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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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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课

古代对渔业所征税收。亦称渔税。西汉武帝时曾收渔税,称海租,并由少府所属海丞主管其事,后停。东汉于郡县有水池及渔利多者设水官收渔税。南朝就渔塘、渔池收税。五代时长江中下游和沿海浙、闽、粤各地均就渔塘征课。北宋淳化元年(990)改为对鱼的交易收税。元、明在全国各地设河泊所,向渔民课税,初征米,称渔课米。后带征其他物料,亦有征银者。以湖广最多,岁有定额,负担甚重,渔民相率逃亡,于是将渔税摊征于民田。清沿明制,主要征自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四川、云南、贵州、盛京等地渔民。设有定额,岁约三十万两,遇闰加增,各省按渔户均摊,年终解部。实行地丁制后,江、浙、赣等省并入地丁征收,沿海地方,除征收额课外,对出洋渔船由钞关又量征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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