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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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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

清代八旗成员所占有的田地。始于天命六年(1621),清太祖努尔哈赤在辽沈地区实行“计丁授田”,每一成年旗丁授田6垧。后继续推行此制,于顺治元年(1644)至康熙(1662—1722)初年,清政府先后进行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圈占畿辅官民田地16万余顷,各地驻防八旗亦进行圈占,分别授予八旗成员。此畿辅旗地、驻防旗地和入关前巳圈占的盛京旗地即构成清代文献中所说的“八旗旗地”。分为4类:皇庄,亦称官庄,为皇帝私产,有内务府官庄,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及三陵所属官庄;王庄,即八旗王公贵族的庄园;官员庄田,即八旗官员占有的土地;兵丁“份地”,即八旗兵丁按丁分给的土地。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称为“一般旗地”。清初圈占的旗地又称“老圈地”,免除田赋。以后八旗人员另行垦荒的“旗余地”、“升科地”等,则需按亩上交田赋。清初禁止“旗民交产”,不准汉人典买旗地。但至乾隆四年(1739),畿辅“民典旗地已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嗣后,畿辅、奉天和吉林的旗地大半都典卖与民人。咸丰二年(1852),清政府公布“旗民交产章程”,允许将关内旗地卖与汉民。此后时行时止,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已准许“旗民交产”,汉民不仅可典买关内旗地,亦可典买关外旗地。同年,丈放锦州官庄,庄头、壮丁、佃农只要交银,同样可以买到庄地。民国初年,关内外的皇庄、王庄相继丈放。奉天实行“田赋划一”(旗地民田按同一税率纳税)。至此,旗地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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