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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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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官法

官制用语。即宋朝选人改为京朝官的制度。凡在任选人,取得本路一定员数的帅抚、监司、知州作举主保奏,按本人历任任数和考数,经磨勘合格,授予改官状五份,即赴京等待班引,班引后改承务郎以上官资,即成为京朝官。改官途径有三: 一、用考第改官。承直郎至修职郎须三任六考,迪功郎七考,举主皆五员,改为京官。进士及第第二、第三名,初任回,即经磨勘改为次等京官; 承直郎资序和儒林郎系进士、明经、九经出身,改升朝官。进纳人四任十考,有举主五员,亦可磨勘改官。二、酬赏改官。军功出身,九考,有举主六员,改京官通直郎资序。三、致仕改官。选人陈乞致仕,历任半年以上,曾关升至六考,改为通直郎资序。每年选人改官,皆有限定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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