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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考试机构。北洋政府置,设典试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总长遴选,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派;典试委员与襄校委员人数均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派充:监试委员二至六人,由司法总长遴选,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派充。事务员若干人,由司法总长委派。甄录试用笔试,所考科目为国文与法学通论。初试分笔试与口试,笔试及格后进行口试。笔试考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口试考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