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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十三年五月三日(1887.6.23)总理衙门与法国公使的往复照会。凡两件。是为即将签订的《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和《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补充和说明。主要内容:(1)关于清政府可在越南各大城镇设立领事之原议缓行;(2)俟中国在越南河内、海防两处设领事时,法国始可在中国云南、广西省城设立领事;(3)清政府所允法国在中国龙州、蒙自和蛮耗等陆路通商处所设领事,不可仿通商口岸设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