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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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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政厅

官署名。民国初置,附设于平政院,但独立行使其职务。其职权有三: 1、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得依《行政诉讼条例》之规定,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的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权威、玩视民瘼事件; 3、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设都司肃政使一人,指挥监督全厅事务;下设肃政使十六人。民国五年裁撤。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设置,属平政院,但独立行使职权。设都肃政史一人和肃政史十六人。其职权分为纠弹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属于纠弹的是:肃政史对于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的或官吏有违宪、违法、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溺职殃民等行为的,均得弹纠;属于行政诉讼的是:对于人民的陈诉,得依法令向平政院提出行政诉讼,并监视行政院裁决的执行。肃政厅设书记处和总会议。书记处分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四科由书记官掌理;总会议由全体肃政史组成,以都肃政史为议长,议决重要事项。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六月肃政厅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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