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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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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盐法

明清盐法之一。又称票法。即商人凭票运销食盐之法。与*纲法同为民产商收商运商销制,不同的是纲商世袭,票法则认票不认商。明嘉靖八年(1529)始行于浙江部分地区,后又行于山东等地。清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仿明制奏准,始行于淮北。此后,淮南、福建等地相继仿行。规定由转运司印刷三联票,一留存根,一存分司,一给民贩行运。每票一张可运盐十引。每四百斤为一引,每引合银六钱四分,加以诸杂费为一两八钱八分。个别产盐州县也可一引起票。无论何人,只需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其具体办法是:各州县民贩,由州县给照赴场买盐,于各场适中之地立局厂,以便灶户交盐,民贩纳税。民贩买盐出场,由卡员查验,然后分赴指销口岸行销。票有大、小之分。大票每票五百引,行之于湖广、江西;小票一百二十引,行之于安徽。同治年间淮票商专利淮盐运销,票法遂成变相纲法。参见“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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