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井田
清代官田之一。雍正二年(1724),以新城、固安官地二百余顷,制为井田,令无业旗民往耕。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户各授田一百二十五亩,其中百亩为私田,十二亩五分为公田,十二亩五分为室庐场圃地。公田之粮尽收尽报。官造庐舍,给口粮、耕牛、种籽、农具。置管理劝教之官。五年议将枷责旗人、革退官兵发往井田效力。七年复设于霸州、永清等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户为屯户,于附近州县按亩纳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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