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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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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

亦称《中比北京条约》。比利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十四 日(1865.11.2)由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比国使臣金德俄固斯德(Auguste T’Kint deRoodenbeke)签于北京。凡四十七款。主要内容:(1)比国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比国设领事,任便比商贸易、居住、租地建造、雇佣华人、买卖各种书籍;(3)比人可持照到中国内地通商、游历;(4)比人可在中国自由传教;(5)比国在华商税俱照通例,与列强均等;(6)清方负责保护比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比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随同此约还签订了《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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