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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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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律令

南北朝时期北周法令总称。亦称“后周律令”。北周初期,宇文氏沿用※“大统式”(西魏制定的行政法规)。武帝宇文邕时命廷尉卿赵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563)颁行,称为《大律》,凡25篇,即刑名、法例、记享(一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一作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一作告劾)、逃亡、系讯、断狱、共1537条。其制罪有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5种,每种刑又分5等,共25等。不立十恶(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周律》虽承※《北魏律》,但模仿《周礼》,杂采魏晋,篇章条目繁多。《隋书·刑法志》称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建德六年(577),破北齐后,武帝欲施轻典于新统治区,乃诏诸杂户,悉放为百姓。又为《刑书要制》维护社会治安,规定持仗群盗1匹以上,不持杖群盗5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20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30匹以上,正长隐5户及10丁以上、及地3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大象元年(579),宣帝宇文赟又令在此基础加以增补,谓《刑经圣制》,也称“法经”。上述法典原文已佚。《隋书·刑法志》、《唐六典》等保存其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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