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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官任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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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官任用资格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委任官须具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始得任用:一、文官普通考试及格者; 二、文官高等考试初试及格者;三、文官高等考试及格者;四、曾任委任文官满二年以上者;五、曾任各官署雇员满三年以上者。另据同日公布的《文官任用法施行法草案》规定,自《文官任用法》施行之日起,满三年以内,除依上述规定外,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任用为委任官:一、国内外中等学校、与中学相当或以上学校毕业者; 二、前项毕业的相当资格者;三、曾任荐任文官者;四、历办行政事务一年以上而有成绩者;五、曾任委任文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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