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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中)

  職官

  官制官秩政績

  俗化文翁,媲成都於齊、魯;風移任錫,進服領於中華。古者天造草昧,具有經綸,故文軫聲教炳焉與三代同風。蘭僻在海壖,欣瞻露冕,二十年來,咸蕭規曹隨,或裴清王簡,舉能其官,各揚其職,流風正未艾也。後之覽者,得與二、三執事,共奏海宇昇平,豈必有昔襦今褲之別也耶?志職官。

  官制

  官秩

  政績

  ·官制

  噶瑪蘭通判一員,嘉慶十七年設,仿照澎湖通判,管理命盜雜案及徵收銀榖等事,駐劄五圍。遇刑名案件,由臺灣府審轉。倉庫仍歸府稽查,以專責成。

  分駐頭圍縣丞一員,嘉慶十七年設,仿照淡水艋舺縣丞,為專管捕官。道光六年准兼查(烏石港、加禮遠)船隻。

  羅東司巡檢兼司獄事一員,嘉慶十七年設,為專管捕官。因該處墾荒未透,政務亦簡,援照竹塹巡檢之例,與印官同城兼管司獄事務,時往羅東等處稽察。俟戶口日眾,應否移駐,隨時酌辦。

  附考

  康熙三十年奉旨: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內,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品級相當堪補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其加二級,稱職者准其加一級,以示鼓勵。八年奉准:嗣後調臺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

  雍正十一年覆准:臺灣道員准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參將等官之例,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臺半年之後,令各該負交代清楚,回至內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理,地方安謐,俱准其以應陞之缺即用。再查道府應升之缺,俱係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於本省,遇有應陞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

  乾隆七年議准:臺灣知府缺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員,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吏部於本內聲明。其臺灣知縣缺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員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官,於應升人員內揀選調補。

  乾隆八年奉上諭:外省佐雜等官,朕俱已給賞養廉,各就該省公項所餘以分多寡之數。查福建一省,每員止給銀二十兩,未免用度不敷,可為軫念。著從本年為始,將通省大吏、佐雜等一百九十八員,每員加倍賞銀二十兩,以資養贍,在鹽道庫盈餘項下支給。

  又議准:臺灣訓導三年報滿,准其調回內地即升。遇應升月分,以縣丞、府經等官升用。如該員俸次應升學正、教諭之時,吏部截定俸次,令該督撫挨次論俸升用。

  又議准:嗣後臺灣府、廳、縣,准其照道員、教職等官一體三年期滿報明。該督撫照例具題,分別升用,免其留臺協辦。

  康熙六十年議准:臺灣文武大小各官,不許攜帶眷屬。雍正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挈眷過臺。

  道光四年,吏部「重修則例」卷七云:一、臺灣道並臺灣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請旨簡用。其餘臺灣各缺,俱令該督、撫於內地屬員內,揀選賢能之員,調補升用。無論年歲若干、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均准其攜帶。其不願者,亦聽其自便。同知、通判、知縣,無論歷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縣本缺中簡繁要,但得人地相宜,悉准調補(內地久任海疆各缺,俱不得援引比照)。其知縣內有籍隸廣東者,惟惠、潮、嘉三屬人員不准選調,餘俱與別省通行精擇。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均以到任日起,計扣五年。府經、縣丞以及雜職等官,亦由內地人員調補。佐雜中有明白幹練之員,雖籍隸粵省,仍准選調。均以候任日起,計扣五年。該督、撫詳加甄別,果係才守兼優,實心辦事,道員、知府給咨送部引見,侯旨陞用。同知、通判、知縣、俱遇有臺灣應陞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至佐雜等官,果能稱職,出具考語,咨部注冊。無論該省有無薦舉卓異人員,遇臺灣應升之缺,即行題咨陞補。以上臺俸期滿之同知、通判、知縣、佐雜等官,如遇有內地應升缺出,令該督撫先將臺俸期滿之員升用一人,次將內地應升之員升用一人,仍照例一體分別題咨辦理。其應行引見者,仍照各省題升人員之例,一體令其送部引見。到任未屆五年者,概不得以他缺題咨升調。至該員等論俸推升,亦應扣滿五年後,再行按班升選。其新設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通判、頭圍縣丞、羅東巡檢兼管司獄事務缺出,該督、撫即於臺地現任人員內酌量調補。五年俸滿,亦照臺俸人員期滿之例,即行升用(以上新設通判、縣丞、巡檢各缺,例由臺缺人員揀調,毋庸計扣臺俸年限,悉准調補。如調任後升,准其接算前後俸次報滿)。

  再,臺灣巡檢無應陞之缺,內地應升。惟主簿一缺,如到任五年以上者,咨部量予主簿升銜。俟再滿三年,始終奮勉,咨部准其照升銜遇缺升轉。其教授等亦由內地人員內調補。臺灣府學訓導並臺灣等四縣教諭、訓導缺出,先盡泉州府屬之晉江、安溪、同安,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詔安等七學調缺教職內揀選調補。倘有不敷,或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調補。俱俟到任三年俸滿,令該督、撫俟該員將滿之時,於五月以前,先行揀選調往;令俸滿之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凡調任之員,除庸劣不堪者,該督、撫隨時咨參外,其期滿調回之日,該督撫詳加甄別,果能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或一時無應升之缺,准令該督撫咨部,以原官補用,將應升之處帶於新任。如係循分供職者,將俸滿應升之處查銷,仍以原官補用。其有辦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參,勒令休致。

  ·官秩

  噶瑪蘭通判(嘉慶十五年四月開疆,十七年八月各員到任)

  楊廷理:廣西柳州人。由拔貢捐復知府。嘉慶十五年四月委辦開蘭事宜,十七年九月初八日接鈐記任事。臘月初旬卸委。有傳。

  翟淦:山東淄川人。由應例同知,十七年八月初十日借補,二十二年六月在任開缺。有傳。

  范邦幹:浙江會稽人。由供事南投縣丞,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護。

  陳蒸:雲南彌勒人,浙江籍。由進士鳳山知縣,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署。

  高大鏞:湖南桃源人。由舉人知州,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借補。

  范邦幹:見前。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再護。

  姚瑩:安徽桐城人。由進士臺灣知縣,道光元年正月二十四日署,升臺灣道。

  羅道:安徽歙縣人。由斗六門縣丞,元年九月初一日護。

  吳秉綸:湖北東湖人。由舉人知縣,二年二月初六日署。

  羅道:見前。二年十一月初五日再護。

  呂志恆:江蘇陽湖人。由縣丞加鹽副使,三年七月初一日借補,升臺灣府。

  烏竹芳:山東博平人。由舉人知州,五年六月初八日署。

  史慶芬:江蘇丹徒人。由布都事,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署。

  洪煌:浙江錢塘人,安徽籍。由應例同知,七年三月十三日署。

  李廷璧:雲南晉寧州人。由舉人彰化知縣,九年十二月初八日署。升鹿港同知。

  薩廉,鑲紅旗滿洲人。由筆帖式加同知,十年二月十五日署。

  仝卜年:山西平陸人。由進士惠安知縣陞補,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任;升臺防同知,以知府用。

  魏瀛:湖南衡山人。由舉人鳳山知縣,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署。

  葉之筠:江西新建人。由舉人政和知縣,十五年七月初一日署。

  柯培元:山東膠州人。由舉人甌寧知縣,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署。

  葉之筠:見前。是年十二月十六日再署。

  李若琳:貴州開州人。由舉人漳浦知縣,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署。

  閻炘:河南新鄭人。由進士羅源知縣,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署。

  徐廷掄:江蘇宜興人。由舉人崇安知縣陞補,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任。

  朱材哲:湖北監利人。由進士庶常改部外補同知,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署。

  楊承澤:貴州銅仁府人。由廩貢澎湖通判,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任。

  卓津:正黃旗滿洲人。由監生加捐主事候補通判,二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署。

  董正官:雲南太和人。由進士霞浦知縣陞補,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任。

  頭圍縣丞

  胡桂:山東膠州人。由應例巡檢,在蘭設官前,以彈壓委員代徵嘉慶十五、十六兩年倉榖。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代理。

  周翰:□□□□人由□□十七年十二月署。

  范邦幹:浙江人。以羅東巡檢,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兼署。

  溫溶:直隸昌平州人。由吏員捐府經,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署。

  范邦幹:見前。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再兼署。

  沈曰源:江蘇上元人。由監生貓霧揀巡檢,二十二年六月初七日署。

  張炘:陝西三原人。由議敘補羅東巡檢,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兼署。

  丁嘉植:順天大興人,江蘇籍。由附監斗六門縣丞,二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在郡調補。

  張炘: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再兼署。

  朱懋:浙江會稽人。由布都事,道光二年五月十七日署。

  張炘:四年十月十四日再兼署。

  丁嘉植:見前。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回任,仍在郡。

  張元疆:安徽桐城人。由署羅東巡檢,六年八月初八日兼署。

  張炘: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再兼署。

  牛壽增:順天大興人,天津籍。由監生刑司獄加縣丞,九年五月初二日調補。

  宋丙:順天大興人,浙江籍。由附監未入流,十三年二月署。

  牛壽增:見前。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回任。

  潘振玉:順天大興人。由監生,十七年六月初三日署。

  李清溎:山東諸城人。由監生,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署。

  易金杓:江蘇儀徵人。由監生南安縣丞,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任。

  梁定和:廣東茂名人。由監生報捐縣丞,二十一年七月初三日署。

  周晉昭:湖南長沙人。由吏員從九品,二十四年二月初十日署。

  鄭元杰:浙江山陰人。由義首試用縣丞,二十五年八月初三日署。

  王霈:直隸宛平人。由監生准升縣丞,二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任。

  張傳敬:貴州貴筑,原籍安徽桐城。由內閣供事分發,咸豐元年四月二十六日署。

  王霈:見前。咸豐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回任。

  羅東司巡檢

  范邦幹:浙江會稽人。由主簿,嘉慶十七年八月初六日補。

  張炘:陝西人。由吏員,二十二年五月初一日選補。

  沈曰源:江蘇人。由署頭圍縣丞,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兼署。

  張炘:見前。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回任。

  張元疆:安徽人。由監生捐從九品,道光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署。

  張炘:七年六月初二日再任。

  牛壽增:順天人。由頭圍縣丞,九年五月初二日攝。

  王霈:順天宛平人,江蘇籍。由監生典史,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陞補。

  宋丙:順天大興人,浙江籍。由附監未入流,十年十二月初九日署。

  王霈:見前。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回任。

  牛壽增:見前。十三年十二月初三日兼署。

  謝玉階:甘肅寧夏人。由監生,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署。

  張伯藩:江蘇武進人。由附監,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署。

  王霈: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再補。

  梁定和:見前。二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兼任。

  周晉昭:見前。二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兼任。

  鄭元杰:見前。二十五年八月初三日兼任。

  冉正品:四川廣元縣人。由吏員,三十年二月初二日署。

  鄭元杰:見前。三十年二月八日再任。

  吳湛恩:安徽桐城人。由附貢笨港縣丞,咸豐元年三月十三日任。

  沈樹政:浙江山陰人。由監生從九品,二年三月初十日署。

  ·政績

  楊廷理,字雙梧,廣西柳州人。負性剛斷,練達老成。初由拔貢知侯官縣,洊陞署臺道;以清查案謫戍伊犁。嘉慶八年,奉赦南還。十一年捐復知府。引見時,垂問及噶瑪蘭,廷理直奏當開,得旨乘傳來閩查辦,頗為他案所牽制。三度入蘭,始於十五年四月奉委開疆,得遂前請。總督方維甸授以創始章程,廷理因地制宜,力裁業戶,不避勞怨。稟復語中所稱:『殫一己之心思,耐三月之勞勩;奉十八則之憲令,成億萬載之良規。使善良者知有官之可樂,奸猾者知有法之可畏』。洵實錄也。先是,丁卯秋,將會擊海寇,入援蘇澳,漳人送之於溪北,泉人迎之於溪南。其望之也若時雨。曾攝蘭篆數月,旋以調補建溪守去。廳人思其創建之功,且有捍禦力,設主於文昌壇右,生為祀之。所著有「議開蛤仔難節略」、「東游草詩」各一卷。餘不悉載。

  翟淦,字榆園,山東淄川人。應衡工例得官同知。悃幅無華,精誠奮勉。先署淡水同知,攝嘉義縣篆,剔釐積弊,塵牘一清。嘉慶十七年,蘭初設官,大吏察其能,即以之借補通判。淦冒雨捉裝入境,但見荒埔一片耳。於是上自壝壇、城池、文武衙署、倉庫,下至兵房、監獄,彙作十七案工程,先行整頓,次第改觀。時復周歷田舍,履勘漳、泉、粵三籍,奏定疆界。就中加留餘埔,以酌給化番。尚有未墾荒埔四千餘甲,限年報陞,肥磽不能一律,淦為之酌中定制,公私稱便。而最繁者尤莫如開蘭創始事宜,創始未盡及善後一切事宜,條款百數十端,洪纖悉備,利弊必周。他手頭繁緒亂,展轉因循;而淦則文移往復,商榷再三,務在合人情而宜土俗。雖集思廣益,得之幕友任元逵力者為多;然淦素精強,事必躬操,物無遁影;即無事而兀坐,終日亦未嘗有惰容也。在任五年,積勞成瘵,竟以二十二年夏歿於公廨。廳人感之,相與設奠位於楊廷理之右,而以陳蒸附焉。陳蒸者,雲南籍浙江人;由進士調補鳳山知縣,二十二年秋,檄署蘭篆。惜士愛民,不名一錢。考其治績,蓋無一不以楊、翟為法云。

  姚瑩,號石甫,安徽桐城人。嘉慶戊辰進士,歷任平和、龍溪知縣。鋤會匪,靖閭閻,時稱治最。調知臺灣縣,移署蘭廳。值開蘭未久,瘴癘頻發,瑩心勞撫字,志格幽明。旋以丁艱寓郡,臺守方公傳檖延置幕中,凡開蘭十八則事宜,逐一覆核詳定,皆其殫心力為之。道光中,陞遷內地,由同知奉旨升授臺澎道,以撫綏海宇為己任。適廳員李若琳清釐地畝,飭令加留書院租榖以贍膏火,多撥隘糧以衛民佃。繼開蘭考,詳請奏定附學名額。■〈口英〉夷窺伺臺地,與達鎮軍同心籌畫,防堵極為嚴明。嗣因吏議去官。旋奉恩旨,以同知用,分發四川。嗣調兩淮整飭鹽務。咸豐元年,擢陞湖北鹽法道,現升廣西按察使。所著有「石甫文鈔」、「東槎紀略」等集,行於世。

  仝卜年,號磵南,山西平陸人。嘉慶十六年進士,分發廣東,移任閩南。所在鋤奸剔弊,百廢俱舉。以惠安城工告竣,調補來蘭。適當夫匪猖獗之後,一、二不逞,尚沿餘習。甫下車,立懲十數人,由是根株盡絕,政簡刑清。蓋其為治若神明,內外不敢欺,凡所關於地方與利於民者無不為。制憲巡臺,紳士相率籲請留任,程公素稔其廉,許之。先是城中茅舍雜處十餘區,大者數百間,連年不戒於火;卜年出資募工,置窯而平其直,便民磚瓦以易茆,蓋踰年而回祿之患以息。蘭童向附淡學科進一名,卜年以千里跋涉,盤費維艱,人文終無起色,議就書院經費之內,按名酌貼;於是踴躍爭赴,不數年間,由廳開考錄送學道轅,歲進得如澎湖例,以最特補臺防同知。屬洋禁綦嚴,公私消乏,終不墮其所守。陞知臺灣府數年,叢挫尤甚,辭老病不得,竟以勞瘁卒於官。通臺惜之。

  葉之筠,號真葊,江西新建舉人,由政和縣調補鳳山,兩署蘭廳。慈儉肫誠,廉隅自矢。承仝任百廢俱舉之後,凡事不煩,而民不擾,亦卓然循吏也。

《台湾文献丛刊160 噶玛兰厅志》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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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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