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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律规定殴人致伤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养被害人,如被害人在期限内平复,即减轻犯罪人的刑罚;如被害人在期限内死亡,则对犯罪人以杀人罪论处。所定的期限称为辜限。春秋时已有此制。唐律视伤人手段和轻重程度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以后历代沿用,略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