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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七

户婚门

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
摇动(吴恕斋)
兄弟一贫一富拈阄立嗣
(吴恕斋)
吴从周等诉吴平甫索钱
(吴恕斋)
探阄立嗣(吴恕斋)
先立已定不当以孽子易之
不当立仆之子
不可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别
行选立(吴恕斋)
同宗争立(韩竹坡)
争立者不可立(叶岩峰)
婿争立(叶岩峰)
下殇无立继之理(叶岩峰)
已有养子不当求立(叶岩峰)
官司斡二女已拨之田与
立继子奉祀
立继有据不为户絶(司法拟)
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

(通城宰书拟)

官为区处(韩似斋)
房长论侧室父包并物业

(韩似斋)
正欺孤之罪(许宰)
宗族欺孤占产(吴恕斋)
归宗
仓司拟笔
提举判
女受分
遗嘱与亲生女(吴恕斋)
出继子不肖勒令归宗(拟笔)
出继子破一家不可归宗
断(韩竹坡)
阿沈高五二争租米(吴恕斋)
遗腹
辨明是非(叶岩峰)
妄称遗腹以图归宗(叶岩峰)
不当检校而求检校(叶岩峰)
义子包并亲子财物
欺凌孤幼(吴恕斋)

《名公书判清明集》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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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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