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汉语词典 >

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    èr shí yī tiáo
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独占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由日本驻华公使向袁世凯提出。主要内容为: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延长旅顺、大连两港和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为九十九年,并承认日本在东三省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中国警政和兵工厂由中日合办等。袁世凯为了做皇帝,几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实现。

国语辞典

注音 ㄦˋ ㄕˊ ㄧ ㄊㄧㄠˊ  拼音 èr shí yī tiáo
民國四年,日本利用歐戰機會,對德宣戰,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強迫當時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共分五號二十一條,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居住、營業及路礦的獨占權,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沿岸港灣、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贛浙、贛湘的鐵路權、全國警察權、軍事權等。袁氏竟於五月九日答復承諾,惟第五號保留。後我國要求廢止,華盛頓會議中,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
参见:二十一條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