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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咸丰四年(1854)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趁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擅将原订的《上海租地章程》改为本章程,六月十一日(7.5)由三国领事予以公布,事后移文通知上海道台追认。共十四款。另附条例、条款各一件。章程确认了1848年扩大的租界地界,规定在租界内设置巡捕、选派一个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委员会征集税收(此委员会即不久成立的工部局),并行使司法权。从此,英法美三国领事在租界内实行殖民主义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