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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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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陈

①宋代对官员选择差遣的一项规定。官员奏请任某一宫观官,作为“自陈”,日后仍可恢复原职;若由朝廷下诏委任,则非“自陈”,一般不恢复原职。但亦有受朝廷特别优待,作为“自陈”者。②官员自己向朝廷陈述或提出某一要求,如“自陈”致仕等。③官员考核制度。清制,每三年举行京察、大计一次,五年举行考核中央机关及地方文武官员一次。中低级职官由主官出具考语,汇送吏部、兵部。三品(武职二品)以上主官则由本人直接向皇帝提出任职状况报告,称自陈。虽无明文规定格式,但久之成为习套,首籍贯履历,次任职以来概况,终言力不胜任,请求罢职。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乾隆十七年(1752),停自陈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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