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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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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置,为全国军事最高机关,直属国民政府,掌管国防绥靖事务,决定军事规章制度及军队教育方针,审核军费支配和军实补充,主持军事建设及军队编遣等。设委员长—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七至九人。参谋总长、军政部长、训练总监、海军部长、军事参议院院长、及本会各厅主任为当然委员。委员中互推五至七人为常务委员。关于军令事项,由委员长负责执行,其他事项,经会议决定后,交由主管部门办理。下设办公厅、审计厅、铨叙厅,各厅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1)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委员额数在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二十三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五人。掌审查军事事项。(2) 国民党政府最高军事机关。始设于广州国民政府,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七月五日公布的《军事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军事委员会受中国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率国民政府辖境内的陆海军、航空队和一切军事机关。军事委员会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委员若干人组成,并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军事委员会辖有政治训练部、参谋局、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秘书厅和兵工厂等机构。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八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通过《整理军事案》, 撤销军事委员会及国民革命军总司令,改组为军政部、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及军事参议院。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一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定《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于同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复设军事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其任务为统率国防“绥靖”事宜,决定军事章制及军队教育方针,审核军费支配及军实补充,主持军事建设、军队编制以及中将及独立任务少将以上任免的审核。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七人至九人,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选定,由国民政府特任;并以参谋总长、军政部长、训练总监、海军部长、军事参议院院长及本会各厅主任为当然委员;委员中互推三人至五人为常务委员,行政院院长得出席军事委员会会议。关于军令事项由委员长负责执行;关于其他事项,经会议决定后,交由主管部会办理。军事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审计厅、铨叙厅,各设正副主任一人,分掌会务。此外,并设国防设计委员会; 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行政院的禁烟委员会改隶军事委员会,由委员长兼任禁烟总监。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军事委员会的组织有所改变,直隶于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均移归管辖;行政院所属的军政部、海军部也归其兼辖。此外,增设航空委员会,主持空军的事务;原来的国防设计委员会改为资源委员会,专管有关国防资源的调查研究;同时又设政训、防空、军法等处和进行特务活动的调查统计局。同年九月, 国民党中央决议“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使陆海空军最高统帅权,并授权委员长对于党政统一指挥。”军事委员会调整组织,分设六个部,在委员长和参谋总长指挥监督下分掌作战、战略、国防工业、国防经济、国防宣传、民众训练等事项。各部以数字命名,即第一部、第二部至第六部。此外,还设有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后方勤务部,卫生勤务部;后来又增设军法执行总监部以及农产、工矿、贸易三个调整委员会,并在该三会之下设立水陆运输联合办事处。六个部成立不久,国民党中央常会决议了《非常时期党政军机构调整及人员疏散办法》,军事委员会的机构又有所调整:国民党中央党部的组织部、训练部及宣传部暂归军事委员会指挥;第二部撤销,即以其职掌有关总动员的划归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第五部取消, 其职掌划归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第六部以国民党中央党部的组织及训练两部并入。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一月,国民党政府调整国家机构,将军事委员会的第三部、第四部以及资源委员会、农业、工矿两调整委员会合并于行政院的经济部;海军部暂行撤销,其经管事项并归海军总司令部办理。军事委员会的禁烟委员会总会改隶行政院的内政部;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解除所兼禁烟总监的职务。军事委员会的贸易调整委员会、对外易货委员会及禁烟督察处均改隶财政部。原隶农产、工矿、贸易三调整委员会的水陆运输联合办事处,改隶交通部。军事委员会不设副委员长,增设参谋总长一人为委员长的幕僚长;副参谋总长二人辅助参谋总长;并增设政治部。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二月,国防会议改组为国防最高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的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改隶国防最高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添设战地党政委员会。在系统上,军事委员会为国防最高委员会的下级机关,但国防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为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的职权,对于狭义的国防并不甚过问,所以军事委员会的机构仍相当庞大。委员长之下,除设参谋总长一人、副参谋总长二人之外,又设军事参议官多名,备委员长的咨询。军事委员会所属机构有:委员长侍从室、办公厅、军令部、军政部、军训部、政治部、航空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铨叙厅、军事参议院、兵站总监部(即后方勤务部)、战地党政委员会(后来撤销)、海军总司令部、抚恤委员会、军事运输统制局(后来裁撤)、调查统计局、中央干部训练团。抗战胜利以后,根据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建议, 于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五月十五日撤销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各机构,于同年六月一日组成了国防部。军事委员会存在期间,虽然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实际上控制全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成了事实上的最高统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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