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审
明代审判制度。因气候炎热而采取的一种宽大审判。始于永乐二年(1404),初止决遣轻罪囚徒,命出狱听候。成化后逐渐放宽,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时间一般在阴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部自部移文至日开始,亦满两月而止。清沿此制。每年阴历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初,则以七月一日为止),清理在押罪犯。除盗窃及斗殴伤人罪应杖笞者外,对其他判处杖罪人犯实行减等决放,笞罪者则予宽免。因时处盛夏,故谓之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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