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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   tí cún gōng zhèng

公证机关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旨在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提存公证由债务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提存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在中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申请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务,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2)债权人外出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3)债权人名称、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使债务人无法给付;(4)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之标的物。



「提存」开头的词语:

提存
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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