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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quán guó rén mín dài biǎo dà huì

简称“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会议一次。选出常务委员会为其常设机关。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宪法规定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参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汉语大词典》第1163页 第1卷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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