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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八

户婚门
立继类
当出家长(蔡久轩)
生前乞养(赵庸斋)
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
(胡石壁)
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
吞并(胡石壁)
已立昭穆相当人而同宗妄
诉(翁浩堂)
立昭穆相当人复欲私意遣
还(王留耕)
*已有亲子不应命继(天水)
*继絶子孙止得财产四分
之一(刘后村)
立继营葬嫁女并行(建阳)
诸户絶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
入其业入学(李文溪)
利其田产自为尊长欲以亲
孙为人后(李文溪)
嫂讼其叔用意立继夺业
(邓运管拟姚立斋判)
父子俱亡立孙为后(建仓)
所立又亡再立亲房之子(建仓)
命继与立继不同(拟笔)
再判
*先立一子俟将来本宗有昭
穆相当人双立(方铁庵)
治命不可动摇(人境)
后立者不得前立者自置之田

户絶
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
絶(叶宪)
归宗
子随母嫁而归宗(蔡久轩)
出继不肖官勒归宗(翁浩堂)
衣冠之后卖子于非类归宗后
责房长收养(翁浩堂)
分析
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
(刘后村)
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
抱养子析产
检校嫠幼财产(吴雨岩)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
廷封桩物法(胡石壁)
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
孤幼
同业则当同财(蔡久轩)
鼓诱卑幼取财
监还塾宾攘取财物
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胡石壁)
女承分
处分孤遗田产(范西堂)
遗嘱
假伪遗嘱以伐丧(蔡久轩)
女合承分(范西堂)
诸侄论索遗嘱钱(范西堂)
别宅子
无证据(范西堂)
义子
背母无状(蔡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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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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