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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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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大租

清代汉人租种台湾高山族土地所纳地租。清统一台湾后,大陆人民移台日增,侵垦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为避免纠纷加剧,规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约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为各村社耕猎之地,不准汉人侵垦或租佃,规定数额以外多余荒地,可招汉佃开垦,向原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土地属村社公有,收取“公口粮租”,用以发给社众口粮、缴纳正供及社内公共费用;土地属家族或各房所有者,收取“私口粮租”,归各家族或各房所有。租分死、活二种,死租租率视地肥瘠以定,活租为收获量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不等。因高山族人大多不谙书算,社租常被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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