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丁
清代人丁之一种。明代军队按卫所编组,三分守城,七分屯田,谓之军丁。清改卫所军丁为屯丁,仍耕种屯田,交纳田赋,在有漕地区,则负责运送漕粮。初不纳丁银,康熙十三年(1674),以三藩乱起,军费开支浩大,始照州县人丁之例,派征丁银。为保证漕粮运输,不使民屯相混,政府令其另立户籍,每五年编审一次。编定册籍,由粮道掌管。如私改户籍,窜入民籍,按律治罪。雍正二年(1724)后,无漕地区卫所陆续并入州县,屯丁亦相继改归民籍,惟有漕地区仍保留之,协济漕运,直至清末。又,乾隆年间,台湾高山族人组成屯田防卫组织,其兵丁亦称屯丁。参见“屯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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