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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限制和排斥华工的条约。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1880.11.17),由清政府代表宝鋆、李鸿藻与美驻华公使安格尔(J.B.Angell)等签于北京。凡四款。主要内容:(1)如华工前往美国“实于美国之益有所妨碍”,美国可以“或为整理,或定人数、年数之限”;(2)美国可随时拟定有关章程,知照中国。另有《续约附款》四款,为商务及诉讼方面内容。美国先是利用《中美续增条约》招收华工开发资源,及至旅美华工日众,遂实施限制和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