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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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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屯

历代所行屯田主要形式之一。即由政府召募、迁徙民户所行之屯田。西汉文帝十一年(前169),采纳晁错建议,募民垦耕北方边郡,首创屯田法,亦开民屯之端。武帝时,因对匈奴战争的胜利,多次向边地大规模移民垦荒,使民屯大大发展,且形成制度化。元狩四年(前119,一作三年)徙关东贫民七十二万五千余口往陇西(治今甘肃临洮南)、北地(治今甘肃庆阳西北)、西河(治今内蒙古东胜)、上郡(治今陕西榆林东南)等地垦荒,由政府供给衣食,贷与产业。东汉初,又于内地实行屯田。三国时,曹魏广行民屯,所募农民称屯田客,并规定官给牛、种,所获官得六分,民得四分,自有耕牛者,官民对分。两晋南北朝亦行之。唐、宋时,民屯又称营田。唐代民屯在京畿者,隶司农寺,外地属州府,从农村征调屯丁耕垦。北宋民屯(营田)与军屯(屯田)本有不同,后不限兵民,已名异实同。南宋绍兴末至乾道间,因屯田所得不偿所费,浙西、江东民屯则多行出卖。元代的民屯有编户、漏籍户、协济户、佃户、放良户、阑遗户等各种民户。屯田土地主要是官田,尤以荒田旷土为多,耕牛、农具、种子,大部分由官府提供,屯田户向官府交租。明洪武三年(1370),遣苏、松、杭、嘉、湖五府民无田者往屯临濠。二十一年后,屡迁山西泽、潞、沁三州无田者往屯北平、山东、河南三布政使司。永乐元年(1403),继续移民于宽乡屯垦。清代民屯有行于各直省及新疆地区之别。顺治元年(1644),准州县无主荒地给流民屯种,无力者官给耕牛、种子,量收租银或屯粮,以供兵食。各省屯租品色、多寡不一,民屯租额多高于民田科则。顺治七年始,屯田相继准照民田起科。乾隆二十六年(1761),陆续从甘肃、陕西等地迁移回、汉农民至新疆屯田,又称“户屯”。每户给地三十亩,供给种子、口粮、耕牛、农具等,定六年后升科,每亩纳租银五分或细粮八升。同治初改当年升科。通常为三年。光绪时改以二人为一户,每户给地六十亩。参见“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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