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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云南独龙等一些少数民族用以判断盗窃等案件一种习惯方法。独龙族人视盗窃为最可耻之事,若发现偷盗嫌疑,经家族长调解未决,便用铁锅把水煮开,再放进蜂蜡和一块石子,被告者要伸手将锅内石子取出,若手被烫伤,要赔偿原告所失之物;如手没有烫伤,原告得以失物相等的东西赔给被告,以补偿受诬的人格损失。也有原告和被告拿出等量的东西摆在现场,多数是一口锅、一口猪。若被告人手没烫伤,则把自己的东西和原告的东西一起拿走;若手被烫伤,则东西全归对方。独龙族人过去深信其法,其实不被烫伤的情况很少,解放后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