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傳三九九南陽(范)〔茨〕充為(吳)桂陽太守〔一〕,教民植桑絺紵之屬,養蠶織履,民得利益。(孫。王。汪。黃)──御覽卷八二五〔一〕茨、范形近而訛,據范書循吏傳及注引東觀記改。又桂陽郡乃荊州之郡,非吳地之郡,「吳」係衍文,故刪。
四○○龍丘萇,吳郡人,篤志好學。王莽篡〔位〕〔一〕,隱居大山〔二〕,以耕稼為業,公車徵〔三〕,不應。更始時,任延年十九,為東部尉,折節下士,鍾離意為主簿,自請萇為門下祭酒。教曰:「龍丘先生,清過夷、齊,志慕原憲〔四〕,都尉洒掃其門,猶懼辱之,何召之有!」〔五〕(汪。黃)──天中記卷四○ 〔一〕據御覽卷五○二補。
〔二〕按范書本傳作「太末」,係縣名,屬會稽郡,境有龍丘山,乃龍丘萇隱居處。此作「大山」,誤。
〔三〕「徵」原誤在「不應」下,據御覽卷五○二改。 〔四〕原憲字子思,孔子弟子。孔子卒,亡于草澤,不以無財貧賤為病,而以學道不能行之為恥,故子貢曾為此而自慚。事見史記仲尼弟子列傳,亦載莊子讓王篇。
〔五〕此條御覽卷五○二引作謝沈書,汪、黃兩輯入謝承書,恐非。二謝書易相混,古已有之,至清因推崇承書而愈甚。天中記引作承書,疑其實出自御覽,今據以錄而俟攷。
四○一許荊字子張。少喪父,養母孝順。家貧為吏,無有船車,休假,常單步荷擔上下,清節稱於鄉里。(姚。王。汪。黃)──初學記卷二○○御覽卷六三四范書循吏傳注
四○二許荊兄子〔世〕常報讎殺人〔一〕,怨家會眾操兵至荊家,欲殺之。會荊始從府休歸,與相遇,因出門解劍長跪曰:「前無狀相犯,咎皆在荊不能相教。兄既早歿,一子為嗣,如令死者〔二〕,傷其滅絕。今願殺身,代之塞咎,雖死已往,猶謂更生。」怨家扶起荊曰:「許掾,郡中稱為賢,吾何敢相侵。」因遂委去。(姚。王。汪。黃)──初學記卷一七○文選卷四六任彥昇王文憲集序注御覽卷五一二又卷四一六 〔一〕據文選卷四六任彥昇王文憲集序注及御覽卷五一二補。 〔二〕「令」原誤作「全」,依御覽卷五一二逕改。
四○三郴人謝弘等不養父母,兄弟分析,因此皆還供養者千有餘人〔一〕。(姚。王。汪。黃)──范書循吏傳注
〔一〕時荊為桂陽太守。耒陽蔣均兄弟爭財,訟於荊。荊以教化不行乞詣廷尉受罪,均兄弟感悔,故謝弘等聞而感化,俱還供養。 四○四孟嘗遷合浦太守。郡不產穀,而海出珠寶,〔舊採珠以易米食〕〔一〕。宰守貪求,〔使民採珠,積以自入〕〔二〕,不知〔紀〕極〔三〕,珠遂漸徙於交阯。行旅不至,民皆饑死。嘗革易前弊,不逾歲而〔去〕珠皆還〔四〕。上聞徵之,嘗歸,民(交)〔吏〕攀〔車〕戀之也〔五〕。(姚。王。汪。黃)──書鈔卷七五○類聚卷八四事類賦注卷九書鈔卷三五又卷七六
〔一〕據類聚卷八四補。
〔二〕同右。 〔三〕據范書循吏傳補。
〔四〕據書鈔卷三五、類聚卷八四補。 〔五〕據書鈔卷七六改補。
四○五「非腹背之毛,羽翼之佐也。」〔一〕(姚。汪。黃)──書鈔卷四九
〔一〕乃尚書楊喬薦孟嘗書之文。
四○六遷張掖太守〔一〕。歲飢,開倉賑民,一郡得全,順帝嘉之。──書鈔卷七四 〔一〕太守者,第五訪也。 四○七劉寵遷會稽太守,簡煩除苛。──書鈔卷七五
四○八劉寵為司徒,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