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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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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

历代政府管理食盐生产、运销、征税、缉私的制度、法令、则例之统称。亦称“盐制”。夏禹青州贡盐(见《书·禹贡》),被视为盐税之滥觞。《管子·轻重》称春秋时齐国管仲行盐之专卖制,然无确据。秦及汉初对盐行征税制。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改征税制为专卖制,食盐生产、转输、销售均由官办,盐利全归官府;严禁私人煮盐,如有私煮者“釱左趾”,煮盐器具财物没收入官。东汉光武帝时废专卖,任民煮盐贩运,行就场征税制,盐利归商人。建安年间,官卖复兴。三国魏禁私盐,违者处刖刑。吴、蜀亦趋重专卖。西晋仍主专卖。东晋、南朝皆采征税制。北朝盐制,初仿南朝征税制,永熙以后,国分为二,东魏行专卖制,西魏初行征税制,至宇文周改行专卖制。隋开皇三年(583)废盐禁,任民自由购食,至唐开元初均行无税制。开元元年(713)唐政府始征盐税,但尚无定制。十年始定“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变盐法,行食盐专卖制,称“榷盐制”。后刘晏又行就场征税之制,使唐代盐之禁榷制度更臻完善。五代以后,盐法繁苛。宋代先行折中法,后以官卖法为主。京西、陕西、河北行通商法,闽下四州行产盐法,淮、浙、京东、闽上四州及两广行官般法。至庆历末,范祥变官卖法为盐钞法。徽宗时蔡京用事,变盐钞为长引、短引,始行盐引法。金代规定,灶户产盐,全部归官府,不许私售。销售方法有二,一为按口摊派,收取盐价;一为商旅买盐,运销各地。元代规定灶户上交额盐,官府发给工本钞。销盐有两种方式:一为商运商销,由商人出钱向官府买盐,运到指定地区发售,称为“行盐”法。商人不出钱而运粮至官府指定地点,则称为“入中”。一为官运官销,即由官府直接发卖给百姓,分为“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盐价由官府规定,且不断提高。明初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洪武三年(1370)行开中法,四年定开中则例,令商人纳粟边仓,领取盐引,下场支盐,运赴指定行盐地区贩卖。系灶制、官收、商运、商销。弘治五年(1492)废开中法,行引法。隆庆四年(1570)实行商收余盐之制,基本仍系灶制、官收、商运、商销。万历四十五年(1617)改行纲法,由名列纲册有专利权之盐商自行赴盐场收买,运赴行盐区发卖,属灶制、商收、商运、商销。清沿明制,仍行纲法,招商认岸,领引办课,形成商专卖制和就场征税制。道光时改行票法。咸丰间,于盐课之外又增收*盐厘。同治二年(1863),曾国藩于两淮改行官督商办保价整轮法。五年,李鸿章于两淮、湘、鄂西、皖四岸行循环转运法。参见“榷盐”、“盐钞”、“盐引”、“纲法”、“票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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