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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门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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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门规式

唐中期禅宗大盛,但禅僧或住律寺,或处别院,不能合法。禅僧怀海因据天竺大、小乘戒律,博约折中,新创禅律,撰《禅门规式》,为禅宗制定整套寺院制度。主要内容为改变与律僧同住之习,禅僧另住。长老住方丈室,其余僧徒悉入僧堂。置法堂,不立佛殿。行普请之法,上下均力。寺院之长沿用南北朝主管僧之名称,曰住持,其下有辅佐,分东西两序,称勤旧,勤旧之下设寮元等杂职人员。僧徒若犯清规,轻则罚钱、罚香、罚油,重则集众箠摈,焚衣钵,摈出偏门。元时,经百丈山僧徒德辉、大訢重编校订,名《百丈清规》,凡八卷九章,由元廷颁布为“丛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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