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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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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

清代八旗成员占有田地的总称。天命六年(1621),清太祖努尔哈赤在今辽沈地区实行“计丁授田”,每一成年八旗成员授田六垧。从顺治初到康熙中,先后圈占汉人田地授予八旗成员。分四类:一为皇庄,亦称官庄,是皇帝个人的私产,有内务府官庄,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及三陵所属官庄;二为王庄,即八旗王公贵族的庄园;三为官员庄田,系八旗官员占有的土地;四为份地,是八旗兵丁分给的土地。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通常被称为“一般旗地”。清初圈占的谓“老圈地”,免除田赋。以后八旗成员另行垦荒的叫“旗余地”、“升科地”等,需交田赋。清初禁止“旗民交产”,不准汉人典买旗地,但到乾隆四年(1739),畿辅“民典旗地已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嗣后,畿辅、奉天和吉林的旗地大半典与民人。咸丰二年(1852),颁布“旗民交产章程”,允许关内旗地卖与汉民,但时行时止。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准许“旗民交产”,汉民不但可以典买关内旗地,还可以典买关外旗地。同年,丈放锦州官庄,庄头、壮丁、佃农只要交银,同样可买庄地。民国初年,关内外的皇庄、王庄相继丈放,奉天实行“田赋划一”(旗地民田按同一税率纳税)。至此,旗地与民地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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