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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實法

手實法   shǒu shí fǎ
手实法亦称“首实法”。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 唐初,行租庸调法时,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层单位里中的居民自报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乡帐”。唐穆宗长庆四年 (公元824年) ,元稹在同州采取整顿赋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报,名 “自通手实状” 。宋仁宗时,周湛为江南西路转运使和苏颂为江宁知县时,都曾施行许民自言,自实的办法。宋神宗时,吕惠卿又创制五等丁、产簿,规定申报的项目极为广泛。尺椽寸土,鸡豚家畜均预陈报,如有隐匿,许人告发,并以查获资产的三分之一为赏,终以扰民太甚,不久废止。
参见:手实法

「手實法」在《汉语大词典》第8287页 第6卷 304



「手實」开头的词语:

手實
手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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