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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铸钱机构。包括京局、省局、镇局。京局有隶属户部之宝泉局,所铸之钱,交户部承运库,为配钱发给兵饷之用;有隶属工部之宝源局,所铸之钱,交工部节慎库,以充各工之费。每局设管理钱法满、汉侍郎各一人,掌铸钱政令,下辖汉、满主事、监督各一人,以佐其政。设于省府、重镇之地方铸局,称省局或镇局,各依中央所定之格式、数量铸造铜钱,违式或迟延期限,皆予议处。清代铸局数常有增减,前后设置六十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