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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俄挟制清政府订立的电信事务条约。光绪十八年七月四日(1892.8.25),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俄方代表喀希尼(А.Р.Кассини)签于天津。凡十款。主要内容:(1)拟由中国珲春、海兰泡、恰克图分别与俄方临近的三电局接线;(2)在本境内各自设办、经营线路,惟海兰泡与俄局间的黑龙江水线,由双方共同经营作为“公产”;(3)报务按国际通行章程;(4)报价在各自界段内归自定,但对中国与俄国和欧洲诸国往来电报的价目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