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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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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大纲

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进行劳动立法斗争的纲领。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劳动者有同盟罢工权;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劳动者有国际联合权;劳动者每日昼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超过六小时;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禁止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有特别事故,须得工会之同意,始可延长之;农业劳动者之工作时间,虽得超过八小时,但对于超过时间之工资,须以八小时制为标准而计算之;以法律保障农民之生产品价格,由农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之工作时间外之劳动,不得使十八岁以下之男女工为之;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资照给;十六岁以下之男女工,不得雇佣;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各种劳动者,有由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之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应设立劳动检查局,国家对于劳动者,应予以完全参加劳动检查局之权利;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之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之休假,其期间内有受领工资之权;国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劳动者享有补习教育之机会。1922年8月中旬,劳动组合书记部登报发表正式通告,以《劳动法大纲》号召全国工会进行劳动立法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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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有贞卒,年六十六。
岳正卒,年五十五。
王守仁(1472—1528)生。
李梦阳(1473—1529)生。
黄瑜致仕。
张宁丧妻。
姚夔卒,年六十。
王叔英《静学文集》刊刻。
姚福作《清溪暇笔》。
杨士奇文集续编成。
柯潜卒,年五十一。
何乔新迁河南按察使。
丘浚在琼山作生日词。
杨一清徙丹徒。
谢铎校《通鉴纲目》。
本年前后,丘浚《五伦全备记》成。
黄瑜始号“双槐老人”。
李时勉《古廉文集》初编成。
韩雍致仕。
叶盛卒,年五十五。
罗伦游新城福山寺。
丘浚自琼山入京供原职,预修《宋元续通鉴纲目》。
刘麟(1474—1561)生。
王廷相(1474—1544)生。
孙原贞卒,年八十七。
榜示妖书名目。
朱诚泳袭封秦王。
何孟春(1474—1536)生。
马理(1474一1556)生。
何塘(1474—1543)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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