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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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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钱

①唐后期土地附加税。安史乱后,军费大增,京城百官俸钱减耗。广德二年(764),开征青苗钱,以补充百官课料。由青苗使主管征收。大历初,每亩征收十文,三年(768)每亩加五文。后又加征地头钱每亩二十五文,称青苗地头钱,共四十文。五年,诏令“一切以青苗钱为名,每亩减五文,征三十五文。随征夏税时,据数征纳”。八年,每亩减为十五文。建中元年(780),青苗钱归入地税同时征收。贞元八年(792),亩增三文。此后税额大体为每亩十八文。②北宋初,陕西籴买粮食,岁预给青苗钱,天圣时罢。皇祐间,陕西戍兵众多,军食不足。李参为转运使,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③宋神宗时行青苗法,其贷出之钱亦称青苗钱,有关贷还的规定,亦多依陕西青苗钱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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