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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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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夫

余(餘)

战国时国家授田对象之一。《孟子·滕文公上》:“余夫二十五亩。”《周礼·地官·遂人》:“上地夫一㕓,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㕓,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㕓,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余夫之身份与授田量有五说:(1)《孟子·滕文公上》赵岐注:“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小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谓之余夫也。”其所受田、莱之比例,当如《周礼》所言上、中、下三等。且“余夫”只受田,“不当征赋”;(2)《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古代授田“五口为一家”,“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3)《汉书·食货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郑玄《周礼》注亦引此说;(4)《周礼·地官·载师》贾公彦疏,同意“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之说,但认为《孟子》所言受二十五亩田之“余夫”,乃“年二十九以下未有妻”者,《周礼》所言“余夫”则是“三十有妻”,与正夫同样“受田百亩”者。并疏《遂人》云:“六遂之中,家一人为正卒,第二者为羡卒,自外并为余夫”,凡余夫,不任力役;(5)孙诒让《周礼正义》谓:“余夫之名与正夫皆起于一夫一妇”,凡年二十以上已娶妻授室,但尚未与父兄分居自立门户之正夫子弟,皆为“余夫”,受田量为二十五亩。“余夫”即“羡卒”,不服兵役,而服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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