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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马法

户马法   hù mǎ fǎ

王安石新法之一。官府派民户养马供军用的办法。宋军马原系每年自边州购买,交养马务牧养。天禧元年(1017年)以养马众多,刍粟消费很大,将一部分官马作价分派民户牧养。熙宁五年(1072年)行户马法,陆续废各牧马监(仅留河苑一处),以各监现有官马分派民户牧养,不足之数自陕西购马选给,或给价由民户自购。养马户可免缴折变缘纳钱(税名);派养马匹数,按各户资产多寡决定。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负责病毙补偿。保户马毙,由养马户独偿;社户马毙,由社人赔偿半数。先试行于开封府,后推行于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等路。元丰七年(1084年)更行*保马法。次年哲宗嗣位后先后废除保马法与户马法,仍置牧马监。



「户马」开头的词语:

户马
户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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