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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军人、外交人员和其他专门人员的职称、等级等规定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军人通常分元帅、将官、校官、尉官、军士和兵;并进一步细分,如尉官可分为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外交人员通常分大使、公使、代办、参赞、秘书(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武官、随员。其他衔级制度包括教师、研究人员等的衔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