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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规定,皇太子妃大功(同祖者)以上亲,八议中人的期以上亲(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侄等称期亲)及其孙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人犯死罪者,应列举其所犯罪行及应请之状(指符合上述三种人中某一条),定其应得刑罚后,不须经过门下省的审核,可别奏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则可减一等处罚。但犯十恶、反逆连坐、杀人、监守时奸妇女、盗、略人(拐骗人口)、受财枉法者,不得援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