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給墾字
第二節贌耕字
第三節典賣字
第四節退佃字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第節其他契字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第一節給墾字
(一)
本衙馬鳴山莊地,內給出水田一甲二分,付佃蔡贊亨前去開墾成田,初年、二年一九五抽,三年依例每甲納經風扇淨乾好粟八石,車運到倉交納,不得短少,給批,付照。
業主陳衙
雍正三年十月日給。
(二)
立招批業主簡琳芳,有明贌南大肚番愛箸魯霧莊園埔一所,今有林生亨願自備牛工種前來耕種,時約定每甲園埔願貼犁頭五十兩,以為開圳費用之資。其銀即日交訖;其園埔隨即丈明十甲,界址分明,議定每甲佃首年納租粟五石滿,次年納租粟八石滿,以後每甲納租粟八石滿,永遠定例。其租粟至收成之日,務要重風扇淨,車運到鹿仔港交納,不敢少欠誤課;如有拖欠租粟者,任從業主起耕招佃。倘日後奉憲縣主到莊清丈,俱要照甲納租,佃人不得異言;但佃人要回家之日,先問明業主之後,任聽其脫替,工本業主不得均分。委系二家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批是實。
內分達皆弟名下園埔三甲銀一十五兩正。
內分此沐姪名下園埔二甲銀一十五兩正。
雍正七年(己酉)正月日立招批。
業主□□□
知見人陳紹慶
代筆人林利壽
(三)
立招佃人業戶李朝榮,明買有大突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劉巴來,東至柳仔溝埤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入社大車路為界,北至黃邦傑厝後港為界,四至明白。今有招到李思仁、賴束、李祿亭、梁學俊等前來承贌開墾,出得埔銀六十五兩正,情願自備牛犁方建築坡圳,前去耕墾,永為己業。曆年所收花利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經丈八十五石滿斗為一甲,每一甲經租八石,車運到港交納。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生端反悔,增加減少,亦不敢升合拖欠;如有拖欠定額,明官究討。口恐無憑,立招佃一紙存照。
即日收過埔銀完,再照。
雍正十年十月日。
立招佃人李朝榮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遇朥■〈月胥〉。今有王及歡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耗粒,俱作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耕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八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埔,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乾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榖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退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此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
業主楊□□
知見管事□□□
(五)
本宅承買惡馬草地一所,立名德頤莊,現在開圳灌溉禾苗,招佃墾耕,上供國課,下給家計。茲據佃人張強,備銀五兩前來承贌,犁份一張,照官尺丈明配田六甲,又每張犁份議貼水圳銀三兩。其犁分銀五兩業已收明外,所有水圳銀,俟水開到田之日,立即交明,以資工費,不得拖欠。其地丈明,付與該佃自備牛工、種籽,蓋房居住,前去墾種為田。至該佃應納租粟,以雍正十二年為始,每甲照莊例:初年納粟四石,次年納粟六石,第三年納粟八石,永為定例。俱系滿斗,經風扇淨,車運至鹿仔港、水裏港船頭交納,無論豐歉,開透不透,按甲輸納,不得藉端少欠升合。至該佃所耕之田,如欲變退下手頂耕,及招夥幫耕,務須先報明頭家查明誠實的人,方許承招,不得私相授受。在莊務須恪守莊規,不許聚賭、容匪、打架、宰牛等項;如有違犯,立即呈官究逐出莊,不得藉端生事。合給佃批,付執為照。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德頤莊業主□□□
(六)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斗租;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榖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車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並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為執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
立招佃批業主□□□
(七)
給佃批業主楊興祖,有明買大肚四社草地,經報科給墾。今有林任兄前來贌犁份四甲前去墾耕,約首年納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第三年納租粟八石滿斗,永為定例,運到大肚渡頭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濫冇。其開築圳水並歷年收補工資,照莊例均出。倘欲將田變賣,必報明業主管事,不得私相授受匪人,在莊騷擾,合給佃批一紙付照。
其犁份銀已收訖,再照。
乾隆二年正月日給。
佃批業主楊興祖(即三祐)
(八)
立墾單字人業主蕭因,所轄草地內有荒山一所,址在開元後山,土名界址寮,東至灣坑岑下,西至簡家田,南至坑崁下,北至簡家田,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茲有崎頭莊佃人林降,欲自備工本開墾耕築,前來給單;爰是踏明界址,交與佃人林降任從墾築。山田耕成之後,逐年配納大租二斗,永為降之己業,日後該業主子孫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四年三月日給。
墾單字業主蕭□□
(九)
立給佃批南崁虎茅莊業主周添福,有前年明買番地一所,土名虎茅莊,經請墾報課在案。今有佃人葉廷,就於本莊界內虎茅莊認耕犁份二張,每張以五甲為準,不得多佔埔地,拋荒誤課。開築圳水佃人,自出工力開水耕種,年所收稻穀及麻豆雜子,首年、次年照例一九五抽,每百石業主得一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至第三年開成水田,照例丈量,每甲約納租榖八石滿斗,雖年豐不得加增,或歲歉亦不得短少。務備乾淨好榖,聽業主煽鼓,約車至船頭交卸;如有短欠租榖,將田底聽業主變賣抵租。若租榖拖欠,日後佃人欲將田底別售他人,務須向業主言明,另換佃批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合給批付照。
乾隆四年十二月日給。
(一○)
立墾單字人業戶張和中,向官給串,開墾草地荒埔一所,坐址在西螺北勢清水仔,東至東螺保十八埒田為界,西至深坑仔路番仔埔為界,南至檨仔腳崁下為界,北至東螺大溪為界,四至分明,整頓農椇,招至西螺新街佃戶高宗基等前來認主立單,開墾耕種,熟園遞年配納大租一九五抽得,凡有耕種五穀、雜子,冬屆之期,前來請主捐抽,以納供課。此系業佃兩相允諾,立字為憑,萬古遺存,永為己業。似此開墾,關係徵重,誠恐日久荒蕪,特立開墾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七年二月日。
業主張□□
代書人姚瑞章
立開墾單字業戶□□□
(一一)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納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曬乾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榖,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業主張□□
管事□□□
(一二)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崙中,茲佃與李旺犁份三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豆、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並三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東至番仔車路,西至海,南至溪,北至大崙尾崎仔頭倒水為界。
乾隆十五年二月初二日給。
業主□□□
(一三)
立批業主本宅置糧田莊地一所,土名大溪墘中興莊前田,犁分一張半,帶圳水一分半灌溉,東至東勢屋墘古路透溪為界,西至林養田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埔頂車路為界,四至分明。今有佃姜殿高自己前來給出墾單,子孫永遠管業,領批耕作,逐年租榖隨年情豐凶,早季收成完竣,憑宅照例一九五抽的。其租粟車至本館交納,以憑供課,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聽本宅另招耕納,以免誤課。每年未有抽的,不得擅自私相糶賣,亦不得窩藏匪類開貼等情;如有查出,稟官究逐,不得徇情,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六年十二月日給批。
(一四)
給墾批人貓哩錫口莊業主何周沈,先年有明買錫口莊番林埔地一所,年納番地租有據,經升科報課在案。今有王福秀前來認佃,坐址於中坡山腳,南至簡立哥,北至藩賢哥,西至溝,東至厝地,四至分明為界。秀哥自備工力、農具等項,前去墾耕成田,跟同踏明現田八分,登帶大租六石四斗,逐年運到公館,當風扇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其田候通莊清丈,除八分以後伸出,田底甲聲再按莊例四六均分,業四佃得六,不敢異言阻執。仍在莊各安事業,不許竊匪聚賭、酗酒打架等情;如有等情,刻即鳴官究逐。倘若別圖生理,欲轉退他人,須向業主言明,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十七年二月日給。
(一五)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管下武西堡,坐落土名羅厝莊前有荒湳地一片,茲因不成片段,誠恐久荒累課,茲招到佃人黃定前來給墾開荒。業主經丈田七分,年帶納大租粟五石六斗正,其荒湳地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自己及邱家二人田為界,西至湳岸為界,南至邱家田尾荒埔為界,北至自己出水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交付黃定前去掌管耕作,收成花利,永為己業,業主亦不得另給他人。其大租每年交納,給出完單,不敢短缺;如有短欠,任從業主起耕招佃,抵還國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立給。墾字付佃人黃定
(一六)
立給墾單人業主蕭聯豐,有旱埔園二埒,坐落低水埔。上埒園東至崁,西至圳,南至辜宅,北至賴宅。下埒園東至賴宅,西至林宅,南至賴宅,北至林宅,四至俱各明白。今招陳宅認佃耕作,議約犁頭銀二十大員。銀即憑中收訖;園即自備牛犁、種子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四釐,每年應納業主租粟六石五斗,應車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六合,該佃戶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欠等情,應聽業戶召佃別耕。其園亦無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業主抵擋,不干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面劍銀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每年應納租粟六石五斗六升,應車租粟三石九斗三升,再照。
乾隆十九年正月日。
為中人黃猛視
立給墾單業主蕭聯豐
知見人陳天成
(一七)
立給佃批業主黃朝宣,因前佃羅禹臣經為業佃至愛,有給出埔田一塊,坐落土名羅厝莊後,東至小溝,西至邱家,南至本莊車路,北至邱家,四至分明為界,經丈二分半釐。納租凡事須照莊例規矩,不許生端滋弊。此系業佃至愛情誼,立給佃批一紙,永遠存照。
計開:
溪等坐大租粟五斗,邱宅坐大租粟一石五斗,共二石,存照。
乾隆二十年十月日給。
知見陳文鳳
(一八)
立給佃批萃豐莊業戶汪,有明買竹塹社番眩眩埔、造船港埔地二所,業經報官勘明,給示招墾在案。茲有崁頭厝埔地一所,東至溪為界,西至往蠔殼港車路為界,南至崁腳為界,北至莊後大車路為界,四至明白。未曾出給於人,茲據鄭志耀前來認給等項埔地四至界址,三面議定時值番銀二十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四至界址,一盡同中踏明,悉付鄭志耀前去掌管墾耕,田園照例完租,或揀擇吉穴安葬祖墳,抑或蓋屋居住,栽種樹木,聽其任意取裁,不敢異言阻擋,亦不許給戕傷情弊。保此埔地系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及別佃沖礙滋事;如有等情,汪出手抵擋,不乾志耀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鄭國安界內之業,抽出墓地三穴,自西一穴起,直透落東三穴止。此三穴墓地永遠歸與鄭雅詩外三人之管業,此業國安不能賣與他人。
乾隆十九年八月日。
立給佃批業戶汪□□
(一九)
立給換佃批業主薛啟龍,有先年承買課地界內,座落土名霄裏社背,東至長流石溝,西至山腳,南至何思宗田,北至陳兆瑚田為界,經踏四址明白。有佃人徐時偉前來換給佃批犁份半張,前去耕種,即日面議自備工貲、牛隻,架造田寮,竭力開墾,不得久佔拋荒,致誤租課。田中所收雜籽稻粟,依臺例一九五抽的,業得一十五石,佃得八十五石。開成水田照例清丈,按甲供租,每甲八石為準滿斗,務要乾精,自備車運業主倉口扇鼓交納,不得拖欠升合。若遇築大陂圳水,業四、佃六均派;田頭小陂圳水,佃人自備工力,不得推諉。倘回唐別創,擇其誠實之人頂退,預報業管,不得私相授受;倘有窩匪等弊,業主查明,稟官究逐,別招另佃,不敢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給換佃批,付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
立給批業主,因前年佃業墾成田,公議照田額例輸納。因本佃魏海親墾業主到地確實清釐,海名下田一段,坐落在二八水莊尾圳墘,經丈海田一甲零一釐七毫二忽,當日議定每甲八石滿,運到本莊乾風扇淨交納。其租不論年冬豐凶,照甲聲輸租,業主亦不得增多。水路通流灌溉。倘日後欲回唐別創,須頂退他人,並通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永照,行。
乾隆二十七年八月日。
代筆人黃木
為中人余清水
在場知見人魏白
立給批墾單人魏海
(二一)
本宅承給過阿束番大肚溪南草埔一片,今撥出第十四號犁份東勢半張,給與許前興前去自備牛隻開墾耕種,約每年每甲完租四石,收成之日,按額備齊乾淨好粟,車運到鹿本倉交納;如有濕冇等粟,應聽本倉經風扇鼓。雖年有豐歉,租粟須照約完納,本宅不得加增,佃人不得短少。莊中亦不許窩匪作歹,以及拖欠租粟等情;如有等情,應聽本宅聞官究治,毋得生悔,付此給單為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施□□
(二二)
立招墾字人東螺堡業戶林廖亮戶內有荒埔一處,坐在下埧莊,土名中州,東至鄭家園,西至廖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廖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人開墾,招過莊乞觀、尾觀前去自備牛工、種子,竭力耕作,當面議貼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將此埔園隨即踏交付莊乞觀、尾觀掌管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麻六斗滿,車運到館完納,不敢拖欠;如是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別招,不敢異言滋事。此系兩願,恐口無憑,立招墾字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月日。
立招墾字業戶□□□
(二三)
立墾批人大加蚋莊業主林成祖,有佃人周向觀承買田一十三甲八分四釐五毫二絲,埤水佃人自築灌溉,每甲納粟四石,年共載租粟五十五石三斗八升,報清丈三次,並無出溢額給丁,惟匣口圳溝埔地一所無力墾耕。茲因公項乏費,將埔地一所有六甲,託中引就與佃人周向邊賣出番劍銀四十八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一所,付佃人向前去用力開築為業。此地水無定額,田園雖有的租,業主願貼佃人工力,以資國課,諸事業主一力抵擋,不乾佃人之事,日後不得再徵收租稅。此系業佃相安,共保豐慶,二比甘願,立墾批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日立墾批。
代筆人廖國慈
知見人嘉葆光
(二四)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阿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榖務要曬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文招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業主張給。
管事□□□
(二五)
本宅有埔地一所,座落曾公埤下大車路上,茲佃人曾大舉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墾耕,犁分一張,遞年收成粟石、蕃薯以及雜子,照一九五抽的。租稅風淨,一半運至本家倉口入倉交收,一半運至竹城內完納公項,將來開成水田,按照每年納租八石。
如是別創退佃下手,必同下手之人認佃誠實,不得妄退匪人,致生事端,自行出莊。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為照。
再批明:此紅瓦厝埔頂麼埤下之業,經請業主吳象踏明界地,東至消溝車路為界,西至崗尾崁眉為界,南至崁眉車路為界,北至崁眉直透為界,交付曾永記前去掌管無異,為照。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日給批。
(二六)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粟,務要曬乾風淨完納,永為定例。但莊眾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採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二七)
立認佃字人深耕堡丈八斗莊莊默、莊亦惠、莊亦強等,今會對承認過業主許佃人默等每年每甲應輸租銀二兩,眾佃等議約麻冬完半,豆冬全完,自行到業主館完納,合給完單執照,斷不敢挨延拖欠。口恐無憑,合立認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佃莊宗憐園二甲;一、佃莊亦強園二甲一分;一、佃莊仁德園一甲二分;一、佃莊默觀園二甲四分;一、佃莊亦惠園一甲五分;一、佃莊耀祖園一甲七分;一、佃葉白觀園一甲;一、佃莊天喜園三分;一、佃莊@祖園二甲。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日。
莊宗憐莊默觀葉白觀
立認佃人莊亦強莊亦惠莊天喜
莊仕德莊耀祖莊煶祖
(二八)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份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份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每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曬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分,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九)
立給批人業主郭山度前來認得埔地一所,土名東勢尾陡門頭,東至水溝,西至車路,南至埤,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度前去自備牛工、種子,實力耕作,任從蓋屋,其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挑運到倉交納,以便完課,倘日得圳水到田,另行請丈納租。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三十員,批照。
乾隆三十四年九月日給。
業主□□□
(三○)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有自置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浦厝,東至岸倒水為界,西至岸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岸倒水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有陳扶官託中向詹給出荒埔一處,自備工本開園,時三面議定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將荒埔付陳扶前去掌管,永為己業,每年應納業戶大租銀五錢正。此系仁義交關,日後子孫不敢言增言贖,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並無異言生端反悔滋事。給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三十八年月日。
為中人黃有乾
代筆人□□□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
(三一)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溝宅田,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交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備,永為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乾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手。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員。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
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三二)
立給田單朱厝崙,緣奉藩憲錢檄行,飭查清釐民番田園一案,茲蒙淡防分憲王親臨勘丈,撤底清查,確丈過朱厝崙莊佃人黃棟隆實田三甲五分六釐二毫五絲○忽○微,年該納租粟二十八石五斗○升○勺,合給丈單付照。
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丈單。
業主□□□
(三三)
立給荒園竹圍人業主董聯蔣,明買過李國輔桃澗堡奶笏崙莊,今有佃人王國寶前來,給得過溪瓦磘後荒園一所,東至簡家埔為界,西至溪唇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自給之後,任從佃人耕作,架造房屋。年納大租粟二斗正,至收成之目,運至本業主公館倉口風扇乾淨入倉,不敢少欠升合。其架造房屋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事端等由;如有此情,稟官究治。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墾單。
業主□□□
(三四)
立招墾單戶曾安榮、巫良基、何福興,今有東勢角應墾田園,奉憲詳咨,準給榮等升科,議定每年每甲佃人承耕,供納業戶大租粟八石,照配運車工銀三錢六分,均限早季運至倉下交收。茲仙師爺祀內江佛佐、郭開璉等,前來認墾匠寮南片田三分二釐七毛六絲,四至載冊分明。自給之後,任從墾耕,永遠管業;倘日後別創另退,須問明業主,頂退字蓋戳,方許承頂。今欲有憑,立墾單付照。
乾隆五十年正月日立。
墾戶□□□
(三五)
本業戶有明買楊梅埔報墾課地,今佃胡興龍前來認墾,給出平山下青埔犁份一張,每張以六甲為準,內扣屋場、稻埕、菜園、水利、車路,經踏明四址,東至車路口為界,西至蕭家埔為界,南至崗唇腳為界,北至長流坑為界,付佃前去自備工本,開鑿耕種。田園所種粟豆、雜子,例照一九五抽的,業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運至本莊公所風乾精淨,平量交納,以供國課社租。至築埤圳鄉勇公費,業三佃七勻派,候三年墾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納供;如埤水佃人自築,按甲六石完收;其高埠無水灌■〈氵陰〉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給墾後,務須勤耕勤種,毋致拋荒誤課;三年後不去墾種,有誤供租,應聽業主另招別佃,不得藉阻。該佃並不得窩匪聚賭;如有此等情事,稟逐別招。倘該佃欲回籍別創,退售此業,歸還工本,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得私自頂替,妄引匪人。今欲有憑,給批執照。
乾隆五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給永字第十六號。
業主□□□
(三六)
立招佃字人佃主陳朝珍,有明給阿束社番通土和亮大霞岱等大肚溪南至泉州厝莊北一帶沙磧荒熟田園埔地,已蒙縣主宋訊斷歸結,票押將業退耕,還珍掌管,另招墾種,照納番租。茲佃人李長賢官認耕泉州厝莊北第九埒田園,未經丈明,約踏犁份一張,分作四分,帶水灌溉,東至第八埒,西至第十埒,南至吳頭家草地,北至阿務亭溝,四至載明,前去自備牛工、種籽,相度高下,高則耕園,低則墾田,永遠為業。定約一分,每年該納佃主小租粟二石七斗五升滿,時值銀二員七分半。五十七年起,不論田園豐歉,均應按早、晚二季,春六晚四,送赴本館照按交納清楚,不得短欠;如有短欠,應聽佃主另行召佃別耕,不敢阻擋。倘欲轉手頂耕,即當聞知佃主清租過數,毋許私受典賣,致延租項。其社番大租,本佃主就粟取納,與耕佃無涉;凡有修築埤圳及顧水工粟等費,悉系耕佃自行鳩出,不干佃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日。
佃主陳□□
(三七)
給單莊主汪,本莊明買竹塹社番眩眩埔造船港二所,經報官勘明稅契,給示招墾在案。茲據佃戶黃魁興認墾田屋連埔園甲,當即親具認耕領字存查,合就單給屋地、埔園、田甲,前去墾耕,務須遵守莊規,竭力勤耕,照例完租,毋得怠情拖欠,並不得越份生事,致乾呈官法究,此單。
批明:厝地埔園一處,東至三元宮土壆毗連為界,西至小路尾崁眉為界,南至崁眉圳溝為界,北至小路為界,批照。
又批明:厝後西片舊厝埔園一處,東至葉家厝邊土壆毗連為界,西至土地公後葉家園毗連為界,南至崁眉小路為界,北至大車路為界,批照。
又批明:車路北片埔園一處,東至姜家園壆透轉北消水溝為界,西至陳廷攀毗連新莊仔圳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新莊仔圳為界,批照。
又批明:水頭姜家厝前埔園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路尾土壆為界,南至水圳為界,北至小路為界,批照。
又批明:日後佃戶自備工本,築坡開闢成田,供納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批照。
再批明:黃琳娘收執墾字內載明四段田園埔地,抽出第三段田園埔地,經公立定四至界址明白,應歸陳寶掌管,其餘一段、二段、四段,系是黃琳娘應管之業;倘日後如有混在寶第三段界內,寶不能坐理。均系兩相喜悅公定,並無交涉,永照批字而行,各不能反異,定批,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給。萃字第六十號坐落土名中崙莊萃豐莊
(三八)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大崙。茲給與賴君老犁份半張,東至賴、周田頭崙脊,西至自己崙脊車路,南至田公頭車,北至草厝楊蓆家界,四至明白為界,前去出本開築埤圳,墾成田園。每年收成粟粒、麻豆仔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赴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並三年後開墾未成,致誤國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給批。倘因別創,欲將所給之地退下手,須擇誠實之人到宅對過認佃,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生事端。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給。
業主郭□□
(三九)
給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里,土名埔心莊頂,東至三座厝崗車路,西至大圳,南至崁頭厝崗橫過,北至坡,四至明白為界。原佃遊川前去自備工本、牛工、種子,竭力墾成田園耕作,所有每年收粟麻豆,照莊例付本宅一九五抽的,車運到本港船頭下船明白;如不下船,車到本宅入倉交納完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情,將田厝變賣入還,原埔地付本宅別行招佃,不得霸踞異言。若三年後開墾不成,亦付本宅另別招佃;如三年後開成水田,照例丈甲,每甲征租八石。倘要回唐,田厝退佃下手,自同下手之人到本宅立批鈐印,不得私相受授,妄退匪人,致滋多事。其公墾佃批系遊川收存執為照。
乾隆五十八年月日給。
(四○)
本宅有埔地一處,坐落芝葩里,土名大崙赤塗崁。茲佃與梁錫章犁份一張,東至小溪,西至大車路,南至大崙八段內田尾,北至崁下大澤,四至明白為界,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豆、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赴倉口上倉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情事,並三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宅即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六十年九月日給。
業主郭□□
(四一)
立招墾字鳳凰翔館業主張,因館下前年有退佃園一坵,坐落斗門頭後,東至楊家佃田,西至圳溝,南至圳溝,北至楊家園及抄封田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本館大租粟五斗。今因乏佃耕作,荒蕪多年,誠恐貽累課餉,於是托中招出本館下汴頭莊佃楊章哉前來承墾耕作。時業主收過認佃銀十五大員正;國付章哉開墾耕作,永為己業,年照字內完納大租,不得拖欠誤課。此園系前退佃已盡,並無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自應抵擋,不乾章哉之事。此系業佃交願,別無異言,日後永無增租丈甲諸事,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六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鄭志賢
鳳翔館業主張給
(四二)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朱洪鐘,有承管大槺榔莊佃人周伯文承買李告老、李笑老水田四甲四分正,坐落大槺榔莊後,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今因田墘西邊界內有荒埔一所,於乾隆六十年明丈過旱田一甲一分二釐五毫正,付與佃人周伯文自己開墾,其工資雜費佃人支理。至嘉慶元年起租,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並車工完明,不敢生端異言。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六十年十月日給。
業主朱□□
(四三)
立承耕字人業主蕭明亮之孫蕭萬春,鬮分下有朱玉退耕水田八分,址在皮寮地面,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界址明白。因佃人朱玉積欠大租十餘年,計算租粟八十餘石,於乾隆三十五年間情願退返管耕。迨四十七年以來,又被洪水沖塌崩壞,無人開闢,招得蕭玖自備牛人種籽,竭力開墾,願出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自丙申年至戊午年,三年開荒,免其納租,三年以後,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逐年該納大租粟六石四年,其田任從永耕,不得增多租粟滋事。此業原是退佃之業,如是後來朱玉將舊欠租粟清完,其田再返朱玉歸管,取回退耕字,不得兜留;業主願將田頭銀送返,收回永耕字,不得異言。此系業佃兩願,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以憑,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並代書人□□□
業主□□□
立永耕字人□□□
(四四)
立招墾單字人業主張恩明,有承祖業拺東堡土庫莊等溪邊有小埔仔一處五釐,西至李家田為界,東、南、北至溪為界;四至分明。今招得佃人李斗哥自備工本前去開田耕種,永為斗之己業。二比業佃面議,每年早季納大租粟三斗五升,議定折價銀五毫。誠恐他人藉端,恐口無憑,合出招墾字一紙,給付佃人執掌為照。
批明:收過墾單字內銀六大員,照。
嘉慶元年三月日。
立招墾字人業主張恩明
(四五)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崙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鐘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藔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員;其田聽陳藔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恩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召佃別耕,藔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藔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
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管事吳松英
(四六)
立給墾批大溪墘業主潘子王、林文材本宅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茄冬坑,東至埤尾龔溝堀為界,西至郭家毗連為界,南至羅家厝後車路為界,北至嶺頂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招得佃人羅法建前來開墾,給付與建自備工本,前去開埤築圳,墾闢成田,逐年所有栽種五穀雜子,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租榖佃人車運到本館交納,給付完單執照,不得濕冇抵塞,短少升合。凡早季所有收成五穀雜子,未經抽的,不得盜運私糶,匿短大租;如有此情,系查出立即驅逐外境,另招別佃。倘草地有上手來歷不明交加等情,系業主一力抵擋,不關佃人之事。立事之後,該佃人隨到彼處,趕緊墾成征租,不得延搪未墾;若佃人墾成田園,將來佃人抑欲別創,退業下手,務必同承接之人到本館認佃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妄退匪人,亦不得開場聚賭,窩藏匪類各等情。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存照。
嘉慶四年八月日。
立給墾批□□□
(四七)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享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享到官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享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思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四八)
立給墾單字人馬芝遴堡大湳草港莊業主洪天祐,有承祖應份鬮分水堀埔地一所,坐落番仔溝墘碑頭莊。因前年有原佃楊光喜出頭墾耕為田,祐功叔洪丕玉不知來歷,以恃強佔墾等事,赴鹿港司呈稟在案,二比結據,有本莊吳鎮叔聞知,即向本業主言及此無故小節;況楊光喜系是老佃,此田又系本業主應分佃人之原園,祐叔何必混稟生端。理合公同吳鎮叔從中勸處二比邀同會面,本業主再立墾單,付佃人楊光喜收執,仍舊聽楊光喜前去管耕,不得重新納租;仍著楊光喜備出佛銀十五大員,送交本業主收取,以為和案差承之費。二比調處明白,此田系是本業主應份鬮分原佃界內之業,與別房叔兄弟姪無干,叔兄弟侄日後不得藉詞混稟;如有混稟,本業主應出頭抵擋,不乾佃人之事。此系二比干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再立墾單字,付佃人收執管掌為照。
嘉慶五年月日。
公親知見人吳鎮叔
立給墾單字人業主□□□
(四九)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陳裕和,有用銀明給阿用土目振三,同業戶、番差、甲頭、白番等祖遺大肚溪莊泉州厝一帶,土名十股埔沙磧荒埔田園,共約有四、五十埒。今有佃人周國觀認耕得第十六號田園一所,未經丈明,現在耕作半埒,帶水灌溉,東至周心意園為界,西至林忠觀園為界,南至阿霧亭溝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前去自備牛隻、種籽,栽種成田。自五年起,每埒應納佃主佛銀一員半,至年每年每埒應納佛銀二大員,按照十月冬收成,送赴本館交納清楚,不得短缺絲毫。三年以後,察看田園好歹高低,應否陞降租銀,另行給批外,倘有短欠租銀者,應聽佃主另行召佃別耕,不敢阻擋;苟欲轉手頂耕,即當告知佃主清租過數對佃,毋許私受典賣,致延租項。其社番大租,本佃主自行完納,與現耕之佃無涉;凡有修築埤圳及顧水工榖等費,均系耕佃自行鳩出,不干佃主之事。口恐無憑,合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此埒內與周心意、李春蕭選對分合,應批明,又照。
嘉慶五年九月日給。
佃主陳□□
(五○)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為界,西至曾厝崙大圳岸為界,南至范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托中引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月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並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五一)
立給批地字人業主洪丕玉,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在埤頭莊埤腳。其地東至大溝,西至洪家水堀,南至藺家,北至營盤,四至明白為界。今有佃人謝及由向本業主給批前去,日後聽其蓋厝耕田,以為己業,本業主及房親人等不得阻擋。其地若有耕田開成之日,明約三年開荒,歷年聽本業主照丈配納課租,各房親人等不得阻擋。此地系本業主承祖掌管物業,與他人無干,理合立給批字一紙,付佃收執為照。
批明:其地若有耕田,三年後照約納租,不得多端。託丈過每年約納大租榖二斗正。
嘉慶六年二月日。
立給批地字人業主□□□
再批明:謝心美於道光九年,將田邊毗連溝地新耕三坵,向本業主批明,每年加納租課榖二斗,批明,再照。
(五二)
立給批字人德頤莊業戶施錦德,有餘埔一所,址在李厝莊後,東至車路,西至水圳,南至水圳,北至消溝,四至明白為界,今踏付佃人黃周、黃得等自備牛工前去開墾耕作。時明丈水田一分半,年貼納大租粟一石二斗正,不許拖欠升斗,日後或有混開隱耕,若不到館聲明,業主查出再丈,累年扣積照例完納。恐口無憑,合立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立給批,再照。
業主施□□
(五三)
立付墾單業主楊,有荒埔一段,坐址渡船頭圳墘,東至渡船頭圳墘,西至廍,南至路,北至車路,四至明白。茲有族親茹叔等備送犁頭銀二百元正,請給墾單為憑,前去開墾為田,情願年納本業主大租榖六石,以貼公項;而小租永歸開墾之人,聽其招佃耕種。如缺大租不完,績欠過多,則任業主起耕。議約已定,各無後言,合給墾單,付執為照。
嘉慶八年十二月日。
業主楊給
(五四)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洪天祐、洪丕玉、洪啟昌,有承祖遺下課地一段,在草港莊西勢。其地東至黃家田尾為界,西至海埔為界,南至吳家田尾出水溝為界,北至吳家田尾出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有本莊黃固老向本業主給批,前去開墾,力耕為園,明約三年開成,聽本業主丈明,配納課租,歷年完納,黃固老不得刁抗。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定著,交付黃固老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本業主不得另招別佃開墾。此地系本業主承租遺下未墾課地,與莊佃分毫無干,亦無別給他人為礙;如有別給等情,本業主抵擋,不干黃固老之事。恐口無憑,合給墾批字一紙,付黃固老收執為照。
嘉慶十一年十月日。
洪天祐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洪丕至
洪啟昌
(五五)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塊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六)
立給佃批字業主楊,今有佃人陳阿聽向本館給出荒埔二小段,坐在二林上堡鳳凰厝莊尾,東至楊、曾二家園,西至楊、曾二家園,南至水圳,北至牛埔,四至界限俱各明白。即日收過給批埔底銀十大元;其業隨踏付陳阿聽自用工本,前去開墾耕種為業,不敢阻擋。第是低下瘠薄之地,大租不堪照例,俟開清成業,按配大租七斗,逐年完納,付聽永為己業;抑或後日移售他人,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照。
嘉慶十三年三月日給。
業主楊□□
(五七)
立給墾單字業主楊,有承管馬芝遴打簾莊荒埔二所。一段土名三塊厝荒埔一所,東至福德爺田界,西至埔界,南至抄封田界,北至出水圳溝界。又一段,土名陰光宮荒埔一所,東至劉家、汪家田界,西至車路界,南至埔界,北至楊家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給付與陳倫前去自備工本,照界開墾成田,俟三年以後,照丈輸納租榖,每甲遞年應納租榖四石,不得拖欠越界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八)
立給墾字業主楊,因佃人楊文若乏業耕作,向本館給出荒埔一所,土名坐在鳳凰厝山寮莊後,東至鳳凰厝山邊路,西至水溝,南至山寮後園山崙腳,北至水圳,四至明白,付文若自用工本,前去開墾為業。俟開墾三年後,聽本館丈明甲聲,按照等則配納大租;其荒埔聽文若照界開墾掌管,永為己業,無得阻擋。立給墾字,付執為照。
嘉慶一十五年八月日給。
業主楊□□
(五九)
立給丈單字人鹿港厝莊業主施種德,有餘埔一小片,址在李厝莊後,東至大圳,北至大圳,西至消溝,南至後湖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佃人黃顏丑向業主丈明水田二分半,歷年配納大租榖二石正,車載照例自備好榖乾淨,到館完納,不許拖延升斗,亦不許混開佔墾滋事生端。恐口無憑,給丈單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五年三月日給。
業主施□□
(六○)
立給墾字業主楊必榮、楊名榜、楊振洪等,有承管抵六莊溝尾曠坡一所,被水沖斷,東、西、南、北俱至塭溝為界。另周圍塭溝一帶,東北至番仔溝尾出水透溝為界,西南至黃丞觀田為界。茲本業主以坡塭久經荒蕪,公同相議,招得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田塭為己業。其田限墾三年成田,請本業主丈明甲聲,酌納大租。其塭限首年免納稅銀,以為開築工本之資,次年按照出息納稅。所有應納大租以及塭稅,本業主公議,按作四股均分,楊名榜得二股,張必榮得一股,楊振洪得一股,即日會踏界址,付與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前去開築,收租完課,永遠為業。今欲有憑,合同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有如積欠租稅銀,不得藉詞永遠為業,應聽本業主自管招佃;如無帶欠大租稅銀,仍付楊仰高等管掌,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十一月日給。
張□□
業主楊□□
楊□□
(六一)
立給開墾字人馬芝堡大湳莊業主洪媽恭舍,有承祖父未開埔地一所,址在南勢莊前,東至陳家田,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地界,北至水浚。並連水堀一處,東至林家田,西至陳家埕墘,南至車路,北至陳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今有佃人尤美向本館給批,前去開築為業,當場三面言議,年約納本業主課租粟二斗正;其埔地、水堀隨即踏付與美觀掌管開築,永遠為業,日後不得藉端等情滋事。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就為照。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立給開墾字人洪媽恭舍
秉筆人□□□
(六二)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今有崙仔莊後塚埔角一小尖角坵,東至水溝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菜園邊水溝,北至塚為界。又有連下車路邊一小坵,東至崙仔後直圳岸,西至菜園頭岸,南至菜園岸邊圳溝,北至車路,四至明白。此二處踏付佃人蕭令觀前去開墾成田,永為己業,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此照。
批明:小尖角坵田一坵,經收佃批銀四元。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王士俊
(六三)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茲因本館下有荒埔地一所,址在投奪館鳳凰厝莊前田尾。其埔地東至水堀墘為界,西至楊家佃田及湳堀為界,南至出水溝,北至巫胡楊佃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此埔地久荒,若不招佃開墾為業,誠恐國課有虧。合應招出楊錐到館承給開墾,言約墾耕三年成業,配納本館大租粟八斗正。即本業主收過楊錐佛面銀一十二員完足,即將此荒埔踏付楊錐前去自備工本,開墾成業,曆年完納大租,不得拖欠,永為己業。此系國課攸關,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業主楊壽
知見人投標館管事□□□
(六四)
立給批人馬芝遴保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崙莊佃黃祿等,有承父祖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崙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本館課租榖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榖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崙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員,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完納大租榖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份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作中人蔡地亨
立給紕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六五)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武西堡水漆林郡水館業主吳管下有承莊佃退佃三甲四分六釐零,坐落土名東勢牛頭,東直透出水之溝田與吳添壽田為界,南至大路水溝為界,西………為界,北至邱元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為界。並帶大圳灌溉,東南配大溝灌溉,西畔配牛埔浮圳水灌溉。年徵納大租粟二十七石二斗四升八勺零。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憑中引就本莊楊克俊前來出首承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借墾價銀三百五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楊克俊前去起耕掌管,可為楊克俊兄弟子孫永遠世守己業。保此田系承莊佃退耕之業,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俱系本館出首抵擋,不關墾佃。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日後不得多生事端,亦不得言找言贖滋事。今欲有憑,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田底字銀三百五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盧啟成
為中人邱平
林清
知見人堂弟吳國賢
表叔李恩省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業主吳□□
(六六)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美春,今有崙仔莊後車路邊荒埔一小坵,東至崙仔後直圳岸為界,西至菜園頭岸為界,南至菜園岸邊圳溝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又塚埔角一小尖角坵,經已開築成田,其田東至水溝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菜園邊水溝為界,北至塚為界。四至界址,二處各踏明白,付佃人掌管,後日子孫不得增添找洗。年配納大租榖二斗,照例完納,不得少欠,亦不得窩藏匪類。議約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正;此荒埔並小尖角田一坵,聽佃人蕭令前去開墾成田,報丈納租,永為己業,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再照。
再批明:其大租粟自道光元年納至三年止,再照。
道光三年十二月日給。
業主□□□
(六七)
立出墾字人業主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蕃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立願、陳是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成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挑到公館倉口處內,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陳魁
管事
陳正珍
(六八)
立招墾耕字人武西堡水漆林業主吳,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一甲四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內一段田,東、西、南、北各本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三面議定時值墾成銀三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踏明界址,付與陳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每甲田年應配納本業主大租粟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其車工圳費,悉依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之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一十大員足,再照。
再批明:並配圳水通行灌溉,上流下接。其上年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繳運,再照。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業主吳□□
知見人李思省
為中人張子仰
給墾字人業主吳□□
代筆張子仰
(六九)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議銀完足,再照。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業主張□□
(七○)
立給開墾字業主楊振海,有戶下塭地一處,座落塭仔寮莊東畔,東至林字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武鹿溝為界,北至沙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蔡浪前來給墾,即日收過給墾銀六大員,聽其開墾成田。先定五分配租四石,三年後按甲輸納大租,每甲照例八石;若有拖欠,聽業主起耕召佃,不敢異言生端等情。保此塭地系楊振海戶主物業,與別無干,亦無重給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茲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蔡浪此塭地三年開墾成田,聽業主明丈,若有出額,應照甲聲之聲貼納大租不得扼抑,再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
認墾人曾福再
立給墾業主楊振海
男楊應進
(七一)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內,蒙嘉邑主王,同委員陞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里蘆竹崙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崙莊方杼分下佃人蘆竹崙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崙熟耕園一坵○甲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玉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牛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的,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弊,先將牛只、農椇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七二)
立給墾單威惠廟首事,有公置業戶藍日晃管下藍興莊界外大突寮莊租業,以為聖王公祀田,歷年收租征課。邇來田被水沖十有一、二,今據佃人羅樹成到廟報稱原界浮復,向給墾單,約有三份,四至載明林交契內明白為界,自備工本墾成田園,年應納租一石八斗,永遠為業。其租不論年豐歲歉,經風煽淨,車運到廟交納,不得少欠。今欲有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墾成田園倘被水沖崩壞,租免認納,再照。
道光九年十二月日給。
墾佃人羅樹成
(七三)
同立給墾招佃字人墾首張居郎、潘奈正等,有先年同向水沙連社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給出八杞仙管內埔地一段,座落土馬鞍崙尾,東至自己田,西至張遠園,南至李甚園,北至崁唇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各有定界。今給付與張天球叔前去自備工本開鑿水圳,招佃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三面言定三年之後,開墾成田,定例每甲並年配大租粟四石正,經明丈五分零一毫四絲正,年配納墾首大租粟二石零六合正,年清年款,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大租者,聽墾首招佃收抵,不得阻擋。其田因佃戶自鑿水圳,工本浩大,日後價值千金,郎、正等永不得加增租粟,亦不敢滋事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招佃墾字紙一紙,付與永遠收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墾字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地不拘園頭園心,欲要開鑿,無分公私水圳,通流灌溉,不得阻擋刁難滋事,批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上字第四號。
代筆人李永成
同立給招佃墾字人張居郎
潘奈正
(七四)
立招墾永耕字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承父遺下石埧一所,土名石角東門外河背,東至圳崁為界,西至溪唇,南至礜外河唇為界,北至吳應標田為界,四至界址踏付分明。原帶坡圳水灌溉足蔭,情因工力浩大,不欲自墾,前來招得佃人劉連魁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備出石埧埔底銀六大元正,即交親收明訖;其埔地界即付連魁前去自備伙食、工本、農器,墾築成田,三年以後,遞供納大租榖三碩正,按早晚二季均納,豐凶兩無加減,亦不得濕冇抵塞。其隘番口糧系墾首自理,不干佃人之事。若佃人另創別業,轉退他人,務須聲明墾首認佃。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順昌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北至仕直田為界,批照。
批明:咸豐三年十月十二日,劉徐氏同夫弟連芹,將西畔之水田自願托中出賣於族弟婦劉管氏前去永遠管業,日後任從分墾各管,各不得侵界,聲明,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五月日。
代筆人劉海輝
立招墾永耕字人□□□
(七五)
立給墾約字人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明向隘番總給墾石角窠、青埔四圍一帶,經蒙分憲張示建莊開闢,穿鑿陂圳,招佃墾耕,已成田業,理合給墾付佃執憑。茲將莊北柵竹圍角溝背西片埔園一處,東至吳逢春埔為界,西至山面為界,南至葉家埔為界,北至吳逢春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自本年起,議定每年此業實納大租榖四石正,即日將此業盡界給付佃戶劉連魁前去自備工本,開墾成田,引水灌溉,永為己業。遞年供納墾首大租榖四石正。早晚均納,豐荒、闊狹兩無加減。其隘番租系墾首自理,不干佃戶之事。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給墾約一紙為照。
即日墾首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六月□日,給墾約人墾首同男蘇順昌悉。
光緒辛巳七年十月批明;此墾內之大租原四石,因欠佃人劉連魁香祀會銀,情願減收二石六斗。嗣後每年供納大租一石四斗正,批照。
(七六)
本宅有荒埔一所,址在新埔莊六塊寮,土名三股埔,東至埤溝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柯達亨園界,北至柯連亨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給與七頭家莊佃戶柯爾典自備牛工種籽,前去開墾成園,年暫配納租銀三角九辮,歷年完納;俟三年耕種以外,即按甲清丈,需納課租,不得紊亂莊規,侵欠大租。如有不法竊藏匪類,抗欠大租,聽業主吊佃別耕。合付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給。
業主施□□
(七七)
立給墾字業主楊萬澤,照得管下武鹿莊西有荒埔水窟一處,東至林宅田界,西至周宅田界,南至顏宅田界,北至蔡宅本厝地界,四至為界詳明。經前年間,佃人蔡貞明、蔡貞吉姪成、團等開墾成田,丈明二分五釐,配食武鹿莊前溝水灌溉,茲據前來給墾為憑,時備出埔底銀八大員正,即日交過業主收訖。每年至六月冬成,輸納本業主大租粟二石正,不得短欠,給出完單執照。其田永遠以為蔡貞明等己業。此系業佃相安兩願。今恐無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銀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給。
業主楊□□
代書人楊文德
(七八)
立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族叔寧壽,先年有承父遺管八分仔崁下田埔一處,除原成已管外,尚有畸零石埔格一小塊,四至界址原有,各自老界分明。茲壽因乏力自闢,親來招得族姪與宗出首承墾,即日實備有埔價銀五員正,交壽收訖。當面言定,隨將此承遺埔格依老界,踏交與興宗姪,自行備資器開闢成田,任從子孫永遠管業。保此石埔委系父遺之業。原帶大分輸納租榖物業,並無額外加徵,異日倘有生端,租務及不明情弊,但壽一力抵擋,與姪永無干涉。此乃念屬叔姪情誼,墾闢自願,日後永無再言找贖情節。招墾千休,永斷葛藤,亦無異心反悔。今欲有憑,文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一紙,附姪收執存照。
即日壽實親收過字內埔價銀五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乙未十五年月日。
經場姻親□□□
知見代筆弟南傳
立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叔同男濟堅
(七九)
立給山批字人墾戶劉世城,緣因劉連壁在城地場界內築有土墳一穴,土名猴洞車路面,坐東向西,橫五丈為界;直墳堂透至龍身頂一十二丈為界壁。即日備出禮物、酒席,前來向城給出山批;城即將該處土墳踏明界址,交付於劉連壁前去掌管,擇吉安葬,永作佳城,日後城永遠不敢異言反悔生端等情。此系族誼相交,二比甘願。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城收到字內禮物、酒席是實,批照。
道光十八年(戊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溫阿奚
在場人劉高真
代筆人劉傳芳
立給山批字人墾戶劉世城
(八○)
立出墾開闢荒埔字人堂弟陳靜,有荒埔一所,址在大過溪奶笏崙莊。今因乏工開闢,茲適當兄陳祥老來臺,只身無依,靜念至親之情,願將浮復荒埔一所,與兄弟姪相商,踏明與堂兄陳祥前去開闢。其埔地東至圳堵溝為界,西至水汴頭公圳溝為界,南至靜自己田尾橫牛路為界,北至兩片溝墘尖尾為界;其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又帶靜田尾水過梘上流下接,通流灌溉,議定出墾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荒埔一所,立即踏明,交付與堂兄陳祥前去開闢,年配納大租榖五斗正,系堂兄運到公館支納,給出完單。日後開成或田或園,永為己業,以為祥兄日後傳嗣並香祀之費。保此荒埔系靜兄弟姪情願出墾與祥兄開闢,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有之,靜兄弟姪一力抵擋,不干祥兄之事。一送千休,寸工不留,日後子孫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出墾開闢浮復荒埔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墾銀六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此荒埔一所,系靜送與堂兄陳祥以為嗣業,日後子孫不得私行變賣以及轉借,永為配享,批照,行。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志誠
為中在場見人陳明
陳仕有
立出墾開闢荒埔字人業主堂弟陳靜
陳振佳
(八一)
立給佃批字業主黃智記,有承祖世管埤頭莊課業荒埔一帶,歷收大租完課。因前被水沖崩,國課無徵,爰將本莊埔地踏明界址,給與佃戶吳返官耕作,永為己業,年帶納業主黃大租榖四斗正,限十月到館交明,不得拖延短欠。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路,西至鄭家,南至岸,北至路;四至明白,付吳返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如有積欠租榖,仍付業主另招別佃,不得異言。保此業系記鬮分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如是有,記一力抵擋,不干佃戶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佃批字佛銀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立給佃批字業主黃□□
(八二)
立給墾荒埔地基字人業主張把祿,有承祖父墾陞遺下荒埔曠地基一所,址在三十張犁莊後牛埔邊,東至賴家田為界,西至牛埔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張把祿自己不能開築托中招得林龜生出首備資承墾,同中議定,給墾荒埔曠地基價銀十二大員。即日其銀把祿親收足訖;其此曠地任從林龜生自備資本,開墾成田,永為己業,把祿等不敢異言生端。面議他日倘或成田,要貼大租榖四斗,永配福德祠香費。口恐無憑,合立墾荒埔曠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給墾荒埔曠地基銀十二大員足重,再照。
道光三十年九月日。
業主張查某
代筆人賴長盛
為中人陳聰明
立給墾荒埔曠地基字人業主張把祿
(八三)
立出開墾字人陳平莊公館業戶陳五雲,自置七張犁莊牛埔尾茅埔一段,東至鄭天定官田為界,西自大溝為界,南至鄭天定官田溝為界,北至牛埔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陳隨觀、陳和觀同備齊牛、犁、工、種子耕作,開墾成業,限至三年,開墾無租,咸豐六年至八年止。限年既滿,若開不成,願將該埔並帶開墾字清楚交還業戶陳五雲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業,以為永遠。三人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陳隨觀、陳和觀同收存為照。
批明:三人言約,開不得成業,日後不得異言之事,批照。
咸豐六年二月日。
業主□□□
代筆人廖乾
立出開墾字人業戶□□□
(八四)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崙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員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榖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員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為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曠地契字人王毅記
(八五)
立給墾契人陳平莊業主陳政和,有承先祖墾陞遺下水田一段,經丈一分五釐,配大甲溪坡水份一分五釐,址在公館後東北角,東至曠埔墘小溝為界,西至功弟阿六田南北基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橫竹圍外何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給墾。即日同中林協豐備出給墾銀五十大員正,交和收入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協豐前去掌管,永為己業,遞年免徵課租。此系二比仁義交情,恐口無憑,立給墾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給墾銀五十大員正足訖,照。
同治八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宗弟建利
立給墾契人業主陳政和
(八六)
同立開墾字人業戶張振萬、戶丁張金奠,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處,址在頂圓林莊內,東至路為界,西至李家竹腳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竹外水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惟奠不能自耕,願將此地出墾,時托中引就向與劉萬惡官給出墾價銀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劉萬惡官承去開耕成田,永遠掌管。經配坡水通流灌溉,逐年應納業主大租榖一石七斗正,務作早季清完,不得濕冇短納,日後子孫永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埔地系奠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來歷交加不明為礙,乃奠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墾人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開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大清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姚清荼
為中人
李慶間
場見人張有亮
立出墾字人張金奠
(八七)
立給永耕開墾字人吳揚華,情因上年自置有水田山場荒埔一處,坐落土名芎蕉坑社仔背北片狀元窩口,四至界址原載在買契內詳明。今因山場荒埔自己無力開闢,乏銀應用,將此契內抽出一段山場荒埔,東至插崀劉家毗連為界,西至小坑為界,南至小坑為界,北至龍背小壢透下山圳出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坑坡泉源圳水灌蔭充足,歷年應納大租粟一石正,茲托中引就於張阿文出首承接,永耕開墾。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即日立契,文備出永耕墾底銀十大元正,經中交於華親收足訖;即同踏明界址,交於文自備工本開築成田,架造房屋,栽種風圍、竹木,子孫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華子孫人等永不敢找贖等情。保此業系華自置之物業,並無包賣他人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等弊,系墾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接墾永耕人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歡願。恐口無憑,立出永耕開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永耕墾底佛銀十大元正足批,照。
同治九年(庚午歲)十月日。
說合中人湯雙喜
鍾壬貴
在場知見人葉吉福
葉吉傳
吳阿文
在場男
吳林卷
代筆人田樹堂
立招永耕開墾字人吳揚華
(八八)
立給單字人墾戶首陳化成,有墾過六社化番草地主六改二世管貓■〈艹〈山閨〉〉社轄內頭股荒埔一所,東至陳歡田界,西至莊高生界,南至圳界,北至崁界;四至明白。經丈六分正,給付佃人陳壽官前去自備牛工、種子,竭力墾耕成業,逐年晚季應納大租榖三石六斗正。即日收過陳壽官墾底銀三元六角正;隨即將埔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至期完納大租,務須到館重風煽淨,完納清楚,不許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聽墾戶首起耕別佃,亦不得刁難滋事。此系業佃兩願,合給墾單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收過墾底銀三元六角正,執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給。
代書人黃大成
在場知見經丈人陳陽載
(八九)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垵,東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崙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員正。今田因佃人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系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準開掘,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照。
一、批明:界內每千茶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照。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鏡華
為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九○)
立給墾字人墾戶首黃藏興,有承先父墾過六社化番草地荒埔一所,址在卜吉莊,招得佃人黃達理開成旱園三段,經丈納租。其第一段東畔,址在過坑仔,東至陳獅園界,西至黃得祿園,南至黃茂擇園,北至山仔為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五斗六升一合正,該墾底銀五角六點一釐正。其第二段址在東畔坑墘,東至坑,西至黃龍貴園,南至黃明泉埔,北至黃市園為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七斗四合正,該墾底銀七角零四釐正。其第三段址在莊後東畔,東至黃連荒埔,西至坑,南至黃明泉園,北至路為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一斗九升二合正,該墾底銀一角九點二釐正。以上三段各界址明白,計丈□甲,共該大租粟一石四斗五升七合正,該墾底銀一員四角五點七釐正。茲理備出墾底銀,向興給墾。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開耕佃人黃達理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成納租。其粟務必重風煽淨,自運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憑墾戶首插園招佃收抵清楚,仍交佃人,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興承父明墾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再給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興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斯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給墾給字內墾底銀一員四角五點七釐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九月日。
代筆人黃若夫
經丈人塗樹
立給墾人墾戶首黃藏興
(九一)
立出開墾字藍興館業主藍隆緒,有承祖遺下藍興、拺東等保大租及荒埔曠地,付佃開墾田園,築蓋厝宅,年納大租。今有下街莊劉永興向本館請墾大墩土地公廟西勢曠地一所,東至林老知園,西至水溝,南至魚池岸,北至林屘菜園,離本厝四尺;四至踏明為界。時收墾字銀二員,願將此地付永興築蓋厝宅,永遠為業,年納大租銀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藍興物業,與別人等無干;如有無恥之徒混認,本館一力抵擋,不干興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墾字一紙為照,行。
即日親收過佛銀二員秤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字後收佛銀二大員,秤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年八月日。
親立墾字業主藍隆緒
(九二)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廣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並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員,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員,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九三)
立給分墾字人墾戶首協源,有買過王國賓、王國寬承祖父向六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墾過萬安埔一帶草地,今因自己乏力開耕,招出佃人巫呆九開田一段;東至巫蚶田,西至崁,南至崁,北至李永送田;四至界圳明白,經丈四分八釐正,該墾底銀二元八角八點,大租榖一石四斗四升正。其墾底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巫呆九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不敢墾付別佃。其歷冬大租榖務必晒乾重風煽淨,自運到館完納,給單為憑,不得少欠升合;若是少欠,定則將田起耕出贌,收抵大租清楚後還原佃,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若日後官有升科,再換墾字定奪租榖。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墾底銀二元八角八點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日新
經丈人遊阿知
在場知見人王西維
立給分墾字人玉協源
(九四)
立給墾批契字人墾戶劉子謙,緣因隘首金福昌贌隘墾闢山林埔地,坐落土名脫山仔,東至油羅壢為界,西至雞油壢為界,南至脫仔山,龍軟凹砲櫃跡為界,北至公館前崁下小溪溝為界;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即日交付隘首金福昌掌管,墾闢成田出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比比允願,各不得異言生端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此業界內原帶本溪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批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十二月日立。
為中人金世傳
代筆在場男家盛
給墾批契字人墾戶劉子謙
(九五)
立給分墾字墾戶首王豐瑞,有承祖父向六社化番給出中落埔一帶草地。今有佃人王門劉氏開墾雙冬水田一段,東至王丁浸田,西至王榮水田,南至王扁田,北至王文田界;經丈二分正,該墾底銀一員六角,每年該納大租榖一石六斗。又單冬田一段,東至王成玉田,西至王貓鑾田,南至王登義月田,北至登浸田界;經丈三分五釐三絲六忽正,該墾底銀二員四角七點五毫二絲正,每年該納大租榖二石四斗七升五合二勺正。計共雙冬、單冬二段,經丈共五分五釐三絲六忽正,交付林氏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共該墾底銀四員元七點五毫二絲正,每年共該納大租榖四石零七升五合二勺正,應自經風煽淨,自運到館完納,聽墾首完納供課,不得濕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聽墾首起耕收抵,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業佃相依,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分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底銀四員零七點五毫二絲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王廷獻
經丈人塗樹
在場人王赤姜
立給分墾字墾戶首王豐瑞
(九六)
埔裏社城隍尊神,為給照承墾事。茲因王向赴領聯單,而吳永興稟請領墾照,第因兩界毗連,以致於今,二比互相爭管滋事。現經公親出為調處,議將該爭之地兩處;其一處土各外加道坑,東至鹽塗坑水界,西至坑水界,南至銃櫃崙界,北至坑水界。又一處土名珠仔山,東至水界,西至曾如從墾界,南至洪水界,北至大山崙分水界。荒埔一所及熟田山林,兩造甘願喜充本廟捐為油香之資,出具甘捐赦墾字前來。茲據大林莊王豐瑞請照永墾,議由光緒十五年起,每年晚冬應納大租榖六石,其該田正供應歸王豐瑞自行完納,所有大租供課,不得拖欠;倘或拖欠,願將該業付別佃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仰王豐瑞即便遵照,速將該業趕開耕種,永遠管掌,完納課租,切切,須照。
右照給王豐瑞準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
(九七)
立再承永耕字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榖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大員,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特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九八)
立給分墾字人墾戶首曾德成,有自己向官給出鹿槌一帶草地,今有佃人沈池自備工本開墾旱田一段,址在營仔東畔,東至竹腳,西至鄭瑞園,南至小溝,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分七釐九絲二忽正,交付沈池掌管耕作,永為己業。該墾底銀三角五點八毫四絲正,每年該納大租榖七斗一升六合八勺正,應自風乾淨,自運到館完納,聽墾首完納供課,不得濕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聽墾首將田起耕收抵,不敢異言生端。此系業佃相依,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分墾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底銀三角五點八毫四絲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筆人王遞獻
經丈人黃樹
立給分墾人墾戶首曾德成
(九九)
立給山林園埔契字鍾增祿,緣因先年奉憲開闢大山背一帶地方,目下眾股前來劃定界址,粘鬮分管。今有老四重透草寮,系祿應得之業,茲有界內老四重抽出一段,給與義兄葉發確自備工本、牛隻、器具,前去修築圳路,墾闢成田。其界址,東至老四重大壢為界,西至騎龍出入大路,繞至儀地屋側崩崗崠,插落南片大壢,與合順比連為界,南至大壢,與合順毗連為界,北至郭全老銃櫃跡,由小龍直透小壢,插落大壢為界;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其田界內交於義兄葉發確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言定每年應納祿大租佛銀一員,至十年後,如有成田,按丈甲聲照例完納。此乃口恐無憑,立給山林園埔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界內任憑祿修築圳路,不能阻止,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九月日。
經中人鄧萬春
場見人鍾彭榮
代筆人范旺機
徐統勳
在場見
邱乾山
在場男鍾育華
立給山林薗埔契字人鍾增祿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人墾首曾華春,承叔祥光,於光緒十三年二月間,奉憲諭飭自備工本,墾闢油羅青山蕪地山場;惟該處地方乃系凶番出沒咽喉之所,屢驚番擾,難保無虞之患。今招得佃首莊臺秀,邀得佃人巫阿冉前來,自備工本,在該所砍伐樹木,建莊築屋,協同眾佃鑿坡圳水■〈勹外云内〉灌溉。即日該處劃定界址,東至七十二戈,與牛路毗連為界,西至七十二戈,與胡捷毗連為界,南至三戈圳下為界,北至三戈為界。又牛路面一段,東至五十二戈,與羅開龍毗連為界,西至五十二戈,與莊臺秀毗連為界,南至一戈為界,北至一戈三尺為界。又銃器櫃面一段,東至四十八戈,與胡捷毗連為界,西至四十八戈,與張光海、呂立生毗連為界,南至一戈三尺為界,北至一戈三尺為界;界址分明。務要踴躍,界內趕緊成田,各開耕管,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為己業。保此業本屬官產,系春蒙憲諭飭在案,倘有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逾限,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鳴官究追。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倘墾內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逾限,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鳴官究追,批照。
再批明:墾內本系青山蕪地,系春蒙憲諭飭在案,登即劃定界,冉前去備工本開闢成田,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為己業,再照。
光緒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宮雨亭
知見曾阿勇
徐運參
在場莊臺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墾首鄭華春
(一○一)
立給出墾字人業戶張景行堂派下張清景,有承祖父建立拺東下堡一概墾地,每每佃人開墾成業;但有麻園頭莊東溪浮埔地一處,年久月深,無佃人前來墾耕。迨至光緒十七年,有曾萬托人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闢成業。明言五年以外,全年應納大租榖八斗正。三面議定,萬備出墾銀三十五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當日同場景親收過。二比兩願,口恐無憑,立付出墾字一紙,付佃人存照,行。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五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足訖,再照,行。
批明:連□□內,共完大租榖二石滿正。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啟明
立給出墾字人張清景
(一○二)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至界址俱至石釘為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年起,每年認納粗榖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一○三)
立出分管歸管業契字人墾首邱乾山,緣因光緒十六年給二月間,向得撫墾局給出墾諭,招佃墾闢尖筆山一帶。今茲大窩第十段埔業,東至下伯公龍屋角竹頭插落壢直透給水為界,西至伯公腳下大路為界,南至灰窖泉水流出壢底為界,北至伯公龍分水為界;四界內經眾面踏分明,歸與劉國昌掌管。其界內之業,當眾言定,立出分管。自立分管以後,永遠為業,每年應納墾首早榖一碩五斗正,遞年至六月,付乾山支收糧清。即日國昌備出佛銀五大員正,交乾山親收足訖;其分管字及四內界址,交國昌前去掌管,即速闢開成田,供租納課,永為己業。自分歸管以後,價值萬金,乾山及股內人等不得另生異端,各無反悔。此系業佃相交,恐口難憑,所以立出分管歸管業契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撫墾局所給墾諭,當眾歸邱乾山收執;日後倘有要用,取出付用,不得隱匿,照。
再批明:後日報丈升科經費及納錢糧等情,系因昌之事,不干墾首之事。
又批明:此第十段之業,原帶本山泉圳允足,照。
光緒十九年(太歲癸巳)月日。
在場人魏福來
代筆人邱榮
立出分管歸管業契墾首邱乾山
(一○四)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裏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納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曆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王公茶埔為界,北至王家茶埔為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為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銀六大圓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定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系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擋,不干承給人之事。此系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圓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墳一穴,永抽為安葬之所,聲明,批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
(一○五)
立給分墾契字人墾戶首吳振成,有明承祖父建置木屐蘭草地一所,因有佃人吳番薯自備工本,開創水田一段,址在頂城下,東至洪歡田界,西至埔,南至施阿修田界,北至吳牛頭界;四至明白為界。現及陞科覆丈,言約其單冬水田,每甲年該納大租榖五石,並帶自鑿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照份配分。今因經丈五分五釐正,全年應納大租榖二石七斗五升,在埕清風乾淨,自運到館完納,不許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任從墾戶首起耕招佃,收抵大租。番薯自備墾底銀付與成收入,向前給墾為憑;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吳番薯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正業,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劉文英
立給墾字人墾戶首吳振成
(一○六)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向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遊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納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旱季收成之日,務宜晒乾精淨,運至公館重煽,照數憑租斗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
給業主□□□
(一○七)
立給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榖,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奉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苳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榖,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二年一月日給。
業主□□□
(一○八)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遊德來、遊德磷,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只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以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茲埔心水尾莊佃人遊德來、遊德磷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事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榖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納,務宜風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另行抽的;尚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系業佃兩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
為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姪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遊德來
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佃人
遊德磷
(一○九)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佃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為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凶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公平,逐年結定額大租榖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煽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減,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內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系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一一○)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瀝大崙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崙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早瘠之所,並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溝■〈氵蔭〉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乾煽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系業佃兩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榖抵納,立批,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業主□□□
(一一一)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裏莊業主郭際朗、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陳鸞,有承管水田埔園曠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榖系隨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茲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均攤,以中平之年為準,即將該佃承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榖三十六石□斗□升□合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榖,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備足乾淨租榖,運至本館,經風煽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少欠挨延。此系業佃兩願,永遠照納,各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業主□□□
(一一二)
立給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里肆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有凶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眾佃戶邀集到館,求結永遠定額大租定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卹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卓阿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兩段,以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明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榖五石四斗□升□合正,俟早季收場曝乾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煽淨,過租斗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永不加抽升斗。至於凶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南北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注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一一三)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俱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氵蔭〉,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隨即現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並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斗二十碩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碩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點粒,亦不得再言勘丈陞科等情;如有勘丈陞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於佃人之事。此系業佃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課租單付執為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員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溧盛
郭際康
立給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
郭際榮
(一一四)
立給定額大租字人業主吳萬吉,有承買大崙尾莊大租,周年冬成之候,向佃抽的大租,屢有增多說寡之嫌,難以枚舉。是鳩集諸佃到館酌議,雖欲抽的,不若結定之為美也。茲有佃戶吳甘官之業,其田園埔地各四至界址,俱各載在買契內明白,當堂之面言議,四至界內,週年結定大租榖五斗正,佃人自晒乾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運到課館,經量租斗交納清楚,給出完單,付執存照。迄今以後,不論年豐年歉,業主亦不敢另生枝節,致爽原約。倘有熟園荒埔再闢成田坵,本業主不得生端滋事,再行抽的,致傷業佃和氣之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七年月日。
立給定額大租字人業主□□□
·第二節贌耕字
(一)
有佃戶焉,向田主贌田耕種也。有磧地焉,先納無利銀兩也。銀多寡不等,立約限年滿,則他贌,田主以原銀還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納;自塹而南,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亦有先納租一年後,乃受耕,則不立贌字,亦無磧地銀也。凡田器、牛種皆佃備,其或荒地初墾、近溪浮復者,經佃開墾成田,須三年後,田主方勘界定租,墾費主佃分者則租均之。無田中葺屋曰寮,贌者有田必有寮,以莿竹為牆,各莊皆然。俗呼榖熟為冬,有早冬,有晚冬兩熟曰雙冬,猶書言有秋也。自桃澗堡至大甲,運榖多用牛車,內港無之(淡水廳誌)。
(二)
立招耕字人廖各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榖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定六年二月日。
黃連梅
黃振順
在場見人劉常立
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廖各璨
立招耕字人
黃富心
(三)
立招耕字人廖寧,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張乃華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水田三分零六毫四絲。每年該納大小租榖四石五斗九升六合,早、晚二季重風量清,年冬豐凶,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從田主招佃起耕;若無欠租,任從耕作。倘本佃無力耕作,準其親人接耕,不準私賣他人;如無親人接耕,議定每甲田貼鋤頭工本銀二十元與耕人,將田交還田主,不得異言生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字存照,行。
批明:歷年大租經與屯弁、屯丁議定,歸二佃收貯,然後交還屯弁,不許私自交割夫額,欲誤屯餉無歸,批記,行。
嘉慶七年七月日。
鄭正
在場公親
劉文度
代筆人劉捷會
立招耕字人廖寧
(四)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蕭置業,有明買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北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出首耕作,今將此田向本堡贌良吉莊佃人蕭勤勞備出牛工、種子,出首耕作。
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四年止,二比言約全年小租粟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付田主收租納課;若耕作期限已滿,不拘年,聽田主或換耕,抑或自耕,其佃人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道光十一年元月日。
代筆人蕭光明
立贌耕字人蕭置業
(五)
立出贌耕字人族姪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榖六十三石(九三斗)正,並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問到族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姪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交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干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戌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員,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足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姪)款
(六)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啟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並帶來磧地銀二十員,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榖實八十七石六斗正,重風洗淨,不得濕冇抵塞。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歉,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為滿,租榖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另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員,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為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七)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已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已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佃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一十八年月日。
親立贌耕字人蕭起鶚
(八)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佃贌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員,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員,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九)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情因乏園耕作,前來向岸裏社番婦阿媽四老完,同夫鉤鈞打歪,自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泉洲厝莊頭,東至陳家園為界,西至旱溝為界,南至水溝為界,北至加己園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透年額實園租銀一十六大員正。即日承耕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八十大員,交番園主親收足訖;當社經業主甲首等三面言定,即將此熟埔園、竹圍、樹木果等項,交付承耕人前去掌管耕作。其園限贌耕一十全年:自辛亥年春起,至庚申年冬止。透年園租銀至十一月務要年清年款,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租項非為等弊,不依約限,任從番園主另招別佃;如無少欠租項,至年限滿之日,再行轉贌。此系番佃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各執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承耕備出字內無利磧地銀八十大員正,面交番主親收足訖,批照。
合字憑照。
咸豐元年(辛亥)二月日。
在場業主潘準和
總甲首潘德元
知見甲首潘元成
代筆潘清儒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
(一○)
立收壓地銀字人鹿港大街吳明記,有置得李厝莊後莊消涵口水田一段,又旱園一段,共四分零,年配納大租粟二石二斗滿。今有李厝莊後莊陳番官前來,贌去李厝莊後莊水田並旱園二段,歷年言約旱季納乾淨小租粟九石七斗滿,又晚季納乾淨小租粟四石滿,又帶納大租粟及水圳銀等費仔,佃人完納。即收來壓地佛銀一十三大員,言約銀無利,限五年為滿,聽明備壓地銀清還,取回原田園並原字;若有欠小租粟並大租粟等費,應將壓地銀扣起,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收壓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二年月日。
立壓地字人吳明記
(一一)
立認耕字人半線保竹圍仔莊姚傳,有堂兄姚園伯邑內林沐官承贌本莊水田四丘,言約不論豐歉,年納小租榖一十八石,分作早、晚二季三七完清,系傳保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情願代賠清楚,將田聽林沐官起耕另佃,不敢異言。合意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咸豐九年十月日。
立認耕字人姚傳
代筆人吳南道
(一二)
立贌耕政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姪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二分,址在拺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榖道斗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斗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林松茂
江水
為中人
塗荖
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張井養全福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偕姪英華
張阿王贊賢
(一三)
立招耕字琯溪公首事張易錫等,有明典簡擺添等水田一處,又典簡坤印瓦厝三間並等件,址在三角街圳下大菜園內,東至楊家厝地並柴頭井,西至十八張圳,南至大路,北至賴家、楊家、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果子、雜物。今因自己不欲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張錦興自備牛工、種子向前耕作,並備出壓地佛銀六十員,平四十二兩。全年議定大小租粟五十九石,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限贌六年滿,將壓地銀清還佃人,聽從起耕招佃耕作,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壓地佛銀六十員,平四十二兩完足,再照。
同治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並代筆人曹鵬飛
立招耕字琯溪公首張易錫
(一四)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自備農椇、種子,又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大元,平重九十一兩,憑中向得族姪振彬磧過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配田中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面踏承交。議:每全年完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榖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願將磧地銀付田主扣抵起耕,另贌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田主應備齊磧地銀交還佃人,將田交還田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承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備出承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交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叔)大川
為中人(族叔)大嬰
在場人(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
(一五)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為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一六)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兩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園出贌,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尚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兩琴
(一七)
立招佃字人燕霧保東山莊江百畝,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莊洋第十八份,經丈三分五釐。因欠工力,招出本莊佃人曹申備牛工種子,前去耕作,並備磧地銀八十大員。議約自丁丑年起,至辛巳年終止,計共五年,全年大小租粟三十石,分作早、晚兩季完納,重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升合,將田起耕,再招別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招佃字內磧地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丁丑)月日。
保認租邱詩宗
代筆人曹達才
立招佃字人江百畝
(一八)
立收磧地墾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榖扣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榖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為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為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一九)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姪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姪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姪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贌一所,東至張庚埔比連直透為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大公坡尾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為定規,始終各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為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為準,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存為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為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為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姪)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張連再如信、士言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同姪
張清泉金源、士嚴
(二○)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贌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麵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干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共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等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字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折去;若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寮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麵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張駕山
埔主林柔記
給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
佃人林拔記
(二一)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欉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為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說合人林青山
業主林長茂
立栽荼約字
佃人楊南成
(二二)
主贌耕字人陳貓怣,今因乏田耕作,爰是托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保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座,並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欉、花木等件齊備。當日當中向田主交訖,並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怣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納榖,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榖,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住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為中人紀戇久
陳媽見
認耕人
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二三)
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字人園主王萬成、佃人王國英等。緣萬成等五大房兄弟,有承先祖父遺下埔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埔頂莊菽仔園塗頭塗牛溝外,其東、西四至界址,面踏明白,歷管無異。自己乏力耕作,難以成業,意欲出贌與人,外保認耕人引向族親王國英前來出首承贌,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備工本、栽種茶欉,三年過後,該納小租銀二大員正。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大員,交付園主收存;其大租系佃人支理,不干園主之事。原約逐年小租銀定於春季完納,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大小租銀,茶園任從園主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此系永耕,逐年租銀不得增加減少,別生觀覦滋事。異日茶枯欉敗,願將茶園交還園主掌管,其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推諉。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批明:同保認耕人萬成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大員正足訖,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姻親)簡志伊
業主保認耕人(族親)王煙得
在場見人(族親)王正文
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合約字人園主王萬成
阿蔥
紹德
佃人王國英
(二四)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贌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榖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榖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晒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並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系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足訖,照。
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員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十三年(丁亥)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二五)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干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二六)
立招開荒字大湖總墾廣泰成,茲招得佃戶陳來官、陳東海、陳阿乾叔姪等,在於本墾界內開闢四寮坪,全坪透落下蘆竹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該處應開水圳、水埤,系本墾自僱工匠鑿開,以灌溉裕如;其地不論高埔平坦、畸零細塊,力能成田者,該佃務要極力開闢,以赴三年清丈。定限十年開荒:自己丑年冬起,至己亥年冬止。庚寅年則免供小租;辛卯、士辰年則供一九小租;癸巳、甲午、乙未年則供納二八小租,言定每年早季在埕量清,務要精燥,不得濕冇抵塞。乙未年後,則再行斟酌供納。恐口無憑,合給開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九月日廣泰成給。
(二七)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寮地四段毗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為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三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乙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贌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褫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窩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蘇錫茲
業主林本源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
佃戶林清泉
(二八)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茲因乏田耕作,前來向得仙師祀內人楊阿慶、張阿宗、邱錦榮等先年贌仔贌山下仙師祀置有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分明,當日言定全年贌有大小租榖二十三石六斗正,水榖、隘榖系佃人自理,不干祀內之事。即日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元正,其租榖按作早、晚二季均納,年有豐荒,租無加減,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斗;如有少欠,即將磧地銀抵扣。其田自壬辰春起,至丙申冬止,限滿之日,銀完田完。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兩相甘願,兩無相強,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傅關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底銀六大員。
再批明:正月初七,仙師祀割出田租榖三石六斗;其餘正月十六,仙師祀租榖二十石,批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月日。
代筆人印躍鄉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
(二九)
立承開墾字人黃克實,綠砲珠坑內餘地頗多,前來向得墾戶廣泰成劃出該處山場餘地一所,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備工本築塘開田。當日三面言定十年限贌■〈目朿〉,自癸巳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後二年業六佃四。此皆早冬一季在埕供納,所有界內埔地出息苧薯、雜果,概無抽的。當即備出過定磧地佛洋二元正,限滿之日,銀還田還。此系二比歡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承開荒字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備出過定佛洋二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九年(癸巳)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邱雲章
立承開荒字人黃光實
(三○)
親立佃批字人彰化廳東螺東堡鼻仔頭莊陳生財,自置水田一段,坐落番仔寮東勢苦苓腳莊頂,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工、種子耕作,問到同莊陳成出首承贌,同堂議定願出壓地銀十大員正,即日親收足訖。其田言約逐年小租榖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照期完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者,將壓地銀扣抵,不敢異言。限耕自光緒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九年,共八年為滿,生財備足佃批字內壓地銀送還佃人,取出原字,各不刁難;如無銀還,仍舊再耕。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親立田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佃批字內銀十大員,平重七兩正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親立佃批字人陳生財
(三一)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為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為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為界,北至河崁為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家兄旺興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員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四界內原有香薷,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種富郎
代筆人(姪)阿生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三二)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等,情因承先父遺下之業,原系向官墾給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莊,原帶本坑水通流灌■〈氵蔭〉。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華、周阿龍、蕭添丁、朱阿丁、陳鼎興、林金鳳、蘇古等前去自備農器耕作。當日兩面言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十八大圓正,即日與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開成水田,限三年前無租利,三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二斗;至六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三斗。計共九年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田還業主,磧地銀交還佃人;若要轉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悅,口恐無憑,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十八圓正,批照。
又批明:界內無論餘埔園地可以成田者,務要速急開闢成田;如有遲延,立即起耕,另招別佃,而佃人不得異言,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
在場(姪)黃裕甫
代筆(姪)黃蘊郎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三)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緣因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來、傅阿錦二人前來承耕,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蔭〉充足。當日言定磧地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應納十五石正,晚季應納七石正,計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計共五年為期,限滿之日,田還銀還,兩無異言生端。此乃仁義相交,口筆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二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憑佃人開闢成田,初三年無租無利;到三年後,業主得二,佃人得八,作為二八抽租的利,兩無反悔異言,批照。
再批明:自今以後,或當作坡,乃系業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光緒己亥年八月日。
在場(姪)全郎
代筆人宋軒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四)
立贌耕字人燕霧堡東山莊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莊林恆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處,坐落東山洋,經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託保認人北投埔莊林明銳向田主林恆信懇贌,備出無利息七兌銀四十員,付田主為磧地。明約田頭大岸,佃人代為照顧修理;但遂冬附加稅,田主自己支理;餘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莊規等費,佃人代完納理清。全年尚剩實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員林街米斗八石為一車,付田主收回,不敢濕有冇少欠;如有濕少欠,任從田主將磧地銀扣抵,起耕換佃。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至限磧地銀聽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秉筆人林漢卿
保證人林明銳
立贌耕字人曹和尚
(三五)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國姓井莊二十五番戶佃人王江霖,有向業主楊裕豐等贌出國姓井莊東勢洋田七分耕作,自願備出無利磧地銀三十大員,明約全年納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納,不論豐歉,不敢濫用濕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贌。其田自光緒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當面收過磧地銀字一紙。合立贌耕字一紙,呈上業主收為執照。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
立贌耕字人佃戶王江霖
認耕人吳天來
·第三節典賣字
(一)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樑,於廈尾莊門首,向得業主李文煥手內贌墾青埔一分,東至大水圳,西至番仔大溝,南與劉壞道埔地為界,北與伯現埔地為界;四址分明,未經業丈甲數。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開墾成田,盡問房親人等俱各無力承退,三請托中送與何廷俊前來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兩零五錢正,銀、契兩交訖,並無短少等情。其埔地委系自己向贌,並無他人相共,自杜退之後,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墾鑿耕作,永遠為業,不得異言阻擋生端,亦不得於成田之後,言增找取贖等;倘有上手不明,不乾承退主之事,系樑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葛藤永斷,兩無抑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青埔底價銀足訖,照。
雍正七年三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瑞麟
說合中人湯新河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樑
(二)
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墾、自置水田帶園一所,坐落土名怪官莊,東至田僯黃與,西至吳儲,南至柴坑大圳,北至大渡溪為界;四至明白,經丈熟田七分五釐園五分八毫。今因不成片段,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頂,當日三面言定出得鋤頭工資並倉廒水圳共銀十兩。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管業。其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債折典當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銀主之事。此田系盧承禹自置田園,內外人等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家甘願,兩無相迫,恐口無憑,立退佃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完足。
雍正八年月日。
在見人盧文左
代筆人黃際賴
中見人吳開承
立退佃契人盧承禹
(三)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有自墾南大肚業主楊秦盛主內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轆遇,墾成田二甲七分,東至關志英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自己埔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分明,願托中送與張破損,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銀五十四兩正。其銀即憑中秤交足訖;其田隨即交付破損前去掌管,耕作納租,永為己業。此田系達自墾之業,與房親叔姪兄弟人無干,日後不得生端異言等情,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粟為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賣之後,再不敢言贖。二家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關志英
為中人楊或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斗,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為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則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為己業。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知見人□□□
立給田批人□□□
(五)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張,坐落土名外快官莊,東至田僯劉溢士田界,西至田僯劉陸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分經丈熟田六分五釐,熟園一甲七分。大、小等坵因銀湊用,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受,當日三面言議出得鋤頭工資並水圳時值價銀共計一十四兩五錢。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園,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租掌管。其田園並無上手不明、典當債折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系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納。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生端。口欲有憑,立退佃契並上手契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銀十四兩五錢。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巫翰
立退人巫日
(六)
立賣田契人水裏社林筵任,有自墾水田三段,共七坵,受種四石,共田四甲零五釐,年載大租粟完納。其坐址貫在本莊,及東西四至登載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長江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四十四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其租粟從前來至本年份,系任完納明白。此田系是自墾,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此情,任自抵擋,不乾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代書中見人林懷弼
立賣田契人林筵任
一段田四坵,東至陳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葉斗田,北至溝;四至明白。
一段田二坵,東至葉斗田,西至卓闕園頭,南至楊賢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
一段田一坵,東至中厝,西至陳向厝,南至王鳳田,北至陳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七)
立賣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墾過楊業主水裏新盛莊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釐,年載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東至江叔田頭,西至賢叔田頭,北至溝,南至斗叔田頭;四至明白為界。茲無拖欠頭家租粟。今因欠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智叔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六十九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叔兄弟姪不得言貼言贖。保此田系是自墾,並無來歷不明,又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九月日。
知見林懷弼
中人楊思悟
立賣契林文研
(八)
立退埔契人周珍全,有贌業主蒲氏悅生埔一處,坐落土名是木,明丈二甲;另西勢熟田一甲,共三甲。今因不能自耕,一問房親不受,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與林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埔價銀一共一十三兩七分正。其銀即同中交訖;其埔即日同中踏過四至明白,付與林宅前去水遠耕管,內外人等不敢妄行阻擋。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全自擋,不甘承受人之事。恐口無憑,立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元年二月日。
為中人江爵官
立退契埔人周珍全
(九)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姪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姪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姪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家長(叔)儒珍
元德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登坐六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房長(叔)仁財
仁亮
仁萬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代筆見人林永瑞
(叔)元登
立合支分
(姪)阿大
(一○)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前年有用銀明買得歐家千張、登選承買薄陞燦等草地一所,戶名簿陞燦,坐落彰邑布嶼稟保虎尾溪墘南勢底,土名埔姜崙。其四至課額登載原契內作十股,愧武承買歐家千張、登選,共得六股,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張宅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三百兩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隨即到莊對佃,踏付與張宅前去掌管,收租完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其八年分終止以前,租額課項系愧武自己之事;至九年起以後,所有課項租額,系張宅之事。今欲有憑,合立繳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共五紙,及各合約、墾單、告示統共九紙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三兩正,再照。
此草地系愧武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不明等情。
乾隆九年二月日。
呂爾璞
為中人陳遜長
周友卿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
知見(長男)歐廷俊
(一一)
立賣盡園契人番婆莊鄭祖生,有自置崙園一段,坐落土名後壁湖,東至何宅,西至曾本宅園,南至藩宅,北至藺宅;各有四至明白。今因乏銀湊用,問到至親不就,自願托中引就與曾□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二十員劍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完足;其園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再不敢言貼、言贖。保此園系是自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典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上年大租,賣主自當完納,不涉買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代筆人吳子禧
在見管事□□□
立賣盡園契人鄭祖生
(一二)
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萬連福興莊濫底。中心大小六坵,田甲一甲三分七釐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運港交納。今因我夫妻年邁,並及弟復盛奈無嗣後,即將此田預立為蒸嘗,以重永遠之計。經請族戚莊中老大等商議,總要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後年年有祀典之儀,而無至我等墳墓有腐草之飛螢。當日三面言定,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則飲食之需無欠,死則殯葬、追薦、洗骸、掃墳之費有賴,親疏人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混爭;如有生端混爭,執守據憑,投明族戚鄰右呈明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一樣四張,付於瑞弟收存一張,付於劉萬連收存執照一張,付於羅雲章收存執照一張,付於吳元來收存執照一張。雖千秋萬世,而子子孫孫引常勿替,遠近之精神已通,親疏之血脈畢貫,則幽明胥悅,人鬼咸歡,億萬斯年,俾我蒸嘗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彌熾,夫豈偶然之遭哉!
即日批明:後有兄弟叔姪親疏他姓背簽名字,背典、背當、背賣,日後查出莊中長老合同四紙,呈明官究治。
再批:興百年歸壽,殯葬乃系耕人調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殯葬掛掃乃系耕人之事。
當天稟明:欺死瞞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現。
又批明:興並弟妻呂氏三人百年歸壽之日,修齊還庫錢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乾隆十八年歲次(癸酉)正月日。
管事黃亨元
淑珍
姪
展傑
在場見(叔)廷現
中見人劉萬連
羅雲章
羅日輝
吳元來
林至彬
依口秉筆弟發奕
立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
(一三)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番雅溝小中湖,並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崙,西至崙,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崙,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並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父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干族兄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乾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總叔
知見人
富叔
楊玉衡
中人
趙有才
楊子賢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贊
楊子貴
(一四)
立杜根絕賣契人鄭氏同姪葉阿貴,有承夫叔葉廷在日,自墾有水田並帶青埔一處,坐落土名南崁虎茅莊河底裏,原帶私坡二坐,並無他人均水均汴,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加冬溪自己圳為界,北至黃永棟田為界;四至分明。其田業未曾經丈甲聲,租粟照抽的供納。今因別創,情願出賣與人,儘問親房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黃振奎前來出首承買,當早憑中三面言斷時值田價銀圓銀八百個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積欠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其田委系自墾物業,並不曾包賣兄弟叔姪他人田地。自賣之後,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根絕賣契,付執為照。
即日實領到契內田價銀員銀八百個足訖,所批是實。
乾隆二十年九月日。
立杜根絕賣人婦鄭氏
同姪阿貴
(一五)
立杜賣田園契字人徐士、徐建兄弟,先於乾隆十一年內,向業主林佃墾本莊犁份一張,坐落奶笏崙山仔頂麻加武祿莊。下段墾成水田,上段仍系埔園,東至車路,西至彭宅田圳溝,南至林宅屋側車路,北至水溝,四至分明為界。原帶大埤圳水半股,又帶林三貴屋後左邊水坑水流下自築坡塘一口,共二路水灌溉。又帶屋地一所,併菜園、禾埕在內,遞年輸納大租,照依莊例抽的。今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將此田園出賣,先問族親人等不受,後托中送與翁宅澄初、先友、斌友、偉章叔姪四股承買,當日憑中言斷時值盡價共紋銀二百兩正。其銀即日憑中過付足訖;其田園隨交買人入手管耕,永為己業。其田園等項,乃系士、建兄弟自己佃墾之業,與族親朋夥無寸土干涉,亦無少欠業主埔底水分銀兩、抽的租榖等項,以及典當他人銀粟,來歷不明等情;倘有此情,俱系士、建兄弟一力自抵,不干買人之事。自今出賣,並無寸土留存,時值價足,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貨債準折之故。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用立杜賣契一紙,併佃批繳連,付執為照,行。
批明:業主抽的大租,附在士、建兄弟上分水田一併共納,故業主改給收租完單仍在士、建兄弟收執,照,行。
即日收過契內價銀足訖,再照,行。
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日。
代筆李存寬
業主在場見林克老
為中人張宗興
張士
杜賣田契人
張建
(一六)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大武郡東堡挖仔莊何正,有承父應份鬮分湳底洋水田一段,經丈八分,東至大路界,西至中溝界,南至水路界,北至張家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併連竹圍厝地一所,全年配納陳、郭業主大租粟各四分。今因乏銀則置,欲將此田出賣,托中招與房親功姪何欣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及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正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刈瓜藤,日後即價值千金,亦系銀主造化,正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滋生事端。又保此田系正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弊,正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墾單及大契共二紙,於先年間厝屋失火焚燬,並被燒滅,不得繳粘,日後如有此契取出爭較,正亦當出首抵擋,再照。
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施保業
為中人張田興
知見人(房親)何中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何正
(一七)
立賣杜根田契劉阿猷,同姪阿智,有先年叔姪承買水田犁份二甲五分正,坐落土名馬崗莊前,東至莊前為界,西至黃宅公田為界,南至江頭家圳溝為界,北至黃宅圳溝為界;四至分明。業主經丈明二甲五分正,帶水二甲五分,遞年實納大租粟二十石正。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問房親叔姪不願承交,前來托中引送於宗弟喜孟出前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時值足色價銀一百七十八兩二錢正。即日同中契、銀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重複交關典當等情。此田委系阿猷、阿智叔姪之業,與伯叔兄弟並無干涉,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之後,即交銀主掌耕輸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無增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賣杜根契一紙,並付上手老契俱一在內,存為執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張五秀
代筆人黃永昌
在見人陳廷輝
劉阿猷
立賣杜根
劉阿智
(一八)
立杜退田契人陳朝俊,有自己續退水田三甲,坐落土名馬崗莊頭車路下,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退與人,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顧承領,托中引就於大溪頭福德爺會內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四十八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包退他人田產;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上年租粟不清,不干會內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於福德爺會內人等永遠管業。一退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退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代筆姪上達
說合中人黃娘賜
江浦清
立杜退田契人陳明俊
(一九)
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姪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釐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系基與胞姪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杜賣田厝、魚池契一紙,並上手官給印批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杜賣田厝、魚池契內銀四千大元正,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批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業主會同公議,願將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與洪員國、洪萍祖承買,時值價佛銀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銀主執掌,永不得異言生端,批照。
番業主通事郎斗六
喬喜相舉
知見堂兄弟喬學,姪,姪孫名淑
喬隕恭超
華秀
立杜賣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姪
魁穆
(二○)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祖番業戶余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犁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遶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系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此系業佃甘願,今欲有憑,立遵憲再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土目大霞記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番通事郎斗六記
余啟章記
(二一)
立根盡退契人虎仔山楊全老、楊貢老兄弟,有自己置隆恩莊園一所,土名坐在羊寮莊尾牛埔墘。園三分抽出二分,四至:北至車路,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圳,南至崙仔下為界;四至明白。今因家中乏銀費用,先問與房親叔兄姪弟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羊寮洪鴨叔邊出手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即付銀主照界管耕。其大租一九五抽的,不敢阻擋。將園永為己業,日後並無反悔取贖,並無增添契尾及插花等情之事。此系兩願,日後並無反悔。園並無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根盡退契為照。
批明:契內銀完足,再照。
一、批明:千古萬年,叔兄弟姪無干,再照。
一、批明:立根盡退契人並繳契,上手司單,並胡家契,又並葉家契共紙四張,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知見人(叔)府叔
楊全老
立根盡退契人
楊貢老
作中人(兄)榮老
代筆人郭對老
(二二)
立杜賣佃底田契人徐玉瑟、徐玉琴、徐玉簫,同姪秀升,於乾隆十九年,明買有佃底水田犁份半張,坐址土名楓樹腳德滕莊界內,東至徐、黃二宅田埤直透為界,西至大圳溝為界,南至徐宅田為界,北至徐宅田為界;四至明白。經官丈過田甲二甲五分正,帶大小圳路分汴水額原配通流灌溉,併帶牛車路直透到田,遞年納業戶吳課租二十石。今因內地創置會議,情願付玉瑟來臺,將此田盡根變價,先問兄弟叔姪房親族戚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賴六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二百八十大員正,折紋銀庫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盡界併帶各等項踏明,付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田果系玉瑟兄弟明賣歷掌已久,未曾鬮分,與兄弟叔姪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不明,及拖欠課租各項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契一紙,併連上手契一紙,又買圳車路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完足,再照。
業主批:四十五年以前,課科圳車清楚。
乾隆四十五年八月日。
陳秀昆
在場人
陳雲漢
陳定蒼
為中人
會雲裕
元韶
姪楓
在見房親堂弟必禮福
姪孫昌元
代筆胞姪秀元
莊甲玉管男秀陞
徐玉瑟
立杜賣田契人徐玉琴
徐玉簫
(二三)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明買有水田一段,土名坐落樂好莊,即二份埔西勢尾鬮,經丈原額五甲,溢額四甲三分。全年載納吳業主早冬大租四十石,晚冬溢額租三十四石四斗,車工照例,配大甲埤水份五甲,分汴單圳到田灌溉。東至水溝,四至大水圳,南至賴家田;北至吳家界。又帶土地廟邊竹圍一列,連秧積一小段,東至伯父廟,西至大溝,南至吳家田;北至車路田頭。併帶本莊內瓦厝一座,坐北向南,連兩邊護厝共十八間,併竹圍、曠地在內。厝前登帶水堀三個,東至車路,西至塘岸石丁,南至水溝,北至邱家店滴水;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欲創別業,自情願將田盡根變賣,先儘問族內人等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賴三捷等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盡界踏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絕找贖,日後不敢生端反悔。保此田系便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別人財貨,以及拖欠大租雜費等弊;如有此等,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併上手繳連契共五紙,付執存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完足,再照。
批明:登帶本莊前牛埔放牛飼草有份。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孫泉
在場知見人
孫德
為中人賴燕
蔡得
在場知見人(堂姪)刊
代書人何伯晉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
(二四)
立賣盡根契人二林堡胡仔內莊頂寮李老叔,有承買顏家水田一段,又園一所,又竹圍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間,並園內樹木。田經丈四分五釐,園七釐,年載張業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東至溪,西至胡家園,南至胡家田,北至謝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別置,願將田園、厝地、竹圍先問房親叔姪不就,托中送賣與洪屘官出首承受,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劍銀七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園、竹圍、厝地即付與銀主起耕居住,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大租水銀為礙。保此物業系是李老己置,與至親無干。一賣千休,永為子孫己業,日後無貼、無贖。此系二比甘願;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並繳上手願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李日昇
為中人汪綿叔
顏生叔
立賣盡根契人李老叔
(二五)
立退田埔契人楊昆玉,先年承得漢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長埔子對門窩,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北至甲水坑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歷年該納大租榖六斗正。今因自己無力開墾耕作,儘問房親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引就於溫志壽、溫阿智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埔價銀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收清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業,並無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後,即交承退人任從耕種,掌管為業,有玉兄弟叔姪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異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擋,日後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田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田埔契內價銀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兄)欽寅
在場
(弟)阿盛
在場(男)佛恩
為中人馮如山
代筆人李德隆
在見人黃上迎
在見人伊燕友
立退田埔契字人楊昆玉
(二六)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同胞姪輝英等,承兄登瑞、登璉於乾隆四年,承買徐常奕田屋物業,坐落土名三分埔莊東勢,東至賴宅田,西至莊邊大圳溝,南至車路,北至帶竹圍一列,至大圳溝;四至界址分明。原田六甲,經官丈過溢田一甲零七釐,帶水分六甲,大小圳路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張課租早、晚五十六石五斗六升,併車工榖照例配完。今因欲回內地創置,兄弟叔姪商議,願將田屋物業盡根變價,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托中引就賴應芳、賴應庶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千二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七百九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屋帶竹圍盡界所有,寸土不留,付與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水為己業。一賣千休,永絕找贖。保此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及拖欠課租各諸事;如有此等情,系進、英叔姪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欲口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屋契一紙,並繳買契一紙,又坐歸登瑞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各股分契內銀完足,再照。
業主:查明上手來歷,租課逐一清楚。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羅俊清
張德新
鍾經漢
鍾登傳
依口代筆(姪)有振
在場見(姪)道敏
(表兄)何兆欽
(姪孫)舉亮
(姪)輝德
輝盛
(男)有良
輝華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
(同胞姪)輝英
輝仕
(二七)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有自置水田並園一段,坐落二八水莊尾,土名五百步長埒仔。業主蕭經丈一甲四分三釐零七忽半,配納大租粟五石七斗二升三合,東至小圳,西至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張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並竹圍、厝地、茅屋六間,門窗、戶扇石埒、果子、雜物、浮沈、石珠。又帶東勢過溝水圳一條,任從銀主通流灌溉。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石弁、王水、蕭光愛、陳旺、陳文、王葉、陳同寅七人同買,王石弁一份,王水一份,陳同寅一份,蕭光愛、陳旺合一份,王葉、陳文合一份,共五份,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即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任從買主開築成田,不敢異言。保此田並園系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俊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增添洗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上手繳連三紙,合約水圳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親收過契字內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正月日。
代筆並為中周志成
為中人沈義成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
業主批:此項園額一甲四分三釐一毫二絲五忽,成田日,原佃陳俊經照田例納租一十一石四斗五升;茲王石弁等頂耕,亦當依甲完納,不得照契內園額減租榖,批。
(二八)
同立鬮分字兄弟希珍賢、希德孟,同胞姪六坤等,有承父祖遺下水田一段,坐落東勢莊,經丈四甲,帶水份灌溉,課納業主吳大租粟三十二石滿。今因丁口繁多,難以共爨,是以爰請房親家長,將父遺下物業憑公拈鬮,作五房均分,其大租榖照份完納。俱各拈鬮為定,自鬮分以後,各業各掌,各為成家致富,瓜瓞綿綿,日後兄弟各無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鬮分字五紙,兄弟各人各執一紙,永為執照。
二份希孟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坐落厝後五節,大小六坵,納大租粟六石四斗,批照。
再批明:司單、印契、大鬮分共三紙,在此鬮分內批明,再照。
嘉慶八年五月日。
(堂兄)希周
公見人(家長)火
(房兄)文宗
代筆人林元祥
希珍
希德
同立鬮分字兄弟同胞姪六坤
希賢
希孟
(二九)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莊陳周,有自己應份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坵,東至園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宗陳玉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納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斗。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終,聽周備足典契字內銀一足送還,取回原契字;如銀未備,任從銀主耕作,不得刁難。保此田系周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周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其上手契連在別段,難以開折,再照。
嘉慶九年六月日。
代筆人(宗姪)希周
知見人(胞兄)起
為中人葉圓
立典契字人陳周
(三○)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見龍、覲龍,同姪等,有承父明買過羅集賢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蓬山下。兄弟鬮分抽起為公田,經丈六甲,又帶大陂水寸,又帶水涵二箇灌溉通流入田。遞年供納業主大租粟每甲八石,共四十八石。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王、吳二家之田為界,北至石埔為界;其秧地、禾埕等項,俱在界址內分明。今因乏銀回唐別創公業,胞兄弟姪商議,情願將此田出賣,先儘問房親叔兄弟姪不願承買,外托中招與李鳴溪、李鳴禧、李鳴郎前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田價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兄弟姪親收足訖;其田並秧地、禾埕,付買主照契內界址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其園頭田尾若有荒埔餘地,盡是買主之業,寸地並無留存。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永無言增、言贖、言找、言洗,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見龍、覲龍承父明置鬮分抽起為公田物業,與至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見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合立賣杜盡絕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印契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叔兄弟姪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又批明:兄見龍年老在唐,不得前來,長男群鳳代押花號,所批是實。
又批:其田上手若有餘契,日後尋出,不得行用,所批是實。
嘉慶十年七月日。
蘇曾芳
說合中人蘇百喜
盧榮招
榮蘭
步龍
在場見人
錦鳳
京鳳
朝鳳
盧見龍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人姪清鳳
盧覲龍
群鳳
(三一)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方、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員,共勷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錫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羊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末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折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挖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員。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圓,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圓二圓,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圓,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持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拿。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只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刺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圓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員,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圓三皮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二十八圓二皮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圓六皮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圓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該某份股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歡明、何旺華、何興歡、吳歡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劉經緯、材元梅、林士魁、賴士秀、劉德紹、劉振豐、劉錦魁、余泉、劉澄江、劉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魯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祐、詹廳、詹春盪、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濬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地、北門內半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底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張督陳天思
張蔭詹英楊
劉玉成張居賢
(監生)詹捷寧邱學班
張雄才劉仕壯
詹文光邱良木
同立合約人劉經緯陳德耀
(生員)徐鳴崗詹康
林元梅(監生)邱秀章
(三二)
立找洗絕盡根契字張安、張連兄弟,同母親張劉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處,坐落彰化縣拺東下堡旱溪莊北勢樹頭。田東至大溪,西至吳頭家,又至張爆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張爆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經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釐零,遞年配納業主吳大租粟一十六石滿斗,又配車工銀八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豔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二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立契踏明界址,其餘溪埔、荒埔,至石頭灘,一盡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以及交加不明,不干買主之事。上下相承買賣,來歷契字甘願是實炳據。今因家事貧寒,日食難度,懸磬興悲,朝夕無以糊口,實存不肖,無奈已極,一紙終無再找之理。但念得業者虧,爰是再托原中公親懇求向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豔手內,再找出佛面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斷葛藤,後日叔兄弟姪子孫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如有此情,安兄弟甘願立契,一力抵擋。後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親保長,同買主人等鳴官具呈稟究追找,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中間並無短折,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找洗絕盡根契字一紙,併上手鬮書一紙,連賣盡根大契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找洗契內銀一十二大員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月。
原中人盧乾
代書人王成業
在場人保長公賴長祿
在場人(母親)劉氏
張安
立找洗盡根字人
張連
(三三)
立轉典契人布嶼西保五塊厝田寮莊吳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張犁莊周宅埔園一丘,坐在七張犁莊頭東勢,土名大丘園,東至李家園為界,西至曾家、張家兩家園,南至蔡家園,北至車路,四至界址明白;歷年張業主一九五抽的。此園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典受,托中引就,將自己應份二份,轉典與新竹圍莊許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典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踏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銀無利,園無稅,限至五年終,收成豐滿,聽淋備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得刁難。保此園系是明典應份之業,另房親叔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掛典他人,亦無拖欠租課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典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上手典契二紙,存在胞兄再哥,日後不堪重行,批照。
批明:此契許先應得份額,抽出轉左崙背元李日山處批明,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見(胞伯)碧
為中人王賣
立轉典契人吳淋
代筆人陳文端
(三四)
同立鬮書林周正、張蘭仲、何勸,暨十份人等,於乾隆二十八年,共承買黃興定水田一埒,座址武東保挖仔莊口,東至林家池岸菜園,西至竹圍下溝,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為界;帶施家圳水灌溉,年納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勢餘地為消沙潟水溝路一帶,闊各二丈。剩餘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勻,拈鬮為定,以後各照鬮份耕輸,合立原編條例,各執一紙為照。
計折餘田共作五鬮,每鬮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開明於左:
第一鬮:張子永公二份田,東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鬮周正公田止。下節東自五鬮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二鬮:林秀茂公一份長周正田,東自一鬮子永公田起,西至本鬮何欣公田止。下節東自子永公田起,西至何欣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何欣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正公田起,西至三鬮卓徽公田止。下節東自周正公田起,西至卓徽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第三鬮:張卓徽公二份田,東自二鬮何欣公田起,西至四鬮周智公田止。下節田東自何欣公田起,西至周智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四鬮:張世盛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下節田東自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林秀茂公一份田次周智公田,東自三鬮卓徽公田起,西至本鬮世盛公田止。下節東自卓徽公田起,西至世盛公田止。配一分五釐零。
第五鬮:張世盛公半份田,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下節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配大租七釐七絲。張其俊公一份半田,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一鬮子永公田止。下節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竹溝止。配大租二分三釐零。
批明:此田東西各有水源流入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滯,批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理書余文衡
公處張文雅
林周正
同立鬮書何勸
林周智
張孔壘
張藔仲
張達寮
張子長
(三五)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承父豐榮有向業主給墾批青埔一處,犁份二張足數,坐落土名大湳莊,址在尖山望樓邊,東至往尖山大路望樓前為界,西至陳李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祥欲搬眷回唐,欠乏搬費,今因乏銀應用,託中向族親丙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八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又議定配納業主大租照臺例一九五抽的。祥即日將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丙前去掌管,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無債項估折,亦無逼勒重張典掛他人物財,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來歷不明,祥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一紙,又帶墾批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祥親收過杜賣盡根埔地契字內佛銀八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嘉慶二十五年六月日。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
(三六)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李耀生,有自己承父遺下鬮分水田一段,坐落茄苳溪莊,年配業主定額課租粟二石七斗五升,四至界址以及竹圍埔地俱載明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自己應鬮書內物業出賣,先問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劉聯輝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二十四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並無債貨估折情弊;其水田以及所有載明在鬮書內一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異言反悔生端滋事。耀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鬮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系耀出首一力抵擋,無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之理。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上手邀連印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銀一百六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清賦驗訖。
道光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陳慶山
為中人張天求
在場知見人□□□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李耀生
(三七)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有與兄弟建墾鬮分應份得水田一段,址在樂好莊東勢大份田中央,經官丈原溢八分八釐零,帶水五分八釐零灌溉。其田東至吳家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俱踏分明;又帶樂好莊前片仔秧地一丘,遞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滿。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國元、李國隆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子孫永遠不敢言找、言贖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子一紙,併繳上手契三紙,洗找字一紙,鬮分二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在場見人(母親)賴氏
天來
知見人(男)
萬發
(堂兄)汴
在場人(胞姪)天送
(堂姪)壽
代筆人(長男)在明
為中人李清玉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
(三八)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鳥銃頭莊園一所,願抽出棚園一丘,東至水溝為界,西至車路巷為界,南至竹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正。今因欲銀乏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族弟守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掌管收稅,永遠為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業系力、和兄弟二人明買明賣物業,與伯兄弟姪別人無干,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五大員完足,再批。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陳玉卿
知見人(宗叔)招
代書人(宗兄)振興
力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
和
(三九)
同立典契人何友慶、何泮水、何文殿,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坐落東勢樂好莊本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經丈八分,又帶秧田一丘,配圳水五分灌溉,年納業主吳大租粟六石四斗滿。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何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各踏明白。今水兄弟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錯賢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交付與銀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此田明系水兄弟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水兄弟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限至六年滿:自道光十三年起,至道光十九年八月止。限滿之日,日備齊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交還銀主,贖回原典契;如銀未齊足交還,將原田依舊付銀主掌管。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鬮分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上手印契被亂失落,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道光十三年八月。
代筆人張鳴鳶
為中人馬輝
在場人(堂兄)林
知見人(母親)黃氏
友慶
立典契字人何泮水
文殿
(四○)
立割截杜賣水田契人古洋福,有承伯父遺下水田一處,土名鎮平莊西尾。今因別營生業,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水田截出西邊山腳一小段,杜賣與人。其田東至陂尾水溝為界,西至山牌為界,南至五穀祀江家田為界,北至陂塘水面為界;四至踏明;原帶本身泉水灌溉,配納業主額租榖一石正。先儘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新和祥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等情。保此田系承伯父遺下物業,並無混冒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掛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福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其田自賣之後,隨即踏付承買人耕管,任從割佃稅契,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洋福子孫叔姪人等不得異言增找,變生枝節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賈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大員足訖。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
三界祀
在見(田鄰)
魏春壬
(弟)洋喜
在場見
(叔)宜元
為中代筆人古洋英
立杜賣契人古洋福
(四一)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保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分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榖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問盡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員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欠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員,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為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四二)
立退耕找典契字人武東保排仔路頭莊賴紅、賴火暨姪等,有承祖父建置水田一段,經丈四分五釐,每年帶納林益豐業主大租榖三石九斗六升滿。址在排仔路頭莊,東至牛埔,西至林溪水田,南至林清霞田,北至陳仲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年來光景不順,其田被水沖壞失收,拖欠益豐大租榖無力清還,托中懇求,願將此田退耕找典契子面銀六十大員。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業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此田面約五年為滿,聽紅備足契面取贖;如是無銀取贖,田依舊付業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紅、火等承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滋事,紅出首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退耕找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大契及鬮書帶粘別業,難與分折,批照。
一、此田已經被水沖壞,若有修理工資之銀,日後取贖之時,照數清還,批明,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賴菊
代筆人陳馮喜
知見(母親)葉氏
賴紅
立退耕找典契人
賴火
(四三)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丘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支收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憑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只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賴英
願充祀田契人賴宗
賴進
(四四)
同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人賴房,有承祖父建置柴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水裏社西勢,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施家園為界,南至蕭家山坪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陳柳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員,年納山租錢五十文。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永為己業。保此柴山房承祖父建置自己應份之業,與房親叔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房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此以後,不敢言找,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墾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價一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賴阿量
為中人賴阿六
在場人(堂弟)賴藤欉
知見同人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賴房
(四五)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有承先父與胞叔厚作合買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莊仔莊福德祠後浮圳頭,年配納課租三石九斗五升正,併帶大坡圳水一釐八絲,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買契內明白;當日兄弟鬮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父應份一半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依時盡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納課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存,日後敏政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買之業,政應得一半出賣,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買盡根契一紙,併繳承買印契一紙,基轉合約一紙,鬮分約字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弟)時中
知見(母親)李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
(四六)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婦王氏、黃氏,胞姪士埤等,先年編號周能標,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莊,土石寶斗厝。其界址東至清水溝透溪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消水溝透過為界,北至劉家田透溪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帶大坡圳水二甲,連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還,願將該水田一切變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劉餘慶身上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水田一段,丘數不計,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悉交付買主劉餘慶官前來起來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加次等不得阻擋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婦姪等先年明買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婦姪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從此價足業絕,一賣永休,寸土無留,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帶繳印契連司單三紙,鬮約一紙,共五紙,永遠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男)和塏
翁鐘達
為中人
周炎奉
聰明
士伴
場見人江淋
泰山
水清
四桂、土埤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六秀、黃氏
(四七)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豐寮莊藍返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水田三段,坐落土名址在二八水莊尾,東至長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溝,北至大圳。又田一段,東至長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溝,北至大圳。又水頭田一段,東至水堀,西至二房田,南至長房田,北至大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經丈二分一釐二絲五忽,逐年配納大租榖一石七斗正,並帶水溝水堀通流灌溉足用。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招與五百步莊陳色染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時值永耕價銀五十七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銀主物業。一賣終休,日後返及子孫不敢找贖異言,反悔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返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返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鬮書一紙,給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面銀五十七大員正完足,再照。
業主陳。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天桶
代筆人藍有成
知見人藍長興
立永耕字人藍返
(四八)
親立出退典厝契字人魏石傳等,有承祖父應分併自置水田一處,址在東路墘,東至路水溝界,西至竹外水溝大路界,南至竹圍外田岸直透為界,北至路水溝魏家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帶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圍內茅屋一座,果子、樹木、浮沈、曠地、竹木、魚池一概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托中向與林其中出首備出出退典田厝價佛銀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訖;其田厝、竹木等項一概盡起耕,交付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傳等一退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紙,帶上手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退典契字內銀二百大元足訖,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內納,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後,任從銀主向番主交關,立過新約,不干魏石傳之事,批照。
同治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秉正
在場見人五房公記
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人魏石傳
(四九)
立賣盡根絕契人彰邑布嶼保埔姜崙莊張門鄭氏、孫文秀,有承祖父鬮份園一丘,坐在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坤埕園,西至曾溪水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合園;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文秀與母媽相議,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托中引就與本族姪妹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番頭佛銀八十六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文秀隨時踏付與銀主前去起耕管掌收稅,文秀媽孫不敢阻擋。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貼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並無交加來歷;如有不明等情,文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園業主陳一九五抽的。保此園系是文秀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其上手大契被火燒,無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銀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媽)鄭氏
立賣盡根契絕字人張門
(孫)文秀
知見人(張文秀母親)林氏
代筆人張永定
(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娘快,有自置之水田東西三段,土名坐落崙背莊北勢洋。西一段,東至鍾家,西至關夫子田,南至潟溝,北至圳。東一段,東至寧公田,西至鍾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又溝東青埔田一段,東至鍾榮田,西至圳,南至土地公田,北至土地公田。共三處田,四至界址分明,原配水份三分五釐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遞年納課業主娘租榖三石正。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將此三處水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後托中送就本堡崙背莊廖娘恆、廖天祿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七十大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踏過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明系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課,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快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敢滋事,異言洗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併帶上手契二紙,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年四月日。
代筆人鍾娘快
為中人李方蕊
在見人種興敬
立杜賣盡根契鍾娘快
(五一)
立出典水田契字人賴添桂、賴辛桂兄弟等,情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土名五谷崗莊,東至大路劉家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光角路為界,北至賴姓聖母祀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氵蔭〉,經憲丈明白田四分五釐六毫,又帶業主大租榖九碩正,隘榖五斗正。茲因乏銀應用,即將此水田出典於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人李思引就於劉石妹舅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七十大元正,系桂兄弟親收足訖。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當他人之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出典之日,即交於劉石妹舅過耕掌管。自光緒七年冬起,至光緒十七年為限,限滿之日,銀還田還。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典水田契字一紙,又帶撥單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價銀一百七十大元正定,立批。
又批明:酒席花押銀四元,贖回之日,業主一切付還,所批是實。
光緒七年十月日。
說合中人李承思
在場見(兄)阿東
代筆人謝阿康
賴添桂
立典水田契人
賴章桂
(五二)
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結,緣上年合夥承買陳家、卓家之業,坐落土名紅毛港堡芝葩里、大窟後莊仔大竹園莊。其水田埔地原作大四股均分,結自己鬮書內應得一股,水田埔地其餘四至界址,坡塘、坡水、圳路,並坡草魚蝦、厝宇、門窗、戶扇間數不計,風圍、竹木、天井、廁池一概物業載在承買陳盾、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內注明,又帶每年早季應納大租六月早榖大斗七石五斗正。今因乏銀湊用,願將自己鬮書內應得一股之物業出賣與人,內托中引就於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楊三人兄弟等合夥出首承買,廷忠、廷三應歸二股,廷楊兄弟應歸一股,當日憑中議定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並契字付與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楊三人兄弟等前去歸管,永為己業。此是明買歸管,並無債貨準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結同中一力抵擋,不干歸管承買之人。保此業系委實是結自己鬮書內四股應得一股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故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結自己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不敢言增,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乃情甘意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故筆之以書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一紙,又帶承買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本結親手實收到歸管契字內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足訖,立照。
再批明:本結鬮書是自己收存,批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芳
為中人卓廷進
(黨兄)本應
在場
(黨姪)廷章
知見(堂姪孫)修明
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結
(五三)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陳維明,情因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振興莊中必埔。田東至林家田毗連為界,西至林家田毗連為界,南至蔭溝圳為界,北至大河為界。又搭蔭溝田,東至徐家田毗連為界,西至溫家田為界,南至竹頭崁下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二處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河圳水灌溉通流充足,每年應納屯租榖五斗七升一,社租榖一石四斗九升四,武廟租榖一石八斗二升六,禮生租榖四斗九升八合。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出賣,儘問房族人等俱各不欲前來,託中引就於老聖母祀出首承買,經理人徐繼磷、林進祥、林傳生、楊清惠當日三面言定,依時值田價佛銀五百十大元正。即日憑中銀、契兩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保此田系自己之業,與房族人等無干。其田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賣之後,即交與老聖母祀永遠掌管為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明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賈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合共二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田契價銀五百一十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八年十月日。
說合中人林進爵
順
在場(弟)維興
維敏
在見人謝光輝
謝光傳
知見禮仁
禮石
代筆(男)禮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陳維明
(五四)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安定里西堡爐竹崙莊方東發,有承家父開墾埔園一宗,分作三所,兄弟均分。是東發應得份額抽出一所,坐落土名二十股內第一股方杼份下股內,應得二分地瓜坽南北坽十坽,年帶大租二八抽的。東至方文園界,西至方園界,南至大水圳墘,北至公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應將埔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第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本莊林教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保此埔園系是東發承家父開墾之業,兄弟均分;如有不明等情,發父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一紙,帶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交過契面銀五十大員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年)四月(梅月)日立。
知見人陳氏
為中人洪汝老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爐竹崙莊方東發
代書人方吉成
(五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斗六街莊高翔、榮章兄弟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宗,丘數不計,經丈六分,配海豐崙埤水灌溉。坐落土名海豐崙洋,東至水圳,西至鄭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林家田,東西四至界址各明白為界;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六石六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兄弟相商,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張政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著下時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子孫孫永不得言找,亦不得言洗。保此田系高翔、榮章兄弟等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高翔、榮章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三紙,白契一紙,典契二紙,洗字二紙,鬮書三紙,收銀字一紙,合共十三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倪茂僧
代書人吳明倫
在場知見黃氏
莊高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莊榮章
(五六)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宀公心,上中下〉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陂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並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員正。其銀色現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並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包典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員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花紅銀四員,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麟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員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員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為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男)阿引
在場
(姪)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五七)
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屋宇契人王金岳,有於光緒三年,用王佰雅名號,與蕭正道合號正和記,承買游玉華等水田一所,並帶埔園、屋宇等項,址在紅毛港堡圳股頭莊。該業於光緒九年,岳與蕭正道立約定界,各業各管;及光緒十五年,蕭正道之孫溪森將伊一半之業杜賣付岳掌管歸一全份為己業。其水田埔地分為二段:第一段水田東至大溪透陳家毗連消水溝直透為界,西至大公圳溝直透為界,南至本源公坡岸腳透許家田岸毗連為界;北至本源田岸毗連大路直透為界。第二段水田帶園埔,東至大公圳溝直透為界,西至林法毗連大車路為界,南至大公圳溝直透為界,北至本源園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公坡二口,其水作三尺均分,岳應得一尺二寸,通流到田灌溉。又帶茅屋一座,間數、牛椆、榖倉、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風圍、竹木、稻埕、菜園、曠地等項在內,原納五穀廟香祀大租榖八石,依清賦官走新章應扣四成貼納錢糧,因神明香祀只扣二成,實納八成,該榖六石四斗。至光緒十四年,奉憲清丈,將下下則田五甲○七釐五毫二絲,遞年應納錢糧及補水秤餘銀八兩四錢四分七釐四毫,經岳歷管收租,納糧完課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業並承買蕭家歸一全份及一切物業杜賣盡根與人,先問房親人等概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林本源出首承買,三面言定依時應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岳收訖;隨即同中將水田二段及帶一切物業踏明四至,盡行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完糧納課,永為己業,岳不敢異言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不留,葛藤永斷,岳口後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妄生覬覦。保此業系岳與蕭家合買,及承蕭家歸一全份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岳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乃仁義相交,明買明賣,價足業清,二比甘願,並非迫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園地屋宇契一紙,又繳承買游玉華等契字一紙,又承買蕭溪森等歸就契一紙,與蕭正道分管約二紙,補給佃批一紙,上手印契粘司單一紙,上手歸就字二紙,鬮書二紙,典當大租字一紙,官給丈單一紙,共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岳收過契字內杜賣盡根價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員正足訖,為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木華
為中人陳春城
(男)查某
知見人
(母親)王尤氏
在場(父親)萬福
立杜賈盡根水田園地屋契字人王金岳
(五八)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毛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並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完糧納租。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十七年(辛卯)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為中人林元昌
何北海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
吳泮水
(五九)
同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人東螺堡海豐崙莊林九憑,同功嫂林魏氏、林黃氏,功侄林潭觀、林心匏等,有承祖父遺下建置本保茄苳溝莊田中央厝地四塊,魚池四口,連面前田一段,及風圍、竹木一切在內,東與西俱至陳家竹圍田,南至陳家田及出水溝,北至濁水溝,四至各為界分明;原丈水田八分七釐五絲正,供耗依例配納,帶有水份通流灌溉。茲因積欠錢糧課租多,無可清還,叔姪兄弟等相商,情願將此厝地、魚地、田退耕歸管,中問到本館益豐堂出首承管,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盡根歸管價銀八十大員,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魚池、田悉付益豐本館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系憑同眾姪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內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欠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系憑同眾姪等出首抵擋,不干本館之事。此業一歸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一紙,丈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退耕盡根歸管字內銀八十大員,庫平五十六兩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臘月日。
執筆人(族弟)維持
為中人(堂姪)阿茂
阿盤阿講老智阿印
阿安萬喜阿根阿跳
在場知見人(功姪)
明照阿藍阿墻阿麻
清隆行義
林九憑
林魏氏
(功嫂)
同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人林董氏
(功姪)林潭
(功姪)林心匏
(六○)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雲邑布嶼西保埔姜崙莊張戇等,有承父旱園一丘,坐在本莊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家園,西至張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家園;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本莊張廷珠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洋銀二十二大員,每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戇隨時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稅,不敢阻擋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言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錢糧,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戇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帶納大租,業主張一九五折六成抽的。保此園系最戇承父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等無干,恐口無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並上手盡根契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二大員,每員庫平六錢八分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吳董
知見(胞弟)張有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張戇
代書人楊賓
(六一)
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人胡珀珠、胡珀鶴,同姪榮基、懷基等。竊思田氏之美風,荊樹復茂;緬懷姜公之美譽,大被同眠。然而木有分枝之道,水有分派之理,合久必分,勢固然也。茲我兄弟叔姪等同居日久,勷成美舉;奈今人口浩繁,用度莫節,與其合為權理,不若分管營生。爰是兄弟叔姪相商,請得族親到場公同妥議,將上年承父與八大房鬮分遺下與第四房共鬮共得廣興莊田業一處,各得一半,續後將第四房一半田業概行歸就,共為掌管。此處田業抽出為父母蒸嘗,作四大房公共之業。又抽出上槺榔莊承買葉家田業一處,承買范姜田業一處,大坡下承買中股田業一處,計共三處契內之物業,系抽為長兄之辛勞並長孫之額。此三處之業,俱交榮基永遠掌管;其餘仍有承買各處田業併屋宇、風圍、竹木、家物、器具等件,一概配搭均平,俱作四房均分,編立福、祿、壽、全四字為號。即日焚香告祖,拈鬮為定,珀珠、珀鶴兩房拈得福字號、祿字號兩鬮,共應得大湖莊承買徐湧成田業一處,又帶矮坪仔莊四股得一處之田業,又帶社仔莊承買呂家田業一處,又帶社仔莊承買葉家田業一處,又帶本宅門前之田業一處,作八股均分,兩鬮應得兩股,又帶典現佃葉猛六成租共六石六斗八升,計共田業五處,並六成租,兩佃作為兩股,系珀珠、珀鶴兩房拈定應得之額,永遠歸珀珠、珀鶴兩房掌管。此乃兄弟叔姪憑鬮均分,俱相允意,各無迫勒。自分鬮以後,永無反悔,皆長發其祥。口恐無憑,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四紙,各執一紙,各房應得之物業載明各鬮,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先年承買伯公岡謝合源田業一處,按作五股七扣外,尚有四股七之田業,今作四房均分,此鬮內應得一股之額;其契券一紙,概系交榮基收存。又廣興莊公嘗田業,其契券一概系交榮基收存。又八大房嘗業契券,系交珀鶴收存,此照。
又批明:伯公岡承買謝合源田業一處,系四房公共之業。今將此田業內抽出田租榖十石,系交懷基收租,永遠掌管;倘有年成豐荒,照租額分退。共錢糧並六成租榖仍歸公嘗完納,有餘租榖俱作四房均分,批照。
又批明:此鬮內所帶錢糧地租,應歸此鬮完納。又此鬮應得之田業,所典有六成租榖,無論多少,應歸此鬮收取,合應聲明,批照。
又批明:恆源四房公嘗三角林契券、壢仔莊契券、中壢店字契券,系交榮基手內收存,批照。
又批:志忠六成租典契,系交珀鶴收存,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月日。
代筆親弟胡珀豪
(親兄)胡珀鎮
在場胞叔胡明然
(親弟)胡珀文
胡珀珠胡榮基
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人同侄
胡珀鶴胡懷基
·第四節退佃字
(一)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己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田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欠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姪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弟)名達
為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二)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小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欠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欠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欠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著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干郡山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三)
立退佃字人鎮平莊佃劉天賜,偕姪萬魁,有承父祖劉如慶名下水田一甲二分二釐半正。因拖欠租粟,無粟可徵完,又兼拋荒欠乏工本耕作,願將此田送還業主蕭另行招佃別耕,以資課項,賜等叔姪永不敢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退佃字一紙,送執為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知見人(弟)龍福
秉筆(兄)欽斗
劉天賜
立退佃字人
劉萬魁
(四)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份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官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員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榖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車水銀照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系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黃章程
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五)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莊崙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濬,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榖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員。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六)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榖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丘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價銀六十四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榖五十四石四斗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為玉
立給批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照。
(七)
立收工本字人林張氏,同男林番,緣因住居罩蘭,夫在日,賃開業主詹天送頭家埔地一處,原丈二分一釐。今因自己別從,不能耕作,將田送回於天送頭家,氏母子情願收回工本銀十五員半正。其銀母子即日親收足訖;其田系夫同男親開,與房親叔伯兄弟無涉,田交還田主另招別佃耕作,中間並無來歷不明多生枝節等情;如有別情,系收工本人一力抵擋,不干田主之事。一收清白,永斷葛藤,日後斷不敢言添言贖。口恐無憑,立收工本字一紙,併上手孝里希茅格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母子收過字內工本銀十五員半正,一足清白,批照。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代筆梁為蘭
見收工本(男)梁林番
場見李季
收工本字人林張氏
(八)
立轉退契字人邱對,有本年四月內,承退得黃六兄山場、埔園、竹木、果仔等項,四址面踏,原契載明。坐落土名芎蕉莊背獅仔頂東片窩合面一處,因自己無力耕種,情願出退於人,盡問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受,托中送至與古欽就兄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三十七大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復典當他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出退人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與古欽就永遠耕種管業,架造房屋住居。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特立轉退字一紙,並付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批明:實收到退字內銀三十七元正收清足訖,是實。
再批明:此山業每年應納山租粟二斗三升正,是實。
大清道光□年元月七日。
輋鄰叔三
邱葉森伯
知見人
邱弟國有
黃時
在場
黃六
說合中人黃寸觀
立轉退字人邱對
(九)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不得濕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情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員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為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一○)
立退盡佃字大崙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丘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一一)
同立退佃字人崙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榖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榖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佃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佃字一紙,送歸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為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一二)
同立退耕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窩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崙仔各為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墾出工本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因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同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
王忠助
王進布
張土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一三)
立出開墾字人陳平莊公館業戶陳五雲,自置七張犁莊牛埔尾茅埔一段,東至鄭天定官田為界,西自大溝為界,南至鄭天定官田溝為界,北自牛埔墓為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陳隨官、陳和官同備齊牛犁、資工、種子耕作,開墾成業。限至三年開墾無租:咸豐六年起,至八年。限年已滿,願將開耕田併帶開墾字清楚交還業戶陳五雲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業,已為永遠。三人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陳隨官、陳和官同收存為照。
批明:三人言約開不得成業,日後不得異言之事,批照。
業主。
咸豐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廖乾
立出開墾字人業戶陳五雲
(一四)
立給出永耕字人吳興記戶內吳平記,有承管課田一宗,受種一甲八分,址在水膝林郡山館後,年納郡山館吳業主大租榖十四石四斗正,車工圳費照配完納。東至濁水溝,西至車路,南至牛埔墘,北至濁水溝;四至明白為界。道光二十八年,此業經賣與劉照承管,收租納課。嗣因劉照之子劉和積欠本館大租、車工銀三百餘元,無力清還,將此田退還本館。茲因乏銀別創,將此業托中引就與李天賜出首承領永管,三面議收時價銀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李天賜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平記不得再言找贖。保此田果系平記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本館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併繳連上手贖回印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時價銀二百元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邱中和
立永耕字人吳平記
代書人王廷記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一)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莊正、莊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扎諭戳記)查明,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榖,無從完納者,將租榖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淡水廳志」)
(二)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范,為出示曉諭事。案據竹北一堡合興莊業戶陳福成,即武生陳紹藩遣抱呈控鄒贊拔等影射抗納等情一案,當經葉縣飭差傳集質訊,斷令鄒貴開等二百餘戶,按照光緒十三年原額,照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卷查原額三千二百餘石,以二成計算,應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酹該墾戶創始之功。此後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之業,俱照所執丈單經管,別無大租名色,陳紹藩不得再向各戶索取。鄒貴開等以人數眾多,恐難遍說,或系實在情形,候出示曉諭,飭速湊繳,以清案牘在案。茲據鄒貴開等呈請示諭前來,除批示並諭飭鳩收湊繳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原斷,以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交與鄒貴開等湊足繳案,以便給領;倘有何戶敢再抗違,定即提案究追,其各凜遵,特示。
光緒二十年七月日。
發貼曉諭
(三)
代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龔,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據他里霧堡苦苓腳莊大租業戶金大全稟稱:竊全莊後溪埔未墾之地,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自己園及大路,並李長興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欲即開墾,業經稟蒙給發墾單升科在案。惟全資本不敷,必須招佃承耕,方免田蕪糧累。除自墾外,尚有未墾者,擬即招佃,由佃人自備工本,在全承墾界內耕種,首年所收五穀,許其自行收抵工本;次年歸全一九抽收;迨第三年,歸全九五抽的;自第四年起,永遠二八抽收,以抵完糧。準其永佃,不因田園肥美多增租稅;遇有豐歉不齊,隨時計議酌減,不使佃人受虧。第未蒙給示曉諭,後人未及周知,不敢承領佃字,備本耕種,稟乞出示曉諭,招佃承耕,照章抽的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業戶金大全報墾該地,當經給發墾單升科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農佃人等知悉:爾等應知該地大租戶金大全領單承墾,升科完糧,爾等各佃如願承耕者,即付金大全大租館承領佃字,自備資本耕種,準予永佃;至按年錢糧,即著金大全清完。其大租章程,概照前稟抽納,金大全不得額外加租,各佃亦勿拖延短欠,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實貼曉諭
·第六節其他契字
(一)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手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著東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己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系仁義各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
在場人□□□
佃戶□□□
業戶□□□
(二)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姪錫泰、姪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霧拺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裏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員;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並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員;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系華叔姪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三十七併四十一年間,先後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員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姪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除願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員,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員,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耗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一紙,併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併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姪原留租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姪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圍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帶北莊倉廒一座,併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樸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曠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潘氏
在場(母)
潘氏
潤瓊
潤番
(姪孫)
潤奎
潤玉
(兄)仁揖
知見
(叔)澄瑞
謝大木
石媽慎
為中
楊振翰
(姪)錫泰
秉筆(姪)雲川
張觀華
立找絕杜賣契張鳳華
張會華
(三)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堡桃仔崙莊陳藏慶戶下陳汝雨、陳四總、陳汝綢兄弟等,有同承祖父明典過施修月課租,址在塗厝口莊、港墘莊、牛埔港莊等處,帶水田一十三甲五分三釐一毫九忽,每年向佃戶收取大租粟計共八十五石零五斗零五合四勺,又佃戶每甲應貼車工費榖共八石五斗零五合,又每年向佃戶代收納水榖一十八石六斗一升二合,每年配納正供一十石,丁銀五錢,耗銀五錢,番丁銀三元。其田甲聲租額等俱各登載佃冊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租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鹿港林源瑞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二百零六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課租隨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聽換戶名,不敢阻擋,但界內所有荒埔、曠窟,盡付林源瑞掌管為業。其課租面約施修月如欲取贖,聽其備銀,同陳汝雨兄弟等,面向銀主取贖;倘施修月乏銀取贖,陳汝雨兄弟等不敢自己贖回別典。保此課租系陳汝雨兄弟等承祖父明典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公項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陳汝雨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三面言議,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大租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典契字四紙,供單、丁單、耗單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零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課租面約自道光二十一年算起,限至十七年為滿,聽陳汝雨兄弟等備銀取贖;倘至期無銀取贖,其課租依舊聽銀主掌管,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陳凱郎
莊樹德
知見(母親)張氏
陳四總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陳汝雨
陳汝綢
代筆人莊樹德
批明: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再借出佛銀一百大員正,言約貼利息銀全年一十五大員,贖契之日,母利一齊清還,再照。
(四)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榖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員正,憑中面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員銀母貼租榖二斗正,遞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干承當人之事。此系叔莊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二月日
在場中叔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五)
立杜賣字人草鞋墩李王,有承父買過黃崇山獻斷一段,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處,各佃戶租聲俱載在大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出賣,先問盡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溪洲莊生員許家駒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不論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租明系王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王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併租簿一本,圖記二顆,上手契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八年三月日。
為中人李定
代筆人林文莞
立杜賣字人李王
(六)
立賣斷盡根大租契人臺灣府臺灣縣城內關帝廟口施體元,有承祖父明買過王家盡根草地水田大租一宗,坐落在彰化縣東螺堡打廉新莊,表號三十張犁莊。因道光三十年,元同二房嬸林氏、三房嬸許氏、長房嫂蕭氏出典於許廷玉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大員,將大租一宗及牛埔管榖、水圳車工銀等,俱立契花押,付與許廷玉管掌為業。至咸豐元年,許廷玉之子忠浩轉典與彰化縣東螺堡北斗街許育文,即許通順號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大員。嗣後嬸及嫂俱已身故,並無生育子嗣,世事浩費,元獨力難支,願將此草地水田大租及牛埔尾厝現耕原丈田段計田甲一百三十七甲九分零,每年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計大租粟一千一百○三石八斗,每甲每佃應納管粟一斗,車工銀二錢,造具佃耕花名佃冊,租額每年應納完供課各六十石,番租口糧粟一百二十五石,丁耗銀六兩,貼經管費銀七元,糧差開徵辛勞七員,仍帶牛埔三所,埤頭圳溝水份等物一盡出賣盡根,先問至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至親為中,向許育文官,即許通順號相商,代為措備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員,付元向許忠浩贖回典契後,再回許通順號賣斷盡根契價銀一百員,連前代出贖契字銀合共三千四百五十員正。銀即日同中收交足訖;其田甲、大租粟額、佃冊照來契界址,付銀主前去逐佃對明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各佃應納租粟應挑運到館,聽銀主經風扇淨,過栳入倉;其草地大租、牛埔水圳等物,自此價已敷足,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元子孫不敢言及添貼找贖。此課租系元承祖父買過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並無拖欠供課、番租、丁耗等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元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告示二紙,上手司單一紙,印契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內佛銀三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代書陳山立
葉呈芳
為中人
馮阿章
知見人(男)大經
立賣盡根契字人施體元
(七)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先年承祖鍾長祥明買過何盈泰莊業課租一處,土名址在霄裏莊。情因積欠公項多年,廳□憲摧繳難容,無所措繳,柏不得已赴鄭□憲呈請在案,願將莊業課租出賣與人,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於新德成字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極價佛銀一千一百大員正。柏願將莊業每年收有大租粟一百五十石零六斗正,計共有佃戶二十名正,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掌管,收租抵利,納課繳公,永為己業。其所賣莊業課租,每年配繳勻丁耗羨銀共二兩五錢六分正,又帶有霄裏社課榖二十五石正,又帶有南興莊柳樹埤塘底銀二員五角正,所有開徵一概用費,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每年完繳公項。保此物業委系柏承祖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各無干涉,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倘有上手積欠公項以及來歷不明等弊,系柏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日後柏己身以及房族叔姪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一紙,又帶金順利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足訖,批照。
再批明:黃、林、何三姓四股均分合約,並上手何盈泰契,俱系李成金收存,倘若要用,不得兜留,立批,再照。
福德祠額租四斗;遊源紹額租一石;戴芳桂額租十七石;張乾興額租十三石;鍾錫清鍾錫用額租五十七石五;陳財受額租五斗;鍾塾訓額租十八石;聖王祀額租五斗;鄭端振額租十六石五;莊明漢、莊明鐘、莊明隍額租六斗;黃重接額租二石;鄭和額租五斗;何亮生額租七石五;黃添額租三斗;何朝煥額租八石;陳霸額租四斗;褒忠祠額租五石二;王透額租三斗;徐撾額租一石;林訪額租四斗。
同治三年十一月日。
何智生
說合中人
林炳華
知見(叔)亮仁
在場(姪孫)元浩
代筆(姪)曆山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
(八)
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人陳天注、陳告子、陳士論、陳傳興、陳考生、陳定清兄弟等,有承伯叔父明典謝家大灣莊,土名隆恩陂承管田段內載納大租粟四石,餘尚剩大租粟七斗二升,向業主完納給單。今因承管水田厝字物業經托中杜賣與陳福記掌管,天注兄弟等商議,將此承典大租粟四石正,托中再轉與陳福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就原典價銀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隨將此承典大租粟付銀主抵利,不敢異言。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注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不限年期,日後林業主若要取贖,向陳福記之處取贖,不干注兄弟等之事,亦不敢阻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立有據,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一紙,並繳承典謝家大租字一紙,林永茂大租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字內佛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陳榮林
蘇文標
劉天來
為中人鄭獻中
王乾德
陳天注
陳士論
陳考生
同立再轉典大租租字人
陳告子
陳傳興
陳定清
(九)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等,有明典過楊家管下拺東下堡下員林莊大租粟七百石零二斗九升六合八勺正,並佃貼車工粟及帶牧埔水圳通流灌溉,年配納張振萬戶正供粟七十四石八斗,又配納耗銀三兩七錢四分,又配納崇文膏火銀三十員正。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字內大租田業等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湧昌號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值退典大租典業等項價錢三千大員,平二千一百兩正。即日同中立字收銀足訖;其大租田業並佃貼車工粟及牧埔、水圳等項,隨即對佃悉付張湧昌號前去掌管,逐年收租,照配完課。保此大租田業系榮德等明典過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掛欠項課租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榮德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退千休,日後不得言找,亦不敢言贖。任往銀主向上手交關,或取贖,或變賣,與榮德無干,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典贖回字一紙,共三紙,佃名租額甲數冊一本,各付執為照。
即日榮德等同中親收過退典大租田契字內佛銀三千大員,平二千一百兩正,交收足訖,再照。
批明:此業自光緒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課租、丁耗、膏火等項,系榮德自應支理,與銀主無干。其光緒五年起,系歸張湧昌號完納,批,再照。
光緒四年歲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陳乃璧
陳為登
為中人
陳阿煨
代筆人陳若星
知見人陳晴川
為中人陳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
(一○)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記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銀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
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
陳宙觀
代筆人黃奎標
(一一)
立典課租契字人馬芝上堡外埔館業戶梁登泰,有承祖父遺下課租二段:其一段址在東螺堡、海誓崙、茄苳溝、八張犁等莊課田三十一甲八分六釐三毫九絲正,逐年額徵課租粟二百五十四石九斗一升一合二勺滿正,又對佃抽的租粟一十石七斗二升滿正;另一段址在八張犁莊前溪底水田二甲七分,逐年徵收課租粟二十一石六斗滿正。計共額徵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三升二合一勺正,年配完正供榖四十四石,丁銀二兩,耗銀二兩二錢正,又配納番租粟六石正。各段俱帶二份水份通流灌溉。又有公館地一所,址在海豐崙莊內,東至張家厝地,西至林家厝地,南至溝,北至崙後埔;四至界址俱載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於東螺東堡海豐崙莊邱益豐堂出首承典,當日憑中議定時值典值銀四百六十大員,庫平三百二十二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課租隨即對佃並館地踏明,交付典主掌管,徵收納課。面限癸未年春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聽泰備足契面銀向贖;限到如無銀可贖,仍付典主掌收,不得言典生端。保此業系泰承祖父應掌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正供、丁耗等項;如有此情,系泰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向陳家贖回典契二紙,佃戶冊一本,俱連繳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交過契面銀四百六十大員正足重,再照。
批明:大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再照。
批明:典主代出中金花紅禮銀一十大員,贖契之日清還,無利,再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茄遠
周阿恭
場見人梁莊氏
立典課租契人□□□自筆
契後批明:因泰庶母不肯立押花號,即同中再向原主添批佛銀二十大員,庫平一十四兩正。其銀不算利息,贖契之日,原母不失清過典主,批照。
(一二)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臺邑大社莊五房頭張思足、張思德、張思乾、張思博、張思見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法大租一宗,一百二十五甲,坐落土名大哮莊凹仔埔東北隅,東至山界,西至溝界,南至山窩口二溝界,北至大哮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供粟二石七斗二升一合,又帶番丁銀二兩八錢,又帶口糧粟六十八石二斗,又帶鹿皮餉銀十二兩。因雍正十三年,法赴縣呈控,蒙縣主託秉判,將大租田二十五張內抽出五張租額,付法自收,議作六股,足等應得一股,其租課自六股均納,立約明白。自咸豐十年,至同治四年,足等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簡化成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隨即付成收掌納課,契卷未交與化成收執。因足五房頭人等先人有向佃人借債甚多,明約化成盡代清還佃債清楚,即將契卷交付化成收存;後遭戴逆倡亂,是以中阻,交契不遂。而今至光緒九年、十年,二比到縣呈控,蒙前縣主楊、縣主蔡秉判,諭貓羅局長張金赤調處理息,二比聽從和悅。足再託中向與簡鵬年官等出首,承盡出杜賣價銀一千員,連前合共一千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仍交買主前去收租執掌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萬金,足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足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除代還佃債外,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足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契字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杜賣大租價銀一千員,連前八百員,合共一千八百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張思足前向番業主唐劉六、黃宗山眾番等番租以及隘口粟鹿皮餉借去銀項,載在契字內明白。將此三件,番借字六紙,並繳付鵬年等收掌,日後番主欲贖回之日,將銀付鵬年執收,批明,再照。
一、批明:前印契、老契經已年久,失落無存,足五房頭等若有藏匿,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謝文仲
為中人
簡正存
公親人張金赤
書契字人張世修
張思足
張思德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張思乾
張思博
張思見
(一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少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賸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一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及應完供榖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榖,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
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一五)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詹長房欲齊、次房金地、三房金聰、四房世接、五房子琴、六房英生,同兄弟等,有承父與伯鬮份下應得隆成大租粟二石四斗正,帶在大加蚋堡三重埔莊原納佃戶王夏日、杜仔細扣抵錢糧以外,尚剩六成,歷年早晚二季計共實租粟二石四斗正。今因乏銀別創,欲將此實額大租粟出賣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小租戶王夏日、杜仔細等出首承買,時值盡根價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齊等親收足訖;隨將六成大租榖付佃王夏日、杜仔細收納。齊等從此一賣永休,其來日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粟系齊兄弟等承父與伯鬮份下,除錢糧以外,尚剩六成之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若有情弊,齊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退悔,今欲有憑,同立盡根大租契一紙,並空白完單二張,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齊兄弟等親收過盡根大租佛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詹時德
闕春夏
為中人
王士派
場見人石虎
現佃人闕春夏
長欲齊
房
次金地
三金聰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房
四世接
五子琴
房
六英生
(一六)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有承祖父王崇山遺下古亭村佃人周簡伯每年應納大租粟七石二斗正,現奉劉爵帥清丈完納錢糧得四,尚存六成,除納錢糧四成以外,實額應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今因王頂乏銀別置,父子相議,願將每年應得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盡根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歐陽月記前來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盡根杜賣價銀五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頂親收足訖;其大租榖四石三斗二升,即日同中立契,換佃過戶,交歐陽月記前去每年收租抵利掌管,永遠為業,日後頂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頂承祖王崇山遺下三房永珍記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拖欠正供、錢種及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弊,頂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價銀五十五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鬮約上手契字有帶別業,不能繳掌,日後若要用之日,取出現看,不得刁難,立批,明照。
光緒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林芹
為中人蘇採候
知見人(姪)王金塗
在場人(男)王尊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
(一七)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詹登波,姪烏番兄弟等,因先年父親雙輝有歸就堂姪光彩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應得大租榖三石零二升正,址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坡尾,佃戶闕朝熙配納大租榖對佃均收。自此以後,一佃不能出記為憑。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榖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向就與闕世德公眾裔孫天與、天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備出大租榖價錢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榖對付買主收租掌管,出記為憑。自此租額一賣千休,粒租無留,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租系是開枝兄弟姪應得之租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枝兄弟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並繳承歸就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萬和
知見人(姪)水柳
在場見(母親)張氏
登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
(一八)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願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員正。其銀字人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口,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一九)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分管內大租粟四佃,坐落土名址在和美錫板莊佃人馬貞觀大租粟七斗,陳厝觀大租粟二石七斗,鄭瑞記承黃案觀尊王公大粗粟二石三斗,計共五石七斗正,經前年奉憲清丈,出示曉諭,十成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尚剩六成聽大租戶掌管變置。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六成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盡根杜賣,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合觀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值盡根紋庫銀五十一兩四錢六分正。銀即日同中眼齊交遞親收足訖;隨即將六成大租粟佃人馬貞觀四斗二升,陳厝觀一石六斗二升,鄭瑞記一石三斗八升,計共四佃大租粟三石四斗二升正,對過交付買主鄭合觀永遠收掌,終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六成大租粟系進承祖父遺下應份之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來歷清楚,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弊,進同中人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乃值價敷足,葛藤永斷,二比甚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故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鄭緒卿
(馬貞之子)馬萬
現佃人
(陳厝之子)陳姣
為中人李登元
場見人何榮春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
(二○)
立典大租契字人馬芝堡菜堂館林源瑞戶下林菜,有承父明典課租田鬮份應分大租田一十六甲一分零,並帶水份,址在竹頭仔車後牛埔港、西勢厝、三塊厝、番婆莊,計共六莊,每年該收大租粟遵憲例扣四成完糧,剩實大租粟七十四石三斗四升正,每年配納番口糧銀一員五角正。其大租早晚二季對佃徵收,車工照依本館舊例。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二林上堡番婆莊陳纂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付銀主承掌管徵收抵息,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添多移累。同中言約庚寅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止,若到限之際,聽菜備足佛銀取贖,典主亦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藉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菜兄弟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菜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掛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典契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陳纂先出中人筆記禮銀九大員,面約無利息;菜若備銀取贖之際,應如數清過,再照。
批明:林菜有被佃所欠之租榖六十二石五斗零,陳纂坐去五折,林菜同中交收過番銀三十一員,庫平二十一兩七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日後陳纂如有被佃所欠之租榖,菜日後欲贖之際,榖價依時照坐,不可異言,再照。
光緒十六年一月日。
代筆人楊祿參
為中人林拴
陳心匏
在場知見人林心婦
立典大租契字人(林源瑞戶下)林菜
(二一)
立暫典大租契字人武西堡崙仔腳莊佳溪館施植瓊房下至場,有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得大租田一館,址在本堡三角莊、三塊厝莊等處。今因乏銀還債,願將此大租暫典,即抽出三塊厝莊陳光著一戶田一甲九分一釐零,又一戶林仁璜田一甲二分二釐正,又一戶陳著、蔡攸樓共合田一甲二分二釐正,又一戶吳廈田一甲正,計共大租田五甲三分五釐零正。年該大租並車工粟四十七石零九升一合正,奉憲抽四成,伸實大租粟二十八石二斗五升四合零正,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蔡揚合立出首承典,抵還債項,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典價佛銀一百一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點明,交付銀主收租抵利,不聽阻擋。保此大租並是場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場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大租不拘年限,至十月冬收成明白,即聽場備足典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圖章一號,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典契面佛銀一百一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正月日。
為中人施性周
知見人施性模
親筆人至場
立典大租契字人施至場
契後批明:蔡扁出銀五十大員,應得八折實粟九石正。蔡大炎出銀三十大員,應八折實粟五石四斗正。蔡攸春出銀一十九員,應得八折實粟三石四斗二升正。楊萬勝出銀二十一大員,應得八折實粟三石七斗八升正,合應批明,再照。
(二二)
立繳典課租字人鹿港街林源瑞戶下林星耀,有承典過林鴻騰課租五段,合一館,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丁耗銀,經已奉憲復丈,抽四成抵完錢糧,尚存六成課租。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鹿港蔡元榮堂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耀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耀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拘年限,上忙至二月給,下忙至八月給,聽上手備足上手典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無若取贖,林家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繳典課租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佃冊五段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欠租榖多寡,盡歸元榮堂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時珩
為中人黃摺舅
蔡世祥
知見人林維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林星耀
(二三)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徵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斗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斗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雨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份二釐,並帶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保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員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份,永為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員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照。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邱啟南
為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
吳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對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二五釐;吳立記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紅毛原田一。二○七甲;吳石才魚池九釐;蔡長流宅四。二五釐;吳貫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開原田二。六三分;吳乞食原田八釐;邱獻廷原田三。三二分;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九六甲;吳和尚頭原田二。二五釐;邱禮興原田三。二二分;邱禮皮原田三。二二分;錢祐原田二分;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田二分;詹禮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四分;詹戇原田二。四分;盧興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記收過奎府聚莊佃吳振源頂陳文答、陳神祐完納光緒十七年分課租粟二十五石三斗三升□合□勺□秒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
除起公界並四成扣外,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內再起書院及西學堂用地按五百餘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為始,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業主。
光緒十七年七月日給單。
調書
一、登瀛書院西學堂。
一、該地大租。
一、元官有無買收。
李登瀛書院西學堂之地,原大租戶是王崇山,其裔孫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將該處大租佃(小租戶)對收抵利息。光緒十一、二年間,臺北府雷其達對該地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買收起蓋登瀛書院及育嬰堂(即西學堂),其該地應納大租額扣除,原無買收。至光緒十八年三月,王鼎轉向該地元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借銀還勝記,乃將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額抵利,立借銀字為據(證據列左),其正本現存吳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八十五元,將大租佃對收抵利息後,因勝記迫討甚急,托中劉文勝向吳際盛之孫中湖、朝清借銀八十五元交還勝記,吳際盛每年應納大租額除登瀛育嬰起店批減外,剩額五石六斗五升四合,準抵利息…………。合立…………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
又查臺北府電其達買收該地二次,其原帶每年大租額各批明在該地之契末扣除(證據列左)。
臺北府雷批:吳際盛管界內起蓋登瀛育嬰堂店屋地基,用過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給地價銀六角,共應銀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辮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釐六毫二絲,每年應扣減帶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完納,批照給價,發還管業,此批。
又添購地基用過地折方一丈,計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應扣減大租榖四斗七升七合二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帶納,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雇主林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