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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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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之制

北周法令。宣政元年(578)八月宣帝遣大使巡察诸州,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即:一、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者,并仰录奏;五、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八、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九、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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