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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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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界条约

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条约。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1898.3.6)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翁同龢与德国驻华公使海靖(EdmundHeyking, 1850—1915)在北京签订。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1)胶州湾租与德国,租期九十九年;期满前德国如愿归还租地,中国赔偿一切费用,将较相宜之地,让与德国;德军在胶州湾沿岸一百华里内自由通行。(2)允德国在山东修铁路。由胶州湾经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地达济南及山东边境;由胶州湾经沂州(今临沂)、莱芜达济南。铁路沿线三十华里以内的矿产德国有权开采。(3)在山东举办任何事业,需外人、外资、外国器材时,德国享有优先承办权。同年五月在柏林交换批准。山东遂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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