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估
唐建中元年(780)定两税时,以钱为额,但民间纳税,仍以绫绢等实物折价交纳。后物价下降,纳税者原定税额不变,上交的绫绢等经过折价,“民所出已倍其初”。朝廷乃将市场物价即本价或实估增加若干,称为虚估,使百姓以实物纳税时,吃亏不会过大。所加之数,亦称加饶。因系尚书省所定,亦称省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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