為界,西至潘鳴口?卜六龜甲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龜甲為界,計□丈一分□六毛八絲,魚鱗冊坐編元字第一□三十三號,年應配完□□□,合給印單付執,嗣後該業戶典賣,應將此單隨契繳至莊書處推收過戶,另換新印單付執;如無此單,雖自立契據,不作為憑,此照。

  右照付業戶潘復興隨契收執。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給。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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