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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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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所

古代用于关卡通行证明的官文书。汉代称传,但东汉郑玄时已有过所之名,魏、晋、南北朝时有广泛使用过所的记载。唐制,凡欲过关津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则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过所内叙明申请人之姓名、年龄、身分、携带物品(包括牲畜、防身武器在内)、去向、往返路次、时间等。过关津时,必须呈上过所给守关者勘查是否属实,方能通行。无过所或过所逾期或冒名者,依法制裁。按唐律,“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若家人相冒,杖八十”。若过所过期者,须经关吏登记,方能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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