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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二日(1911.5.20)由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共二十五款。主要内容为:借款六百万英镑,九五折付款,利息五厘,四十年还清;以湘鄂百货厘金、盐捐等为抵押;四国银行团享有湘鄂境内粤汉、川汉铁路的修筑权;以后铁路延长,四国银行团有继续借款修筑的优先权。清政府以铁路国有为名,出卖粤汉、川汉铁路权利。川、鄂、湘、粤四省因已集股兴工,纷起反对,掀起了保路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